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宝万之争的研究报告
一、 宝能与万科的简要情况
深圳市宝能投资集团有限公司(简称宝能集团)成立
于 2000 年 3 月,注册资本 3 亿元,总部在深圳,姚振华是
其唯一股东。宝能集团旗下包括综合物业开发、金融、现
代物流、文化旅游、民生产业等五大板块,下辖宝能地
产、前海人寿、钜盛华、广东云信资信评估、粤商小额贷
款、深业物流、创邦集团、深圳建业、深圳宝时惠电子商
务、深圳民鲜农产品多家子公司。这次涉及宝万之争的子
公司主要是深圳市钜盛华股份有限公司(简称钜盛华)和
前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前海人寿)。
钜盛华成立于 2002 年,由深圳宝源物流有限公司、深
圳市浙商宝能产业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深圳市宝能
创赢投资企业(有限合伙)和宝能集团等四家股东共同投
资,实缴资本 163.04 亿元,其中宝能集团占股 67.4%。前
海人寿成立于 2012 年 2 月,注册资本 85 亿元,钜盛华占
股 51%,负责人为姚振华。
万科企业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 1984 年,1988 年进入房
地产行为,1991 年成为深圳证券交易所第二家上市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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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二十多年的发展,成为国内最大的住宅开发企业。公
司在发展过程中先后入选《福布斯》“全球 200 家最佳中小
企 业 ”“ 亚 洲 最 佳 小 企 业 200 强 ”, 多 次 获 得 《 投 资 者 关
系》等国际权威媒体评出的最佳公司治理、最佳投资者关
系等奖项,连续八次获得“中国最受尊敬企业”称号,确
立了在住宅行业的竞争优势。在万科上市以后,华润集团
作为万科第一大股东,在长达十五年的合作中,不参与经
营管理,管理层主导企业发展的模式,一直被业内看作企
业治理的典范。
二、 宝万之争的本质是所有权和经营权之争
(一)分散的股权结构埋下争夺隐患。据 WIND 资料,
当 前 万 科 总 股 本 11,039,152,001, 其 中 A 股 发 行 总 量 为
9,724,196,533, 流 通 市 值 1,925.39 亿 人 民 币 元 ; 香 港 H
股 当 前 发 行 数 为 1,314,955,468, 流 通 市 值 217.76 亿 港
币。万科作为上市企业,股权分散,前十大股东占股比为
55.41%,管理层占股为 0.19%。宝能集团正是瞄准了万科股
权分散的情况,通过“2+7”的模式,分三个阶段,成为万
科第一大股东。第一阶段,主要是用前海人寿的保险资金
购买,共斥资 104.22 亿元,其中包括万能险账户保费资金
79.6 亿元和传统保费资金 24.62 亿元。第二阶段,通过钜
盛 华 大 举 买 入 万 科 。 这 一 阶 段 钜 盛 华 以 自 有 资 金 约 39 亿
元,以 1:2 的杠杆撬动券商资金约 78 亿元。这期间的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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杆主要是通过与中信、国信、银河等券商开展融资融券和
收益互换实现的。至此,前海人寿和钜盛华持股万科比例
合计超过 15%。第三阶段,是在 2015 年 9 月份为后,宝能
的“金主”从保险和证券变成了银行。这一阶段,银行理
财资金通过两种方式成为宝能购买万科股票的主要来源。
一方面银行理财资金转换券商资金。宝能引入建设银行理
财资金约 78 亿元替换前期的券商收益互换等带来的资金。
另一方面,银行理财资金成立投资公司间接增持万科。截
止 7 月 7 日,宝能集团旗下钜盛华及其一致行动人合计持
有 万 科 公 司 总 股 本 的 25%。 其 中 , 宝 能 系 自 有 资 金 62 亿
元 , 杠 杆 撬 动 资 金 262 亿 元 , 杠 杆 倍 数 4.19, 总 耗 资 约
430 亿元。
(二)经营管理层和股东之间缺乏有效沟通导致矛盾
激化。一是王石作为万科董事长没有和第一、第二股东进
行良好沟通。在宝能系举牌万科,王石和姚振华深谈后,
王石在微博中坦言“宝能是强行入室的野蛮人”,明确表示
不欢迎宝能投资万科,这为以后的股东和经营管理层之争
埋下了隐患。再接下来,王石和华润新任董事长傅育宁之
间的沟通也不畅通,王石没有得到后者的认可。从而导致
王石失去了第一股东和第二股东的有力支持。二是管理层
的重组决议没有得到股东的认可。在宝能系举牌万科以
后,万科管理层为了摆脱困境,通过董事会决议,万科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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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定向增发股票的形式支付对价(发行价 15.88 元,发
行 股 票 2,872,355,163 股 , 总 价 约 456.13 亿 元 ), 购 买 深
圳市地铁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地铁)持有的深圳
地铁前海国际发展有限公司 100%的股权。通过定向增发,
深圳地铁将持有万科股份的 20.65%。但此决议,因为计票
权的问题也处于纷争之中,华润集团不承认投票结果,并
致函证券监管部门要求万科依法合规经营。而此重组决议
的提出,又增加了深圳地铁和华润集团、宝能集团的股权
之争,使局面更加复杂。
(三)优秀的管理团队被罢免引发社会关注。在万科
重组决议披露以后,宝能集团提议董事会召开临时股东大
会,提议罢免万科董事会 10 名成员,遭到董事会否决。由
于万科管理层在业界具有良好的知名度和信誉度,经营管
理能力超群,得到了广大中小股东的高度认可,宝能集团
提出了罢免全体董事的议案,也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
纷争质疑。
宝能集团作为综合性的企业,在地产方面的投资却是
不成功的,目前宝能地产许多项目处于停工状态,恰好与
万科形成鲜明对比。因此,宝能集团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
股市收购万科股份成为第一大股东,进而提出罢免董事会
成员的作法,使社会公众广泛质疑宝能集团经营万科地产
的能力,由此担忧中小股东利益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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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涉及到的几个法律问题
(一)回避表决和弃权表决的法律问题。万科董事会
由 11 人组成,其中 3 人为独立董事。在董事会审议万科重
组方案时,由华润集团推荐的独立董事张利平先生,以任
职的美国黑石集团和万科正在洽售一项商业地产涉及关联
交易为由,申请回避表决。最终该项方案表决结果为赞成
票 7 票,反对票 3 票,弃权票 0 票,回避表决 1 票。万科
董事会按照通过标准认定并发出公告后,华润集团提出激
烈反对,认为张利平先生不涉及关联交易,应是弃权表
决,由此向监管层致函要求否决该议案。张利平这关键一
票,是被认定为 “ 利益冲突回避 ” 还是纳入计票总数的
“弃权”,关系到重组议案能否获得三分之二通过的认定。
(二)关联关系问题。独立董事张利平以任职的美国
黑石集团正在与万科洽售一项商业地产项目作为回避表决
的理由,是否成立,成为法律界争执的焦点。一方认为不
存在关联关系,因为独立董事并不在深圳地铁任职,因此
议案涉及万科与深圳地铁的交易,并不存在关联关系,此
表决应视为“弃权”。另一方认为,张利平董事提出回避表
决时,董事会予以默认,没有人提出异议。按照公司自治
的原则,此表决应视为“回避”。
(三)内部人控制问题。宝能集团提出罢免董事会成
员的一个理由,就是万科由内部人控制。这是由万科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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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历史决定的。关于内部人控制,在法律上并没有明文禁
止的条文。股权分散型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权大都掌握在
管理层手中,由此产生“代理问题”。问题不在于有无“内
部人控制”,而在于掌握实际控制权的管理层是否履行信托
责任,有无滥用权力、损公肥私等。
(四)一致行动人。万科独立董事华生质疑宝能集团
与华润集团是一致行动人。为此,深交所向华润及“宝能
系”分别下发关注函,要求双方各自说明,二者是否存在
协议或其他安排等形式,以共同扩大所能支配的万科股份
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事实,同时须对照《上市公司收购管
理办法》说明是否互为一致行动人及其理由。宝能集团和
华润集团给予了否定回答。
(五)要约收购。承上所述,如果证券监管部门认定
两者是一致行动人,由于华润集团与宝能集团合计持有万
科股份达到 30%以上,就触发了要约收购。按照《证券法》
第八十八条的规定,一致行动人持有上市公司股份达到 30%
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所有股东发
出收购上市公司全部或者部分股份的要约。按照万科当前
市值,宝能集团和华润集团将出资 2000 多亿元收购万科上
市股份,这将给两家公司造成巨大的资金压力。
(六)事业合伙人计划。万科管理层自 2014 年实行了
事业合伙人计划。该计划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跟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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度,即对每一个万科楼盘,参与操盘的万科员工,必须按
照一定金额出资跟投地产项目,这些跟投的资金需要等待
项目销售完毕后,才会分发收益。一部分是事业合伙人制
度,即万科员工将其在经济利润奖金集体奖金账户中的全
部权益,委托给深圳盈安财务顾问企业(有限合伙)(简称
盈安合伙)的普通合伙人进行投资管理,盈安合伙通过券
商集合计划多次增持万科 A 股股票。截至 2015 年底,该集
合计划共持有万科 A 股股份 4.94 亿股,占公司总股本的
4.15%。
四、 趋势判断
截止 7 月 7 日,宝能集团持有万科股份达到 25%,还差
5 个 点 就 达 到 了 30%, 继 续 持 有 的 话 , 就 触 发 要 约 收 购 条
件。如此,宝能集团将面临巨大的资金压力,从实际考
虑,宝能不会如此决策。如果执行爬行条款,每年增持
2%,不触发要约收购,但是万科管理层继续砸盘,使股价
跌破成本线,宝能仍将面临资金崩盘危险。
从万科股份来说,自 7 月 4 日开盘以后,已经连续 2
个跌停板,并呈现出继续下跌的趋势。按照宝能集团杠杆
资 金 的 成 本 线 , 这 些 资 管 计 划 整 体 平 仓 价 约 为 15.12 元 /
股。截止 7 月 8 日,万科A的股价为 18.75 元,再下跌 2
个跌停板,股价为 15.19 元,跌破成本价。如此,宝能集
团将面临巨大的资金压力,甚至可能出现崩盘局面,被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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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出万科之争。
因此,对宝能集团最好的结果就是寻求和解,或者转
让所持万科股份,使所投资金安全退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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