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监管问题及对策研究
小额信贷译自英文单词microcredit。小额贷款公司最早出现于20世纪80年代的孟加拉国。它的出现和推广不仅帮助许多农村低收入和城镇失业群体解决了创业和生活问题,也成为世界金融史上的一个里程碑。小额贷款公司其市场定位就是从事小额信贷业务。 一、我国小额贷款公司的发展现状
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初开始,农业银行、信用社、商业银行以及非政府组织等多家机构先后在部分地区开展小规模的小额贷款试验,主要着眼于尝试解决我国信贷资金扶贫工作中的一些突出问题。迄今为止20年来,小额贷款试验虽然缓解了中小企业及农民融资难的问题,但并没有完全解决低端金融市场竞争不充分的问题。
2005年10月开始,银监会和央行为了丰富我国金融生态系统,推出了小额贷款公司的试点项目。中国人民银行在陕西、四川、贵州、内蒙古、陕西五省(自治区)各选择一个县(区)进行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由央行再贷款承担风险处置责任。由此,私人资本投资的小额贷款公司开始在部分地区试点的出现标志着我国小额信贷进入探索商业性小额信贷机构的一个崭新的时期。
2008年以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规模、数量和服务形式进一步扩大。2008年5月4日,在认真总结第一阶段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经验的基础上,银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出台了《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银监发[2008]23号)等相关文件,指导各地开
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这标志着小额贷款公司发展的第二阶段全面推进。
到2010年6月为止,小额贷款公司已达1734家,贷款余额达到了1610亿元。今年头四个月内一个月平均成立100家,增加了400家,资金比年初增加了290亿元。其中数浙江省的发展得最好。2012年年初以来,全国小额贷款公司数额和贷款余额也呈快速增长趋势。
二、小额贷款公司能在我国快速发展的原因分析
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一种金融创新,最先是在国外发展起来,被移植到我国金融市场适应良好,并呈现出良好且快速的发展趋势,其主要原因在于:
(一)符合三农及中小企业贷款的需求
小额贷款公司能够在金融市场立足,并受到普遍欢迎并不是没有原因。资金缺乏的申请人到商业银行进行贷款都需要提供抵押物,以保证其将来能够还款。另一方面是商业银行的贷款程序一般较为复杂,这往往成为了急需资金的申请人的障碍。而小额贷款公司发放贷款手续简便,并且不需要抵押物,于是便应运而生。 (二)满足了丰裕的民间资本的投资需求
据权威资料显示我国民间存在大量的资金资本,仅浙江省的民间资本就不少于1万亿元。这就造成民间资本找不到出口,人民群众手中握有大量的金钱却没有合适的投资机会,而中小企业及农场主则因为没有足够的抵押物或者信誉不足而不能够从商业银行拿
到贷款,造成了“盈”跟“不足”之间的矛盾。小额贷款公司恰恰在这二者之间架起了一座桥梁。 三、小额贷款公司监管所面临的风险
小额贷款公司目前在我国还处于试运行的初始阶段,许多制度还不规范,它的经营范围相较于其他商业银行而言比较狭窄,例如小额贷款公司不能吸收公众存款。但其作为金融市场的一部分,其所具有的风险还是不容小觑。从法律方面来讲,我们主要要谈的还是对其监管所要面临的风险,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资金来源风险。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形式是公司,且不能吸收公众存款,因此其主要的资金来源是公司的自有资本,即公司股东所缴纳的股本,及来自不超过两个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融资资金。由于小额贷款的资金来源有限,而其业务主要是资金借贷,由相关法律法规可知允许小额贷款公司的利率在银行基本利率的4倍以下浮动,这是相当具有利润空间的。根据资本的逐利性,小额贷款公司可能为了获得更多的利润而采取非法集资等不为法律所允许的手段来聚拢更多能用来借贷的资金。 (二)资金投放风险。对小额贷款公司而言,控制贷款风险,降低呆坏账比率是其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第一大难题。目前,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和商业银行之间还不能实现客户信息的全面交流和合作,小额贷款公司对贷款人信用的了解主要是靠社会对其的评价以及小额贷款公司自身对其信用的评级。据小额信贷公司在中国的发展历史及其在中国金融市场的地位,它的评级系统是非常不完善
的,其可靠系数也非常低,这就使得小额贷款公司在资金投放方面的风险控制能力非常弱。
(三)资金回收风险。任何一家金融公司借贷利润的实现都在于能够回收资金,小额贷款公司作为金融公司的一种当然也不例外。然而中国的小额贷款公司往往在资金投放都很顺利的情况下,却在资金回收环节出现障碍。这个问题不容小觑,因为这关系到小额贷款公司能否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四)“高利贷”风险。说到“高利贷”人们的脑海里浮现的往往是中国封建社会里那种“食人血肉”资金借贷关系。但在现今中国的民间也普遍存在“高利贷”现象。这种“高利贷”的利率往往是银行同期利率的的几十倍。根据历史经验,“高利贷”这种非理性追求暴利的行为往往不利于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和金融秩序的稳定。《指导意见》规定小额贷款公司贷款利率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规定的上限(也就是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4倍),但这不能限制小额贷款公司同其他民间贷款组织一样通过变相的高额利率实现高利润。这种变相手段包括额外收费、利滚利等方式。在这样一种违规操作下,借款人的合法权益往往得不到保障,小额信贷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也就无从谈起,这不能不算是小额信贷金融市场监管的一个重大难题。
(五)“洗钱”风险。据央行统计,2007年全国涉嫌洗钱案件328起,涉及资金537亿元,350家金融机构被处罚,现阶段反洗钱形势仍较为严峻。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中国金融市场的一部分,被
引入中国的时间并不长,现阶段针对这种公司的法律规制并不多,国家监管更是谈不上。正是这种法律上的空白和监管上的缺失,为非法分子进行洗钱活动提供了绝佳的机会。因此小额贷款公司被用作洗钱的风险应是今后国家在这方面监管的一个重点。 (六)信用风险。前文已提到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有一部分可能来源于不超过两家银行的融资,这样,小额贷款公司和相关银行就成为了利益关联体,当小额贷款公司出现危机或信用风险时,则往往会将其本身应承受的风险转嫁到相关银行身上。
(七)市场道德风险。中小企业或三农企业急需用钱却不能从商业银行借到贷款,于是便催生出了小额贷款公司。然小额贷款公司在运营过程当中却不能很好地维系这种与中小企业和三农之间的互利互生关系。由于资本的逐利性,小额贷款公司往往会乘人之危(即借款人急需资金)违反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与借款人签订不平等合同,甚至违法收贷等方法获取不法利益。
从上述小额贷款公司存在的一系列风险,我们可以看到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是相当必要的,如果不能解决监管方面的问题,不仅当初引进这个制度目的不能达到,还可能引发一系列资金市场的问题甚至引起犯罪。在那些信贷发展较好的国家,小额贷款公司的定位、有关的监管主体及监管的法律体系都有着明确的规定。这对我国的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而言都是有益的借鉴。 四、小额贷款公司风险的监管对策
(一)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的属性
《指导意见》第1条规定:“小额贷款公司是由自然人、企业法人与其他社会组织投资设立,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贷款业务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拥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以全部财产对其债务承担民事责任。”我国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还做出了这样的规定,小额贷款公司在未取得相关批准的情况下,即没有获得银监会颁发的“金融营业许可证”时,其身份不能被算作是金融机构。这就使得小额贷款公司行使着金融机构之实,而无金融机构之名,因此国家有关金融机构监管的法律法规往往对其毫无作用。
(二)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主体
由相关规定我们可知,我国对小额贷款公司公司的定位是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其并没有被明确规定为金融机构。我国2003年修改的《商业银行法》加强了对金融机构商业行为的监管,但小额贷款公司并没有被列入监管的范畴,同时银监会的监管措施对其似乎也是收效甚微。现阶段在中国的大部分省内往往是省金融办公室联合当地工商局、公安局、发改委对其实施监管。这种“多头监管”的模式常常是分工不清,责任不明。换句话说,就是在某些区域常常出现各个部门齐上阵,导致政出多门,令监管对象无所适从,而在另一些区块则是大家都不去插手,出现监管的空白。这种“多头监管”的模式最终导致的是无监管状态。而后当出现问题,需要相关的部门出来的承担责任的时候,则往往是追诉无门。另一方面,由于金融监管任务的专业性与高难度,使得这些非专业的机
构往往难以承担此等“重任”而败下阵来,最终影响小额贷款公司在金融市场中为中小企业和三农服务的功用。因此明确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主体至关重要。
(三)出台对小额贷款公司监管的相关法律文件
自小额贷款公司被引入到中国,我国对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都是通过法律效力较低的决定、意见、通知的形式来进行的。而在这一金融制度发展较早的国家,小额贷款公司的属性、法律地位、经营范围和目标都是通过法律的形式明确规定的,我国在这方面的差距是明显的。当然我们不能期望有一套放之世界而皆准的规范能够既适用于这一金融制度发展较早的国家,又能够适用于我们国家。每个国家都有自己的特殊国情,中国也不例外。因此我们不能直接照搬这些国家的成规,而应根据我国的基本国情来制定相关的监管法律规则,已达到加快发展小额贷款公司,使其能够好的为中小企业和三农服务目的。 (四)优秀监管人才匮乏
小额贷款公司作为中国金融市场的一部分,需要按照国家要求配备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相关工作经验的工作人员来执行监管工作。据相关数据显示这一领域中往往优秀人才奇缺。出现这一现象的原因可以从中国人普遍的就业观念去解释。具有相当的学历及工作经验,大家都愿意去属于事业编制的金融机构,以获取更大的事业发展空间、更好的薪资及福利。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管领域往往不能提供这些,因而难以吸收到优秀的监管人才。同时小额贷款公司
在监管技术及设备上也是不能与事业编的金融机构相提并论。 (五)内部监管的完善
从哲学上来讲,任何外因都是通过内因发挥作用的。此原理应用在小额贷款公司上也不例外。如果小额贷款公司能够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建立风险事前防范、事中控制、事后监督及纠正的动态过程和机制,其顺利运行必将不在话下。从国外行之有效的经验来看,任何没有制约的权力都是容易腐败的,因此小额贷款公司应完善其内部管理机制,完善法人结构,依照现代公司的基本框架,实现所有权、经营权、监督权的分离。其次,应通过立法强化管理层的责任,建立责任追究机制。
(六)应建立银行业金融机构与小额贷款公司信息的交流制度 如前文所述,小额贷款公司无论是在资金投放方面的不利,还是贷款回收方面的失败很大程度上都是由于与银行金融机构存在信息交流不畅的问题,即信息不对称,而这往往又会引发道德风险。因此政府应给予小额贷款公司合法的信息利用的法律地位,以支持其控制自身风险。
高艳明(1982-),女,湖南省衡阳市人,上海大学法学院在读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民商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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