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宅(小区)电气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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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小区)电气设计
25.1.1 本章适用于城镇普通及康居住宅的电气设计,住宅电气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强制性标准的规定。
25.1.2 普通住宅套型按居住空间个数和使用面积分为一、二、三、四类。
25.1.3 康居住宅分为:基本型(1A) 、提高型(2A) 、先进型(3A)
25.1.4 住宅电气设计应与国家同期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
25.1.5 住宅电气设计一般包括:供配电系统;电力、照明系统;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系统;安全防范系统;通信网络系统;信息网络系统;建筑设监控与管理系统;家庭智控制器;线路敷设及防雷、接地等。
25.2 负荷等级
25.2.1 住宅楼的负荷等级应遵守本规范第 3 章3.2.2 常用用电负荷分级的规定,消防电梯、应急照明等消防用电设的负荷等级应符合消防电源的供电要求。
25.2.2 建筑装修标准高和设有空调系统的高级住宅、19 层及以上普通住宅的消防供电系统应按一级负荷要求设计。
25.2.3 10 层至 18 层的普通住宅的消防供电系统应按二级负荷要求设计。
25.3 供配电系统
25.3.1 供配电系统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
1 住宅小区的 10kV 供电系统宜采用环网方式。
2 住宅小区的 220/380V 配电系统,宜采用放射式、树干式、或是二者相结合的方式。
3 住宅小区供电系统宜留有发展的用回路。
4 住宅小区内重要的集中负荷宜由变电所设专线供电。
5 住宅供电系统的设计,应采用 TT、TN-S、TN-C-S 接地方式,并进行总等电位联结。
6 每幢住宅总电源进线断路器,应同时断开相线和中性线,应具有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功。
剩余电流动作值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
1)当住宅的电源总进线断路器整定值不大于250A 时,断路器的剩余电流动作值宜为 300mA。
2)当住宅的电源总进线断路器整定值为250~400A 时,断路器的剩余电流动作值宜为 500mA。
3)当住宅的电源总进线断路器整定值大于400A时,宜在总配电柜的出线回路上分别装设若干组具有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功的断路器,其剩余电流动作值按本款1)、2)项设定。
4)消防设供电回路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不应作用于切断电源,只应作用于报警。
5)电源总进线处的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的报警除在配电柜上有显示外,还宜在小区值班室设声光报警。
7 住宅小区路灯的供电电源,宜由专用变压器或专用回路供电。
8 供配电系统应考虑三相用电负荷平衡。
9 单元(层)应设电源检修断路器一个。
10 只有单相用电设的用户,其计算负荷电流小于等于40A 时应单相供电;计算负荷电流大于40A 时应三相供电。
11 当每户住宅采用单相供电时,进户的微型断路器应采用两极;当采用三相供电时,进户的微型断路器应采用三极。且应设置自复式过、欠电压保护器。
12 电度容量应按用电负荷标准选择。电度宜选用带有远传通信功接口的产品。
13 电度应按当地供电部门有关规定安装。当采用自动抄收数据远传的电度时,安装位可由工程设计决定。
14 电度后宜装设断路器。
25.3.2 多层住宅
1 电源引入
1)多层住宅小区应分区域设置若干户外 10/0.4/0.23kV 预装式变电站(带环网柜)。低压供
电以住宅楼单元为供电单元,从户外变电站至单元总电源箱采用等截面电缆供电。
2)多层住宅宜采用树干式供电,并宜采用电缆埋地进线,进线处应设有电源箱,电源箱可选用室内型或室外型。
3)底层有商业设施的多层住宅,住户与商业设施宜分别引入电源并设置电源进线开关,商业设施的电度宜安装在各核算单位,或集中安装在共电箱内。
2 配电系统
1)多层住宅的垂直干线,宜采用三相供电系统。每户宜采用单相配电方式。
2)多层住宅的配电系统宜按下列原则设计:
—采用树干式或分区树干式系统,向各层配电小间或配电箱供电;
—采用放射式或与树干式相结合的系统,由层配电间或配电箱向本层各住户分配电箱配电。
3)住宅的楼梯照明、有线电视系统、访客对讲系统等用电源,宜单独装设电度。
4)寓式单身宿舍及有计费要求的单身宿舍,宜设置电度。
25.3.3 高层住宅
1 电源引入
1)高层住宅在底层或地下一层设 10/0.4/0.23kV 户内变电所或预装式变电站(带环网柜)。
2)十八层及以下住宅,视用电负荷的具体情况可以采用放射式或树干式供电系统,电源柜设在一层或地下室内,电源柜至室外宜留有不少于2回路的用管,管径为100~150mm, 照明、电力及应急电源应分别引入。
3)十九层及以上住宅,宜由变电所设专线回路采用放射式系统供电,电力、照明及应急电源宜分别引入。
2 配电系统
1)向高层住宅供电的垂直干线,应采用三相供电系统,视负荷大小及分布状况可以采用如下形式:
——插接母线式系统,宜根据功要求分段供电;
——电缆干线系统,宜采用预制分支电缆;
——应急照明可以采用树干式或分区树干式系统。
2)高层住宅每户宜采用单相配电方式。共走廊、楼梯间、电梯前室等处照明电源,有线电视系统、访客对讲系统等共电源,宜单独装设电度。
3)住户电度宜集中安装在每层配电间内。
25.3.4 别墅群区
1 电源引入
1)别墅群区宜分区域设置 10/0.4/0.23kV 户外预装式变电站(带环网柜)。
2)别墅群区宜采用树干式或树干式与放射式相结合的方式供电,低压供电以别墅为供电单元采用电缆进线,进线处应在室内或室外设置电源箱。
3)对用电负荷较大,离小区变电站较近的别墅,也可采用放射式供电。
2 配电系统
1)别墅的配电,应根据用电负荷的大小决定配电方式,当每户用电负荷为 12kW 及以下时, 宜采用单相配电,选用单相电度;当每户用电负荷超过 12kW 时,宜采用三相配电,并应考虑单相负荷的平衡配置,选用三个单相电度。
2)别墅住户的配电箱宜安装在一层或便于检修的地方。
3)别墅的内部庭院照明应由住户配电箱供电。
4)别墅区的室外共照明及其他共用电由小区变电站供电。
25.4.6 照明
1 照明设计应适应住宅建筑功多样、灵活多变的发展需要。
2 照明设计应根据使用性质、功要求和使用条件,分别选取适宜的照度,照度标准应符合相关的国家规范。
3 住宅(小区)的共走道、走廊、楼梯间应设人工照明,除高层住宅的电梯厅和火灾应急照明外,均应安装节型自熄开关或设带指示灯(或自发光装置)的双控延时开关。
4 高层住宅火灾应急照明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十九层及以上高层住宅的疏散走道和安全出口处,应设疏散指示标志。十层至十八层高层住宅可不设疏散指示标志。
2 )十二层至十八层高层住宅的疏散楼梯间、电梯前室应设备用照明。备用照明灯具可安装在门口上方,底也距门口200mm,并宜标注楼层号。
25.5 配电设备
25.5.1 每户应配置一块电度、一个配电箱(分户箱)。每户电度宜集中安装于电箱内(自动收数据远传系统的电度可除外)。电度的安装位置应符合当地供电部门的要求。
25.5.2 住宅配电箱(分户箱)宜设在住户走廊或门厅内便于检修、维护的地方。
25.5.3 住宅配电箱(分户箱)内应配置有断路器保护的照明供电回路、一般电源插座回路及空调、电炊具、电热水器等专用电源插座回路。厨房电源插座和卫生间电源插座不宜同一回路。除壁挂式空调器的电源插座回路外,其他电源插座回路均应设置剩余电流动作保护装置。
25.5.4 电源插座的安装位置应考虑用电设(电视、电话、计算机、电冰箱、空调等)使用方便。住宅内电源插座宜暗装,一般插座、柜式空调器插座底边距地 0.3m;壁挂式空调器插座、抽油烟机插座、电热水器插座底边距地不低于 1.8m。
25.5.5 电源插座底边距地低于 1.8m 时应选用安全型插座。
25.5.6 灯具的选择视具体房间的功而定,宜采用直接照明和开启式灯具,并宜选用节型灯具。
25.5.7 卫生间、浴室等潮湿且易污场所宜采用防潮且易清理的灯具。
25.6 配电线路
25.6.1 配电线路的选择、保护及敷设方法应遵照本规范第 7 章及第 8 章的有关规定。
25.6.2 电气线路应采用符合安全和防火要求的布线方式,住户室内配电线路宜采用暗敷设。导线应采用铜线,住宅单相进户线截面不应小于10mm2,三相进户线截面不应小于 6mm2。
25.6.3 一般分支回路导线截面不应小于2.5mm2,柜式空调器、电热水器等电源插座回路应根据实际情况选择导线截面。
25.6.4 单相电源回路的中性线应与相线截面相等。
25.7 住宅(小区)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
25.7.1 住宅(小区)火灾自动报警及联动控制的设计除符合本规范第 13 章规定外,尚应符合国家标准《火灾自动报警设计规范》GB50116 的有关规定。
25.7.2 不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住宅厨房,宜安装可燃气体泄漏报警装置,并就地发出声光报警信号。康居先进型(3A)住宅的气体漏报警时应自动切断气源、打开排气装置并向住户及小区管理中心报警。
25.7.3 十九层及以上的高级住宅和多层高级住宅,应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设计规范》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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