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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友会章程

2024-07-28 来源:易榕旅网


广东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校友会章程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会名:本会定名为\"广东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校友会\"。

第二条 性质:本会是由广东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含其前身的广州土木水利工程学校、珠江水利学校、武汉水利学校、广州水利学校、广东水电学院、广东省水利电力厅干部学校、广东省水利电力技术学校、广东省水利电力学校)的校友组成,是一个非营利性的群众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在中国共产党的领导下,遵守国家政策和法规,在宪法和法律允许范围内开展活动; 密切和加强校友之间、国内外校友团体与母校之间的联系,继承和发扬母校的优良传统,共同为母校的发展和祖国的现代化建设贡献力量。

第四条 本会接受省教育厅、省民政厅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会址设在广东省广州市天寿路沾益直街广东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图书馆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主要业务是:

1、开展校友间的各种联谊活动。

2、向国内外校友和校友团体报导校友、校友会和母校的情况。

3、组织并做好校友回母校参观访问及校庆等活动的接待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是指:

1、曾在广东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含其前身的广州土木水利工程学校、珠江水利学校、武汉水利学校、广州水利学校、广东水电学院、广东省水利电力厅干部学校、广东省水利电力技术学校、广东省水利电力学校)就读二年以上的专科生、中专生、技工生、函授生、进修生;

2、曾在广东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及上述院、校工作过的正式教职员工;

3、曾受广东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及上述院校聘任的兼职教师。

第八条 本会会员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 拥护本会的章程;

2、 参加广东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校友会及校友分会活动;

3、 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第九条 会员权利:

1、凡本会会员,享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2、享有参加本会举办的各种活动;

3、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4、对本会工作享有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第十条 会员义务:

1、 执行本会决议;

2、 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3、 支持和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4、 支持和关心母校的发展,向本会提供信息、建议与意见;

5、 自觉维护和发扬母校的优良传统。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

第十二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1、制定和修改本会章程,制定会务纲要;

2、选举产生校友会理事;

3、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4、决定与校友工作有关的重大事宜;

5、代表大会召开期间,设大会主席团,负责主持会议,执行大会议程。

第十三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名誉理事若干人,会长一人,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若干人,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秘书若干人。

第十四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特殊情况下可由理事会决定提前或延期召开。

第十五条 代表大会由各地区校友分会选派代表参加(原则上各地区校友分会会长或秘书长为当然代表),名额由理事会商定。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本会的执行机构,代表大会闭会期间,在会长领导下,主持日常工作,负责执行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会务计划。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

1、 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2、 选举产生会长,副会长、正、副秘书长、常务理事,理事会有权决定罢免正、副会长,秘书长;

3、 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4、 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情况和财务状况;

5、 决定分会机构的增设与撤并;

6、 理事会有权决定聘请若干知名校友或社会贤达出任名誉会长、名誉理事。正、副会长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有2/3 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常务理事、理事、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爱国爱校;

2、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或校友中有较大影响;

3、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4、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刑事处罚;

5、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一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1、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

2、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3、 主持日常工作;

4、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二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1、 主持本会办事机构开展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2、 协助会长,副会长和各分会开展校友工作;

3、 处理其他日常事务工作;

4、 负责学院发展情况、校友会活动情况的通报。

第二十三条 本会工作人员,均属义务性质,不计报酬。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四条 本会经费来源:

1、 国内外校友和有关单位赞助;

2、 学院行政拨款。

第二十五条 本会财务由学院财务代管,并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财务会计资料必须符合财务制度,经得起检查。

第二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财务部门监督。来自任何渠道的资产都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

第二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和程序

第二十八条 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讨论表决,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二十九条 本会若因故停止活动,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三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三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广东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指导下成立清算小组,清理财产,处理善后事宜。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章程自 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二十三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粤水电学院校友群1 327325663

粤水电学院校友群2 162760121

粤水电学院校友群3 24578806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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