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公司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管理,防止易制毒化学
品被用于制造毒品,维护经济和社会秩序,特制定本制度。 二、 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涉及的所有易制毒化学品出入库管理工作。 三、职责
1、仓储中心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单位。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出入库管理工作; 2、辅料保管员负责易制毒化学品的出入库管理工作; 3、使用车间负责本车间易制毒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工作。 四、内容
1、易制毒化学品由专人负责保管,严格执行“五双”制度(双人、双锁、双人收发、双人运输、双人使用)。
2、易制毒化学品到库后,应及时卸货,轻搬轻放,严禁撞击,在待卸货期间,应指定专人看管,双人验收。
3、易制毒化学品入库时必须进行验收,核对品名、标志、数量、规格、包装、生产厂家等,并据实进行登记,做到账、货、卡相符。如资料与送货单据不一致时,拒收货物,并立即通知公司保卫科作出相关处理。
4、检查包装是否残破、泄漏、封闭不严、包装不牢等,如出现上述情况,应拒收货物。 5、检查储存量,根据库房面积、高度、货堆安全间距计算允许存放的数量,不得超量储存。
6、使用易制毒化学品根据车间的使用计划凭出库单出库,采取“双人发放,双人复核,双人领用”。
7、辅料保管员要建立易制毒化学品台账,及时登记出入库情况,管理台账要求完整、清晰,购买量、用量、库存量必须一致,做好盘存工作,确保账实相符,及时向公安局缉毒大队报送有关资料和报表,涉及易制毒化学品的相关台账必须保存两年以上。
8、使用车间要按需要领用易制毒化学品,确保按合法用途使用易制毒化学品,保证在任何情况下都不用于非法产品,不挪作他用、不私自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 9、严禁借用和赠送易制毒化学品。
易制毒品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易制毒化学品管理,规范公司内易制毒化学品在采购、储存、运输、使用、废弃等环节的管理行为,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易制毒化学品管理条例》(国务院445号令)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2.1 本制度适用于易制毒化学品在本公司的采购、储存、运输、使用、废弃等环节的安全管理。
2.2 本公司易制毒化学品有:硫酸、盐酸。 3 职责与分工
安环办负责组织编制和完善易制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负责易制毒化学品在公司内各环节的安全管理。
采购办负责易制毒化学品准购证的申办、易制毒化学品采购及运输过程的安全管理。
仓储中心负责易制毒化学品在装卸、储存、使用、废弃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4 内容与要求
4.1 易制毒化学品采购
4.1.1 在生产过程中,因生产工艺需要使用易制毒化学品时,由采购办向公安部门申办易制毒化学品准购相关手续后,方可采购。
4.1.2易制毒品采购人员必须相对稳定,经过公安部门培训并在公安禁毒大队备案。
4.1.3严禁易制毒化学品的现金交易(必须“公对公”账户交易)及法律禁止的行为。
4.2 易制毒化学品的装卸与运输
4.2.1 必须委托符合国家有关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的运输单位承担运输任务,对不符合规定的,不得委托运输。
4.2.2 易制毒化学品的装卸人员,应按装运物料的性质,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装卸时必须轻装轻卸,堆放稳妥,严禁摔拖、重压和摩擦,防止包装破损。 4.3 易制毒化学品的贮存保管
4.3.1 管理易制毒化学品人员应责任心强,经培训考核,熟知危险物品的性质和安全防护知识。
4.3.2 易制毒化学品必须贮存在专用仓库、专用场,严格执行五双管理制度,双人保管、双本帐、双把锁、双人领发、双人使用,严格执行出入库凭单。 4.3.3 易制毒化学品仓库应当符合有关安全、防火规定。 4.3.4 入库前,必须进行检查登记,入库后应当定期检查。
4.3.5 生产车间领料人员凭领料单到库房领料,库房管理人员认真核对品名、数量后由二人同时发货。必须有二名以上操作人员同时搬运生产中所需的易制毒化学品。
4.3.6 易制毒化学品发出后,库房管理人员应立即根据领料单据登入易制毒化学品台帐进行核销。
4.3.7 储存中发现易制毒品丢失,应及时上报公司领导。 4.4 易制毒化学品的使用
4.4.1 使用剧毒物品的操作人员,必须穿戴好劳动防护用品,工作结束后必须更换工作服,清洗后方可离开作业场所。
4.4.2 盛装易制毒化学品的容器,使用前后,必须进行检查,消险隐患,防止火灾、爆炸、中毒等事故发生。
4.4.3 使用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在使用中必须有二人以上同时操作,投料计量必须经班长或指定主操作人员复核,并做好记录。
4.4.4 剩余易制毒化学品必须严格交接班,接班人员必须认真复核。 4.4.5 不再使用时,必须将剩余易制毒化学品退库,并办理相关手续。 4.4.6 使用过程中,要加强巡查,做好防丢失工作。 4.5 易制毒化学品的报废
4.5.1 易制毒化学品的废弃处理,必须制订周密的安全保障措施,并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处理。
4.5.2 使用过程中产生的易制毒化学品,如废水、废气、废渣等必须经处理,符合有关规定后方可排放,凡能互相互起化学反应成新的危害的废物不能混在一起排放。
4.5.3 凡拆除的容器、设备和管道内带有易制毒化学品的,必须清洗干净,验收合格后方可报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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