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众筹的发展及其风险管理

2020-03-14 来源:易榕旅网
众筹的发展及其风险管理

作者:段逸群

来源:《时代金融》2020年第26期

摘要:本文通过研究国内外众筹业的发展现状、模式及特点,尤其是股权众筹的潜在风险类型和导致风险产生的原因,为促进众筹平台的规范和完善提出法律监管的建议和针对性对策,从而促进市场资源的合理运用,对于带动创新性企业的发展、提高经济活力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互联网众筹 ;众筹的分类 ; 风险管理 ;市场监管 一、众筹的概述

众筹是指用团购加上预购的形式,向群众募集项目资金的模式。本文探讨的众筹为互联网众筹。互联网众筹是互联网金融的一个部分,参与主体主要由发起人、投资人和众筹平台三者构成,众筹平台作为独立金融中介人提供金融服务,收取一定的佣金作为利润的主要来源。当前互联网众筹主要可分为公益类众筹、债权类众筹、回报类众筹和股权类众筹。

公益类众筹,顾名思义是出资人不获得商品或资金回报的一类众筹,即无偿捐赠的一种模式,基础法律关系为赠与,此时融资者没有向出资人提供任何回报的义务。公益众筹的资金规模较小,包括健康、教育等方面的项目,近年来发展飞速,拓宽了非盈利性慈善机构的资金来源。2015年,我国公益众筹项目的数量达到了2014年的近三倍,筹款总额和支持人数都有巨大的增长。

债权众筹是指投资者和融资者达成协议,投资者支付一定数额的资金获得该项目或者企业的债权,并在未来得到本金加利息作为收入,即通俗意义上的P2P网贷。 在债权众筹模式下,交易双方形成了借贷关系。

回报众筹又称商品众筹或奖励众筹,在形式上类似于预售式众筹,发生在产品投入生产之前,多应用于电影、音乐、服装等创新项目。融资者在平台发布项目企划和创意方案吸引用户,并将融得资金投入于产品生产,用户可能会得到非资金形式的回报或者奖励,例如项目产品、纪念品。

股权众筹是指公司出让一定比例的股份,基于互联网渠道面向普通大众投资者,投资者投资后持有股份,在未来获得收益的一种众筹模式。我国于2013年正式诞生第一例股权众筹案例,2014年出现第一个有担保的股权众筹项目。中国股权众筹发展尚未成熟,部门监管和法律法规还不完善,投资程序中潜在的风险不易被识别,消费者的利益很难保障。 二、众筹面临的风险及原因 (一)信用风险

众筹的信用风险主要源于两个方面:众筹平台的信用风险、项目方的信用风险。从众筹平台的角度来说,首先平台自身可能存在非法筹资和诈骗等违法行为,这将直接导致项目融资失败和出资人无法收回资金的后果。其次,众筹作为一個新兴的、暂未成熟的融资渠道,平台缺乏一套完整信用评级体系,且社会总体征信系统较为落后,各部门间信息共享和信息利用率都较低。从筹资人的角度来说,作为众筹项目的起点,发起人可能会提交伪造或不完整的信息。借款人为了获得较多的资金,可能会放大产品性能和企业资质,虚构项目信息吸引投资者。在债权和股权型众筹中,这种情况可能导致出资人无法收回或只能收回部分本金和股利。 (二)运营风险

运营风险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即流动性风险和坏账问题。在债权类众筹中,债务人会将长期借款标的拆成短期,大额资金拆成小额,即拆标的现象,把债权分配给不同的投资者,一旦有债务未及时偿还会引发资金链断裂,导致资金运转受阻。其次,由于我国资本市场不发达,投资者缺乏应对风险的能力,自有资金较少,资金链断裂时会导致投资人大量提现,形成严重的恶性循环,更难化解流动性风险。

坏账是指企业无法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极小的应收款项。由于发生坏账而产生的损失,称为坏账损失。由于经营杠杆和财务杠杆的存在,一旦发生坏账损失,可能会导致证券价格,从而使投资人受损。 (三)法律风险

从整体上看,互联网众筹存在的法律风险主要有三点:首先是非法集资的风险,大多数债权类众筹都采用债权转让的模式,其中平台可能会形成资金池,有非法集资的可能性,包括平台本身的非法集资行为和借款人利用平台进行非法集资。其次是代持股风险,代持股风险主要存在于股权类众筹中。股权众筹的筹资额相对较小,因此股东人数可能会限制项目的成功与否。代持股的众筹模式虽未涉嫌违法,但可能会损害投资者的相关利益。最后是知识产权风险,知识产权风险主要存在于回报类众筹中。在此类众筹模式下,项目人主要是售卖自己的产品创意,在平台进行众筹的过程中,由于发布的产品不是正在申请专利的产品,并不受知识产权保护,在项目众筹的过程中对创意进行盗用并在项目完成前销售产品,导致原项目失去大量潜在用户。

(四) 技术风险

技术风险包括产品技术风险和非标准化风险。首先是产品技术风险,由于众筹项目的产品大多为未完成的产品,还处于研发阶段或者实验阶段,消费者对于产品的质量不完全了解。当代社会科技进步十分迅速,信息更替和新技术的产生使得产品生产周期变短,产品技术的生命周期也大大缩短,融资者若将发起的项目进行技术替换或更新,直接导致项目价值减少,也将会使得投资人承受或多或少的损失。其次是非标准化风险,虽然各类众筹平台已经建立起独立的项目申请、审核流程以及标准模式,但项目能否上线的主要依据依然是团队的经验判断。众筹平台决定项目存在风险的大小、信用评价等级、金额设定大小,因此弹性空间的可操控性强。

三、众筹的风险管理对策 (一)信用风险的管理

防范信用风险,包括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尤其需要完善信息披露制度。众筹市场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网络虽有其交易快捷便利的特点,但欺诈风险同时尤为明显,建立完善的信息

披露制度,不仅可以防止项目发起人对消费者的欺骗行为保护其利益,更能促进互联网信息资源的共享,提高资源利用率。完善信息披露制度要求强制性披露信息,将披露信息作为项目发起人的义务之一,使信息完整成为发起项目的绝对必要条件。 (二)运营风险的管理

众筹平台在整个众筹交易过程中类似于金融中介的角色,项目融资成功后平台才会将部分资金交于融资人,期间大量资金被暂时存放于平台内部,很可能被平台进行挪用,造成损失。将资金交于第三方机构托管,而非平台本身控制资金的流动,让代理机构对项目资金进行收取和发放,能有效避免因资金挪用导致的投资者和融资者利益受损,提高平台资信状况,吸引更多投资者。

(三)技术风险的管理

1.合理设置准入门槛。当前互联网众筹平台中项目质量良莠不齐,主要由于众筹市场准入门槛较低,对企业和项目本身抗风险能力识别困难,问题项目的存在会扰乱整个互联网金融行业的秩序,给平台和出资人造成或多或少的损失,因此必须严格设置市场准入门槛。 2.完善市场退出机制。首先建立差异化的退出机制,对不同的众筹平台设立不同的退市制度,根据平台自身的特点予以“量身定制”,避免制度的单一化和过度标准化。其次,平台遇到经营困难的情况下应给予主动退市权,向监管部门提出申请,退市使可利用并购或者清算的方式。

(四)法律风险的管理

互联网众筹平台一直处于监管真空的状态,众筹模式相关的法律法规依旧不完善,促进互联网金融发展的规范,要建立多部门协同监管机制,不要让众筹模式游走在法律的边缘。众筹模式和民间借贷的差异性在于陌生人之间的借贷和以熟人为基础的交易模式,这就决定众筹的风险性必然不同于其它互联网金融模式,监管部门要“因地制宜”,各部门间取长补短,达成信息的共享和联合监管机制。保护投资者和消费者的利益是互联网金融的首要目标,对于众筹这个新兴行业来说,中国依旧在探索一条适合国情的特色道路,但前途未卜。 作者系安徽大学金融硕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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