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公司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的危害,保护公司职工身心健康并维护其合法权益,促进社会经济的发展,保障人民生命的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公司《职业危害防治措施》。
第二条:职业病的防治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管理。
第三条:公司各部门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的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工作条件,采取切实可靠的措施保障公司员工获得职业卫生的保护。
第二章 组织管理措施
第四条:公司各部门要充分认识职业危害存在的因素,在生产活动中做好预防、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司各部门要组织和发动员工做好宣传教育工作,强调合理使用个人卫生防护用品,掌握发生意外时的自救互救的基本知识。
第六条: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标准、条例,对生产活动中已发生的职业危害因素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治理,防止危害的发生。
第三章 职业危害的主要内容及防治措施
第七条:职业中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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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业中毒的表现类型——在劳动生产过程中,由于接触生产性毒物引起的中毒,称为职业中毒。根据接触毒物时间的长短、剂量大小和发病缓急,职业中毒可分为急性、亚急性和慢性三种类型。短时间内大量毒物侵入人体引的中毒称为急性中毒;长期吸收小剂量毒物引起的中毒称为慢性中毒;在短时间内吸收较大剂量的毒物引起的中毒称为亚急性中毒。
2.预防职业中毒的措施:
(1)消除毒物。控制生产流程中有毒物质,用无毒或低毒物代替有毒原料,改进能生产有害的工艺流程,改进技术设备,实现生产的密闭化、连续化、机械化和自动化,使作业人员减少或脱离直接接触有害物质。
(2)密闭、隔离有害物质污染源,控制有害物质逸散。对逸散到作业场所的有害物质要采取通风措施,控制有害物质的飞扬、扩散。
(3)加强个人防护。在有害物质工作场所工作的人员,应穿戴防护服、防护面具、防毒面罩、防尘口罩等个人防护用具。
(4)提高机体抗御能力。有害物质作业场所的作业人员应享受必要的保健待遇,加强营养和锻炼。
(5)加强对有害物质的检测,控制有害物质的最高浓度低于国家有关标准。
(6)对接触有害物质的相关人员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实行转岗、换岗作业。
(7)加强对有害物质预防措施的宣传教育。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卫生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
第八条:粉尘危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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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粉尘危害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1)对人体的危害。长期接触粉尘的作业人员,当吸入的粉尘达到一定数量时即可引发尘肺病。尘肺病是生产性粉尘对人体的最主要危害之一。游离二氧化硅粉可引发矽肺;金属性粉尘如锰尘、铍尘等可引发锰肺、铍肺等各种金属肺;煤尘可引发煤肺等。
(2)对生产的危害。作业场所中的粉尘附着于精密仪器、仪表、可使这些设备的精确度下降;附着机器设备的传动、运转部位,使磨损加剧,使用寿命缩短。
(3)对环境的危害。漂浮于空气中的粉尘可吸附在其他有害物质,形成严重的大气污染。
(4)对经济效益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使产品质量降低,产品合格率降低,产品价格下落。
2.综合防尘措施:
(1) 技术措施:
①工艺改革。以低粉尘、无粉尘物料代替高粉尘物料;以不产尘设备、低产尘设备代替高产尘设备减少或消除污染的根本措施。
②密闭尘源。使用密闭的生产设备或者将敞口设备改成密闭设备,防止和减少粉尘外逸。
③通风排尘。受生产条件限制,设备无法密闭后仍有粉尘外逸时,要采取通风的方法,将产尘点含尘气体直接抽走,确保作业场所空气中粉尘浓度符合国家卫生标准。
(2) 组织管理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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①、加强防尘工作领导,确保一定资金投入用于防尘设施的改善。
②、加强防尘工作的宣传教育。通过对防尘设备使用常识、个人防护用品知识的宣传、培训,可使接尘者对粉尘危害有充分的了解和认识。
③、加强维护管理。投入使用的各种除尘设备要加强检查、维护,确保设备高效运行。
④、定期对作业场所的粉尘浓度进行检测。
(3) 个人防护措施:
受生产条件限制,在粉尘无法控制或高浓度粉尘条件下作业的人员必须合理、正确地使用防尘口罩、防尘服等个人防护用品。
(4) 卫生保健措施:
定期对接尘人员进行体检。有作业禁忌的人不得从事接尘作业。
第九条:噪音危害:
1.噪音的危害对人体是多方面的,主要表现在:
(1)损失听觉。短时间暴露在噪声下,可引发听力减弱、听觉面感性下降等听觉疲劳症状。长久在噪声中工作,可引起永久性耳聋。
(2)引起各种病症。长时间接触高声及噪声,除因其职业性耳聋外,还可引发消化不良、食欲不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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恶心、呕吐、头痛、心跳加快、血压增高、失眠等全身性病症。
(3)引起事故。强烈噪声可导致某些机器、设备、仪表、甚至建筑物的损坏或精度的下降;在某些特殊场所,强烈的噪声可掩盖警告响等,引起设备损坏或人员伤亡事故。
2.预防噪声危害的措施:
(1) 控制和消除噪声源:
改革工艺过程和生产设备,以低声或无声设备或工艺代替产生强噪声的设备和工艺,使噪声源远离工人作业区和居民区。
(2) 控制噪声的传播:
用吸声材料、吸声结构和吸声装置将噪声源封闭,防止噪声传播。可用隔声板、隔声罩、隔声地板、门窗等。
(3) 采用合理的防护措施:
合理使用耳塞。防噪耳塞、耳罩具有一定的防噪声效果。根据耳道大小选择合适的耳塞,对高频噪声进行阻隔。
合理调整工时。工作中安排休息时间,使工人暂离噪声环境;限制噪声作业工人的工作时间,以减轻噪声对人体的危害。
(4) 卫生保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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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触噪声的人员应进行定期体验。以听力检查为重点,对已出现听力下降者,应予以治疗和观察,重症者应调离噪声作业岗位。就业前体检或定期体验中发现明显的听觉器官疾病、心血管病、神经系统器质性疾病者,不得参与接触强烈噪声的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条:本措施由安全技术部制定并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措施自20**年5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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