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和法人制度是民法与民法学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主体由两部分构成:一是自然人的公民,二是组织体的法人。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在各种经济活动中,其主体主要是法人。法人制度使得各种巨型的企业有可能存在,极大地促进了经济的发展。 一、法人的概念和特征 <<民法通则>>第36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即作为民事主体的法人可以象公民一样单独地进行民事活动。但与公民这个主体又有所不同,具有以下特征: 1.法人是一种社会组织。
2.法人享有民事权利能力.与公民的权利能力不同。 3.法人有独立的民事权利、义务、责任。
二、法人应具备的条件和种类: 法人应当具备四个条件: 1.依法成立。
2.有必要的财产和经费。
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4.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法人的种类:有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和社会团体法人等四种。 三、法人机关
四、法人的变更和终止 第二节 代理制度
一、代理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代理,是代理人以被代理人名义,在代理授权范围内,与第三人进行的,确定代理人与被代理人之间的一定的法律关系。代理关系涉及三方当事人:代理人、被代理人、代理行为的相对人(第三人)。 代理的法律特征:
1.代理人是以被代理人的名义进行代理行为。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范围内独立进行代理行为。
3.代理人进行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二、代理的种类
1.根据代理权发生原因的不同,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 2.根据选任代理人的人不同,分为本代理和复代理。 三、代理权的行使
代理人应当在代理权限范围内进行民事法律行为,但在实际行使代理权中,不正确行使代理权的情况有两种: 1)滥用代理权,
(1)自己代理(2)双方代理(3)代理人与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2)无权代理,
(1)无权代理(2)超越代理权(3)代理权已经终止 四、表见代理 第三节 物权制度 一、物权的概念和种类
物权,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二、所有权的概念 所有权,指财产所有权,它是指财产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对属于他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的权利。
三、所有权的内容(所有权的权能)
包括占有、使用、收益、处分四项权能。 1、 占有和占有权,
两者有区别:占有是指对财物实际控制的事实,占有权是指对财物的实际控制的权利,实际控制者并不一定享有占有权;
占有分为所有人占有和非所有人占有,非所有人占有分为合法占有、不法占有,不法占有分为善意占有和恶意占有; 2、使用权,
指依照物的性能和用途,对物加以利用的权利; 3、收益权,
收取所有物的利益,包括孳息和利润;孳息,分为法定孳息和自然孳息; 4、处分权,
决定财产事实上和法律上命运的权能,分为事实上的处分和法律上的处分; 三、财产所有权的取得和共有,
(1)取得,分为原始取得和继受取得, (2)共有,分为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四节 债权制度
一、债的概念,通常称为债权债务. 债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即债权和债务,享有权利的一方为债权人,负有义务的一方为债务人; 二、债发生的根据
债发生的根据,指产生债的法律事实,能够产生债的法律事实有以下几类:
(1)合同,当事人通过订立合同设立以债权债务为内容的民事法律关系,称为合同之债;合同是产生债的最常见的最主要的法律事实;
(2)不当得利,指没有法律或合同上的根据取得利益,而致他人受损害;
(3)无因管理,指没有法定的或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服务的行为;
(4)侵权行为,指侵害他人财产或人身权利的不法行为; 三、债的分类:
1、根据债的发生原因不同,债可以分为合同之债和非合同之债;
非合同之债,指不是由参加者的协议而发生的债,它包括:侵权之债,不当的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以及因遗赠、拾遗、抢救公物等所生之债;
2、根据债的标的物属性不同,分为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
特定物之债(特定之债),以特定物为标的物,在发生时以确定,即以特定化,不可为其它物所代替;标的物的所有权是自债成立时即以转移给对方,若交付时标的物灭失或损害,债务人在应负责的情况下,也是负赔偿损失之责,履行原物的义务则可免除;
种类物之债,以种类物为标的物,标的物是同一种类的一部分,并未予以特定化;种类物的所有权只有交付时才转移,在此之前如灭失,债务人不能免除交付同类事物的义务; 3、根据债的主体双方人数,分为单一之债和多人之债; 单一之债,债的双方主体即债权人、债务人仅为一人的债;
多人之债,债的双方主体均为两人以上或者一方主体为两人以上的债;
这种分类有利于准确确定债的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4、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多人之债,根据各方各自享有的权利或承担的义务,以及相互之间的关系,可分为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1)按份之债,债的一方主体为多数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债;包括按份债权和按份债务;
按份债权的各个债权人只能就自己享有的份额,请求债务人履行和接受履行,无权请求和接受债务人的全部给付;
按份债务的各个债务人只能对自己分担的债务份额付清偿责任,债权人无权请求各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
2)连带之债,债的主体一方为多数人,多数人一方当事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债; 连带关系,指对当事人中一方发生效力的事项,对于其他当事人同样发生效力; 连带之债,包括连带债权和连带债务;
债权人或债务人一方人数为2人以上的依照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的约定,享有连带权利的每个债权人都有权要求债务人履行义务,负有连带义务的每个债权人都负有清偿全部债务的义务,履行了义务的人有权要求其他负有连带义务的人偿付他应当承担的份额; 第五节 时效制度
一、诉讼时效制度的概述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指权利人在法定期间不行使其权利即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予以保护的权利; 二)诉讼时效的效力, 诉讼时效期间经过,在法律上发生的效力是权利人胜诉权消灭,即丧失了请求法院保护的权利;如果起诉,虽然法院会受理,但一旦查明诉讼时效已经经过,将判决驳回诉讼请求,权利人的实体权利本身没有消灭,即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当事人自愿履行的,不受诉讼时效限制;义务人履行义务后,又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翻悔的,不与支持; 三)诉讼时效的适用范围,
主要适用各种财产性质的请求权,
对纯人身性质的请求权不受时效限制,如名誉权、肖像权等;
国家财产中未授权给公民、法人经营管理的,受到侵害不受时效限制; 四)诉讼时效的种类,三种诉讼时效期间,
1、普通诉讼时效,除法律另有特别规定的外,民事权利适用普通诉讼时效期间; 普通诉讼时效的期间为2年,起算时间为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之日起计算;
2、特别诉讼时效,对一些特殊的民事权利作了比普通时效更长或更短的诉讼时效期间, 1)对下列民事权利的保护适用一年的诉讼时效期间,(1)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2)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经声明的(3)延付或拒付租金的(4)寄存财物被丢失或毁损的; 2)特殊诉讼时效,大于两年,见相关的单行法规,
3、最长诉讼时效期间,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法院不予保护,即不管当事人是否知道,是否应当知道其权利受到侵害,最长的期间不超过20年; 诉讼时间可以数次中断,其中断时期的总和不超过20年; 五)诉讼时效期间得计算
诉讼时效期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 1) 附延缓条件的债权,
从条件成就之时开始计算,但如果还定有履行期限,则从履行期限届满之时开始计算; 2)未定有履行期限的债权,从权利成立之时开始计算;
3)人身损害赔偿,伤害明显的,从受伤之日起计算;伤害当时未曾发现,后经检查确诊并能证明是由伤害引起的,从伤害确诊之日起算; 二、诉讼时效的中止 一)概念,
在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因不可抗力或其他障碍不能行使请求权的,诉讼时效中止,从中止的原因消除之日诉讼时效继续计算; 二)法定事由,
(1)不可抗力(2)其他障碍足以使当事人不能行使请求权的客观情况; 三)法定事由发生的时间,
以上的法定事由只能发生在诉讼时效的最后6个月内,才能产生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律后果; 四)诉讼时效中止的法律后果,
中止的事由发生后,时效期间只是暂停计算,中止以前经过的时效期间仍有效,只是中止事由发生后至消除前的期间不计入诉讼时效期间,中止事由消除后,中止前后的期间合并计算; 三、诉讼时效的中断 一)概念:
诉讼时效的中断,指在诉讼时效期间,因某种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诉讼时效从中断之日起重新计算; 二)法定事由,(1)提起诉讼(2)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3)当事人一方同意履行义务; 四、诉讼时效的延长,
权利人在法定的诉讼时效期间内没有行使权利,如果是由于某种客观上的障碍,是否延长权利在法院,法院可以酌情延长诉讼时效期间,但最长不超过20年; 五、期间:
民法所称的期间,按公历年、月、日、小时计算,开始的当天不算入,从下一天开始算,期间的最后一天是星期日或其他法定休假日,以休假日的次日为期间的最后一天;
第二章 经济法基础理论 第一节 经济法的概念 一、经济法的概念: 1、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主要调整社会生产和再生产领域中和市场经济运行过程中,以各种组织为基本主体参加的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可见,经济法的参与主体主要是组织(法人、非法人组织), 主要调整的是经济管理和经营协调关系,不调整个人的财产经济关系; 2、经济法的定义,对经济法的定义各国和我国学者都有多种解释, 经济法,是国家为了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立、完善和稳定协调发展而制定的有关调整经济管理关系和经营协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二、经济法的功能,
(1)综合系统调整法(2)平衡协调法(3)社会责任本位法; 经济法与民法、行政法、商法及刑法的联系和区别。 第二节 经济法律关系
一、经济法律关系的概念:
1、法律关系,是由法律规范所确认的当事人之间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2、经济法律关系,是经济关系经法律、法规调整之后形成的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相统一的关系;
经济法律关系,从静态来看,由经济法律关系主体、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经济法律关系内容三种要素构成;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经济法律关系主体,
简称为经济法主体,是指参加经济法律关系,依法享有经济权利,承担经济义务的组织或个人。经济法主体主要是组织。公民个人和家庭在一定条件下也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 经济法主体组成: (1)国家机关;
(2)社会组织,包括企业、公司、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符合条件经审批、登记的,可以取得经济法主体资格;
(3)特定条件下的公民,如个体工商户、农村承包户等公民个人可成为经济法主体; 2、经济法律关系的内容(经济权利和经济义务),
(1)经济权利,是由经济法律法规所确认的一种资格或许可,分为原生权利和取得权利, 原生权利,是指主体依法直接取得的,如经济职权;
取得权利,必须由经济义务主体实施一定行为,经济权利主体才可获得和实现的权利,如所有权、经营管理权、经济债权、工业产权等;
(2)经济义务,是由经济法律法规所确认的一种责任,分为法定义务和约定义务; 法定义务,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约定义务,合同、协议约定的义务;(经济义务有,正确行使所有权的义务,经营责任、经济职责、经济债务等)
3、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也称为标的),
1)经济法律关系客体,是指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和目的; 2)种类,
(1)有形财物,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的财物(2)经济行为,包括实现一定的经济任务和指标,完成一定的工作,履行一定的劳务(3)无形财富,包括知识产权、商业秘密等。 三、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
经济法律关系的发生、变更和消灭必须依据一定的法律事实。 一)经济法律事实的概念:
凡是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事物,都称为经济法律事实。如合同、协议、拍卖、招标投标等都是法律事实。
二)经济法律事实的种类:分为事件和行为两大类。
1、事件,它是指客观上发生和存在的,与经济法主体主观意志和自觉行为无关的,但能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客观现象。
如不可抗力(洪灾、地震、火灾等自然灾害,战争、动乱等社会灾害,车祸、爆炸等偶发事故),这些事件是当事人不可预知或不可控制的客观事实和过程。 2、行为,由一定的组织或个人在其主观意志支配下自觉实施,能够引起经济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消灭的活动。
经济法律行为必须具备法律法规所要求的合法要素和条件,
条件包括三方面,主体资格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形式合法。
第三章 公司法 第一节 公司法概述 一、公司
一)公司的概念和特征
公司,是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社团法人。
四个要素:依法设立,是法人,以股东投资为基础设立,以营利为目的; 二)公司的种类
1、按公司财产责任形式分,
无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股份两合公司。 2、按公司体制分:总(本)公司与分公司、母公司与子公司。 3、按公司的信用基础分:人合公司、资合公司、人资兼合公司。 4、按公司股票发行方式分:封闭式公司(不上市公司)、开放式公司(上市公司) 5、按公司所属国籍分:本国公司、外国公司、跨国公司。 由两个以上股东出资组成的,各股东以其在公司中的投资为限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与股份有限公司特征比较: 类别 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责任 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以所认股份为限承担责任 资本形式 股东人数 资本下限 3、10万元 不分为等额股最高人数为50人 份;出资证明书 分为等额股份;采取股票形式 发起人数2——200500万元 人,股东最高无限 二、公司法 一)公司法的概念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狭义的公司法专指被命名为《公司法》的法律;广义的公司法是有关公司的组织与活动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适用范围,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外商投资的有限责任公司 二)公司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1、公司的权利能力 原则上,公司与其他民事主体同等的享有民事权利,基于公司固有性质和法律政策上的原因,公司在享有某些权利上受到一定的限制。
首先,公司不能享有某些只能由自然人享有的权利,如生命权、身体权等。 其次,公司在经营活动中的某些权利,要受到法律的限制,主要有两种限制。 1)经营范围的限制,
2)转投资的限制,公司向其他公司投资,只能承担有限责任。即现行公司法只允许公司成为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公司向其他公司投资额必须符合规定。除国务院规定的投资公司或者控股公司外,公司向其他公司的投资额不得超过本公司净资产的50% 2、公司的行为能力
公司是法人,具有法律上的团体人格,能够像自然人一样按照自己的意志实施行为。因此,公司必须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公司的意志是通过公司的法人机关来形成和表示的,公司的法人机关是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组成的。
公司的行为能力包括:
(1)民事行为能力(2)侵权行为能力(3)犯罪能力。 三)公司资本
1、公司资本的概念:公司资本就是以营利为目的而集聚在公司法人名下的财产; 包括注册资本,发行资本, 认购资本,实缴资本, 催缴资本等; 2、资本三原则:
1)资本确定原则,即要求公司作为资本实体拥有必要财产基础。 2)资本维持原则(资本充实原则),即要求公司维持与资本总额相当的财产。 3)资本不变原则,即要求公司的资本额确定下来后,非依法定程序,不得减少。 四)公司债券
1、公司债券,是指公司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发行的、约定在一定期限内还本付息的有价证券。发行公司债券是公司以借贷方式向公众筹集资金的一个重要方式。 2、公司债券的种类
1)记名公司债券,无记名公司债券。 2)有担保公司债券,无担保公司债券。 3)可转换公司债券,非转换公司债券。 3、公司债券的发行
1)发行公司债券的主体条件
2)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包括以下六点:
(1)公司净资产。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 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额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
(2)累计债券总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值的40%。
(3)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1年的利息。 (4)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
(5)债券的利率不得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4、公司债券的特征,
1)持有人是债权人,只享有债权,
2)债权人无条件享有固定利息的收益权, 3)可依法流通和转让, 五)公司的股份
1、一般特征,股份,公司资本的构成单位,股东法律地位的计算单位; (注: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份,不能划分均等股份,转让有严格限制,) 2、 其他特征,(1)平等性(2)自由转让(3)有价证券, 3、 种类,普通股优先股,额面股无额面股,等 六)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由有限责任公司的董事会或执行董事、股份 公司的董事会负责制作。公司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在法定时间内制作。
1、财务会计报告的构成,是由一系列的财务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组成,其中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财务情况说明书,利润分配表。 2、公司的收益分配制度 公司收益分配的法定顺序如下: (1)缴纳所得税;(2)弥补亏损;(3)提取法定公积金;(4)提取法定公益金;(5)分配股息
3、公积金,公积金分为资本公积金和盈余公积金。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金额累计达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不再提取。
公司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议决议,还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积金的用途有:(1)增加注册资本,(2)弥补公司亏损,(3)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用途。 4、公益金
法定公益金的提取比例为税后利润的5%至10%,用于本公司的职工福利基金。 七)公司的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和清算
1、公司的合并,公司合并属企业合并,分为吸收合并和设立合并,公司合并各方签定合并协议,并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进行财产清算。
2、公司分立,包括分立与分解,其步骤和程序与公司合并时基本相同。 3、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依法宣告破产。 4、公司可因下列情形之一而解散:
(1)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2)股东会决议解散;(3)因公司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4)因违法责令解散。 5、清算 除因合并、分立而解散的以外,无论公司因何种原因终止,都需要组织清算组清理公司财产,清理所欠税款,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剩余财产等。最后,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 八)公司的设立 公司设立的概念: 是指依法定程序创办公司并使其取得法人资格的行为,是法律规定开办公司的必经程序,其行为具有相应的法律效力。
公司设立的方式:特许设立,核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准则设立——有限责任公司, 严格准则设立; 公司设立的法定条件 有限责任公司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1——50个)2、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 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10万元)(30%)3、共同制定公司章程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股份有限公司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200人)2、发起人认缴(20%\\35%)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最低限额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合法4、公司章程经创立大会通过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要求的组织机构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1、发起人2、人数:2——200人为发起人;3、发起人责任:公司不能成立时,对设立行为所产生的债务和费用负连带责任;负返还股款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的连带责任;过失使公司受到损害的,承担赔偿责任 公司1、 股东 的创2、 人数:1个以上50个以下 立人 3、创立人责任:应足额缴纳认缴的出资额,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的设立方式:
股份有限公司,发起设立,募集设立,
1)发起设立: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股份,
程序:申请批准,制定章程,认购股份,缴足股款,选举董事会监事会,申请设立登记; 2)募集设立: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募集,
程序:申请批准,制定章程,发起人认购股份,向社会募集股份,召开公司创立大会,申请设立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是指一个以上股东(共同)出资,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1)人合资合兼具;2)股东数额限制;3)募股集资封闭;4)股份不须等额;5)转让严格限制;6)组织结构简单。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股东的法定人数为 1 — 50人;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总额。分为 3 档。 3、股东共同制定章程。
4、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5、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2)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程序 1、缴纳出资和验资。 2、公司名称预先核准。
3、公司登记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并进行公司登记。 (3)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制度 1、注册资本:
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是全体股东出资额的总和。经登记即为该公司的注册资本。注册资本是公司的自有资本,注册资本以货币单位表示。 2、 公司股东出资方式的法律规定:
股东可以以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等 5 种方式出资。其中以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作价出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20%(但采用高新技术成果有特别规定的除外)。以非货币出资的实物、工业产权等都应评估作价,才能作为资本出资。 3、 资本转让:
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股东之间可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其转让有严格的条件限制。
①股东之中可以相互转让;向之外的人转让,其他股东应过半数同意,应书面通知其他股东,自接到之日起30日内未答复的视为同意,不同意的应购买该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②经同意转让的股份,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享有优先购买权;两个以上的股东优先购买的,协商确定购买比例,否则按照出资比例; (4)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由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三会组成。 1、 股东会
公司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最高权力机关,其主要职权有8项。 股东会分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定期会议按章程规定按期召开,临时会议在定期会议闭会期间应股东、董事、监事的提议召开。
有权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议的人员: (1)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2)1/3以上董事,(3)任何一名监事;
股东会由董事长主持召开,会议按照股东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一般按简单多数原则通过,有关①公司注册资本增减②章程修改、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④变更公司形式这 4种情形,必须经代表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 董事会及经理
由股东会选举产生的行使公司经营管理权的执行机关。董事会成员由3—13人组成,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可以设副董事长2人。董事会对股东负责,行使5项职权。
经理是公司法规定的必设机关,是董事会的助理机关。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8项权利。事实上,公司的决策权归董事会,执行权归经理。 3、 监事会
公司生产、经营业务进行监督和检查的常设机构。董事、经理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其职权有三项。
4、公司领导机构成员的资格限制和竞业禁止
国有独资公司: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的特征:1)投资单一,国有独资公司只有国家一家投资。2)范围限定,国有独资公司当然只限于全民所有制企业。3)组织机构按特殊程序建立,不设股东会,设立董事会,监事会。4)国家实施监督管理
股份有限责任公司:由一定数额的股东组成,其注册资本有等额股份构成,并通过发行股票筹集资本,股东以其所持有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1)募集资金公开;2)股东数额低限;3)全部股份等额;4)股份转让自由;5)典型资合企业;6)严格要求。 (1)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发起人的最低限额为5人以上, 2、发起人和社会公开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1000万元, 3、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2)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方式和程序: 募集设立和发起设立两种。
募集设立要求发起人认购部分股份,数量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额的35%,其余65%应向社会公开募集。这两种设立的程序不同。 (3)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1、发起人
发起人:倡议和筹建公司,并对公司设立承担责任的公司创建人。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发起人即为股东。有限公司股东的责任简单,即负有足额出资的责任,否则承担违约责任。 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有三方面的责任:
2、股东大会:股份有限公司的权利机关。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两种。
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在2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1)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或章程规定人数的2/3;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股本总额的1/3;3)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召开;4)董事会认为有必要召开;5)董事会提议召开; 股东大会的表决实行一股一票原则,即每一股有一表决权。
3、董事会及经理,董事会的成员为5—19人,其他内容与有限责任的基本相同, 4、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3人,其他内容与有限责任公司的基本相同。 (4)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发行和转让,
股份发行,公司在成立前可以为募集资本而发行股份,成立后可以为扩充资本而发行新股,有关股份发行的规则,主要有以下各项:1)股东平等原则,股份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2)股票发行价格。可以按票面金额,也可以超过票面金额(即股票溢价发行);3)股份的种类。我国的股份分为:按投资主体不同,分为国家股、法股、个人股、外资股;按股票发行对象分为A股、B股、H股。 设立发行,其应具备的条件 参见《证券法》。
新股发行。公司发行新股,应当具备以条件:(1)前一次发行的股份已经募足,并间隔1年以上;(2)公司最近3年内连续赢利,并可向股东支付股利。(3)公司在最近3年内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4)公司预期利润率可达到同期银行存款利率。 股份转让,股东享有转让股份的自由。
为保护交易当事人和公司的合法权益,法律对股份转让设定了一些规则:1)发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的,自公司成立之日起3年内不得转让;2)公司董事、监事、经理所持有股份, 必须向公司申报,并禁止在任职期间转让;3)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但为减少公司资本及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的除外),公司不得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抵押权的标的; 上市公司
个人独资企业法 一、个人独资企业法
1、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在中国境内设立,有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投资者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2、个人独资企业的特征:1)投资人:一个自然人;2)产权关系:企业财产为投资者个人所有;3)法律地位:不具法人资格;4)责任承担:以投资人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3、适用范围:仅限个人独资企业,具有独资特点的全民所有制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不适用; 4、个人独资企业的权利:国家依法保护个人独资企业的财产和其他合法权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任何方式强制个人独资企业提供财力、物力、人力;对于违法强制提供的行为,个人独资企业有权拒绝。
5、个人独资企业的义务:1)从事经营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2)必须依法履行纳税义务;3)应当依法设置会计帐薄,进行会计核算;4)负有保障职工权益的义务; 二、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和变更
1、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条件: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设立程序:申请-受理-审查-登记,
(1)投资人或其委托的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的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书、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文件,(2)登记机关应在收到设立申请文件日起15日内,对符合《个人独资企业法》规定条件的予以登记,发给营业执照;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答复说明理由,(3)营业执照签发日为个人独资企业成立日; 三、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的权利和义务
权利:对企业财产享有直接、排他的财产所有权,有关权利可依法进行转让和继承。
义务:1)对企业债务负无限责任;2)企业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投资人应当以自己个人的其他财产予以清偿;3)投资人在申请设立企业时明确是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当依法以其家庭共有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 四、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条件和清算程序
1、解散(个人独资企业终止的唯一原因)情形, 1)投资人决定解散;
2)投资人死亡或宣告死亡,无继承人或继承人决定放弃继承; 3)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清算:最大限度兼顾债权人、投资者和善意第三人利益
合伙企业法
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和特征
1、合伙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赢利性组织。 2、合伙企业的特征:
①以合伙协议为合伙企业成立的法律基础②各合伙人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③合伙人之间利害相关、休戚与共;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
1、合伙企业的设立条件:
(1)有2个以上的合伙人,有限合伙由2个以上50以下合伙人设立(2)书面合伙协议 (3)合伙人认缴或实际缴付的出资(4)企业名称和生产场所 2、合伙企业的设立程序:
订立合伙协议,出资,设立登记, 三、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 1、合伙企业的财产
财产构成,合伙人出资,企业收益及依法取得的其他财产, 财产性质:共有
财产份额的转让,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他享有优先购买, 财产份额的出质,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 2、合伙企业的内部权利,
决策权,共同行使,重大决策须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执行权,共同执行,分别执行,委托执行,授权执行, 监督权,合伙人行使,
3、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忠实义务
竞业禁止义务 交易禁止义务 损害禁止义务 四、合伙企业的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
①依照协议②协商决定③按照出资比例④均分均摊, 五、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
合伙企业的对外代表,视执行方式定, 合伙企业与善意第三人,(善意第三人,特定法律关系当事人之外的任何对有关的无权交易因不知情而支付了相应对价的人)
合伙企业与债权人,企业的全部财产清偿,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与合伙人的债务人,不得对企业抵消,债权人不得代行使权利,可请求强制执行在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六、合伙企业变更、解散和清算
(一)合伙企业的变更,包括入伙和退伙、企业类型的转变, 1、入伙,存续期间,加入企业,取得合伙人身份,
入伙的条件和程序,经全体合伙人同意,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变更登记
入伙的法律效力,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的义务,对之前的债务无限连带, 2、退伙,存续期间,丧失合伙人身份, ②退伙方式和程序,声明退伙(自愿)当然退伙(法定,客观情况)除名退伙(其他人同意) ③退伙的法律效力,财产份额或资格继承,退伙结算,承担连带责任分担亏损,
(二)合伙企业的解散
期满,约定事由,全体决定,不够法定条件,依法被解散 (三)合伙企业的清算
清算人,全体或半数同意委托;清偿顺序,清算报告 七、违反合伙企业法的法律责任
合同法
一、合同法概述
1、合同: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适用范围:民事合同,监护、收养和婚姻等人身性质的合同除外;
合同的性质:1)合同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2)合同是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民事法律行为,3)合同以设立、变更、终止权利义务关系为内容,4)合同是各方当事人地位平等的民事法律行为;
合同的分类:1)名称,有名合同,无名合同,2)标的,诺成合同,实践合同,3)形式,要式合同,不要式合同,4)互负义务,双务合同,单务合同,5)支付代价,有偿合同,无偿合同,
2、合同法的基本原则:1)平等、自愿原则,2)公平、诚实信用原则,3)遵守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4)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合同的订立
1、合同的主体及其资格,法人、自然人、代理人, 合同的形式:口头形式、书面形式 、其他方式, 2、合同订立的程序: 合同订立,合同的签订,合同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合意(一致)的法律行为(状态), 1) 要约: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
要约邀请: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要件:(1)要约的内容具体确定;(2)要约应当表明经受要约人同意,要约人受该意思表示的约束,
要约生效:要约到达受要约人(控制地)时生效,
要约的撤回与撤消,撤回:要约发出后,生效前的意思表示,撤消 :要约生效后,承诺前的意思表示,
要约的失效,①拒绝要约②要约人撤销③承诺期满,受要约人未作承诺④实质性变更内容, 2) 承诺:受要约人同意要约的意思表示,
条件,受要约人向要约人,与要约一致,要约有效期限内; 承诺的生效(承诺通知到达要约人)
承诺的撤回 (撤回通知先or同时到达要约人) 承诺的变更(对要约内容的变更) 4、 合同的内容(一般条款):
1)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2)标的,3)数量,4)质量,5)价款或报酬,6)履行期限、地点、方式,7)违约责任,8)争议的解决方法, 5、格式合同,
由一方当事人预先制定的,并由不特定的第三人所接受的,具有完整的和定型化特点的合同, 1)特点,①合同条款具有单方事先决定性。可以由商品或服务的提供者一方拟定,也可以由第三人以外的社会团体、国家授权的机关事先拟定,不经过与相对方协商,②合同条款具有书面定性型。一般必须为引制出来的合同文本③合同条款具有无须协商性④合同条款具有
重复使用性,
2)对格式合同的限制,①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②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免除其责任,加重对方责任,排除对方主要权利的条款无效③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6、缔约过失责任,
缔约过失责任:在订立合同过程中,一方因违背其依据的诚实信用原则所应负有的义务,而致使另一方的信赖利益受到损失,并应承担民事责任,
当事人进入缔约程序后,依照诚信原则尽到诚实、善意、通知、协助和保护义务,
1)特征,缔约过失责任所违反的是一种先合同义务,即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没有履行诚实信用原则所要求的义务;所造成的损失是另一方的信赖利益损失;缔约过失责任的方式只是赔偿损失一种;
2)构成要件,须缔约方违反了先合同义务;须缔约对方遭受了信赖利益损失;须违反先合同义务与对方损失有因果关系;须违反先合同义务者有过错;合同尚未有效成立; 3)主要类型,(1)擅自变更或撤消要约,致人损害的行为(2)缔约之际未尽诚实、善意、通知、协助、保密、保护及其他诚信义务的行为(3)一方以欺诈、胁迫手段及其他过错导致合同未成立的行为(4)因过错而使合同最终归于无效或被撤消的行为; 4)缔约过失责任的赔偿范围,(1)缔约费用(2)准备履约所支付的费用(3)返还费用 7、合同订立的竞争程序,
有两种形式:一为招标,二为拍卖;招标为秘密竞争方式,拍卖为公开竞争的方式; 1) 招标程序,以招标、投标方式订立合同的程序, 一般包括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定标,
招标: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一方采取招标通知或招标广告的发生,向不特定的当事人发出的,吸引相对人发出要约为目的的意思表示,
投标:投标人按照招标人提出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招标人发出的,以订立合同为目的且包括全部合同条款的意思表示,
开标是在投标截止日后某一确定时日,当众公布标底、启封标书的仪式, 评标是由招标人组织有关专家对标书进行评审的程序,
定标是招标人从众多的投标者中选定最佳者予以承诺的行为, 从法律上讲,招标是要约邀请,投标是要约,定标是承诺, 2) 拍卖程序,以竞价发生订立合同的程序, 一般经过开拍、竞价、拍定三个阶段,
开拍是拍卖人发出对财物进行拍卖的意思表示,是要约邀请, 竞价是应买人发出的购买的意思表示,是要约, 拍定是拍卖师落槌确认买卖成交的行为,是承诺,
一经拍卖,买卖合同即成立,任何一方不得反悔。如买方反悔或不按时支付价金,出卖方有权解除合同,将标的物重新拍卖, 三、合同的效力
1、有效合同与无效合同,
确定合同的效力是明确承担何种民事责任的前提,
根据情况,合同有四种:有效合同;无效合同;可撤消或变更的合同;效力待定的合同, 违反有效合同,主要通过违约金、赔偿金等方式承担责任, 无效合同的责任,返还财产、赔偿损失和追缴财产, 2、合同成立与合同效力,
合同成立:民事主体间达成一致的意思表示并完成订立合同的必要手续,
1) 有合格的订约主体,2)有一致的意思表示,3)经要约、承诺阶段 合同成立仅确定了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合同订立的过程终结, 只有依法成立的合同才具有法律效力,即有效,
合同有效、成立、生效三者既有联系又有区别,合同成立是一种事实判断,合同有效是一种价值判断,有效的合同不一定生效,如附条件的合同,合同生效才使合同效力的开始; 3、(1)有效合同,具备三个要件,主体合法,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法, (2)无效合同的内容:自始无效,
(3)可撤消合同:当事人可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行使撤消权使其归于无效或对其内容进行变更,
(4)效力待定的合同:已经成立但主体资格要件欠缺,其效力是否发生有待权利人补正确定;有三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签订的合同,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处分他人财产的合同,行为人无权代理的合同,
(5)附条件和附期限的合同, 四、合同的履行
1、合同履行的原则,1)诚实信用原则;2)全面适当履行原则;3)公平合理,促使合同履行原则;4)情势变更原则;
合同条款不明时的履行规则,1)协议补缺;2)规则补缺;3)价格调整;4)债务人、第三人、债权人;
双务合同的其他履行规则,债权人发生变化的履行,债务人提前履行债务的履行,债务人部分履行债务的履行,
双务合同履行中的抗辩权,
1)抗辩权:指当事人1 方在对方提出实现其合同权利的要求时,以法律规定和必要的事实条件以对抗对方当事人的履行请求权,暂时中止履行其债务的权利, 包括同时履行抗辩权和不安抗辩权及后履行抗辩权三种,
2)同时履行抗辩权,公平、诚信原则的基本要求,对一手交钱,一手交货的确认和发展;行使的条件:合同当事人互负债务,合同中未约定履行顺序,对方为履行或未正确履行债务,双方债务已届清偿期;
3)后履行抗辩权,有合同当事人履行债务的先后顺序; 4)不安抗辩权,
①不安抗辩权,双务合同中,先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在有确切证据证明后序履行的当事人在缔约后出现足以影响其对待给付的情形下,可终止履行; ②法定适用条件,后序当事人履行不能,有确切证据; 2、合同的债的保全,
1)代位权,法律为防止因债务人的财产不当减少而给债权人的债权带来危害,允许债权人代债务人之位向第三人行使债务人的权利,
代位权行使的必备条件,债权合法,怠于行使,债权到期,债权不专属于债务人自身, 法律效力,对第三人,同样;对债务人,处分权受限;对债权人; 2)撤销权,请求法院撤销债务人与第三人的法律行为的法律制度,
主观和客观要件,主观恶意,实施有害行为;行使期限,知道的一年,不知道的5年内未行使消灭,
五、合同的变更和转让
1、合同的变更,指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双方根据客观情况的变化,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原合同进行修改或者补充;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分为约定变更和法定变更两种;
2、合同的转让,指合同当事人一方将其合同的权利和义务全部或部分转让给第三人; 合同的转让,一般由当事人自主决定;
有三种情况:合同权利转让,通过协议依法将自己的债权全部或部分转让, 合同义务转移、权利和义务一并转让;
3、合同订立后,当事人合并或分立后的权利义务行使与承担, 六、合同权利和义务的终止,
合同权利义务终止,指依法生效的合同,因具备法定情形和当事人约定的情形,合同债权、债务归于消灭,债权人不再享有合同权利,债务人也不必再履行合同义务,合同当事人双方终止合同关系,合同确立的权利、义务关系随之消灭,
合同终止的事由:分为三类,一是基于当事人的意思,二是基于合同标的的消灭,三是基于法律的直接规定,合同终止的事由有七种。即因按约履行、解除、提存、免债、混同及其他, 合同的解除:合同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立后,当具备法律规定的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
包括法定解除和约定解除,法定解除(单方解除)的情形有五种,
当事人一方主张解除合同时,应当通知对方,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按规定办理,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不影响合同中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债务相互抵消,指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又互享债权,以自己的债权充抵对方的债权,便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在等额内消灭;当事人主张抵消的,应当通知对方,通知自到达对方时生效;抵消不得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提存,指由于债权人的原因,债务人无法向其交付合同标的物而将该标的物交给提存机关,从而消灭合同的制度,一定情形下债务人可以通过提存标的物终止合同,1)债权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受领(2)债权人下落不明(3)债权人死亡末确定继承人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末确定监护人(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标的物提存后,毁损、灭失的风险由债权人承担,提存期间,标的物的孳息归债权人所有,提存费用由债权人负担;标的物不适于提存或者提存费用过高的,债务人依法可以拍卖或者变卖标的物,提存所得的价款,标的物提存后,债权人可以随时领取提存物,但债权人对债务人负有到期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履行债务或者提供担保之前,提存部门根据债务人的要求应当拒绝其领取提存物;债权人领取提存物的权利,自提存之日起五年内不行使而消灭,提存物扣除提存物费用后归国家所有; 债权人免除债务,即债权人自愿放弃了债权,债务人的债务即被解除;
债权人免除债务人部分或者全部债务的,合同的权利义务部分或者全部终止;免除债权,债权的从权利如从属于债权的担保权利、利息权利、违约金请求权等也随之消灭; 债权债务同归于一人(混同),由于某种事实的发生,使一项合同申原本由一方当事人享有的债权和由另一方当事人负担的债务统归于一方当事人,使得该当事人既是合同的债权人,又是合同的债务人,合同的履行就失去了实际意义,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七、违约责任
即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时,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所承担的法律责任,
违反合同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合同法采取严格责任原则, 1、承担违约责任的方式:
1)实际履行,2)采取补救措施,3)赔偿损失,4)约定违约金、定金,
2、违约责任的免除: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不能免除责任,
合同法分则:买卖合同、供用电合同、赠与合同、借款合同、租赁合同、融资租赁合同、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合同、运输合同、技术合同、保管合同、仓储合同、委托合同、行纪合同、居间合同等,
金融法
一、金融法概述 1、金融,
1)金融,指资金融通的活动或行为以及由此产生的各种经济关系。 简单地说,金融是指货币的转移、资金的融通。 2) 金融形态,
(1)广义与狭义(层次上)(2)直接与间接(有无中介)(3)债权式与股权式(资产形成来源)
物质产品流通
经济基础 财政分配
人 货币资金流通 直接金融 类 (广义的金融)信用市场① 社 (狭义的金融) 间接金融
会 债权式金融 上层建筑 (资产的来源)② 股权式金融
广义的金融,指货币资金的流通,即将供给者的资金调剂给资金需求者的活动; 狭义的金融,指货币资金的融通,是以银行为中心的各种形式的信用活动以及在信用基础上组织起来的货币流通;
间接金融,是指资金的最终需求者和最终供给者之间存在金融中介的资金融通; 直接金融,是指资金的最终需求者通过金融市场直接从资金的最终供给者那里取得所需资金; 债权式金融,指筹资者以信贷形式取得的,必须承担还本付息责任的融资形式; 股权式金融,是指筹资者以证券形式取得所需资金,融资风险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的融资形式; 2、金融工具,
1)金融工具,是指在金融市场上可以买卖,载明了相关主体财产权利义务关系(债权或债务)的信用工具, 2)金融工具的特性:
(1)流动性,即金融工具的变现能力。
(2)收益性,即投资于特定金融工具可能产生的收益。
(3)风险性,即投资于某种金融工具发生损失的可能性(不确定性)。具体包括:①市场转化风险;②利率风险;③信用风险;④市场风险;⑤制度风险 3)金融工具的种类
(1)票据,指依法发行的,又自己无条件支付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2)股票,
股票,是股份公司发给投资者,作为入股凭证的一种有价证券。股票表明投资者对公司的净资产拥有一定的股权,并表示股票的权益人为公司的股东;
股票的特征:①本金的非返还性②报酬的剩余性③清偿的附属性④权属的所有性;
(3)债券, 债券,是债务人向债权人借款,并承诺在将来预定时间向债权人偿还本金和利息的一种债权债务凭证;通常债券发行人是债务人,债券投资者则是债权人; 债券的特点(与股票相比),①赎回性② 清偿次序上的优先性③转换性④税前付息; (4)衍生金融工具,(1)期货(2)远期利率协议(3)期权; 3、金融市场
1)金融市场,是进行货币借贷、办理各种票据和有价证券买卖的场所或领域,是金融活动产生的中介,是国家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2)金融市场的特征,
(1)金融市场交易的不是一般商品,而是特殊商品-----货币;
(2)金融市场交易者之间产生的关系不是单纯的买卖关系,而主要是借贷关系; 3)金融市场的功能,(1)融通资金,调节资金供求(2)促进资金的积累(3)实现资金的有效配置(4)分散和转移风险,提高金融工具的流动性和安全性(5)信号系统功能 4)金融市场的种类,
货币市场(短期信贷市场,短期证券市场,贴现市场),资本市场(银行中长期信贷市场,证券市场),期货期权市场(金融期货市场,金融期权市场),外汇市场; 4、金融机构,
1) 金融机构,是经营金融业务的经济组织,是为储蓄者提供他们所希望得到的金融资产,
或为投资者提供用以购买商品(劳务)等金融支持的中间媒介。 2) 金融机构的种类, 银行金融机构,(中央银行,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投资银行) 非银行金融机构,(保险公司,信托公司,金融租赁公司,投资基金公司,财务公司,合作金融机构),国际金融组织,(国际货币基金组织(IMF),世界银行(WB)), 5、金融法
1)金融法,指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金融关系,指金融机构相互之间以及金融机构与其他社会组织、个人之间,在货币流通过程和信用活动中产生的社会关系以及国家机关对上述社会关系实施调控与监管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
2)金融法的渊源,即金融法的表现形式。
宪法;金融法律;金融行政法规;金融行政规章制度;法律解释;国际条约; 3)我国的金融法体系:
银行法;货币法;证券法;票据法;信托法;保险法;投资基金法;期货法;融资租赁法; 5、 金融法律关系
1)金融法律关系,指金融法在调整人们金融活动过程中所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包括金融管理关系和金融业务关系; 2)金融法律关系的特点:(1)双方的法律地位具有不平等性(2) 双方享有的权利和赋予的义务具有法定性(3)双方的权利和义务不存在等价有偿性(4)金融管理部门的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1)资金融通双方的法律地位平等(2)融资双方的权利义务具有等价有偿性 3)构成:
(1)主体,是指在金融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主体具体包括:①金融机构②法人,非法人组织,自然人;(金融机构外的一般法人,非法人组织)③国家。(不涉及公权力,仅作为一般的民事主体而参加金融活动)
(2)客体,是与金融活动相联系,反映金融法律关系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的具体内容。金融法律关系的客体主要有货币、资金、金融工具和行为,
(3)内容,是指金融法律关系的主体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4)金融法的基本原则,(1)稳定币值,促进经济增长(2)维护金融市场的秩序(3)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合法权益)(4)分业经营、分业管理原则;
二、中央银行法
1、中央银行,一个金融体系中居主导地位的,负责制定和执行国家货币信用政策,依法实施金融监管的国家机关,国家金融体系的核心,国家最高金融机构,储备银行,独享货币发行权,中央银行是中国人民银行; 银行法,是调整银行组织机构、业务经营和监督管理过程中发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法律性质,中央银行是公法人(中央银行是国家的政府机关); 中央银行是特殊的银行, 中央银行是发行的银行。 中央银行是政府的银行。(资金、组织、业务) 中央银行是银行的银行。(存款准备金、 再贴现、最后贷款人、清算服务) 2、中国人民银行的法律地位
(1)中国人民银行是中央银行(2)中国人民银行接受国务院的管理(3)中国人民银行接受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监督(4)中国人民银行与其他金融机构之间是服务的关系(5)中国人民银行不与其他单位和个人发生服务关系; 3、中央银行的组织机构,
1)决策机构(美联储委员会、英格兰银行董事会) 2)咨询机构 (中国货币政策委员会)
3)职能机构 (各司级机构,如货币金银司、国库司等) 4)分支机构
中国人民银行的组织机构, ①行长。(行长负责制)
总理提名,人大决定;人大闭会期间,常委决定,主席任免。(副行长由总理任免) ②货币政策委员会(不是决策机构,而是咨询与顾问机构)
③分支机构设置,在不设分行的省会市设置专员办,总行,按区域设置分行(9个),在地、市级设置中心分行,在县级设置支行, 中国人民银行的财务会计制度
独立的财务管理制度,纳入中央预算,接受国务院的监督,利润上缴,亏损拨款弥补 二、商业银行
1、商业银行,货币银行学的角度看,指能够经营存款业务以及其他综合性业务的银行;从法律的角度看,指依照《商业银行法》和《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2、商业银行的设立 1)设立条件,
①符合规定的公司章程;
②符合《商业银行法》规定的注册资本(最低十亿、一亿、五千万); ③有具备任职专业知识和业务工作经验的董事长(行长)、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④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
⑤有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和与业务有关的其他设施; 2、商业银行的设立程序
初步申请,正式申请,审查批准,核发营业执照,公告, 3、商业银行的变更 商业银行的变更,指商业银行依法设立后,在经营过程中由于某些原因所进行的有关事项的变更;
包括单位变动和高级管理人员的变动,普通公司变更不同的是商业银行的变更要报经中国人民银行的批准;
4、 商业银行的业务准则,
① “三性”原则(流动性、安全性、效益性)和 “四自”原则(自主经营、自担风险、
自负盈亏、自我约束;
② 业务往来原则,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
③ 业务规则原则,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原则和坚持自主放贷和依法收贷原则; ④ 守法原则;
⑤ 竞争原则:公平竞争原则; ⑥ 依法接受监管原则; 5、商业银行的终止,
商业银行的终止,是指商业银行出现解散、被撤销和被宣告破产等法律规定的情形,消灭主体资格的法律行为; 包括,商业银行解散,(分立解散,合并解散,章程行为解散) 商业银行撤销,
商业银行破产,①经中国人民银行同意,人民法院才能宣告破产; ②清算组须有中国人民银行参加;
③ 个人储蓄存款的本金和利息支付优先于一般债权人支付; 6、商业银行的接管, 商业银行的接管,是中国人民银行对商业银行进行监督和管理的一种手段,是在商业银行已经或者可能发生信用危机时采取的对其整顿和改组的措施,
中央银行接管决定的内容,被接管商业银行的名称,接管理由,接管组织,接管期限(最长不超过两年),
7、商业银行的业务,
资产业务,负债业务,中间业务, 三、票据法
1、票据,指依法发行的,又自己无条件支付或委托他人无条件支付一定金额的有价证券; 票据的特征,(1)设权证券,经出票而产生(2)文义证券,依票据义文而定, 票据法,票据的种类、签发、转让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 票据法律关系,有关当事人之间设立、变更或消灭票据上的权利义务而表现的一种票据债权债务关系,包括票据关系和非票据关系;
内容是持票人(债权人)的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2、票据行为,
设立、变更或消灭票据法律关系的合法活动。包括出票、背书、承兑、参加承兑、保证、涂改、禁止背书、付款和参加付款等活动; 1) 出票,签发票据,并交付给收款人; 2) 背书,在背面或者粘单上记载并且签章; 3) 承兑,承诺在到期日支付汇票金额; 4) 保证,债务由之外的第三人表示担保;
付款,票据债务人在规定期间内将票据金额的款项支付给持票人的行为;
付款的程序,提示付款和支付票据; 提示付款,出示票据,请求付款;
票据行为的条件,行为能力,意思真实,内容合法,
票据权利,持票人向票据债务人请求支付票据金额的权利,包括付款请求权和追索权, 1) 对票据的权利自票据日期起2年,见票即付的自出票日起2年, 2) 对支票的权利自出票日起6个月, 3) 自被拒绝之日起6个月, 4) 自清偿日或诉讼日起3个月, 3、 票据的瑕疵和抗辩
票据的瑕疵,影响票据的效力,包括票据的伪造、变造、涂销; 伪造,签章的伪造;变造,无权变更权利;
票据的抗辩,提出一定合法事由以拒绝对方行使权利,包括对物的抗辩和对人的抗辩; 4、 汇票,出票人签发的,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或者在指定日期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分为银行汇票和商业汇票;
本票,出票人签发的,承诺自己在见票时无条件支付确定的金额给付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支票,出票人签发的,委托办理支票存款业务的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在见票时无条件支持确定的金额给收款人或持票人的票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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