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纳税人公章: 会计主管: 代理申报中介机构公章: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经办人: 经办人执业证件号码: 受理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代理申报日期: 年 月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日 日 填表说明: 一、本表适用于实行查账征收方式申报企业所得税的居民纳税人及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的非居民纳税人在月(季)度预缴企业所得税时使用。 二、本表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间”:纳税人填写的“税款所属期间”为公历1月1日至所属月(季)度最后一日。企业年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填写的“税款所属期间”为当月(季)开始经营之日至所属季度的最后一日,自次月(季)度起按正常情况填报。 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15位)。 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登记证中的纳税人全称。 三、各列的填报 1.“据实预缴”的纳税人第2行至第9行:填报“本期金额”列,数据为所属月(季)度第一日至最后一日;填报“累计金额”列,数据为纳税人所属年度1月l日至所属季度(或月份)最后一日的累计数。纳税人当期应补(退)所得 税额为“累计金额”列第9行“应补(退)所得税额”的数据。 2.“按照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第11行至第14行及“按照税务机关确定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第l6行:填报表内第11行至第l4行、第16行“本期金额”列,数据为所属月(季)度第一El至最后一日。 四、各行的填报 . 本表结构分为两部分: 1.第一部分为第1行至第16行,纳税人根据自身的预缴申报方式分别填报。包括非居民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实行据实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2行至第9行:实行按上一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1至14行;实行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纳税人填报第16行。 2.第二部分为第17行至第22行,由实行汇总纳税的总机构在填报第一部分的基础上填报第l8至20行;分支机构填报第20至22行。 五、具体项目填报说明 1.第2行“营业收入”: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收入,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其会计制度核算的收入填报。
2.第3行“营业成本”: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营业成本,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按其会计制度核算的成本(费用)填报。
3.第4行“利润总额”:填报会计制度核算的利润总额,其中包括从事房地产开发企业可以在本行填写按本期取得预售收入计算出的预计利润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比照填报。 4.第5行“税率(25%)”: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25%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5.第6行“应纳所得税额”:填报计算出的当期应纳所得税额,第6行:第4行×第5行,且第6行>0。
6.第7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当期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包括享受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税收优惠、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及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其他减免税优惠。第7行≤第6行。
7.第8行“实际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累计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税额,“本期金额”列不填。 8.第9行“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的本次应补(退)预缴所得税额,第9行=第6行一第7行一第8行,且第9行<0时,填0,“本期金额“列不填。
9.第ll行“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填报上一纳税年度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本行不包括纳税人的境外所得。
10.第l2行“本月(季)应纳所得税所得额”:填报纳税人依据上一纳税年度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的当期应纳税所得额。
按季预缴企业:第l2行=第11行×l/4 按月预缴企业:第l2行=第11行×l/12
11.第l3行“税率(25%)”: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条规定的25%税率计算应纳所得税额。
12.第l4行“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填报计算的本月(季)应纳所得税额,第l4行=第12行X第13行
13.第l6行“本月(季)确定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依据税务机关认定的应纳税所得额计算出的本月(季)应缴纳所得税额。
14.第l8行“总机构应分摊的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总机构以本表第一部分(第1~16行)本月或本季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 (1)据实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第9行X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25%
(2)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l4行X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25%
(3)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16行X总机构应分摊的预缴比例25%
15.第l9行“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总机构以本表第一部分(第1~16行)本月或本季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 (1)据实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9行X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预缴比例25%
(2)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14行X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预缴比例25%
(3)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16行X中央财政集中分配税款的预缴比例25%
16.第20行“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总机构以本表第一部分(第1~16行)本月或本季预缴所得税额为基数,按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计算出的本期预缴所得税额。 (1)据实预缴的;r-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9行×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50%
(2)按上一纳税年度应纳税所得额的月度或季度平均额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14行×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50%
(3)经税务机关认可的其他方法预缴的汇总纳税企业总机构: 第16行×分支机构分摊的预缴比例50%
(分支机构本行填报总机构申报的第20行“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
17.第21行“分配比例”:填报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依据《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分配表》中确定的分配比例。
18.第22行“分配的所得税额”:填报汇总纳税分支机构依据当期总机构申报表中第20行“分支机构分摊的所得税额”×本表第21行“分配比例”的数额。
表2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月(季)度预缴纳税申报表(B类) 税款所属期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纳税人识别号:口口口口口口口口口口口口口口口口口口口口口口口
纳税人名称: 金额单位:人民币(列至角分) 项 目 按收入总 收入总额 额核定应纳 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应 纳 税 所 得 额 的 计 算 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1行×2行) 成本费用总额 按成本费 用核定应纳 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行次 累计金额 1 2 3 4 5 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4行÷(1-5行)×5行] 6 经费支出总额 7 8 9 10 11 按经费支 出换算应纳 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换算的收入额[7行÷(1-8行)] 税所得额 应纳税所得额(8行×9行) 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税率(25%) 应纳所得税额的计算 应补(退)所得税 额的计算 应纳所得税额(3行×ll行或6行×ll 行或 12 10行×11行) 减免所得税额 已预缴所得税额 13 14 应补(退)所得税额(12行-l3行-l4 15 行) 谨声明:此纳税申报表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 税法实施条例》和国家有关税收规定填报的,是真实的、可靠的、完整的。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纳税人公章: 会计主管: 代理申报中介机构公章: 经办人: 经办人执业证件号码: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专用章: 受理人: 填表日期: 年 月 代理申报日期: 年 月 受理日期: 年 月 日 日 日 填表说明: 一、本表为按照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包括核定应税所得率和核定税额征收方式)缴纳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在月(季)度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使用,包括依法被税务机关指定的扣缴义务人。其中: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按收入总额核定、按成本费用核定、按经费支出换算分别填写。 二、本表表头项目
1.“税款所属期间”:纳税人填报的“税款所属期间”为公历1月1日至所属季(月)度最后一日。企业年度中间开业的纳税人填报的“税款所属期间”为当月(季)度第一日至所属月(季)度的最后一日,自次月(季)度起按正常情况填报。
2.“纳税人识别号”:填报税务机关核发的税务登记证号码(15位)。 3.“纳税人名称”:填报税务登记证中的纳税人全称。 三、具体项目填报说明
1.第l行“收入总额”:按照收入总额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填报此行。填写本年度累计取得的各项收入金额。
2.第2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填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3.第3行“应纳税所得额”:填报计算结果。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第l行“收入总额”X第2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4.第4行“成本费用总额”:按照成本费用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填报此行。填写本年度累计发生的各项成本费用金额。
5.第5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填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6.第6行“应纳税所得额”:填报计算结果。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第4行“成本费用总额”÷(1-第5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第5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7.第7行“经费支出总额”:按照经费支出换算收入方式缴纳所得税的纳税人填报此行。填报累计发生的各项经费支出金额。
8.第8行“经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填报主管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9.第9行“换算的收入额”:填报计算结果。计算公式:换算的收入额:第7行“经费支出总额”÷(1
-第8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
10.第l0行“应纳税所得额”:填报计算结果。计算公式:应纳税所得额=第8行“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税所得率”×第9行“换算的收入额”。
11.第11行“税率”: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4条规定的25%税率。 12.第l2行“应纳所得税额”
(1)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填报计算结果:
按照收入总额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应纳所得税额=第3行“应纳税所得额”×第11行“税率”。 按照成本费用核定应税所得率的纳税人,应纳所得税额:第6行“应纳税所得额”×第11行“税率”。 按照经费支出换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应纳所得税额:第10行“应纳税所得额”×第11行“税率”。
(2)实行核定税额征收的纳税人,填报税务机关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
13.第l3行“减免所得税额”:填报当期实际享受的减免所得税额。第13行≤第12行。包括享受减免税优惠过渡期的税收优惠、小型微利企业优惠、高新技术企业优惠及经税务机关审批或备案的其他减免税优惠。
14.第l4行“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填报当年累计已预缴的企业所得税额。
15.第l5行“应补(退)所得税额”:填报计算结果。计算公式:应补(退)所得税额=第12行“应纳所得税额”-第13行“减免所得税额”-第14行“已预缴的所得税额”;当第15行≤0时,本行填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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