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注意事项
思路:以国税发[2000]84号文件《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为架构,结合我集团的实际情况和地税局召开的所得税汇算清缴会议,来安排我们今年企业的所得税汇算工作。
第一部分 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
一、所得税扣除办法规定了以下基本原则:
(一)权责发生制原则,即纳税人应在费用发生时而不是实际支付时确认扣除。
存在的问题:通过我们平时的纳税自查,发现普遍存在用以前年度的发票入账的问题,而以前年度的发票证明该费用是发生在以前年度,如果在当期入账,就不符合税收上的权责发生制原则,因此以前年度的发票就属于调增的对象。
但是由于发票传递本身有一个时间问题,所以经过咨询市地税局,市地税局的答复是凡是重要发票都必须在当年入账,因此各公司必须要严格抬头,能尽量入账的都必须在当年入账,最迟必须在下年度一月份入账,这样,还有争取的余地,否则将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二)配比原则。即纳税人发生的费用应在费用应配比或应分配的当期申报扣除。纳税人某一纳税年度应申报的可扣除费用不得提前或滞后申报扣除。 (三)相关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从性质和根源上必须与取得应税收入相关。
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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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有些公司在“营业费用”中设了一个“分公司费用”,这是与“相关性原则”不符合的,因为分公司是独立的纳税人,所以其发生的费用不应该在本部报销。
建议:另设一个比如“市场部费用”“销售公司费用”等。
2、 通讯费问题:通讯工具的产权归属个人的通讯费,一律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已经列支的,要进行调增。
3、汽车折旧问题:汽车产权不属于本单位,无论是否由本单位,一律不得在本单位计提折旧,否则,要进行调增。
(四)确定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的费用不论何时支付,其金额必须是确定的。
(五)合理性原则。即纳税人可扣除费用的计算和分配方法应符合一般的经营常规和会计惯例。
二、严格划分资本性支出和经营性支出的范围
这里需要说明一点,虽然税法这样规定,但是税法作为税收优惠又给予了纳税人一个政策:即纳税人购买的科研设备,单位价值在5万元以下的,可以在报税务机关批准后,一次性在所得税前列支。
三、不得在所得税前扣除的支出 (一) 贿赂等非法支出
这种支出一般不会发生,即使发生也不被税务局定义为这种性质,但是,需要提醒大家的是:一定要注意视同销售的五大行为:
1、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作为投资,提供给其他单位或个体经营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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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分配给股东或投资者; 3、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 4、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非应税项目;比如在建工程 5、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
这五种视同行为,按照增值税法规定,要按照市场价格、近期价格、和组成计税价格的顺序计提销项税额,在所得税处理上一般按照10%的利润调增应纳税所得额。
(二)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而交付的罚款、罚金、滞纳金;
这是要调增的;但这要与违反经济合同所支付的违约金以及向银行延期还款的罚款及滞纳金等经济惩罚相区别;
(三)新会计制度允许计提的八大准备中只有坏账准备在经过税务机关批准后在所得税前扣除。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税法中的坏账准备与会计上的坏账准备是有很大区别的。其区别在于:第一、两者的计提范围不同。税法中的坏账准备是按照购销活动所产生的应收账款与应收票两者之和计提的(非购销活动所产生的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不得计提坏账准备),而会计是按照应收账款与其他应收款两者之和计提的;第二、计提的比例不同,税法是按照应收账款与应收票据两者之和的千分之五在税前列支,而会计则是根据应收账款的账龄和性质由企业自己克确定计提比例;第三、计提的标准不同,税法规定,企业与关联方发生的应收账款不能计提坏账准备,而会计则只是规定,与关联方发生的应收账款不能全额 坏账准备,另外会计还规定,对当年发生的应收账款,不能全额计提坏账准备,税法对当年发生的应收账款能否计提坏账准备没有明确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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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税收法规有具体扣除范围和标准(比例或金额),实际发生的费用超过或高于法定范围和标准的部分。
有扣除标准的有下列几项: 项目 广告费 计提比例 计提依据 2%,家电、通信、软件、房地产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等十大行业可以按8% 入之和 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之和 业务宣传费 5‰ 业务招待费 1500万元以下的按5‰,1500主营业务收入和其他业务收万元以上的按3‰ 入 应收账款和应收票据之和 第二部分 成本和费用
坏账准备 5‰ 关于现金折扣入财务费用的问题:
根据国税函发]1997]472号文件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纳税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回扣,其支出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因此,2001年包装公司给予股份公司的扣点在财务费用中列支,被税务局查补了税款并给予了罚款。
因此,各所属公司在对集团所属企业付款时,如果购货方需要索取扣点,必须到自己的主管国税机关开具销货退回及索取折让证明单给销货方,销货方据此开具红字专用发票冲双方往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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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在前集团已经发了通知。
第三部分 工资薪金支出
一、税法所说的工资薪金支出包括以下支出: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支出。地区补贴、物价补贴和误餐补贴、住房增量补贴也作为工资薪金支出。
这里要注意:企业所得税对一般企业实行计税工资制,其标准是800元/人.月,这要与个人所得税的费用扣除标准880分清。
二、下列支出不属于工资薪金支出:
(一)雇员向纳税人投资而分配的股息性所得;
(二)根据国家或省级政府的规定为雇员支付的社会保障性缴款; (三)从已提取职工福利基金中支付的各项福利支出(包括职工生活困难补助、探亲路费等);
(四)各项劳动保护支出;
(五)雇员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六)雇员离退休、退职待遇的各项支出; (七)独生子女补贴;
(八)纳税人负担的住房公积金;
(九)国家税务总局认定的其他不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项目。
三、在本企业任职或与其有雇佣关系的员工包括固定职工、合同工、临时工,但下列情况除外:
(一)应从提取的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的医务室、职工浴室、理发室、幼儿园、托儿所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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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已领取养老保险金、失业救济金的离退休职工、下岗职工、待岗职工;
(三)已出售的住房或租金收入计入住房周转金的出租房的管理服务人员; 关于这一点的执行标准,;税务局在2001以前是:1、企业要与职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2、企业要为职工缴纳基本的劳动保险。今年税务局只是要求企业与职工签订劳动用工合同。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劳动用工合同,是企业与职工签订的经劳动局鉴证过的劳动用工合同,而不是内部合同。
因此我们集团现在存在的问题是:有大量的临时工、促销员按照规定,给他们的工资都不能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在相应的费用中列支。而应当到税务局代开劳务费发票。集团也曾经下过文件要求各所属公司解决这一问题,并且还制定了一个临时工扣税办法以及账务处理办法。但是,通过集团计财部的纳税自查,发现除集团之外,各所属公司这一问题并未解决好,因此,可以说,这也是一个纳税隐患。
四、目前,我们集团一共有集团公司、股份公司、进出口公司、技术中心(已经不存在)四家企业实行“两低于”的工资政策;有网络公司、空调公司、计算机公司、模具公司四家企业实行自主确定工资水平的工资政策。
通信公司享受自主确定工资水平的政策正在申请办理之中,赛维公司在“两低于”政策也正在办理之中。
第四部分 资产折旧和返销
一、固定资产的价值确定后,除下列特殊情况外,一般不得调整: (一)国家统一规定的清产核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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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将固定资产的一部分拆除;
(三)固定资产发生永久性损害,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调整至该固定资产可收回金额,并确认损失;
(四)根据实际价值调整原暂估价值或发现原计价有错误。 因此,除上述情况之外,企业固定资产的折旧进费用与正常价值之间的差额要进行纳税调整。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可以选择一次调整法和所实逐年调整法。
二、关于资产摊销,税法与会计的最大差别在于开办费。新会计制度规定,企业的开办费可以在开业之后的次月一次摊销,而税法对此还是规定在不短于五年的期限内平均摊销。因此这也就存在一个纳税调整的问题。对此相关公司要高度重视这一问题。
新开业的公司如果实行新会计制度将开办费一次性摊销的,要在开业当年进行纳税调增,而在以后五年内要每年调减。
第五部分 贷款费用和租金支出
一、 关于借款费用,把握以下几个基本原则:
1、严格划分资本性支出和经营性支出所发生的借款费用的利息的范围; 2、纳税人从关联方取得的借款金额超过其注册资本50%的,超过部分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
3、纳税人为对外投资而借入的资金发生的借款费用,应计入有关投资的成本,不得作为纳税人的经营性费用在税前扣除。
4、从事房地产开发业务的纳税人为开发房地产而借入资金所发生的借款费用,在房地产完工之前发生的,应计入有关房地产的开发成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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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纳税人非金融机构取得的借款所支付的利息不高于同期银行借款利息的部分准予在所得税前扣除。
6、企业间拆借奖金所支付的利息,要以服务业发票入账,不得收据等白条性质的凭据入账,否则,不得在所得税前列支,要进行调增。
二、纳税人以融资租赁方式取得的固定资产,其租金支出不得在当期直接扣除,而应当通过计提折旧的方式在所得税前列支。
同时,必须注意的是,虽然企业以经营租赁方式取得的的固定资产,所发生的租金支出,必须要取得符合税收规定的专业发票:租赁办公房屋,必须取得租赁业专用发票;租赁仓库,必须取得仓储服务业发票或者服务业发票,否则,不得在税前列支。
第六部分 广告费和业务招待费
一、关于业务招待费,就是按照所讲的扣除比例进行列支。但是,通过集团计财部平时的纳税自查,我们发现在入账的凭证中有内部自制的派餐单入业务招待费的。这种内部派餐单属白条入账。各公司应当找一个妥善的办法进行处理,否则就将进行纳税调整。
二、关于广告费,结合集团的实际情况说明几个问题: 1、广告费入账的条件:
企业申报扣除的广告费支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广告是通过经工商部门批准的专门机构制作的;
(二)已实际支付费用,并已取得相应发票;即必须是广告业专用发票。 (三)通过一定的媒体传播。必须是通过广播、电视、报纸三大媒体播出。 2、根据国税发[2001]89号文件规定,家电、通信、软件开发、集成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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路、房地产开发等十大行业可以按照营业收入(主营业收入和其他业务收入)的8%扣除。
同时,从事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他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经税务局审核,其广告支出可以据实列支。
3、目前,我们的广告费入账存在的问题主要在于入账的部分广告费中没有广告业专业发票,这是不符合税法规定的。
而同时,在业务宣传费中入账的发票中却有广告业专用发票,但是广告业专业发票上开具的是“货架制作费”、“条幅制作”等项目,我们是否可以通知业务部门控制一下开票的环节,有更多的广告业专业发票能够在“广告费”中入账。因为,业务宣传费是按照营业收入的5‰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三、关于业务宣传费
通过我们平时的纳税自查,发现我们有些公司在“营业费用”科目设置了“业务宣传费”,有些没有。有些公司在“营业费用”下设置了“促销费”核算促销活动的支出,设置了“用工费”核算临时促销员的工资支出等。
税法将业务宣传费的规定为,通过宣传对企业(或企业产品)产生一定影响并能体现出有闪效果的支出。因此,税务局在执行时往往将不符合广告费支出的所有宣传性支出包括业务宣传费、促销活动支出、促销员工资等,从而按照营业收入的5‰在所得税前列支。这样,我们很多产品公司就将在业务宣传费有很大的调增额。
第七部分 坏账损失
税法对关联企业的坏账损失,只有在法院判决负债方破产,其破产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经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才允许作为坏账损失在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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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要财产报损时报税务局批准的。
第八部分 其他扣除项目
1、工会经费:内资企业一般都是按照应付工资的2%计提工会经费,税法规定,企业所计提的工会经费,必须有工会出具的“工会经费拨款专用收据”,否则不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
另外,实行计税工资制的企业,其工会经费的列支比例只能是800元/人。月的2%在所得税列支。
2、实行计税工资制的企业,其应付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也只能分别按照800元/人。月的14%和1.5%的比例在所得税前列支。
3、关于土地增值税的扣除问题,税法规定,企业的土地增值税只有在清算以后,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列支。这主要是针对房地产开发企业规定,因为一般企业在一次性转让不动产的行为不存在清算的问题地产开发企业根据现在的税法规定,存在预交土地增值税的问题。
4、企业捐赠支出的列支问题
企业的捐赠支出可以用十个3%、4个全额和一个10%来概括,具体见下表: 序号 捐赠对象 列支文件号 比例 1 2 3 4 5 联合国儿童基金会 中国绿化基金会 中国青年志愿者协会 中国之友研究基金会 光华科技基金会 3% 3% 3% 3% 3% 国税发(1999)77号 国税函(2000)628号 国税函(2000)310号 国税函(2001)6号 国税函(2001)164号 招待起始年度 精品文档,word文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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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7 8 9 中国文学艺术基金会 3% 国税函(2001)207号 国税函(2001)357号 国税函(2001)264号 国税函(2002)890号 中国听力医学发展基金会 3% 中国人口福利基金会 3% 中华社会文化发展基金会3% (其他公益、救济性捐赠) 10 11 12 13 14 15 中国妇女发展基金会 红十字事业 农村义务教育事业 老年服务机构 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 3% 国税函[2002]973号 全额 财税(2000)30号 全额 财税(2001)3号 全额 财税(2000)97号 全额 财税(2000)97号 国税孙(2002)890号 中华神化文化发展基金会10% (对国家重点交咯乐团、芭蕾舞团、歌剧团、京剧团及其他民族艺术表演团体的捐赠;对公益性的图书馆、科技馆、拳术馆、革命历史纪念馆的捐赠;对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捐赠;对文化行政管理部门所属的非经营性的文化馆和群众艺术馆的捐赠) 以上捐赠支出,都必须是通过非盈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进行捐赠,而企业直接捐赠的支出不允许列支。
第十部分 汇算清缴前需要报批、备案的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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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以前年度未缝补亏损; 2、 财产损失;
3、 解除劳动合同所支付的一次性补偿,经税务机关批准,在不短于3年
的期限内摊销。
4、 软件开发、集成电路制造及其它业务的高新技术企业需要扎实列支广
告费的;
5、 高新技术企业需要扩大广告费列支比例的(8%); 6、 技术开发费加扣50%的(有专门的管理办法); 7、 加速折旧(报总局批准);
8、 特殊行业需要提高广告费扣除比例或据实列支的(报总局批准); 9、 提取坏账准备;
10、 工效挂钩需要报批;两低于务案; 11、 关联企业的坏账损失;
12、 公用水电费的的分摊(发票侵害单)(备案) 13、 预提费用需要年底保留余额的(一般都应冲平) 14、 下年度需要改变成本计算办法(备案)
15、 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有专门的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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