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甘肃省物价局,甘肃省财政厅 • 【公布日期】2009.04.16 • 【字 号】甘价费[2009]83号 • 【施行日期】2009.03.01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现行有效 •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甘肃省物价局、省财政厅关于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的通
知
(甘价费〔2009〕83号)
省农牧厅:
你厅《关于将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转为正式收费标准的函》(甘农牧草函〔2008〕391号)收悉。按照《甘肃省草原条例》及《甘肃省财政厅甘肃省物价局关于设立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项目的复函》(甘财综〔2007〕27号)规定,根据收费标准试行情况,经研究,现将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草原植被恢复费的收费对象及范围
因工程建设和矿藏开采占用或使用我省境内草原的单位和个人;在我省境内草原上从事地质勘察、修路、探矿、架设(铺设)管线、建设旅游点、实弹演习、影视拍摄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采集或者出售国家二级保护和地方重点保护草原野生植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草原监督管理机构交纳草原植被恢复费。 二、草原植被恢复费具体收费标准按附表执行。
草原植被恢复费为不同类型草原一次性征收的总费用。征占用草原面积不足一
亩的,按实际占用面积和规定的每亩收费标准折算征收草原植被恢复费。 三、适当降低采集和流通环节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
对采集或者出售国家二级保护和地方重点保护草原野生植物(包括甘草、麻黄草、苁蓉、雪莲、虫草、秦艽、防风、黄芩、柴胡、锁阳、藏红花、红景天等)的草原植被恢复费征收标准调整为:每公斤市场价格200元以下的由按市场价格10%收取降低到按6%收取;每公斤市场价格200元(含200元)以上的由按市场价格的8%收取降低到按4%收取。
四、草原植被恢复费属于行政性收费,收费单位应到价格主管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亮证收费,并将收费项目、标准、批准文号、投诉举报电话(12358)等在收费场所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收费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行政性收费票据,按“收支两条线”管理办法,收费收入全额缴入省级国库,支出按批准预算执行。
五、各征收单位要严格按本通知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监督和检查,对价格违法行为,要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六、本收费标准自2009年3月1日起试行,试行期2年,试行期满前2个月重新申报。试行期间,如国家有新的政策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二○○九年四月十六日
附表:
甘肃省草原植被恢复费收费标准 单位:元/亩 序号 1 草地类型 暖性稀树灌草丛 收费标准 2700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暖性灌草丛 暖性草丛 温性草甸草原 温性草原 温性荒漠化草原 温性草原化荒漠 温性荒漠 高寒荒漠 高寒草原 低平地草甸 高寒草甸 高寒灌丛草甸 沼泽化草原 2300 2200 2100 2100 1900 1900 1800 1700 2100 2200 2400 2700 2900 备注:草原是指天然草原和人工草地。天然草原包括草地、草山、草坡;人工草地包括改良草地和退耕还草地,不包括城镇草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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