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医院分级护理指导原则
第一条 为加强医院临床护理工作,规范临床分级护理及护理服务内涵,保证护理质量,保障患者安全,制定本指导原则。
第二条 分级护理就是指患者在住院期间,医护人员根据患者病情与生活自理能力,确定并实施不同级别得护理、
分级护理分为四个级别:特级护理、一级护理、二级护理与三级护理。
第三条 本指导原则适用于各级综合医院、专科医院、中医医院与其她类别医疗机构参照本指导原则执行。
第四条 医院临床护士根据患者得护理级别与医师制订得诊疗计划,为患者提供基础护理服务与护理专业技术服务。
第五条 医院应当根据本指导原则,结合实际制定并落实医院分级护理得规章制度、护理规范与工作标准,保障患者安全,提高护理质量。
第六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医院护理质量管理,规范医院得分级护理工作,对辖区内医院护理工作进行指导与检查,保证护理质量与医疗安全。
第二章 分级护理原则
第七条 确定患者得护理级别,应当以患者病情与生活自理能力为依据,并根据患者得
情况变化进行动态调整。
第八条 具备以下情况之一得患者,可以确定为特级护理:
(一)病情危重,随时可能发生病情变化需要进行抢救得患者;
(二)重症监护患者;
(三)各种复杂或者大手术后得患者;
(四)严重创伤或大面积烧伤得患者;
(五)使用呼吸机辅助呼吸,并需要严密监护病情得患者;
(六)实施连续性肾脏替代治疗(CRRT),并需要严密监护生命体征得患者;
(七)其她有生命危险,需要严密监护生命体征得患者、
第九条 具备以下情况之一得患者,可以确定为一级护理:
(一)病情趋向稳定得重症患者;
(二)手术后或者治疗期间需要严格卧床得患者;
(三)生活完全不能自理且病情不稳定得患者;
(四)生活部分自理,病情随时可能发生变化得患者。
第十条 具备以下情况之一得患者,可以确定为二级护理:
(一)病情稳定,仍需卧床得患者;
(二)生活部分自理得患者。
第十一条 具备以下情况之一得患者,可以确定为三级护理: (一)生活完全自理且病情稳定得患者;
(二)生活完全自理且处于康复期得患者。
第三章 分级护理要点
第十二条 护士应当遵守临床护理技术规范与疾病护理常规,并根据患者得护理级别与医师制订得诊疗计划,按照护理程序开展护理工作。
护士实施得护理工作包括:
(一)密切观察患者得生命体征与病情变化;
(二)正确实施治疗、给药及护理措施,并观察、了解患者得反应;
(三)根据患者病情与生活自理能力提供照顾与帮助;
(四)提供护理相关得健康指导。
第十三条 对特级护理患者得护理包括以下要点:
(一)严密观察患者病情变化,监测生命体征;
(二)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给药措施;
(三)根据医嘱,准确测量出入量;
(四)根据患者病情,正确实施基础护理与专科护理,如口腔护理、压疮护理、气道护理及管路护理等,实施安全措施;
(五)保持患者得舒适与功能体位;
(六)实施床旁交接班、
第十四条 对一级护理患者得护理包括以下要点:
(一)每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
(二)根据患者病情,测量生命体征;
(三)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给药措施;
(四)根据患者病情,正确实施基础护理与专科护理,如口腔护理、压疮护理、气道护理及
管路护理等,实施安全措施;
(五)提供护理相关得健康指导。
第十五条 对二级护理患者得护理包括以下要点:
(一)每2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
(二)根据患者病情,测量生命体征;
(三)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给药措施;
(四)根据患者病情,正确实施护理措施与安全措施;
(五)提供护理相关得健康指导。
第十六条 对三级护理患者得护理包括以下要点:
(一)每3小时巡视患者,观察患者病情变化;
(二)根据患者病情,测量生命体征;
(三)根据医嘱,正确实施治疗、给药措施;
(四)提供护理相关得健康指导。
第十七条 护士在工作中应当关心与爱护患者,发现患者病情变化,应当及时与医师沟通。
第四章 质量管理
第十八条 医院应当建立健全各项护理规章制度、护士岗位职责与行为规范,严格遵守执行护理技术操作规范、疾病护理常规,保证护理服务质量。
第十九条 医院应当及时调查了解患者、家属对护理工作得意见与建议,及时分析处理,不断改进护理工作。
第二十条 医院应当加强对护理不良事件得报告,及时调查分析,防范不良事件得发生,促进护理质量持续改进、
第二十一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省级护理质量控制中心,对辖区内医院得护理工作进行质量评估与检查指导。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指导原则自2009年7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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