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提高项目执行效果,科学评价项目绩效,建立健全评价机制,制定本规章。 第二条 本规章适用于各类项目的绩效评价工作,包括但不限于政府投资项目、企业项目、科研项目等。
第三条 项目绩效评价原则:公开、公平、公正、客观。
第四条 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应遵循法律、法规、规章制度的要求,保证评价工作的规范性和科学性。
第五条 项目绩效评价应注重实效,对项目的实际效果进行全面评估,为项目改进提供依据。 第六条 项目绩效评价工作应充分调动项目参与方的积极性,促进项目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
第七条 项目绩效评价应遵循科学方法,采取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评价手段,确保评价结果的准确性和客观性。
第八条 项目绩效评价应建立绩效考核机制,对项目参与方的绩效进行评价和激励。 第二章 评价主体及职责
第九条 项目绩效评价主体包括评价单位、评价专家、评价委员会等。
第十条 评价单位是承担具体评价任务的组织机构或个人,应独立公正、专业科学地开展评价工作。
第十一条 评价专家是具有专业知识和经验的评价人员,应按规定参与评价工作。 第十二条 评价委员会是监督和指导评价工作的组织机构,由相关部门和专家组成,负责监督评价工作的进行。
第十三条 评价主体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组织评价工作、确定评价标准、收集评价数据、编制评价报告等。 第三章 评价程序
第十四条 项目绩效评价程序分为自评、外评、公评三个阶段。
第十五条 自评阶段由项目参与方自行开展评价工作,包括确定评价对象、制定评价标准、收集评价资料、编制评价报告等。
第十六条 外评阶段由专业评价机构或评价专家组开展评价工作,对项目的执行情况、绩效情况进行评估。
第十七条 公评阶段将评价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公众的监督和评价。 第十八条 评价程序应公开透明,评价对象应充分知情并配合评价工作。 第四章 评价标准
第十九条 项目绩效评价标准应符合项目的实际情况,包括但不限于项目目标达成情况、项目成本控制情况、项目质量情况等。
第二十条 评价标准应科学合理,能够全面客观地反映项目的执行情况和绩效情况。 第二十一条 评价标准应根据项目的性质和规模确定,对不同类型的项目采用不同的评价标准。
第五章 评价结果的运用
第二十二条 评价结果为项目改进提供依据,应及时运用到项目管理和决策中。
第二十三条 评价结果可作为项目绩效考核的参考依据,为项目管理者确定激励措施提供依据。
第二十四条 评价结果应向有关部门和社会公示,接受社会监督。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章规定,有关单位和个人将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 本规章由XX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规章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以上规章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批准不得擅自修改。
因篇幅问题不能全部显示,请点此查看更多更全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