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美之争的胜负并不重要,重要的是国美之争是以股东大会表决、在公司法的框架下获得的胜利,这对中国证券市场的积极意义是重大的。一方面黄光裕在狱中,但是合法投票的权利能够得到保证,这是巨大的进步。另一方面,这个是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的框架下,采用股权对决的方式,起决定作用的还是大多数股东的意志,而非“感情牌”,可以促使股东更关注公司法,更规范地去建设公司章程。
国美的投票是在法律框架下公平进行的,是用市场的手段解决市场的问题。因此,不管结果如何,都是可以接受的。
当然,这在很大程度上大概也同香港资本市场的良好的法治环境有密切关系。很难想象,假如国美是一家在沪深交易所上市的公司,我们还能见证昨天那样一场公开的、激烈的股东投票表决吗?但不管怎么说,内地的政府有关部门毕竟还是在此事件中守住了中立的监管者的边界。至少,国美这家企业的正常经营并未因黄光裕个人的罪案而受到直接影响,黄光裕家族在企业中的股东权益也并未因此而被剥夺或受到损害。 因此可以说,这是一次意义深远的启蒙,指的正是事件通过其层层展开的逻辑明白无误地告诉了人们:在市场经济、法治社会和契约精神的条件下,股东(其中还包括大股东、机构投资者、普通散户)、职业经理人(团队)、政府监管当局、新闻舆论分别应该(和可以)做些什么事情?每个人或每一方都有自身的价值立场及现实利益,而且这种现实利益必然随着当下所处的位置的不同而显著不同甚至尖锐对立,问题的核心在于:应当以何种方式谋求自己的这份利益,言论和行为的各自边界在哪里?
不管怎么说,2010年9月28日这个日子,对于正处于社会转型期的中国资本市场和企业治理的进步,是意义非凡的。输的也许是一家公司,赢的却是现代商业文明。
在市场法律法规的约束下,我们看到的是现代企业的信托责任,不存在白帝城托孤的刘备,不存在水泊梁山的山大王,英雄意气必须与公民社会的规则相结合,才能产生出新的价值。既然黄光裕与陈晓方都已做出公开承诺,我们就能根据选举之后的践行程度,给双方的规则意识、大局意识甚至民族意识打分。如果有一方没有实现承诺,或者显现出对大多数投资者的恶意,那么弱势一方必须得到法律的救济。
国美争斗双方需要学会在公开公平的制度平台上,进行理性博弈与善意妥协。黄光裕需要的是对国美的控股权,投资者需要的是公司未来的长期健康发展预期,从家电连锁、公司高管各方关系处理而言,陈晓无疑是最合适的人选。制度可以并且已经提供给双方理性博弈的平台,通过重新订立公司内部的宪章,黄光裕家族可以获得创始者的金股制度,对重要议项采取一票否决制,而以陈晓为代表的职业经理人团队同样应该受到尊重,他们不应该成为山大王手下的鞍前马后毫无尊严的打工仔,而应该通过激励机制,根据业绩获得尊严与荣耀,或者职业生涯的低分与低薪。
一个公民社会真正的企业家,不仅需要创始人的英雄草莽气,更需要成为市场规则的制定者与遵守者。转型时期的中国所需要的不仅是丛林时代的猛兽,更是理性、与自然和谐的百兽之王。
如果黄氏家族重新回到前台,在市场初定之后对陈晓等人大开杀戒,使后者在职场无立足之地,这不仅是中国公司治理结构的倒退,更是中国职业经理人制度的倒退。此后,中国公司只有山大王与马仔、或者软弱的君主与篡位的权臣,董事会、大股东、职业经理人、股东大会等制度,名存实亡,形似神散。双方心怀戒惕,却能够通过制度约束对方,双方为了更大的利益,摒弃成见通过谈判建立成本与激励机制,才是现代社会的企业常态。 华盛顿之所以伟大,是因为他建立了一个伟大的制衡机制,而后成为未来美国所有民主基因的种植者。独立后的美国非常松散,但他们有了三权分立这个根本体制,美国的建国者们不仅建立了宪法,此后各州纷纷通过他们自己的州宪法,在这些州宪法里,很多都包含了今天的“权利法案”的内容,即以法律的名义保护个人的自由。各州的利益各不相同,方向之争无法调和时,由战争来决定,因此有了美国历史上惟一的内战——南北战争。其他大多数时候,则通过建立制度或者为原有的制度背书,求得共识,社会只需付出最小的代价,就能获得更平稳的进步。
有人担心黄光裕的专断,有人担心陈晓与境外资本的结合,所有这一切,都可以通过制度进行制衡。在缺乏制度制约的场合,个人的个性与路径选择有可能成为企业悲剧,有时甚至夸大为国家悲剧;而在制度执行较好的场合,企业家的个性将为企业添光加彩。黄光裕可以保持个性,但不能突破规则的底线;陈晓可以有自己经营理念,却不能违背信托机制损害境内投资者权益。
与股东大会陈晓获胜相比,程序正义与理性精神更值得关注。如果双方能够进行善意妥协,那么国美事件不仅是公司法治制度的胜利,更是理性精神的胜利,为未来中国公众公司在全球的发展打开了一扇门;如果双方无法妥协,直至鱼死网破,而公众被清宫戏的阴谋论所挟裏,我们也不得不承认封建文化与丛林文化的现实,在制度建设上更加务实、在制度细节设置上更加明确。法治与法律的独立、未来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是中国发展必经之路
黄光裕方面还有稳固民族企业地位的“使命”。“或许有这样一个可能,贝恩作为一个外国资本,如果它同国外家电企业联合,控制中国家电连锁企业,不但对于流通环节造成影响,对中国的制造业也将造成影响。”胡刚表示。 国美大争”可为经理人阶层成长经典案例
近年来,我国上市公司在公司治理上取得了较大进步,但离真正的规范还有较大的差距。近日愈演愈烈的国美股权争夺战,只不过是企业股东与高管之间利益纷争案例中的冰山一角。对于国美之争的启示意义,胡刚认为,“国美大争”可为经理人阶层成长经典案例。
胡刚认为,在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下产生的委托代理机制,其核心便是信托责任。委托人基于对受托人的信任,将其财产权委托给受托人进行管理和处置,信托关系
一旦成立,受托人便对委托人负有信托责任,不仅是法律责任,更重要的是道德责任,即使法律允许经理人可以做的时候,经理人也要问问自己的良心该不该做。 胡刚分析称,有人虽不以为然,但陈晓逼宫黄光裕,硬生生地让中国职业经理人群体面临诚信危机,这引发了民营企业家对职业经理人的警惕和不信任,职业经理人信托责任缺失有可能导致中国公司治理事业进入阶段性小熊市。
“国美大争是个个案,我们相信绝大部分职业经理人是恪守信托责任的,他们凭本事靠能力吃饭,履行着职业经理人应尽的责任和义务。”
胡刚表示,在商业时代,企业是国家的脊梁,而作为社会精英的职业经理人则是企业的脊梁。在职业经理人们恪守信托责任之时,企业老板们也应洞悉他们的需求,创造条件使股东利益与经理人利益一致化,真正使职业经理人解除后顾之忧。
如何在企业发展中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和监督制度成为热议话题
周清杰认为,国美内战主要是因为黄光裕违法,并入狱,丧失了大股东对公司的实际控制权。以陈晓为代表的董事会和经理层漠视大股东的利益,执意实施“去黄化”。黄光裕控制下的国美对公司高管激励不够,使后者在陈晓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后“反水”,最终出现内战。
他认为,在现代公司治理体制中,决定执行董事薪酬的主体是董事会中的薪酬委员会,该委员会全部由独立董事构成。从国美案例看,没有看到有类似的组织能决定陈晓等人的薪酬,而是由执行董事(或其支持者)自编自导的股权激励计划,因此,该公司缺乏有效的利益分配机制。未进入董事会的高管的薪酬由董事会集体决定。但是,由于国美大股东在董事会中没有足够的支配力,所以,国美董事会实际上是由高管控制的。因此,这些高管的薪酬同样是由其进入董事会的同僚来决定的。 因此,大股东与高管之间纷争大股东与高管之间的利益纷争并不仅仅是因为利益分配机制不到位,更重要的是董事会(尤其是薪酬委员会)在高管薪酬制度建设和执行中的作用没有发挥出来。
周清杰指出,企业利益分配不合理的表现:大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股东与高管之间的利益冲突,高管与普通雇员之间的利益冲突。造成企业利益分配不合理的原因很复杂,但总体而言主要是没有建立有效的薪酬决定制度,或制度虽有,但执行不力。从广义上说,企业是由股东、管理层、普通雇员以及供应商、客户、债权人等利益相关者共同建立维系的。企业的发展需兼顾各方利益,处于强势的主体(如大股东、管理层)不应剥夺弱势主体的正当利益。强势群体之间也应着眼于长远发展,不能“掏空”公司,或为一己之力内发生内讧。
周清杰分析认为,缓解大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主要对策是对控股股东进行制衡,防止其滥用控制权。国美案例恰好相反,是在特定的时期,大股东利益被中小股东(包括陈晓和机构投资者)所侵害。公司对管理层的经济激励只是健全的公司治理体系中的一部分。按照一般理论,由于管理层与股东的目标函数(利益诉求)并不完全一致,所以,前者可能利用自己的权力优势、信息优势和专业知识优势,以损害股东利益为代价,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缓解代理问题,股东可以采取股权、期权等激励计划,让经理人的努力方向尽量与股东利益一致。
此外,对普通员工的利益保护,一方面要通过企业工会与资方的谈判来实施(欧美即是如此),另一方面要靠相关法律,如最低工资法。当然也有少数公司实施全员持股计划,让普通员工也能分享企业发展的利益。
周清杰认为,我国企业在建立合理利益分配和监督机制方面主要存在两个问题:第一,没有建立“以人为本”的理念,重利轻人;第二,不重视制度建设,没有建立起企业的利益相关者如何参与利益分配的机制,或只建立制度,而轻视落实这些制度。
没有合理的利益分配制度和监督制度,企业将失去那些被侵害的相关主体的支持,企业发展不稳或“跑冒滴漏”过多,或出现内讧。合理的利益分配制度和监督制度是企业正常运行的前提。
财经评论员叶檀表示,在争夺战中,双方股东权利得到维护,黄光裕在狱中仍可行使大股东权利,这是中国公司史上的胜利。从大局来说,国美争夺战是个好事情。 大家可以通过国美这个东西看到,第一,大股东是不是不可以被取代的?第二,管理团队在整个公司治理结构当中它是居于一个什么样的位置,到底是对于股东而言眼前利益更重要还是我们未来的市场长远发展更重要。其实通过这样一件事情,仁者见仁智者见智,但是起码让我们看到中国的公司治理的方面的案例当中的话,一而再再而再的说明一点,就是我们现在的很多公司治理结构是不完整的,而且它还让我们看到通过一个又一个有缺陷的案例让我们看到我们还可以进行哪些方面的进一步的补充。
随着国美电器“股权之争”的升级,暴露出一些公司内部出现的大股东与高管之间的纷争,具体原因各不相同,既有公司自身发展的问题,也有股东和董事会之间在公司治理之间的矛盾、内部人控制、公司高管的忠诚义务、法律框架、制度规则等方面的原因。北京工商大学经济学院贸易系副教授徐振宇在接受中新网财经独家采访时表示,建立比较合理的利益分配和监督机制,虽不能出根本上消除公司纷争,但会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公司纷争。
西方国家大股东与高管之间纷争的减少,一方面与利益分配和监督机制比较合理有关,另一方面也与这些国家经历过较多的冲突与纷争有关。大股东与高管之间关系的和谐化,可能是在长期的纷争中逐渐实现的,这一切需要时间。从今后一段时期而言,由于中国公司仍将保持高速增长势头,可供大股东与高管分配的利益会快速膨胀,加上中国的诚信体系和法治体系不健全,中国公司今后的纷争可能会越来越多。减少纷争,需要时间。所以没必要对纷争大惊,但可以小怪。
徐振宇分析称,造成企业利益分配不均和监督机制不健全的原因很多。在中国经济持续高速成长的背景下,很多没考虑过利益分配和监督机制的公司也出现了高速增长,正因为即便没有正式的制度也获得了惊人的成功,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和监督机制机制的必要性也就没有在公司提到议事日程。而这可能为今后的纷争埋下了隐患。
黄光裕、陈晓的公司控制权之争为标志的国美危机,是中国公司发展的一个标志性事件,这是中国民营公司发展到成熟阶段,所有矛盾的集中显现。、
支招一:股权激励
随着公司股权的日益分散和管理技术的日益复杂化,世界各国的大公司为了合理激励公司管理人员,创新激励方式,纷纷推行了股票期权等形式的股权激励机制。
股权激励手段的有效性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与经理人市场的建立健全,只有在合适的条件下,股权
激励才能发挥其引导经理人长期行为的积极作用。经理人的行为是否符合股东的长期利益,除了其内在的利益驱动以外,同时受到各种外在机制的影响,经理人的行为最终是其内在利益驱动和外在影响的平衡结果。
微软、ebay、星巴克、阿里巴巴、百度等很多大公司都是管理层持股计划的积极践行者。
支招三:告别家族式管理模式
发生在国美电器内部的这场斗争引起了媒体和公众的广泛关注。在这场两个人的激烈斗争背后,折射的却是一个家族控股的上市公司中,大股东与董事会的斗争。分析认为,上市公司可以是家族所有,但公司治理必须告别家族式思维模式。
所谓家族式管理,是由婚姻、血缘、收养关系而产生的亲属之间投资组成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组织形式。对于创业阶段的民营企业来说,家族式组织形式有利于有效地完成原始积累,但随着企业原始积
累的逐步实现,企业规模逐步扩大,家族式管理企业的局限性愈来愈明显。
股权状况不明晰,往往因为产权的划分而引发诸多冲突,最终影响企业的持续经营;独立决策,很容易造成决策的失误;因人设岗、任人唯亲现象,致使个人的权、责、利界定模糊;对家族里的人另眼相看,容易形成特权群体,使其他员工离心离德;组织架构体系往往因少数人就发生巨大变化,对业务发展的连续性以及人力资源的稳定性造成极大的危害。
董事会能否否决股东大会决议
今年5月11日,在国美年度股东大会上,拥有31.6%股权的国美电器大股东向私募股权投资公司贝恩资本提出的三位非执行董事投出了反对票(到场投票的股东比例为62.5%),使得三位非执行董事的任命没有通过。随后,以董事会主席陈晓为首的国美电器董事会以“投票结果并没有真正反映大部分股东的意愿”为由召开董事
局会议,否决了股东投票,重新委任
三名前任董事加入董事会。那么,以
陈晓为代表的国美董事会能否否决股东大会决议呢?
从现代公司治理角度来看,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最高权力机关,代表公司资本所有者的权益,有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相对于股东而言,董事会是受托者,是公司的经营管理者,接受股东的委托实现股东对资产保值增值的要求。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零四条规定,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依据我国公司法,国美股东大会不能通过三位非执行董事的任命决议。
同时,除非公司章程另有规定,董事会也无权否决股东大会决议,即使要否定其效力,也必须通过诉讼解决。根据公司法第二十二条规定,股东大会的决议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无效;股东大会召集程序、表决方式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决议内容违反公司章程的,股东可以自决议作出之日起60日内,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大股东能否罢免公司董事
大股东黄光裕今年8月4日向国美电器发函要求召开临时股东大会,并撤销陈晓公司董事会主席和执行董事的职务。黄光裕作为国美公司大股东,能否罢免作为公司董事会主席的陈晓呢?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一百条的规定,股东大会享有选举和更换董事的职权。而股东大会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因此,尽管当时黄光裕家族占有国美33.98%的股权,是国美的第一大股东,也无权单独决定董事的任免,必须得到其他足够股东的认可,通过股东大会决议来任免董事。
公司能否起诉控股股东、董事 今年8月5日,国美公司在香港高等法院对原董事长黄光裕提起诉讼,以黄光裕在2008年1月及2月前后回购公司股份违反了公司董事的信托责任及信任为由,向黄光裕寻求赔偿。陈晓掌控的国美董事会能否起诉黄光裕呢?
根据我国公司法第一百五十条之
规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如果公司高管用公司的钱回购公司的股票,严重损害了广大中小股民的利益,那么公司有权提起诉讼,维护股东利益。姑且不管国美起诉黄光裕的理由真实性如何,但国美公司有权以黄光裕损害公司利益为由起诉。
董事长获刑如何保障股东权益
黄光裕曾以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和单位行贿罪被一审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4年,罚金6亿元,没收财产亿元。如适用我国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之规定,其在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期间,不能担任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但黄光裕仍可行使股东权利,委托代理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并行使表决权。 -观察
家族企业与职业经理人 在博弈中能否实现共赢?
国美控制权之争,暴露了中国家族企业转型过程中普遍存在的风险,即职业经理人和外部战略投资者结盟,与创业家族争夺控制权。
创业家族的优势是在长期创业中积累下来的威望、人脉和经验;职业经理人与外部战略投资者的优势则是熟悉现代企业管理、资本市场游戏规则和法律。 家族企业应对转型风险,有赖于完善其公司治理结构,真正实现所有权与经营权相互分离、相互制约。适度授权、建立合理的激励约束机制,充分发挥监事会、独立董事的监督作用,同时兼顾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企业才能在博弈中谋求共赢。因此,对于国美管理层高管和股东而言,双方在利益平衡的基础上达成和解应是最佳选择。
有分析人士认为,在这场两个人的激烈斗争背后,折射的是一个家族控股的上市公司中,大股东与董事会的斗争。如果投资者反对,黄光裕将面临失败,国美可能从家族控制公司转变为一家控制权较分散的上市公司,而这正是外资股东所希望的。尽管现在多数投资者会做何种选择仍未可知,但是股东的表决结果,可能会决定作为中国最大家电零售连锁企业之一的国美的前途,也可能有助于一个个人色彩较强的民营企业形成一种新的公司文化。笔者认为,不论胜负如何,都必须明确一点,上市公司可以是家族所有,但公司治理必须告别家族式思维模式。(北京市朝阳区法院 巴晶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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