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碴运输作业安全保证措施
(1)运输车辆严禁人、料混装。
(2)机械装碴时,坑道断面尺寸必须满足装碴机械安全运转,并符合下列要求:装碴不准高于车厢;装碴机与运碴车之间不准有人;为确保运碴车就位良好和安全进出,派专人指挥。
(3)运输车辆限制速度执行如下规定见表8-4-1。
运输车辆限制速度规定表 表8-4-1
项目 正常行车 会 车 作业地段 10 km/h 5 km/h 非作业地段 20 km/h 10 km/h 成洞地段 20 km/h 10 km/h (4)洞口、平交道口和狭窄的施工场地,设置“缓行”标志,必要时安排人员指挥交通。
(5)车辆行使遵守下列规定:严禁超车;同向行驶车辆保持20m的距离,洞内能见度较差时,加大距离;车辆启动前必须了望与鸣笛;驾驶室不得搭载其它人员;车辆不得带故障运行。
(6)车辆在洞内行驶时,施工人员必须遵守下列规定:不准与车辆机械抢道;不准扒车、追车和强行搭车。
(7)洞内倒车与转向,必须开灯、鸣笛,并派专人指挥。
8.4.6.4.临时支护作业安全保证措施
(1)施工期间现场负责人会同有关人员对各部位支护定期检查。在不良地段,每班指定专人检查,当发现支护变形或损坏时,立即修整加固。
(2)严禁将支架放在虚碴或软弱的岩石上,软弱围岩地段底面加设垫板或垫梁,并加木楔塞紧。
(3)洞内加强支护或及早进行永久衬砌。
(4)对开挖后自稳程度很差的围岩或喷射混凝土尚未达到一定强度即趋失稳的围岩或喷锚后变形量超过设计允许值以及发生突变的围岩,采取及时加强临时支护措施。
(5)对洞内拱顶和地表布置的测点定期观测,发现洞内和地表
位移值等于或大于允许位移值,以及地面或洞内出现裂缝时,必须立即通知作业人员撤离现场,待制定处理措施后再施工。
(6)对喷锚地段的危石及时处理完毕,脚手架、防护栏杆、照明设施确保符合安全要求。
(7)喷射机械定机、定人、定岗,认真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坚持交接班,并作好记录。
(8)加强对围岩进行动态监控量测,实行信息化管理,科学组织施工。
(9)拆卸钻杆时,要统一指挥,明确联络信号,扳钳卡钻方向应正确,防止管钳及扳手打伤人。
(10)钢管内注浆时,操作人员应戴口罩、眼镜和胶手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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