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及考核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合金钢铁厂(以下简称:钢铁厂)生态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营造山青、水绿、天蓝的生存环境,根据《环境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钢铁厂生产经营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三条 生态环境保护是国家的基本国策,钢铁厂各层级领导干部、全体员工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对污染环境的单位和个人有权提出监督、批评和控告。
第四条 钢铁厂按照统一领导、层级管理、全员参与的原则,对下辖分厂、部室(以下简称各单位)实行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管理,各单位应建立健全、逐级落实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
第五条 本办法适用于合金钢铁厂的生态环境保护工作。
第二章 生态环境保护管理机构
第六条 环境保护网络机构
合金钢铁厂环境保护组织机构图
总经理 书 记
第七条 环境保护管理委员会
钢铁厂成立环保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环委会),统一领导公司环境保护及污染防治工作,主要任务是研究、筹划、协调、指导钢铁厂环境保护及污染防治方面的重大事项,钢铁厂领导班子成员及各部室负责人、钢铁厂工会副主席、钢铁厂纪委副书记均为安委会成员,相关环境保护职责见钢铁厂《关于成立合金钢铁厂环境保护委员会的通知》(钼钢铁厂发[2018]23号)。
第三章 “三废”管理
第八条 废气管理
1.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各自
党群工作部生产运行部设备管理部劳动工资培训部财务部综合部技术管理部 物业管理部质量管理部产成品管理部安全环保部各分厂主管副经理 主管副经理 主管副经理 职责有效管控大气污染源,确保大气治理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尾气达标排放。
2.各分厂应及时有效管控生产工艺、设备,对辖区内在线监测数据及企业自行监测数据负责。禁止通过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检查为目的的临时性停产。禁止私设大气污染排放旁路,进行稀释排放或非紧急情况下以逃避监测为目的旁路排放。
3.各单位应当采取密闭、围挡、遮盖、清扫、洒水等措施,有效管控物料堆放、传输、装卸等环节。
4.各单位应主动开展工艺设备查漏堵漏工作,对各类大气污染物进行有效管控,杜绝无组织排放。 第九条 废水的管理
1.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根据各自职责有效管控水污染源,确保污水治理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污水达标排放。
2.各单位应及时有效管控生产工艺、设备,对辖区内在线监测数据及企业自行监测数据负责。禁止偷排、篡改或者伪造监测数据、以逃避检查为目的的临时性停产。禁止利用渗井、渗坑、裂隙或私设暗管排放污水,禁止稀释排放或以逃避监测为目的,未经污染防治设施处理排放或不达标排放。
3.各单位应自主管控、排查辖区内污水排放,杜绝工业
污水、生活污水进入雨水管网,做好辖区内雨污分流工作; 第十条 固废危废的管理
1.各单位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固体废物(危险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2.产生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做好固体废物(危险废物)收集工作,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危险废物)。
3.各单位在进行固体废物(危险废物)移交时,应根据相关管理制度采取保障措施,防止发生扬散、流失。在完成移交后,应对移交运输道路进行检查,对遗撒进行有效清理,防止污染环境。
第四章 污染防治设施管理
第十一条 钢铁厂各分厂应对辖区内污染防治设施进行有效管理,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落实设施管理责任制,确保污染防治设施正常运行。
第十二条 设备管理部应将污染防治设施纳入设备管理体系,并建立相关规章制度。指导各分厂建立污染防治设施管理制度、确定设施检查维保频次,检查并督促各分厂落实污染防治设施管理。
第十三条 安全环保部应定期检查全厂污染防治设施管理,监督相关部室及分厂落实管理制度。对现场发现的违规行为下达整改指令落实考核制度,并于每季度向环委会汇报。 第十四条 设备管理部与各分厂应将污染防治检修纳入年度检修计划,及时检修更新污染防治设施,确保防治设施与主体设备同步运行、同步检修。
第十五条 污染防治设施发生故障可能造成设施无法正常运行,或设施计划检修等情况,责任单位应提前向设备管理部及安全环保部提交停运申请。责任单位应停运该防治设施相关主体设备,或开启备用污染防治设施或采取其他防止造成环境污染的措施,经设备管理部及安全环保部确认后,方可停运污染防治设施。杜绝擅自闲置、拆除、停运污染防治设施。
第五章 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
第十六条 合金钢铁厂各单位应严格按照《金堆城钼业股份有限公司矿冶分公司合金钢铁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落实相关措施。在重污染天气期间不落实相关应急措施的,一经查实按照相关考核办法执行考核,造成环境污染且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安全环保部负责对接公司上级单位及政府相关单位。在接到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指令后,应第一时间传达应
急指令,并检查督促各单位采取相关应急措施。合金钢铁厂各单位应在接到应急响应指令后,应积极落实相关响应措施,并将响应措施公示于指定位置。生产运行部应根据应急响应指令,妥善协调组织生产。
第十八条 合金钢铁厂各单位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应于每日早10时前将前一日应急响应报表报至安全环保部。安全环保部根据各单位报表建立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台账,并将应急响应情况报告给公司上级单位及地方政府相关部门。
第十九条 合金钢铁厂各单位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应加强污染防治设施检查频次,设备管理部及安全环保部应加强督导频次,确保污染防治设施高效运行。
第二十条 在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结束后,各单位应对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进行总结,并于次日17时前将总结报至安全环保部。
第六章 生态环境隐患排查治理
第二十一条 合金钢铁厂各单位应在各自职权范围内自主开展生态环境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健全生态环境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落实生态环境管理责任人,明确各自职责。 第二十二条 安全环保部承担环委会办公室职能,应代环委会定期检查督促各单位生态环境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现场
发现的环境隐患,问题较小的,可以现场口头提出整改要求及期限;问题较大的,下达环境隐患整改通知书,并明确整改期限。
第二十三条 环境隐患整改单位在接到环境隐患整改通知书后,单位负责人应在整改通知书上签字确认,并落实整改期间应急措施、整改期限、整改责任人,并在整改期限内向安全环保部提出书面整改回复。若整改单位对隐患通知书上整改事项存在异议,可向合金钢铁厂归口主要领导反应,重新界定整改责任。
第二十四条 安全环保部应对应环境隐患整改期限对整改问题进行复查,对整改不力的单位应按照考核办法进行考核。 第二十五条 因工艺、设备发生变更,或其他非主观因素造成环境隐患整改无法进行或延迟的,隐患整改责任单位应在整改期限内向安全环保部提出书面说明,经主管领导审批,安全环保部可以适当延长整改期限。
第七章 生态环境培训教育管理办法
第二十六条 劳动工资培训部应将生态环境培训教育纳入到年度培训计划中,合金钢铁厂全体职工均有义务参加生态环境培训教育。
第二十七条 生态环境培训教育应旨在提升全员生态环保意识,规范全员生态环境保护行为。劳动工资培训部每年应至
少组织两次厂级培训,其他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自行组织培训。鼓励聘请公司内或厂里了解我单位实际情况的相关专业技术人员进行授课。劳动工资培训部应制定相关培训制度,给予培训老师补助。
第二十八条 各单位应制定本单位年度生态环境培训教育计划,确定年度培训频次及主题。具体培训时间可根据生产实际情况进行个别调整,但培训频次应符合年度计划频次。劳动工作培训部应在年底对各单位培训情况进行考核。 第二十九条 生态环境培训教育应明确培训对象,参加培训人数,培训目的。劳动工作培训部会同安全环保部应定期检查各单位培训情况,对应到未到人员、培训不合格人员,应对责任单位形成考核。对在培训中弄虚作假、包庇谎报的责任单位,一经查实,除根据培训考核办法核减责任单位奖金外,应提交环委会讨论责任单位负责人处理意见。
第八章 生态环境保护考核细则
第三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每次处罚责任单位班子或施工单位500-1000元。
1.每次排钼铁渣、硫酸钙完成后未将场地、道路清理干净; 2.硫精砂、铁粉运输车辆,钼铁渣、硫酸钙排渣车辆未经过冲车台冲洗轮胎,造成道路扬尘;
3. 环保设施未制定巡检维保制度或未进行巡检维保;
4. 环保设施检修未向安环部提出书面申请,未制定检修方案,未采取控制措施之一者。
5. 责任单位在接到污染源超标报警短信后30分钟内未进行响应。
6. 隐患整改责任单位未在整改期限内书面提出整改回复的;未在整改期限内完成隐患整改,且未提供延期整改说明的。 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每次处罚责任单位班子成员1000-2000元。
1. 硫酸分厂或湿法制酸分厂停车,未操作高浓气阀或操作不当,导致二氧化硫气体外溢造成轻微环境污染事件; 2. 硫酸管道、设备发生泄露,责任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 3. 工业废水未经治理直接排放;
4. 各分厂或部室未对本车间产生的危险废物建立台账,移交记录等;
5. 各单位未对固废、危废进行有效管理,造成固废、危废抛洒泄露等。
6. 环委会下达的整改通知责任单位不予接收签字确认的; 第三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每次处罚责任单位班子成员2000-20000元。
1. 在硫酸系统停车后1小时内燃气锅炉未开启;
2. 钼铁分厂风机突然停止运行等原因造成钼铁烟气溢散的; 3. 硫酸系统、湿法制酸系统、有机胺系统突然停止运行等原
因造
成二氧化硫气体溢散的;
4. 油水分离设施未运行或未对油水进行收集,造成水、油无组织 排放的;
5. 各单位未按照相关规定,私自对危险废物进行处置、转移; 6. 对环委会下达的整改通知拒不执行的;
第三十三条 全厂各单位严格执行污染事故报告、登记和分析制度。对发生的污染事故后隐瞒、谎报、拖延和拒报的车间及直接责任者给予通报批评,并采取相应的经济处罚。 第三十四条各分厂因管理不善在市级以上(含市级)检查中发生环境污染事件遭到政府通报的,由钢铁厂纪委对责任单位领导班子进行诫勉谈话。
第十三五条 本规自2020年X月X日起执行,解释权归钼炉料产品部环境保护委员会。
合金钢铁厂
2020年3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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