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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安置房土地使用税的问题是什么?

2024-08-25 来源:易榕旅网
关于安置房⼟地使⽤税的问题是什么?

1、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地免征城镇⼟地使⽤税。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2、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额20%的,免征⼟地增值税。

近⼏年,城市在进⾏城市的道路建设和其他公共设施的建设项⽬时,占⽤了⼤量的⼟地以及房屋。这时就有了提供给被户或承租⼈居住使⽤的房屋,即。随着城市建设的步伐加快,安置房也是越来越多。⽽关于安置房的问题,也是很多安置房住户极为关注的⼀个问题。下⾯就是⼩编给⼤家提供的答案。

关于安置房⼟地使⽤税的问题是什么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五部门《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矿棚户区改造⼯作的指导意见》,现将城市和国有⼯矿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以下简称改造安置住房)有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

⼀、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地免征城镇⼟地使⽤税。

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和,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积占总建筑⾯积的⽐例免征城镇⼟地使⽤税、印花税。

⼆、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额20%的,免征。三、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

四、个⼈⾸次购买90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可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五、个⼈取得的款及因拆迁重新购置安置住房,可按有关规定享受和契税减免。

六、本通知所称棚户区是指国有⼟地上集中连⽚建设的,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房屋使⽤年限较长、使⽤功能不全、基础设施简陋的区域;棚户区改造是指列⼊省级⼈民政府批准的城市和国有⼯矿棚户区改造规划的建设项⽬;改造安置住房是指相关部门和单位与棚户区被拆迁⼈签订的拆迁安置协议中明确⽤于安置被拆迁⼈的住房。

七、本通知⾃2010年1⽉1⽇起执⾏,2010年1⽉1⽇⾄⽂到之⽇的已征税款可在纳税⼈以后的应纳相应税款中抵扣,2010年年度内抵扣不完的,按有关规定予以退税。

⼋、各地财税部门要加强对政策执⾏情况的跟踪了解,对执⾏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上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以及其他税费。由上可知,安置住房免征城镇⼟地使⽤税、印花税、⼟地增值税以及契税。不过呢,关于安置房⼟地使⽤税的问题,⼩编的解答肯定是很⽚⾯的。⼤家想要了解更加全⾯的关于安置房⼟地使⽤税的问题,可以咨询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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