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1.3 焊接压力管道的焊工,应按《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焊工考试与管理规则》进行考试,取得焊工合格证.
12.1。4 无损检测人员应按《锅炉压力容器无损检测人员资格考核规则》进行考核,取得相应的资格。
12.1。5 加油加气站工程施工应按工程设计文件及工艺设备、电气仪表的产品使用说明书进行,如需修改设计或材料代用,应有原设计单位变更设计的书面文件或经原设计单位同意的设计变更书面文件.
12。1.6 施工单位应编制施工方案,并在施工前进行设计交底和技术交底。施工方案宜包括下列内容: ——工程概况; —-施工部署; ——施工进度计划; —-资源配置计划;
—-主要施工方法和质量标准; —-质量保证措施和安全保证措施; -—施工平面布置,--施工记录。
12.1.7 施工用设备、检测设备性能应可靠,计量器具应在有效检定期内. 12。1.8 加油加气站施工应做好施工记录,其中隐蔽工程施工记录应有建设或监理单位代表确认签字。
12.1.9 当在敷设有地下管道、线缆的地段进行土石方作业时,应采取安全施工措施.
12.1.10 施工中的安全技术和劳动保护应按国家现行标准《石油化工施工安全技术规程》SH 3505的有关规定执行。
12。2 材料和设备检验
12。2。1 材料和设备的规格、型号、材质、质量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要求。 12。2。2 材料和设备必须具有有效的质量证明文件,并符合下列规定: 1 材料的质量证明文件的特性数据应符合相应产品标准的规定. 2 “压力容器产品质量证明书”应符合《压力容器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的规定,且应有“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
3 气瓶应具有符合《气瓶安全监察规定》要求的“的产品合格证和批量检验质量证明书”,且应有“锅炉压力容器产品安全性能监督检验证书\"。
4 油罐等常压容器应按照国家现行标准《钢制焊接常压容器》JB 4735的规定进行检验与验收.
5 其它设备应有符合相应标准要求的质量证明文件。 6 引进的设备尚应有商检部门出具的进口设备商检合格证。 12。2。3 取消此条。
12.2.4 计量仪器应在计量鉴定合格有效期内.
12.2.5 设备的开箱检验,应由有关人员参加,按照装箱清单进行下列检查。 1.核对设备的名称、型号、规格、包装箱号、箱数并检查包装状况。 2 检查随机技术资料及专用工具。
3 对主机、附属设备及零、部件进行外观检查。并核实零、部件的品种、规格、数量等。
4 检验后应提交有签证的检验记录.
12.2。6 可燃介质管道的组成件应有产品标识,并应按国家现行标准《石油化工剧毒、可燃介质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H 3501的规定进行检验。 12。2.7 取消此条.
12.2.8 油罐或液化石油气罐或压缩天然气储气瓶(含瓶口阀)在安装前还应进行下列检查:
1 油罐应进行压力试验,试验介质应为温度不低于5℃的洁净水,试验压力应为0。1MPa。升压至0.1MPa后、应停压10min,然后降至0.08MPa,再停压30min,不降压、无泄露和无变形为合格.若油罐在制造厂已进行压力试验并有压力试验
合格报告,则施工现场可不进行压力试验。压力试验后,应及时排除罐内积水.罐内不得有油和焊渣等污物。 2 取消此款.
3 液化石油气罐内不得有水、油和焊渣等污物。
4 压缩天然气储气瓶出厂编号、监督检验钢印应与“产品合格证”一致,且瓶内不得有水、油等污物。 12.2.9 取消此条。 12.2。10 取消此条。
12.2.11 当材料和设备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不得使用: 1 质量证明文件特性数据不全或对其数据有异议。 2 实物标识与质置证明文件标识不符.
3 要求复验的材料未进行复验或复验后不合格。
12。3 土建工程
12.3.1 工程测量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工程测量规范》GB 50026的规定进行。施工过程中应对平面控制桩、水准点等测量成果进行检查和复测,并对水准点和标桩采取保护措施.
12.3。2 进行场地平整和土方开挖回填作业时,应采取措施防止地表水或地下水流入作业区.排水出口应设置在远离建筑物的低洼地点,并保证排水畅通。排水暗沟的出水口处应有防止冻结的措施。临时排水设施应待地下工程土方回填完毕后方可拆除。
12.3。3 在地下水位以下开挖土方时,应根据工程地质资料、挖方量、现场条件采取降低地下水位的措施,防止周围建、构筑物产生附加沉降。
12。3.4 当设计文件无要求时,场地平土应向排水沟方向成不小于2 ‰的坡度。 12。3。5 土方工程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的规定进行验收。 12。3。6 混凝土设备基础模板、钢筋和混凝土工程施工除执行国家现行标准《石油化工设备混凝土基础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H 3510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拆除模板时基础混凝土达到的强度,不应低于设计强度的40%,
2。 钢筋的混凝土保护层厚度允许偏差为 ±10mm。 3. 设备基础的工程质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1)基础混凝土不得有裂缝、蜂窝、露筋等缺陷; 2)基础周围土方应夯实、整平,
3)螺栓应无损坏、腐蚀,螺栓预留孔和预留洞中的积水、杂物应清理干净。 4)设备基础应标出轴线和标高,基础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2.3.6的规定: 5)由多个独立基础组成的设备基础,各个基础间的轴线、标高等的允许偏差应按表12.3.6的要求检查。
4 基础交付设备安装时,混凝土强度不应低于设计强度的75%.
5 当对设备基础有沉降量要求时,应在找正、找平及底座二次灌浆完成并达到规定强度后,按下列程序进行沉降观测,以基础均匀沉降且6d内沉降量不大于12mm为合格:
1)设置观测基准点和液位观测标识;
2)按设备容积的1/3分期注水,每期稳定时间不得少于 12h: 3)设备充满水后,观测时间不得少于6d。
12。3.7 站房及其他附属建筑物的基础、构造柱、圈梁、模板、钢筋、混凝土等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2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4的规定进行验收.
12.3。8 防渗混凝土的施工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地下工程防水技术规范》GB 50108的规定。
12。3。9 站房及其它附属建筑物的砖石工程施工应按现行国家标准《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3的规定进行验收。
12.3。10 站房及其它附属建筑物的屋面工程施工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屋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 50207的规定进行验收。
12。3.11 站房及其它附属建筑物的地面工程施工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地面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9的规定进行验收。
12.3。12 站房及其它附属建筑物的建筑装饰工程施工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的规定进行验收。
12。3。13 钢结构的制作、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05的规定. 12.3.14 取消此条。
12。3.15 站区建筑物的采暖和给排水施工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的规定进行验收。
12.3.16 建筑物和钢结构防火涂层的施工应符合设计文件和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规定.
12。3.17 站区混凝土地面施工应执行国家现行标准《公路路基施工技术规范》JTJ 033、《公路路面基层施工技术规范》JTJ 034及《水泥混凝土路面施工及验收规范》GBJ 97的规定,并按下列工序进行控制,上道工序未经检查验收合格,下道工序不得施工. 1 地基土回填夯实。 2 垫层铺设。 3 面层施工。
12。4 工艺设备安装
12.4.1 加油加气站工程所用的静设备(包括储罐、塔器,以下同)宜在制造厂整体制造。
12。4。2 设备采用平垫铁或斜垫铁找正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斜垫铁应成对使用,搭接长度不得小于全长的3/4,各斜垫铁中心线的相互偏斜角不应大于3°.
2 每组垫铁不超过4块,垫铁组高度宜为30~50mm。
3 每组垫铁均应放置平稳,设备找正后,各组垫铁均应被压紧,各块垫铁互相焊牢。
4 垫铁露出设备支座外缘宜为10~20mm,垫铁组伸人长度应超过地脚螺栓。 5 每个地脚螺栓近旁应至少有一组垫铁。
12。4.3 静设备安装找正后的允许偏差应符合表12.4。3的规定:
12。4.4 油罐和液化石油气罐安装就位后,应按本规范第12。3.6条第5款的规定进行注水沉降。
12.4。5 静设备封孔前应清除内部的泥砂和杂物,经建设或监理单位代表检查确认后方可封闭.
12。4。6 天然气储气瓶组的安装应执行设计文件的规定。
12.4.7 天然气高压储气井的建造及验收应执行国家现行标准《高压气地下储气井》SY/T 6535的规定.
12。4。8 加油机、加气机安装应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进行,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安装前应对设备基础位置和几何尺寸进行复检,对于成排(行)的加油机,应划定共同的安装基准线,其平面位置允许偏差应为5mm、标高允许偏差应为 ±2mm。
2 加油机、加气机的附属管线从基础的管线坑引出后,管线坑应用黄沙填满. 3 安装完毕,应按照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规定预通电,进行整机的试机工作。在初次上电前应再次 检查确认下列事项符合要求: 1)电源线已连接好;
2)管道上各接口已按设计文件要求连接完毕; 3)管道内污物已消除.
4 加气枪应进行加气充装泄漏测试,测试压力应按设计压力进行.测试不得少于3次.
5 试机时禁止以水代油(气)试验整机。
12。4.9 压缩机与泵的安装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压缩机、风机、泵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75的规定.
12.4。10 压缩机在空气负荷试运转中,应进行下列各项检查和记录: 1 润滑油的压力、温度和各部位的供油情况。 2 各级吸、排气的温度和压力。
3 各级进、排水的温度、压力和冷却水的供应情况。 4 各级吸、排气阀的工作应无异常现象。 5 运功部件应无异常响声。
6 连接部位应无漏气、漏油或漏水现象。 7 连接部位应无松动现象。
8 气量调节装置应灵敏。
9 主轴承、滑道、填函等主要摩擦部位的温度. 10 电动机的电流、电压、温升。 11 自动控制装置应灵敏、可靠。
12。4。11 压缩机空气负荷试运转后,应清洗油过滤器并更换润滑油。
12。5 管道工程
12.5.1 油、液化石油气、天然气等可燃介质管道工程的施工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石油化工剧毒、可燃介质管道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H 3501的规定. 12。5.2 与储罐连接的管道必须在储罐安装就位并经注水沉降稳定后进行安装。 12。5。3 可燃介质管道焊缝外观应成型良好,与母材圆滑过度,宽度以每侧盖过坡口2mm为宜,焊接接头表面质量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不得有裂纹、未熔合、夹渣、飞溅存在。
2 天然气管道焊缝不得有咬肉,其它管道焊缝咬肉深度不应大于0.5mm,连续咬肉长度不应大于100mm,且焊缝两侧咬肉总长不应大于焊缝全长的10%。 3 焊缝表面不得低于管道表面,焊缝余高不应大于2mm。 12。5.4 可燃介质管道焊接接头无损检测方法应执行设计文件规定,缺陷等级评定应执行国家现行标准《压力容器无损检测》JB 4730的规定,且应符合下载要求。
1 射线检测时,射线透照质量等级不得低于AB级,管道焊接接头的合格标准为: 1) 燃气管道Ⅱ级合格; 2) 燃油管道Ⅲ级合格。
2 超声波检测时,管道焊接接头的合格标准为: 1) 燃气管道Ⅰ级合格; 2) 燃油管道Ⅱ级合格。
3 当射线检测必胜超声波检测时,应征得设计单位同意并取得证明文件. 12。5。5 每名焊工施焊焊接接头射线或超声波检测百分率应符合下列要求: 1 油品管道焊接接头,不得低于10%。 2 液化石油气管道焊接接头,不得低于20%。 3 天然气管道焊接接头,应为100%。
4 固定焊的焊接接头不得少于检测数量的40%,且不少于1个。
12。5.6 可燃介质管道焊接接头抽样检验,若有不合格时,应按该焊工的不合格数加倍检验,若仍有不合格则应全部检验。不合格焊缝的返修次数不得超过三次。
12。5。7 可燃介质管道上流量计孔板上、下游直管的长度应符合设计文件,且此范围内的焊缝内表面应与管道内表面平齐。
12.5.8 可燃介质管道系统安装完成后,应进行压力试验。管道系统的压力试验应以洁净水进行(奥氏体不锈钢管道以水作试验介质时,水中的氯离子含量不得超过25mg/L),试验压力应为设计压力的1。5倍.管道系统采用气压试验时,应有经施工单位技术总负责人批准的安全措施,试验压力为设计压力的1。15倍。压力试验的环境温度不得低于5℃。
12.5。9 压力试验过程中若有泄漏,不得带压处理.缺陷消除后应重新试压。 12.5.10 可燃介质管道系统试压完毕,应及时拆除临时盲板,并恢复原状. 12.5。11 可燃介质管道系统试压合格后,应用清净水或空气进行冲洗或吹扫,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安装法兰连接的安全阀、仪表件等,对已焊在管道上的阀门和仪表采取保护措施。
2 不参与冲洗或吹扫的设备应隔离.
3 吹扫压力不得超过设备和管道系统的设计压力,空气流速不得小于20m/s。 4 水冲洗流速不得小于1。5m/s.
12.5.12 可燃介质管道系统采用水冲洗时,应目测排出口的水色和透明度,以出、入口水色和透明度一致为合格.
采用空气吹扫时,应在排山口设白色油漆靶检查,以5min内靶上无铁锈及其它杂物颗粒为合格.经冲洗或吹扫合格的管道,应及时恢复原状.
12。5.13 可燃介质管道系统应以最大工作压力进行严密性试验。试验介质应为压缩空气或氮气。
12.5.14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的施工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242.
12。6 电气仪表施工
12。6。1 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的安装除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盘、柜及二次回路结线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71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母带搭接面应处理后搪锡。并均匀涂抹电力复合脂。
2 二次回路接线应紧密、无松动,采用多股软铜线时,线端应采用相应规格的接线耳与接线端子相连.
12.6。2 电缆施工除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缆线路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8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电缆进入电缆沟和建筑物时应穿保护管。保护管出入电缆沟和建筑物处的空洞应封闭,保护管管口应密封.
2 电缆沟应按本规范第10。1。7条规定充沙填实. 3 有防火要求时,在电缆穿过墙壁、楼板或进入电气盘、柜的孔洞处应进行防火和阻燃处理,并应采取隔离密封措施.
12。6.3 照明施工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 50303的规定进行验收。
12.6。4 接地装置的施工除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接地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169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接地体顶面埋设深度设计文件无规定时,不宜小于0.6m。角钢及钢管接地体应垂直敷设.除接地体外,接地装置焊接部位应作防腐处理。
2 电气装置的接地应以单独的接地线与接地干线相连接,不得采用串接方式。 12。6。5 设备和管道的静电接地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12。6.6 爆炸及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的施工除应执行现行国家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爆炸和火灾危险环境电气装置施工及验收规范》GB 50257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接线盒、接线箱等的隔爆面上不应有砂眼、机械伤痕。
2 电缆线路穿过不同危险区域时,交界处的电缆沟内应充砂、填阻火堵料或加设防火隔墙。保护管两端的管口处应将电缆周围用非燃性纤维堵塞严密,再填塞密封胶泥。
3 钢管与钢管、钢管与电气设备、钢管与钢管附件之间的连接,应满足防爆要求。 12。6.7 仪表的安装调试除应执行国家现行标准《石油化工仪表工程施工技术规程》SH 3521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仪表安装前应进行外观检查,并经调试校验合格。 2 仪表电缆电线敷设及接线以前,应进行导通检查与绝缘试验.
3 内浮筒液面计及浮球液面计采用导向管或其它导向装置时,号向管或导向装置应垂直安装,并应保证导向管内液流畅通。
4 安装浮球液位报警器用的法兰与工艺设备之间连接管的长度,应保证浮球能在全量程范围内自由活动.
5 仪表设备外壳、仪表盘(箱)、接线箱等,当其在正常情况下不带电,但有可能接触到危险电压的裸露金属部件时,均应作保护接地.
6 电缆的屏蔽单端接地宜在控制室一侧接地(见图12.6。7)。电缆现场端的屏蔽层不得露出保护层外,应与相邻金属体保持绝缘.同一线路屏蔽层应有可靠的电气连续性。
12.7 防腐蚀工程
12.7。1 加油加气站设备和管道的防腐蚀要求应符合设计文件的规定。 12.7。2 已在车间进行防腐蚀处理的设备和管道,应在现场对其防腐层进行电火花检测,如不合格,则应在现场重新进行防腐蚀处理。
12.7.3 当埋地设备和管道采用涂料防腐蚀时,应执行国家现行标淮《石油化工设备和管道防腐蚀涂料技术规范》SH 3022的规定。当采用其它防腐蚀措施时,应按相应产品说明书的要求施工.
12.7.4 当环境温度低于5℃、相对湿度大于80%或在雨、雪环境中,未采取可靠措施,不得进行防腐作业.
12.7。5 进行防腐蚀施工时,严禁同时进行可能产生明火或电火花的作业 。
12。8 交工文件
12。8.1 施工单位按合同规定范围内的工程全部完成后,应及时进行工程交工验收。
12.8。2 工程交工验收时,施工单位应提交下列资料:
1 综合部分:
1)交工技术文件说明; 2)开工报告; 3)工程交工证书; 4)设计变更一览表;
5)材料和设备质量证明文件及材料复验报告。 2 建筑工程:
1)工程定位测量记录; 2)地基验槽记录; 3)钢筋检验记录; 4)混凝土工程施工记录; 5)混凝土/砂浆试件试验报告; 6)设备基础允许偏差项目检验记录; 7)设备基础沉降记录;
8)钢结构安装记录; 9)钢结构防火层施工记录; 10)防水工程试水记录;
11)填方土料及填土压实试验记录; 12)合格焊工登记表; 13)隐蔽工程记录; 14)防腐工程施工检查记录.
3 安装工程: 1)合格焊工登记表; 2)隐蔽工程记录;
3)防腐工程施工检查记录; 4)防腐绝缘层电火花检测报告; 5)设备开箱检查记录; 6)静设备安装记录; 7)设备清理、检查、封孔记录; 8)机器安装记录; 9)机器单机运行记录; 10)阀门试压记录; 11)安全阀调整试验记录; 12)管道系统安装检查记录;
13)管道系统压力试验和严密性试验记录; 14)管道系统吹扫/冲洗记录; 15)管道系统静电接地记录; 16)电缆敷设和绝缘检查记录; 17)报警系统安装检查记录;
18)接地极、接地电阻、防雷接地安装测定记录; 19)电气照明安装检查记录;
20)防爆电气设备安装检查记录; 21)仪表调试与回路试验记录。
4 竣工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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