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对各方责任主体和有关机构质量行为的监督
二、(一)监督机构对建设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
三、1、施工前办理质量监督注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施工许可(开工报告)手续情况;
四、2、按规定委托监理情况,建设单位自行管理工程的,应建立工程项目管理机构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
五、3、组织图纸会审、设计交底、设计变更工作情况;
六、4、组织工程质量验收情况;
七、5、原设计有重大修改、变动的,施工图设计文件重新报审情况;
八、6、及时办理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手续情况;
九、7、有无明示或暗示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和迫使承包方任意压缩合理工期等行为;
十、8、按合同规定,由建设单位采购的建材、构配件和设备的质量情况。
十一、(二)监督机构对勘察、设计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
十二、1、参加地基验槽、基础、主体结构及有关重要部位工程质量验收和工程竣工验收情况;
十三、2、签发设计修改变更、技术洽商通知情况;
十四、3、参加有关工程质量问题的处理情况;
十五、4、承揽的工程勘察、设计任务是否与本单位资质相符,主要项目负责人执业资格证书是否与承担任务相符;
十六、5、设计单位有无指定材料,设备生产厂家或企业的行为。
十七、(三)监督机构对施工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
十八、1、施工单位资质、项目经理部管理人员的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主要专业工种操作上岗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有无违法分包、转包工程项目的行为;
十九、2、分包单位资质与对分包单位的管理情况,有无违法分包、转包工程项目的行为;
二十、3、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审批及执行情况;
二十一、4、施工现场施工操作技术规程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配置情况;
二十二、5、工程技术标准及经审查批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实施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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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十三、6、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的检验评定情况;
二十四、7、质量问题的整改和质量事故的处理情况;
二十五、8、技术资料的收集、整理情况;
二十六、9、见证取样送检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十七、(四)监督机构对监理单位的下列行为进行抽查;
二十八、1、监理单位资质、项目监理机构的人员资格、配备及到位情况;
二十九、2、监理规划、监理实施细则(关键部位和工序的确定及措施)的编制审批内容的执行情况;
三十、3、对材料、构配件、设备投入使用或安装前进行审查情况;
三十一、4、对分包单位的资质进行核查情况;
三十二、5、见证取样制度的实施情况;
三十三、6、对重点部位、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理情况;
7、质量问题通知单签发及质量问题整改结果的复查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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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组织检验批、分项、分部(子分部)工程的质量验收、参与单位(子单位)工程质量的验收情况;
9、监理资料收集整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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