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起诉状
原告: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山西省阳城县人,现住xxxx,身份证号:xxx。电话:xxxx。
被告: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x族,xx人,现住xxx,身份证号:xxx。电话:xxx。系晋xxx机动车驾驶人。
被告:xx,女,xx年x月x日出生,x族,xx人,现住xx,身份证号:xx。系xx机动车车主。
被告:xxx,住所:xx,法定代表人:xx,电话:xx。
被告:xx,住所:xx。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董事长。电话:xx。
被告:xx,住所地:xx。法定代表人:xx,该公司经理,电话:xx。
诉讼请求
1、请求判决被告xxx将原告xx先行垫付的医药费和手机维修费xxx元返还给原告xx;
2、请求判决xx赔偿由原告xx先行垫付的车辆维修费及拖车费共计xx元;
3、请求判决xx授权xx直接将原告xx先行垫付的车辆维修费支付给原告xx;
4、本案全部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xx年xx月xx日xx时xx分,被告xx驾驶xx比亚迪小轿车由省道xx线xx过程中,与由南向北行驶的原告xx驾驶的xx小轿车相撞,造成两车不同程度损坏、xx车上乘坐人员xx、xx受伤的交通事故。经xx公安局交警支队直属三大队认定,被告xx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xx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xx无责任。xx别克牌小轿车的车主系被告xx有限公司,该车在xx保险xx公司投有全险。xx受伤后,在xx外科医院住院治疗14天,在住院期间,原告xx垫付医药费xx元,本次事故造成xx手机损坏,原告xx垫付手机维修费1590元。本次事故造成的晋DSZ013车辆损坏,该部分维修费及拖车费24037元由原告xx先行垫付。
本次事故造成的医疗费、手机维修费经山西省xx市城区人民法院xx号民事判决书判决,应当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公司赔偿,车辆维修费依法应当由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公司、永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中心支公司共同赔偿。以上费用在事故处理过程中已经由原告xx先行垫付。
故原告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五被告将原告垫付的医疗费xx元、手机维修费xx元、车辆维修费及拖车费xx元共计xxx元返还给原告,以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
此致
城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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