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长效机制,落实隐患排查治理主体责任,强化监管考核,根据《安全生产法》、《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16号)、《企业安全生产风险公告六条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70号)《枣矿集团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全隐患实行分级管理,逐级落实,明确专业排查验收、单位整改治理、安监监督考核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体系,重点加强现场生产流程中的安全行为管控,做到排查全面、治理彻底、验收严格、监督到位,安全隐患防范细化到班组、岗位。
第三条 安全隐患实行分类治理,对人的不安全行为、物的不安全状态和管理上的缺陷等可能导致事故发生的安全隐患,加大措施进行系统防治。同时,要建立健全公司隐蔽性致灾因素治理机制,做到定期排查、快速整治、严格督察。
第四条 安全隐患按危害程度、整改难易、工程量大小分为三级:
(一)A级安全隐患:《工贸行业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17版)》《重大火灾隐患判定方法-(GB 35181-2017)》所列的安全隐患,以及其它危险性较大、发现后一时难以整改、需要列入治理计划或局部停产治理、依靠公司自身力量难以整改消除的隐患。
(二)B级安全隐患:危险性比较严重,有可能导致人身伤亡或造成较大经济损失,治理难度及工程量较大,需公司解决或集团公司协调解决的隐患。
(三)C级安全隐患:危险性较轻,治理难度及工程量较小,部门、车间、班组及专业部室能够解决的隐患。
第五条 严格重大隐患挂牌公示制度。必须在有A、B级安全隐患的场所、岗位和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标志,标明隐患内容、危害程度、治理措施、治理责任人、治理期限及应急措施等内容。
第六条 建立预防安全隐患产生的工作机制,在生产活动开始前和安全条件、生产系统、设施设备等发生较大变化时,组织安全、生产和技术等部门对涉及到的作业场所、工艺环节、设施设备、岗位人员等进行安全评估,对可能存在的危险因素进行全面风险辨识,识别可能导致安全隐患产生的危险因素,并制定针对性的预防措施,纳入双重预防体系分解落实到每个工作岗位和作业人员,预防安全隐患产生。
第七条 建立健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体系,事故隐患分级管控标准和机制,风险辨识和事故隐患的排查治理、记录报告、安全监控、督办验收等工作机制,信息管理体系,资金保障、通报监督、教育培训、考核奖惩等保障制度;逐级建立并落实从主要负责人到每个员工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责任制。
第八条 各单位对排查出的安全隐患,按照安全隐患等级进行登记,建立安全隐患信息档案,并按照职责分工实施防控治理,实现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闭环管理。
第九条 成立以主要负责人为组长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设立安全监察部为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办公室,建立资金使用专项制度,保证安全隐患排查治理所需的资金投入。
第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公司范围内安全隐患排查治理。
第二章 明确职责
第十一条 公司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防控的责任主体,董事长、党委书记对本公司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全面负责;安全生产副总经理负责对安全隐患排查、报告和治理措施的制定和落实分管专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分管领导或专业副总工负责落实分管专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车间、部室负责人对各自分管范围内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有直接管理责任。
第十二条 安全监察部是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监督部门,对安全隐患治理的过程进行全面监督。安全监察部部长对公司安全隐患治理负监督监察责任。
第十三条 各相关专业部室负责本专业A、B级和上级部门检查及公司级组织的综合性、季节性、专业性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过程的督促、指导和治理完成后的验收工作,并负责车间、部室安全隐患的备案审核。生产管理部负责各车间生产系统的隐患排查验收;设备管理部负责全公司设备设施、特种设备、环保治理、工程建设、雨季“三防”等隐患排查验收;研发中心负责安全技术规程、原辅材料、工艺技术的安全隐患排查验收;质量管理部负责产品质量过程监管、实验室的安全隐患排查验收;武装保卫部负责消防及易燃易爆物
品、厂内交通安全隐患排查验收;市场营销中心负责成品储存、物流安全隐患排查验收;供应部负责物资安全隐患排查验收;后勤中心负责物业后勤、食品、卫生防疫、土建工程安全隐患排查验收。
第十四条 安全监察部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负监督监察责任。负责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验收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工作。
第三章 方式程序
第十五条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依照“五级五步”隐患防控体系,把隐患排查治理延伸到各个岗位和每个职工,形成从岗位、班组、车间、专业部室、公司的五级排查治理体系。发现重大事故隐患时,要立即停止区域内所有作业活动,撤出作业人员。
(一)第一级,岗位安全隐患排查
1.职工进入岗位后,要对本岗位和相关岗位的安全状况进行排查(包括本人安全状态、岗位范围内存在的隐患等),排查出的隐患如实汇报给班组长和安全员,在班组长的安排下进行整改,经安全员和班组长验收后方可工作。现场岗位操作工应将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记录在《岗位隐患排查治理管理台账》上。班组必须将岗位安全隐患排查整改结果纳入对岗位工的安全考核。
2.各岗位职工要强化自律意识,操作过程中必须做到安全确认、正确站位、手指口述、五描述一操作和岗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凡不按此操作的,一经查出一律按“三违”处理。
每一名岗位工要时刻做到“五问五做”,即一问岗位环境安全吗?做到岗位隐患防控到位;二问站位正确吗?做到安全站位;三问操作规范吗?做到手指口述、五描述一操作,按标准流程操作;四问违章作业了吗?做到按章操作;五问自身安全吗?做到自我警醒,确保自主保安。
(二)第二级,班组动态安全隐患排查
1.班前、班中、班后,值班长对当班班组所辖范围内的安全隐患进行全面排查,并记录在《班组动态隐患排查治理记录表》上,并填写现场安全隐患公告牌板,向现场人员通报,落实整改责任人,组织本班组力量及时整改,整改结果必须记录到本班交接班记录本上,并向现场人员通报。排查人、整改人、验收人必须在《班组动态隐患排查治理记录表》上签字。本班未整改完成的安全隐患,对下一班要现场交接清楚,做好记录,并向部门车间值班人员汇报。
2.班组必须坚持班前会制度,认真排查本班薄弱人物,分析现场可能出现的隐患,将不安全的因素消除在岗前。对身体、情绪异常或其他不正常状态的人员,要根据情况采取强制休班、休养或现场监护等措施。
3.各车间部室必须将班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结果纳入对值班长和班组的安全考核。
(三)第三级,车间级安全隐患排查
1.各车间部室每天由管理、技术等人员对作业区域进行隐患排查,车间主任对上级检查、部室检查、公司排查的各类安全隐患进行落实治理;通过班前会、隐患整改看板等形
式,及时向本部室车间职工通报,并进行分类汇总保存。
2.各车间部室每周对所辖范围内的安全隐患进行综合排查,排查及治理完成情况报安监站审查备案。
(四)第四级,专业部室综合安全隐患排查
专业部室实行旬安全隐患排查制度,每旬末将本旬安全隐患的治理情况及排查的下旬安全隐患、治理措施、整改责任人等填表后,分别报安全监察部、分管领导或副总工。
(五)第五级,公司级综合安全隐患排查
1.每月18日前,由安全副总经理组织召开一次安全隐患排查治理会议,根据下月的生产作业计划,排查公司范围内是否存在重大安全生产隐患,以及生产系统、劳动组织、安全装备、设备运行状态、技术管理、安全生产管理、人的行为等方面存在的安全隐患问题;制定治理措施,明确治理部门、责任人、时限和资金,并对当月隐患治理情况进行总结。
2.隐患治理前,无法保证安全或隐患治理过程中出现险情时,应撤离危险区域作业人员,并设置警示标志。
3.建立防范防洪、防雷电、防雨淋等自然灾害引发事故的工作机制,制定针对性措施和应急预案,并加强预警,做好应急救援工作。
第十六条 严格隐患排查治理责任确认制,所排查的隐患必须经公司董事长、总经理、
安全副总经理、安监部部长、排查人、治理负责人“六签字”。
第五章 报告审查
第十七条 安全监察部对安全隐患治理工作加强监督检查,并做好A、B级安全隐患治理的建档、备案、上报等工作级。A级安全隐患在向集团公司申报备案的基础上,必须制定应急预案,并明确专人负责。
第十八条 公司每月分别召开隐患排查治理会议,对各专业上报的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审核,形成审查纪要,向公司主要负责人汇报;将审查通过的隐患排查治理材料及会议纪要于每月20日前报集团公司,明确专业负责人、监督责任人后反馈给各专业部室。安监部在公司月度安全办公会上进行通报,并报能源集团安监局。
第十九条 各专业部室接到政府部门或集团公相关处室反馈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审查结果后,应及时报安全监察部,安全监察部进行汇总,形成单位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意见,下发各车间、部室,单位公示,存档备案,并于每月20日前上报集团公司安监局。
第六章 治理验收
第二十条 制定完善的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建档监控制度,建立健全验收机制,安监部负责监督安全隐患治理验收,做到A级隐患治理“六落实”,即:整改责任、措施、资金、期限、应急预案和监控六落实,确保安全隐患治理成效。
第二十一条 按照责任分工和安全隐患类别,分头组织相关部门或人员落实治理措施。
A级安全隐患:安全隐患治理完成后,申报集团公司对口专业处室进行验收。
B级安全隐患:安全隐患治理完成后,由公司安全副总经理牵头组织安全监察部和各相关专业部室验收,专业部室填写验收单,专业部室、安全监察部备案,上报政府部门或集团公司对口专业科室确认销号。
C级安全隐患:安全隐患治理完成后,分管专业牵头组织相关部室验收,填写验收单,并确认销号,由各车间、部室建立验收台账。
A、B、C三级安全隐患治理工作实行验收人员签字负责制。每月由安全监察部汇总,向安全生产副总经理汇报、核查。
第二十二条 要分类建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验收台账,具体工作由专业部室负责落实,安全监察部负责监督检查,实行档案化管理,并做好安全隐患治理措施落实的原始记录。同时把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日常安全检查。
第二十三条 建立安全隐患统计分析和汇总建档制度,定期对安全隐患和治理情况进行汇总分析,及时发现安全生产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中出现的普遍性、苗头性和倾向性问题,研究制定预防性措施;并及时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和督办、验收过程中形成的电子信息、纸质信息归档保存。
第二十四条 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实行挂牌督办销号制度。所排查的A、B级安全隐患
必须进行公示,治理完成并经验收合格后方可销号。
第二十五条 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在车间厂区和公司宣传栏等醒目位置公布安全隐患举报电话,接受职工监督。对经核实的安全隐患举报,应奖励举报人。
第二十六条 要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日常安全绩效考核体系。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明确、落实,安全隐患治理工作完成良好,以及能够及时发现、报告和排除安全隐患的单位、个人给予奖励;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不明、排查工作不力、治理措施不落实,以及瞒报谎报安全隐患的,查明原因,追究责任部门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七条 将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纳入日常安全绩效考核体系。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明确、落实,安全隐患治理工作完成良好,以及能够及时发现、报告和排除安全隐患的单位、个人给予奖励;对安全隐患排查治理责任不明、排查工作不力、治理措施不落实,以及瞒报谎报安全隐患的,查明原因,追究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组织领导
第二十八条 成立安全隐患排查治理领导小组,由董事长党委书记任组长,班子成员副职任副组长,总经理助理、副总工程师、各职能部室负责人为成员。领导小组在安全监察部下设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办公室,安监部部长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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