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中等职业教育发展的需要,加强学校专业建设,推进校企合作、工学结合,构建以能力为本位的理实一体化的教学体系,强化学生岗位能力,更好地服务于学生学习和就业,特成立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
第二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具体负责专业建设和人才培养的研究、指导、咨询、服务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1名,委员7—10名。主任委员由企业专家担任,副主任委员由学校本专业组组长担任。
第四条 各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委员由专业组推荐,教务处审核,主管校长批准,由学校颁发聘书。
第五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主要由企业行业的技术专家、人力资源专家、高等院校专家、学校专业负责人和骨干教师代表组成。委员每届任期三年,可连聘、连任或中途解聘。
第三章 职责
第六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负责专业建设及管理的组织工作。开展专业建设、改革发展的战略研究,开展人才培养目标、人才培养模式、专业设置、教育教学改革研究与探讨。
第七条 根据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规划,分析行业的发展动态,预测行业发展对人才的需求变化,对相关专业的发展规模与布局调整提出指导性意见。
第八条 根据行业与企业的需求,制定本专业职业教育的发展规划、培养目标和教学基本要求。
第九条 对相关行业的专业建设,包括专业标准、课程标准、课程设置、教学计划制定、学生技能训练内容与标准、产教结合、教学质量评估以及校本教材开发等,制定指导性意见。
第十条 指导、协助校内外实验实训基地建设,积极提供校外实习场所及推荐兼职教师、行业企业高级技术人员到学校讲课,积极开展本专业建设的讲座,指导、协调产学结合、校企合作。
第十一条 指导学生的实习实训和技能等级证书的考试考核等工
作,为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和就业指导。
第十二条 完成学校委托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 工作制度
第十三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全体委员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适当扩大参加会议的人员范围和增加会议的次数。
第十四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工作计划在主任委员主持下,由全体委员讨论制定,由各专业委员负责实施。
第十五条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建立与校外委员定期联系制度,并通过校外委员联系其所在的工作单位。
第五章 专业建设指导委员会校外委员待遇
第十六条 受聘委员所有单位可优先参与本校组织的产教结合、校企合作等活动,合作开发应用技术项目。
第十七条 可利用本校相关专业的教学资料和教学设备,优先安排委员单位的员工轮训及其客户培训。
第十八条 根据工作实绩,每年给予受聘委员适当的工作津贴。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学校校委会。第二十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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