辐射工作安全责任书
为防治放射性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落实辐射工作安全责任,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有关规定,(涉源单位名称) 承诺:
一、单位法人代表或负责人(姓名、职务) 为本单位辐射工作安全负责人。
二、设置专职机构(机构名称) 或指定专人(姓名) 负责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工作。
三、在许可规定的范围内从事辐射工作。
四、健全安全、保卫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制定辐射事故应急方案,并采取措施防止辐射事故的发生。一旦发生事故将立即上报。
五、建立健全放射性同位素的档案,并定期清点。
六、指定专人(姓名) 负责放射性同位素保管工作。放射性同位素单独存放,不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等物品混存。确保贮存场所具有效防火、防水、防盗、防丢失、防泄漏的安全措施。贮存、领取、使用、归还放射性同位素时及时进行登记、检查,做到账物相符。
七、放射源使用单位指定经培训持证上岗的辐射工作人员每天对放射源检查一次,每次检查需填写检查记录。
八、保证其辐射工作场所安全防护设施的正常运行、以确保辐射工作环境剂量限值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要求。
九、发生任何涉及放射性同位素的转让、购买行为时,在规定时间内办理备案登记手续。
十、在运输或委托其他单位运输放射性同位素时,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突发事件的应急方案,并有专人押运。
十一、按有关规定对闲置、废弃放射源及时、安全收贮,
十二、对本单位辐射工作人员进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专业技术、安全防护和应急响应等知识的培训教育,持证上岗。
十三、每年对本单位辐射工作安全与防护情况进行一次自我年度评估,安全评估报告要对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整改方案,省、市、区三级环保部门(属国家发放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单位需报国家、省、市、区四级环保部门)。
十四、建立辐射工作人员健康和个人计量档案。
十五、认真履行上述责任,如有违反,造成不良后果的,将依法承担有关法律及经济
法定代表人: 区县环保局责任人
负 责 人: 局 长:
联 电 日 单 责任。
系 人: 话: 期: 位: 分管局长:
电 话:
签署日期:
区 县 局: (公章)
(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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