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川县人民法院关于审判管理情况的报告
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政治部:
根据玉溪市中级人民法院转发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云法明传〔2010〕63号《关于上报审判管理工作有关情况的通知》要求,现将江川县人民法院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蛟河法院强化审判管理的主要做法
(一)加大力度,加速基层法院现代化步伐
提高案件质量和效率,基础设施建设必须要先行。正是基于这样的认识,蛟河法院通过对外大力争取国家、上级法院和地方财政的资金、政策、技术支持,对内加大增收节支力度,逐步筹措资金,加速基层法院现代化建设步伐。
该院临街建成了120平方米的立案大厅,大厅内设了宽大的接待服务台,实行了微机收案派案,安装了6.8平方米的滚动电子屏幕,随时公布每周开庭及其他信息。装修完成了10个大中小配套、功能齐全的审判庭,面积达1200平方米,基本满足了未来5到10年审判发展需要,审判庭内都配备了微机、打印机、亚伟速录机,安装了音响、空调。
该院信息化建设以机房建设为核心,联接三个系统工程:一是数字监控系统。安装了数字监控设备,设置了16个监控点,对审判庭、立案大厅、办公楼要害部位实施全天侯监控;二是音频网络系统。安装了大型音频网络交换机,实现了全国法院系统四级联网,并完成了内外网互联;三是数据网络系统。购置了微机82台,打印机28
台,网络打印机一台,复印机、数码印刷机各一台,实现了微机网络互联。目前,案件审判流程情况全部纳入在线管理。
(二)加强管理,建立了统一、规范的审判管理监督体系
针对行政化审判管理模式存在管理主体缺位、监督职责不清、惩处机制失灵、导致管理职能分散交叉、造成管理效绩评价失真等一系列弊端,蛟河法院依靠现代化管理手段,统一和规范审判管理监督体系,对全部案件实施跟踪管理。
该院设置独立的案件流程管理机构——审判管理室,设立专职主任1人,配备管理干部6人,审判管理室的职能是管理、监督审判流程运作状况,具体为院长和分管院长审判管理提供决策依据;对审判工作质量和进展情况进行统计、梳理、归纳、分析、总结;对合议庭工作规则、内部期限规定、审限、卷宗质量、裁判文书等进行评查;对流程各环节出现的问题,提出警示和督办意见;研究审判管理工作中的问题并及时向领导及有关方面反馈,提出改正意见,完善相关制度。
(三)注重考核,科学构建岗位绩效考核管理体系
为进一步完善和落实竞争激励机制,充分发挥和调动全院干警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蛟河法院不断加强审判管理,科学构建了岗位绩效考核管理体系。
该院进一步完善《岗位目标考核办法》,建立了以分序管理为主的岗位目标考核机制,实行全员岗位绩效考核,对全体法官及其工作人员分类进行绩效考核,具体分成法官(执行员)、书记员、法警、综合行政人员四类。将四类工作岗位的各项工作细化、量化,每个岗位绩效考核均分成共同指标和业务指标两部分。共同指标统一制定,通
过思想政治及纪律作风、廉政建设、信息调研、行政管理、信访工作、争先创优、“一票否决”七个方面十六项共同指标进行考核。审判(执行)岗位业务考核指标,主要是通过岗位责任指标、案件质量指标,地区定位目标三个方面进行考核。书记员岗位业务考核,主要是通过庭审记录、卷宗装订等八项指标进行考核。行政综合人员业务考核,主要结合政治处、监督室、办公室、审判管理室等部门职能分别制定。
在实施绩效考核的同时,蛟河法院通过网络提供准确的考核数据,及时掌握审、执人员结案、归档等数据,正确计算结案率、调撤率、发改率等案件质量指标,并通过网络发布增强绩效考核的透明度,为年度干警晋级、评先选优及发放责任制奖金提供科学依据。蛟河法院每年都拿出10余万元作为岗位责任制奖金,对干警进行奖励。
二、施行审判管理给蛟河法院带来的变化
施行审判管理,给蛟河法院带来了实实在在的根本性转变,为审判工作注入了勃勃生机和不竭的动力。具体反映在四个方面:
一是审判管理工作日渐规范。施行审判管理后,蛟河法院在管理理念上,实现了由传统管理方式向信息化管理方式的跨越式转变;在办公方式上,实现了由低效的手工操作向高效的自动化操作的历史性转变;在管理模式上,实现了由封闭的、粗放的管理向开放的、集约的管理转变。
二是实现了案件程序管理“阳光操作”。所有案件从入口到出口,各个环节信息都录入微机,案件整个流程过程始终处于动态监管状态。院领导、庭长随时可以通过计算机了解案件审理情况,这就使每位法官都必须准确、及时地输入审判信息,较好地解决了人工随意分案、拖延办案等问题,在案件程序管理方面进一步保证了审判公正性。
三是审判人力资源得到了优化和合理配置。蛟河法院坚持“精审判”的工作思路,精选一批优秀的审判干部充实到审判岗位,审判庭共设7个合议庭,共计21人,负责审理合部诉讼案件,人均办案100件以上,审判资源得到了合理使用。同时,他们因才而异地使用干部,以规范的考核管理人、约束人,使每个干警最大限度地完成本职工作和领导交办的其他任务,保证了各项工作的优质、高效。
四是提高了案件质量和办案效率。蛟河法院充分利用网络信息实行案件临界预警提示和实行延长审限院长办公会批准等制度,有效地解决了案件超审限问题。他们按照《审判流程管理操作规则》和“三个五日”要求,通过网上对案件流程各个节点进行监督,克服了以往年初松、年中紧、年终搞突击审的问题,加快了办案节奏,基本实现了均衡结案,提高了案件质量和办案效率。
三、蛟河法院经验给我们带来的有益启示
经过一天的参观学习,我们共同感到蛟河法院除以上做法外,还有许多可取之处和潜在的“亮点”,值得我们深入挖掘和认真研究。此次蛟河之行,我们感到收益巨大,收获颇丰,具体给我们带来了四点启示:
一是求真务实的领导班子是做好审判管理工作的重要前提。我们在调查中发现,蛟河法院开始运行审判管理工作已近十个年头,获得今天的成就是经过前后两届领导班子不懈努力的成果。如果这两届领导班子没有超前的发展思维,没有长远的战略眼光,没有强烈的使命感和责任感,蛟河法院无论如何也不会今天这样令人瞩目的成效。蛟河的经验告诉我们:领导班子是法院工作的灵魂,只有这个领导班子充满朝气和进取精神,这个法院才能大有作为。
二是基础设施建设是做好审判管理工作的重要保障。审判管理要跃上新层次,迈向新水平,必须依靠科学的管理理念,先进的物质装备和高科技技术手段。蛟河法院就是通过外求支持、内抓节支,逐步完成了“三大工程建设”,全面改善诉讼环境,完成了数字化监控系统、音频网络系统和数据网络系统,加速了基层法院现代化建设步伐,实现审判流程在线管理。蛟河的经验证明,物质装备和技术手段是推动审判管理迈向新台阶的物质基础,人民法院要发展和壮大,必须走“科技兴院、物质强院”之路。
三是绩效考核制度是加强审判管理的有效手段。蛟河法院实行全员岗位绩效考核,是对《岗位目标考核办法》的创新,是不断完善和落实竞争激励机制、充分调动全员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的重要手段,是以人为本理念在审判管理中具体体现。法院的审判管理归根到底是对人的管理,落实审判管理实际上就是落实规范法官行为的管理手段。蛟河法院的实践还表明,建立绩效考核管理体系,必须针对本法院审判工作的实际情况,必须针对法官队伍的现状。
四是设置职能管理机构是加强审判管理工作的必然要求。如果说案件质量环节是法院审判工作的生命线,那么审判管理系统则是促进各个审判环节不断运转的“发动机”。因此,从发展的长远角度看,应尽快建立审判管理专职部门,充分履行审判管理和案件评查的职责,确保审判流程运行机制的良性运作,保证案件评查及时准确。目前,许多地方法院都设置了审判管理室,但其功能发挥不尽相同。尽管如此,我们必须意识到:设置审判管理专职部门必将是今后审判管理的发展趋势。
四、加强林区法院审判管理工作的初步设想
通过对蛟河法院的学习,我们感到蛟河经验有许多值得我们借鉴的地方,但由于地域、体制和干警结构不尽相同,我们又不能生搬硬套蛟河的做法。只有根据
林区法院的实际现状,科学地引进蛟河的经验,有所创新地建立具有林区特色的审判管理模式,才能有效促进我们的各项工作。为此,提出如下三点设想:
设想之一:在管理形式上,实施“三段式”系统管理模式。
1、“三段式”系统管理的概念。所谓“三段式”系统管理模式,是将各审判职能部门统分为三个系统,在系统管理内打破各庭室的界限,最大限度地实现人力资源的最佳配置和合理使用,实行由院长统一操纵、由各副院长具体管理、各职能部门各行其职、各尽其责的网络式审判管理模式。
2、“三段式”系统管理模式的结构。“三段式”系统管理包括审判辅助系统、审判管理系统、综合服务系统。
(1)审判辅助系统包括:立案接待部门(原立案庭);审判管理监督部门;案件执行部门;司法警力部门。
(2)审判管理系统包括:刑事审判部门;民事审判部门;法庭工作部门。
(3)综合服务系统包括:政工纪检部门;调研宣传部门;行政管理部门;财务装备部门。
3、“三段式”系统管理模式的规则。“三段式”系统管理模式初步设以下规则:⑴实行院长负责制,院长为此管理模式总操纵者,宏观调控整体布局;⑵实行各副院长分系统管理责任制,微观上具体行使本系统内的审判管理权,对上为院长宏观决策
负责,对下行使实体管理权力;⑶对外保留原庭室的职能及工作关系,原各庭室负责人职级待遇不变;⑷对内取消原庭长、主任、局长、队长之称谓,一律改称为:××部门责任人,如原立案庭庭长改称立案接待部门责任人;⑸根据我院人员结构的特点,依照“一岗双责”和服从服务于审判工作的原则,综合服务系统内的岗位职能按工作需要,因人而异地重新界定;⑹车辆、设备的使用,由院长根据各管理系统的需要重新配备,各系统内由副院长具体行使调配权。
4、实施“三段式”系统管理模式的意义。实施“三段式”系统管理模式,对当前林区法院的实际状况及突出存在的问题,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⑴可以依靠自身力量,有效解决当前审判庭内人力严重不足的问题,刑事和民事合议庭成员可以相互调动,既解决了人力问题,又拓宽了审判人员的业务范围,有利于提高审判人员的综合能力;⑵有利于院长宏观决策,便于各主管院长具体领导,容易凝聚审判管理系统力量和整体合力;⑶有利于各部门之间的相互配合,便于提高各部门的战斗力,系统内的整合性和分散性更为灵活,各部门的职能更加具体,权利、义务关系更加明确;⑷可及时调动综合服务系统内的“过剩”人力资源,及时补充审判岗位“空缺”。
设想之二:在管理手段上,实施全员性岗位绩效考核。
蛟河法院人员多、案件多、工作量大,实施绩效分类考核的形式,符合蛟河的实际,适应蛟河法院的特点。从我院情况看,人员少、案件少,工作强度相对较小,不能完全进行分类考核。因此,应结合“三段式”系统管理模式,实行以系统为单位,以每个人的不同岗位为对象既分类、又因人而异的综合考核方式。
1、岗位绩效考核的内容。岗位绩效考核的内容应分为:共同考核指标和不同岗位考核指标。
按照蛟河法院的做法,共同考核指标可通过思想政治及纪律作风、廉政建设、调研宣传、行政管理、信访工作、争先创优、“一票否决”七个方面16项共同指标进行考核;不同岗位考核指标可通过岗位责任指标、案件质量指标、
不同岗位的工作职能等分别进行考核。
2、岗位绩效考核的方式。考核的方式应以各系统为考核系列,以各部门为考核单位,以个人员为考核对象,实行一月一考核制度。每月的考核要在各系统负责人的主持下进行,政工纪检部门负责每月的汇总,并实行一季度一通报制度。
3、岗位绩效考核的结果。实行岗位绩效考核管理是将竞争激励机制引入审判管理的有效手段,是充分调动人员积极性和创造性的有效措施。因此,应将岗位绩效考核的结果,与干警的物质待遇和精神奖励挂钩,根据年度综合考核打分情况,作为对干警晋级、评先的主要依据,并筹备专项资金实施此项奖励。
设想之三:在管理措施上,实施规范化制度建设。
蛟河法院规范的制度管理是值得我们学习的又一“亮点”。在学习蛟河法院的实践中,我们要对原有的各项制度不断进行改革和创新,使这些制度增强针对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并形成具有我院特色的各项制度汇编。
在健全和完善各项制度的同时,我们一方面要认真组织干警深入学习、深刻领会,达到人人入脑入心,使这些制度真正成为约束干警言行的行为准则和执法尺度;另一方面,要加大监督制约力度,确保各项制度贯彻执行,真正发挥制度管人、管事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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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徐丽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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