综合分析法医病理学尸检对死因分析的意义
作者:李佩博
来源:《健康周刊》2017年第30期
【摘 要】目的:法医病理尸检常用于为死亡原因不明确或存在争议的各类事件鉴定提供证据,现综合分析其对死者死亡原因分析的方式和意义。方法:选取2013年6月至2017年6月期间本局接收的76例死因不明须行法医病理尸检的案例进行分析,通过系统性病理性尸检确定死因。结果:本组76例案例的法医病理学尸检结果显示,73例(96.05%)明确死因。由于暴力因素死亡者26例,机械性损伤18例,机械性窒息8例;47例尸体的病理性死亡报告结果示,心血管疾病致死者26例,神经科疾病致死者9例,呼吸科疾病致死者6例,消化科疾病致死者2例,妇产科疾病致死者4例,剩余3例无明显损伤和明确致死疾病,死因未明。结论:对不明死因的尸体行法医病理学尸检,能够较大程度明确尸体损伤和疾病,公正的提供死亡报告,为医疗纠纷案件、刑事案件、民事案件等的处理提供有力依据。 【关键词】法医病理学尸检;死因;损伤;疾病
法医病理学尸检是法医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各类死亡未明案件的责任认定与处理具有决断性的意义[1],以现代医学为基础,对待检尸体实施病理学检查分析,以明确死亡原因、死亡时间、死亡方式等[2]。对死亡原因存在争议常见于医疗纠纷事件,这也是现今社会较为关注的一个问题,临床病理尸检同样能够明确临床死亡原因,但因医疗损害鉴定的敏感性及人们日益增强法律意识,为保证死因鉴定结果的公平性和公正性,法医病理学尸检愈发受到重视和采用。法医病理学尸检常见的死因主要有外界暴力导致的损伤致死、疾病病理性致死两类,现通过对本局具体案例行法医病理学鉴定的具体过程及结果进行探讨,分析法医病理学尸检对死因分析的意义。 1 资料与方法
1.1 一般资料:选取2013年6月至2017年6月期间本局接收的76例死因不明须行法医病理尸检的案例为研究对象,其中30例来自于司法部门,46例来自于医疗卫生机构,其中男性41例,女性35例,年龄2天~78岁,平均年龄(43.6±8.06)岁。
1.2 方法:对这76例待检尸体采用10%浓度的中性福尔马林进行充分固定,进行解剖后选取相应部位的组织进行石蜡制备,后由专业人员于光镜下对细胞形态进行病理学观察,有需要的情况,例如怀疑给药量达中毒甚至致死剂量、重金属中毒等情况,采集血液尿液或其他体液、胃内容物、脏器组织等进行毒化分析,对毒性物质进行定性及定量分析。 2 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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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组76例尸体病理学检验结果示,73例能够明确死亡原因,3例无明显致死损伤和病理学致使原因。由外力作用致死者26例(34.21%),由病理因素致死者47例(61.84%)。 26例外界暴力作用致死的死亡报告显示,机械性损伤18例(69.23%):颅脑损伤6例(33.33%),血管损伤3例(16.67%),重要脏器损伤8例(44.44%),坠落伤1例(5.6%);机械性窒息8例:颈项压迫窒息3例(37.5%),胸腹压迫窒息2例(25%),呼吸道闭塞窒息3例(37.5%)。
47例病理性因素致死的死亡报告显示,心血管疾病致死者26例:心肌梗死7例
(24.14%),先心病5例(19.23%),肺心病4例(15.37%),其他10例(38.46%);神经科疾病致死者9例:缺血性脑卒中4例(44.44%),出血性脑卒中2例(22.22%),肿瘤1例(11.11%),其他2例(22.22%);呼吸科疾病致死者6例:肺栓塞2例(33.33%),支气管肺癌1例(16.67%),其他3例(50%);消化科疾病致死者2例:重症肝炎和肿瘤各1例(50%);妇产科疾病致死者4例:羊水栓塞1例(25%),产后感染1例(25%),子宫破裂2例(50%)。 3 讨论
近年来法医病理学尸检的应用逐渐增多,能够在合法公正的情况下为各类死因不明相关的案件或纠纷的解决处理提供切实依据。
法医病理学尸检在医疗纠纷案件中应用较多,与过去常用的临床病理学尸检比较,法医病理学尸检的相关检验人员具备病理学尸检所需相关知识和技能,且尸检经验丰富,同时所处的身份不比临床尸检医师敏感,对死者家属及医疗团队各方而言公平公正性更大。在实施病理学尸检前,须参考死者生前的病案,就死者生前具体疾病及所接受的药物治疗、介入治疗、手术治疗等全部治疗方案做全方位了解,在此基础上有针对性的对死者进行个体化的全身或局部解剖[3-4],须对全身主要脏器及部位进行病理学检验,以避免死因遗漏。受我国传统文化及观念的影响,绝大部分家庭都极为重视死者遗体的完整性,因而尸检过程需注意各组织器官的保存。本组案例回顾性分析结果显示,法医病理学尸检对死亡原因的检出率较高,为96.05%,除却明确死因为病理性或外力性作用外,能够为具体死亡原因提供详细报告。就本组76例死者的死亡原因分析,临床病理性死亡因素中,心血管疾病居于首位,这与近年来高发的慢性病症有关,本组有7例患者死于心肌梗死,是糖尿病、冠心病较常见的并发症,6例患者死于脑卒中,与高血压、高血脂等代谢紊乱性疾病有关。由此可见,各类慢性病症已逐渐成为人类的隐匿性致死原因。通过法医病理学尸检明确各类病理性死亡原因,能够为临床诊疗工作的开展及思考提供参考,对提高人们对慢性疾病的重视有一定警示作用,同时也是现今高发的医疗纠纷进行法医病理学尸检的首要原因,在明确死因的基础上为医疗纠纷案件的责任认定提供强有力的证明,能够在一定程度避免其衍生的如医闹等恶劣事件的发生[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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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却医疗纠纷案件,法医病理学尸检对民事纠纷和刑事案件也具有重要意义,本组有34.21%的死者死于外界暴力,民事纠纷较常见的是车祸、坠落、烧伤等意外事件,法医病理学尸检能够明确直接死亡原因及相关辅助因素[6]。为责任认定及刑事案件的调查提供基础。 在法医病理学尸检中,外力因素及病理因素同时存在时,会增加尸检的复杂性,给明确死因增加难度,此时要注意分析检验两种因素是否具有直接或间接因果关联性[1]。
综上所述,法医病理学尸检对医疗、民事纠纷案件的处理、刑事案件的调查具有指向性意义,其病理检验的基础为现代医学,因而两者相辅相成,法医病理学尸检也能够为现代医学的进步提供支持。 参考文献:
[1] 刘文兴,吕稳莲.法医尸检对死因分布规律及损伤与疾病的相互关系[J].公共卫生与卫生防疫,2017,17(9):194.
[2] 刘勇.法医病理学尸检对死因分析的意义[J].求医问药:学术版,2012,10(3):22-23. [3] 李成杰,刘真.医疗纠纷死亡法医尸检与临床病理分析[J].世界最新医学信息文摘:电子版,2016,15(30):226- 227.
[4] 卢铭洁,许琪海.临床病理尸检与法医病理尸检比较观察[J].法制博览,2017,6:164-165.
[5] 黄勤,李杰.综合分析法医病理学尸检对死因分析的意义[J].法制与社会,2017,3:273-274.
[6] 李霞,徐金野.法医病理学尸检对死因分析的意义探究[J].法制博览,2016,10:1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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