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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医院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专技七级)评审标准》

2020-09-18 来源:易榕旅网
北京医院聘任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专技七级)评审标准

一、职业道德 10分

1、热爱本专业工作,尽职尽责

2、爱护病人,服务态度和蔼、诚恳

3、实事求是,虚心学习,刻苦钻研,具有团队合作精神 4、遵纪守法,廉洁奉公,不以业谋私,不收受患者的财物 5、不弄虚作假,不开人情方、假证明等,自觉抵制不正之风 评价标准 A表现突出 l0分 B表现较好 7.5分

C表现一般 5分 D表现较差 2.5分

二、业务 40分 (科研系列20分)

1、基本要求:(任现职期间未到达者,无申报资格) (1)从事临床或其它专业工作平均每年不少于40周 ①出席国内外专业学术会议计算为临床时间 ②公派出国计算为工作时间 (2)平均每周至少一次门诊。

(3)有病房的科室,至少从事病房工作2年,参加院内二、三线值班。

(4)长期公派出国人员在升任中级职务以来,在国内从事本专业工作至少三年。

2、精通本专业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掌握学科最新进展,注意学习新科研成果并应用于实际,积极开展新技术、新疗法,具有较丰富的临床或技术工作经验,能够解决本专业较复杂、疑难的问题,具有指导和组织专业技术工作及科研工作的能力。

医疗系列评价标准:

A:40分 B:35分 C:30分 D:25分以下 科研系列评价标准:

A:院内重点或院外有经费资助课题负责人 20分 B:院内课题负责人 10分 C:省部级课题第一参与者 8分 D:省部级课题第二参与者 5分

三、外语或医古文(15分)

外语分数按考试成绩折算

四、科研成果、论文及专著20分(科研系列40分)

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要求至少有3篇统计源期刊第一作者论著。其中,要求至少1篇论著发表在中华系列(卫生系列)或SCI(自然科学科研系列)收录的期刊上。否则无申报资格。 主要完成人 科研成果 课题负责人 第2、3 第4、5 第6 以下 省部级二等奖(含)以上 20 6 4 2 省部级三等奖 10 3 2 1 局级一等奖 5 2 1 0.5 局级二等奖 2 0.5 0 0 局级三等奖 1 0 0 0

论文及专著 第1作者 第2作者 SCI收录论著、综述 影响因子<3 8 3 SCI收录论著、综述 3≤影响因子<7 16 6 SCI收录论著、综述 7≤影响因子<10 24 9 SCI收录论著、综述 影响因子≥10 32 12 中华系列 5 2 论著、述评、 统计源专家论坛 期刊 非中华系列 3 1 论著摘要 统计源期刊个案 1.5 0.5 个案报导、CPC、综述及其他 专著

注:通讯作者仅在申请人作为导师培养的研究生以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时等同于第一作者。学位论文、增刊、电子版不计分。数位作者以共同第一作者发表的论文中只有排列在第一位的作者可作为第一作者使用该文章。其余共同第一作者的顺序依照在文章中的自然排序依次排列。行业标准积分方法参照非中华系列统计源期刊论著执

SCI收录期刊 统计源期刊 每万字 万字以内 3 1.5 1 0.5 3 1.5 第3作者 1.5 3 4.5 6 1 0.5 0 0 0 行,但不认定为要求至少具备的文章。

五、人才培养 10分

1、重视人才培养,能严格要求下级医务人员,言传身教,注意培养其良好的职业道德和严谨的医疗作风

2、查房认真细致,查房前准备充分,结合病史,体检系统分析,作出正确诊断及治疗计划,查房质量较高

3、认真指导下级医务人员工作,改进并其提高病历书写质量和工作质量,形成科学严谨细致的工作习惯

4、指导下级医务人员总结临床经验及撰写论文的方法 5、谦逊好学,以身作则,培养下级医务人员尊重上级医师

评价标准 A 突出 10分 B 较好 7.5分 C 一般 3分

六、教学 5分

1、承担教学任务(含院级以上继续教育)1分 2、获北京大学医学部优秀教师 3分 3、院级优秀教师 2分 4、发生重大教学责任事故 -5分

七、行政管理 3分

担任院、处级领导或专业科室主任职务、具备良好的管理能力和水平,能协调安排好本单位工作,积极完成医院指派的各项工作。

院、处级领导、科主任: 优秀 3分 一般 1分 副主任: 优秀 2分 一般 0.5分 注:此项由医务处、门诊部及主管院长评分,不担任职务者不加分

八、加减分 加分:(同类加分取高值,不重复计算)

(一)获国家级荣誉 10分 省部级荣誉 5分 (二)获保健荣誉证书 7分 获保健奖状 5分 (三)从2011年起,执行医院派出的支边支农任务以累计3个月为起点,每超过一个月加1分

(四)从2011年起,执行医院派出的赴新疆、西藏及国家贫困区县的支边、支农等任务,累计每工作一个月加1分

(五)具备良好的高干保健意识,积极配合高干保健工作 3分

承担的高干保健工作量大,完成质量高 7分 (六)查房考核结果1次优秀1分,满分5分 减分:

(一)未经医疗事故鉴定,与患者协商或经法院判决给予赔偿金额

5千元以上 3-15分

(二)经司法鉴定存在医疗过错责任人

25%(含)以下责任 5分 25%-50%(含)责任 10

50%-75%(含)责任 15分 75%以上责任 20

(三)4级医疗事故责任人 10分

(四)查房考核结果1次不合格 1分,满分5分 其它:本规定中未列举出的加减分情况由聘任评审委员会讨论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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