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货物运输代理合同
甲方:
乙方:宁波华基货运代理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经过友好协商,就乙方代理甲方办理出口货物运输业务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 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办理订舱、报关、报验、装箱、转运、仓储、代垫代付海运运费等相关运输事宜。
2、 甲方委托乙方代为订舱时,甲方应及时送交或者传真给乙方正确齐备的托运单据。托运单应明确标明甲方订舱单位名称、电话、传真及联系人并加盖公章。托运单内容应注明货物的件数、重量、体积、目的港、装船日期、货物品名、运费条款及特别要求。因甲方在托运单上填写错误而导致的损失或责任,由甲方自行承担。
3、 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报关、报验时,应提供合法、合格、正确、齐全的报关验单证。根据贸易性质不同可包括:合同、发票、装箱单、商检证书、许可证、核销单、报关单、手册及有关批文等(根据需要提供)。
4、 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办理货物的装箱、中转运输时,应在托运单或者相关函电中予以明示。包括代为联系仓储、装卸、转运、短驳、装拆箱等事宜。
5、 为了维护甲方利益,乙方可以为甲方代垫代付海运运费、内陆运费、港口费用及其他代理代办费用。上述款项可采用包干或者本合同规定的其他方式由甲方支付给乙方,
如遇有关费率调整,应相应调整包干费。
6、 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船期预报以及船公司截止接单日期。上述船期预报不构成双方对船舶驶离装货港和抵达卸货港具体的时间约定,仅作为甲乙双方办理海运订舱事宜的参考。
7、 乙方在接到甲方的订舱单后,应立即前往船公司办理配载等手续。除甲方能证明乙方在配载上有过错外,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如果货物未能如其配载,乙方应及时将有关情况通知甲方。
8、 乙方接到甲方的订舱单后,甲方要求变更订舱单所列事项的,应在货物装船-------天前向乙方出具书面更改单,注明日期并加盖印章。因变更订舱事项所引起的各项费用,由甲方全部承担。
9、 除甲方能证明由于乙方的原因造成退税单、核销单等单据不能按期退交外,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但乙方应及时以口头或者书面形式告知甲方,并帮助甲方尽快收回。
10、 乙方每个月5日将上个月出运的运费清单传真甲方,甲方经审查无误后,在当月20日将上述运费用支票或电汇方式支付乙方,乙方收到以上支票或水单后,须将甲方已付运费单证迅速退回甲方。
11、 在甲方未按照合同约定去付乙方费用超过10天时,乙方有权滞留相应的运输单据,或退税、核销单据,由此产生的所有损失和责任由甲方承担。
12、 如货物的灭失或损坏是由于我国《海商法》第五十一条所列明的原因造成的,乙
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13、 乙方在代理货物运输的过程中应尽心尽责,对于因乙方的过失而导致甲方遭受的直接损失和发生的费用承担责任,以上损失不包括货物因延迟等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在任何情况下,赔偿责任都不应超出所签发提单背面条款规定的责任限额。
14、 本合同项下发生的纠纷或者争议,双方友好协商,协商不成提交宁波海事法院解决。
15、 本合同的订立、效力、解释、履行、争议的解决均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
16、 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对本合同进行修改和补充,修改及补充的内容经双方签字盖章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17、 本合同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方备案一份。
18、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盖章后生效,有效期为一年,本合同期满之日前,甲乙双方如无异议,则自动延长一年,任何一方均可在期满前提出终止合同,但应以书面方式通知另一方。
19、 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适用相关法律法规。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法定地址:
邮 编: 邮 编:
经办人: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银行帐户: 2011 年 联系电话:
传 真:
银行帐户
6月 2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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