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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航海轮水域通航标准GB

2020-08-04 来源:易榕旅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通航海轮水域通航标准

Navigation Standard of Navigable Areas for Seagoing Vessel

(征求意见稿)

××××发布 ××××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联合发布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目 次

1 总则 ............................................................................................................................................ 1 2 术语 ............................................................................................................................................ 2 3 船型 ............................................................................................................................................ 4 4 通航水位 .................................................................................................................................... 5 5 航道 ............................................................................................................................................ 6

5.1 一般规定 .............................................................................................................................................. 6

5.2 航道选线 .............................................................................................................................................. 6 5.3 航道主尺度 .......................................................................................................................................... 8

6 跨越航道建筑物 ...................................................................................................................... 12

6.1 选址 .................................................................................................................................................... 12

6.2 通航孔设置 ........................................................................................................................................ 13 6.3 净空高度 ............................................................................................................................................ 13 6.4 净空宽度 ............................................................................................................................................ 13

7 穿航道设施 ................................................................................................................................ 15

7.1 选址 .................................................................................................................................................... 15

7.2 埋设要求 ............................................................................................................................................ 15

8 临航道建筑物 .......................................................................................................................... 17

8.1 选址 .................................................................................................................................................... 17

8.2 码头和渡口 ........................................................................................................................................ 17 8.3 取、排水口 ........................................................................................................................................ 17 8.4 修造船水工建筑物 ............................................................................................................................ 18 8.5 锚地 .................................................................................................................................................... 18 8.6 固定建筑物与航道的安全距离 ........................................................................................................ 18

9 船闸 .......................................................................................................................................... 20

9.1 船闸规模和尺度 ................................................................................................................................. 20

9.2 船闸布置和设计水位 ......................................................................................................................... 20

10 安全保障 .................................................................................................................................. 22

10.1 导助航设施 ...................................................................................................................................... 22

10.2 安全监管设施 .................................................................................................................................. 23 10.3 防撞要求 .......................................................................................................................................... 23

附录A 船舶水上高度表 .............................................................................................................. 25 附录B本规范用词用语说明 ....................................................................................................... 30 附加说明 ........................................................................................................................................ 31 条文说明 ........................................................................................................................................ 32

1 总则

1.0.1 为统一我国海轮通航技术要求,保障海轮通航安全,发挥海运优势,适应我国交通运输发展需要,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海轮通航水域的航道、船闸、挡潮闸和跨越、临近、穿越航道建筑物的规划、设计和通航安全论证等。与邻国有航运协议的国际(国境)河流和水域中通航海轮航道上的建筑物,应根据两国协定参照本标准执行。

1.0.3 通航海轮的航道及其相关建筑物应按批准的航道等级进行规划和设计,通航尺度应通过综合技术比较,合理确定。不易扩建、改建的永久工程应按远期规划的航道等级进行设计。

1.0.4 通航海轮水域涉水工程应贯彻安全生产、以人为本、可持续发展的方针,合理利用资源,节能环保。

1.0.5 海轮通航水域通航标准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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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术语

2.0.1 通航海轮水域 Navigable Areas for Seagoing Vessel

海轮可以通航的水面范围,本标准中通航海轮水域特指我国沿海人工维护或监管的可供海轮安全、便捷航行的水域以及内河、湖泊可通航海轮水域。 2.0.2 非限制性航道 Unrestricted Channel

船舶航行时不受边坡和岸壁影响的航道。 2.0.3 限制性航道 Restricted Channel

船舶航行时受边坡影响的航道。 2.0.4 运河式航道 Canal

船舶航行时受岸壁影响的航道。

2.0.5 跨越航道建筑物 Constructions Spanning the Channel

在航道水面上方通过的建筑物,如桥梁、架空缆线、管道等。 2.0.6 穿越航道的设施 Constructions Crossing under the Channel

从航道下方通过的建筑物,如隧道、电缆、管道、涵管等。

2.0.7 穿越航道建筑物埋深 Embedded depth of Constructions Crossing under the Channel

航道底面至穿越航道建筑物顶部(含硬质材料覆盖层)的最小尺度。 2.0.8 临航道建筑物 Constructions Adjacent to the Channel

航道两侧需占用岸线或水域的建筑物或设施。 2.0.9 通航净空 Navigation Clearances

通航净高和净宽的总称

2.0.10 通航净空高度 Vertical Clearance Height

跨越航道建筑物的通航孔两侧墩柱的通航范围内从建筑物最低点至设计最高通航水位间的垂直距离

2.0.11 通航净空宽度 Horizontal Clearance Width

跨越航道建筑物的通航孔两侧墩柱的内空范围内垂直于航道轴线方向上的可供船舶安全航行的有效宽度,不包括建筑物墩柱引起的紊乱水流对船舶安全航行影响的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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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 海船闸 Sea Lock

通航海轮的船闸。

2.0.13 代表船型 Typical Vessel

确定跨越航道建筑物通航孔尺度和穿越航道建筑物埋深及相应埋深长度时所采用的船型。

2.0.14 设计船型 Design Vessel

航道设计时所采用的船型。

2.0.15 设计最高通航水位 Highest Navigable Designed Water Level

允许船舶正常通航的最高水位。

2.0.16 设计最低通航水位 Lowest Navigable Designed Water Level

允许船舶正常通航的最低水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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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船型

3.0.1 设计船型应考虑运输经济性、港口航道自然条件、现有船型和未来船型发展趋势、预计使用港口航道设施的船舶等因素,综合分析确定。

3.0.2 代表船型应根据拟建桥梁或水中建筑物所在航段的规划船型,并应结合当前通航的船型综合确定。

3.0.3 规划船型的确定应依据以下原则:

(1)国民经济的战略发展及潜在优势;

(2)适应规划水平年水陆运输综合发展的需要; (3)航道、港口和水运产业等的长远发展规划; (4)国内外现有船型和发展趋势。

3.0.4 规划船型的规划水平年应采用30年。经济运输量大、船舶航行密度高的重要航道可采用50年。必要时,经论证可采用更长的年限。

3.0.5 确定代表船型时还应考虑特种船、工程船、修造船、军事船等非运输船舶及其他水上浮体的通航要求。

3.0.6 代表船型、设计船型的具体船型尺度可参考国家现行标准《海港总体设计规范》(JTS165)附录A以及本规范附录A,并经分析论证后确定。

3.0.7 特种船、工程船、修造船、军事船等非运输船舶及其他水上浮体的有关尺度应根据实际需要通过调研获得。附录A(表A.0.12)列出了部分工程船水线上的高度值可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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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通航水位

4.0.1 通航水位应包括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和设计最低通航水位。

4.0.2 设计通航水位应根据跨越和穿越航道建筑物所在水域的自然条件、性质及航道规划情况来确定。

4.0.3 设计通航水位的确定应以满足船舶航行及跨越、穿越航道建筑物的安全为原则。

4.0.4 跨越航道建筑物的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应采用当地历史最高潮位,必要时经论证可采用年最高潮位频率分析5%的水位,该水位宜采用耿贝尔Ⅰ型极值分布律进行计算。

4.0.5 跨越感潮河段通航海轮航道的建筑物设计最高通航水位按以下方法确定。 4.0.5.1 当跨越航道建筑物所处河段的多年月平均水位的年变幅大于或等于多年平均潮差时,设计最高通航水位采用年最高洪水位频率分析5%的水位,该水位宜采用皮尔逊Ⅲ型分布律进行计算。

4.0.5.2 当跨越航道建筑物所处河段的多年平均水位的年变幅小于多年平均潮差时,设计最高通航水位按本标准第4.0.3条确定。

4.0.6 非感潮河段通航海轮航道的跨越航道建筑物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应依据批准的远期内河航道等级,按现行国家标准《内河通航标准》确定。

4.0.7 在确定历史最高潮位和采用年最高潮位或年最高洪水位进行频率分析时,其样本系列应不少于20年。当样本系列不足20年时应使用周边有代表性的水位资料分析确定。

4.0.8 跨越和穿越航道建筑物的设计最低通航水位在感潮河段应采用当地理论最低潮面;在非感潮河段按现行国家标准《内河通航标准》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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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航道

5.1 一般规定

5.1.1 海港进港航道和潮汐河口通航海轮航道的等级按船舶吨级表示,船舶吨级应采用规划设计的可满载通过该航道的最大设计船舶吨级。

5.1.2 航道线数应根据航道通过能力满足船舶通行要求的程度,经技术经济论证确定。

5.1.3 航道内船流密度较大,经论证有必要使大、小船或重载、空载船多道航行时,可采用复式航道。复式航道中,大船航道和小船航道的布设应根据航行方式、疏浚工程量和港内泊位分布情况等因素确定。

5.1.4 航道的设计航速应根据设计船型、航道条件、通航环境、通航安全管理条件和工程经济性等通过综合分析确定。

5.1.5 航道的通航作业标准应根据当地水文、气象条件的特点,结合通航要求确定,进港航道还应考虑与港口作业标准相协调。

5.1.6 航道通过能力应综合考虑设计水平年的交通流情况、自然条件、航道条件和航道服务水平等因素,可采用排队论、经验估算等方法确定,必要时宜采用交通流模拟模型分析。需要通过航道的货运量或船舶艘次超过航道的合理通过能力时,单线航道宜扩建为双线航道。

5.2 航道选线

5.2.1 航道选线应满足船舶航行安全要求,结合港口总体规划、当地自然条件、交通流、引航条件、工程量和维护费用等因素综合确定,并应适当留有发展余地。 5.2.2 航道选线应全面分析当地自然条件,并应对海床稳定性、船舶通航安全等进行论证。宜充分利用天然水深,避免大量开挖岩石、暗礁和底质不稳定的浅滩,并应对航道泥沙回淤做出论证。通常情况下应减小强风、强浪和水流主流向与航道轴线的交角。

5.2.3 航道轴线宜顺直,避免多次转向。受地形、地质条件限制必须多次转向时,宜采取减小转向角、加长两次转向间距、加大回旋半径或适当加宽航道等措施。 5.2.4 浅滩段航道轴线布置应分析水动力及泥沙对航道的影响,并分析浅滩演变与航道轴线布置之间的关系。有整治工程时,航道轴线的布置还应结合对整治效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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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测布置。

5.2.5 受潮汐影响的河口航道,宜利用天然深槽。当需穿越河口浅滩时,应着重分析河流、海洋动力和泥沙对航道的影响,分析河口滩、槽的稳定性。必要时应通过模型试验,采取适当的工程措施。

5.2.6 对有冰冻的水域,航道轴线的布置应注意排冰条件和冰棱对船舶航行的影响,尽量避开冰棱及排冰通道。

5.2.7 航道转弯段转弯半径R和加宽方式应根据转向角和设计船长L确定(图5.37),复杂情况宜通过船舶操纵模拟试验确定。

5.2.7.1 1030时,R=(3~5)L,加宽方式宜采用切角法;水域狭窄、切角困难时,经论证可采用折线切割法加宽。

5.2.7.2 3060时,R=(5~10)L,加宽方式可采用折线切割法。 5.2.7.3 60时,R>10L,必要时,航道转弯半径和转弯段加宽方案可采用船舶操纵模拟试验验证。

图5.3.7 航道转弯段加宽示意

5.2.8 航道选线时应避免连续转弯,无法避免时,两个反向连续转弯段之间的直线段长度不宜小于5倍设计船长。受自然条件限制,不能满足上述要求时,应采用船舶操纵模拟器等试验手段进行研究论证。

5.2.9 多航道交叉区段内,各航道应避免转向。各航道间有互通船舶要求时,交叉水域的设计应满足船舶转弯的安全要求。航道交叉水域宜设置警戒区。 5.2.10 多叉航道连接段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5.2.10.1 多叉航道连接处应考虑通视条件,满足船舶安全操纵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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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10.2 连接段形式与尺度应根据设计船型、通航密度、水流和泥沙条件等因素确定。

5.2.10.3 多叉航道交叉点的布置不宜过于集中。

5.3 航道主尺度

5.3.1 自然水深航道尺度应包括航道通航水深、航道通航宽度、航道转弯半径,人工航道尺度还应包括设计水深、挖槽宽度、设计边坡,见图5.3.1。有电缆、桥梁等构筑物跨越时,航道尺度还应包括通航净空尺度。

图5.3.1 航道设计基本尺度

5.3.2 航道通航宽度由航迹带宽度、船舶间富裕宽度和船舶与航道底边间的富裕宽度组成。单线和双线航道通航宽度可分别按式(5.3.2-1)和式(5.3.2-2)计算。航道较长、自然条件较复杂或船舶定位较困难时,可适当加宽;自然条件和通航条件较有利时,经论证可适当缩窄。

单线航道 W=A+2c (5.3.2-1) 双线航道 W=2A+b+2c (5.3.2-2)

A=n(Lsinγ+B) (5.3.2-3)

式中:W——航道通航宽度(m);

A——航迹带宽度(m);

c——船舶与航道底边线间的富裕宽度(m),采用表5.3.2-2中的数值; b——船舶间富裕宽度(m),取设计船宽B,当船舶交会密度较大时,船舶间

富裕宽度可适当增加;

n——船舶漂移倍数,采用表5.3.2-1中的数值; L——设计船长(m);

γ——风、流压偏角(°),采用表5.3.2-1中的数值; B——设计船宽(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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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5.3.2-1 船舶漂移倍数n和风、流压偏角γ值

风力 横流V(m/s) n γ(°) V≤0.10 1.81 3 0.10<V≤0.25 1.75 5 横风≤7级 0.25<V≤0.50 0.50<V≤0.75 1.69 1.59 7 10 0.75<V≤1.00 1.45 14 注:①斜向风、流作用时,可近似取其横向投影值查表; ②考虑避开横风或横流较大时段航行时,经论证,航迹带宽度可进一步缩小。

表5.3.2-2 船舶与航道底边线间的富裕宽度c

项目 航速(kn) c(m) 杂货船或集装箱船 ≤6 >6 0.50B 0.75B 散货船 ≤6 >6 0.75B B 油船或其他危险品船 ≤6 >6 B 1.50B 注:对于坚硬粘性土、密实砂土及岩石底质等硬质底质和边坡坡度大于1:2的情况下的航道,船舶与航道底边间的富裕宽度c应适当增大。

5.3.3 航道底边线与船舶可以到达的建筑物、岛礁等之间应有一定的安全距离。安全距离的确定可根据建筑物的结构型式、岛礁水下部分的形态及其航行安全需要综合确定。必要时,可采用船舶操纵模拟试验分析船舶通过以上水域的安全性。 5.3.4 对液化天然气船舶通行的航道,通航宽度除应满足第5.3.2条规定外,尚应满足不小于5倍设计船宽的要求。液化天然气船舶需与其他船舶交会时,航道有效宽度应通过专项论证确定。

5.3.5 影响航道尺度的因素复杂时,航道通航宽度应进行船舶操纵模拟试验验证,必要时可结合实船观测等方式确定航道通航宽度。

5.3.6 航道通航水深和设计水深应根据设计船型吃水、船舶航行下沉量、波浪产生的垂直运动、航道底质、水体密度、回淤强度和维护周期等因素确定。 5.3.6.1航道通航水深和设计水深可按下列公式计算:

D0=T+Z0+Z1+Z2+Z3 (5.3.6-1)

D=D0+Z4 (5.3.6-2)

式中D0——航道通航水深(m);

T——设计船型满载吃水(m);对杂货船可根据实际情况考虑实载率对设计船

型吃水的影响;

Z0——船舶航行时船体下沉量(m),对于非限制性航道按图5.3.6-1采用; Z1——航行时龙骨下最小富裕深度(m),采用表5.3.6-1中的数值; Z2——波浪富裕深度(m),采用表5.3.6-2中的数值;

Z3——船舶装载纵倾富裕深度(m),杂货船和集装箱船可不计,油船和散货船

可取0.15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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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航道设计水深(m),即疏浚底面对于设计通航水位的水深;

Z4——备淤深度(m),应根据两次挖泥间隔期的淤积量计算确定,对于不淤港

口,可不计备淤深度;有淤积的港口,备淤深度不宜小于0.4m。

图5.3.6-1 船舶航行时船体下沉值曲线 表5.3.6-1 航行时龙骨下最小富裕深度Z1(m)

船舶吨级(t) 土质特性 淤泥土、软塑、 可塑性土、松散沙土 硬塑粘性土、中密砂土 坚硬粘性土、密实砂土、强风化岩 风化岩、岩石 Ψ (°) Z2/H4% (T≤8s) Z2/H4% (T=10s) DWT<5000 0.20 0.30 0.40 0.50 5000 ≤DWT <10000 0.20 0.30 0.40 0.60 10000 ≤DWT <50000 0.30 0.40 0.50 0.60 50000 ≤DWT <100000 0.40 0.50 0.60 0.80 100000 ≤DWT <300000 0.50 0.60 0.70 0.80 表5.3.6-2 船、浪夹角Ψ与Z2/H4%的变化系数值

0 10 20 30 40 50 60 70 80 90 (180) (170) (160) (150) (140) (150) (120) (110) (100) (90) 0.24 0.55 0.32 0.65 0.38 0.75 0.42 0.83 0.44 0.90 0.46 0.97 0.48 1.02 0.49 1.08 0.5 0.52 1.10 1.15 注:①当DWT<10000t时,表中的数值应增加25%; ②当波浪平均周期8s<T<10s时,可内插确定Z2/H4%的取值; ③当波浪平均周期T>10s时,应对Z2进行专门论证。

5.3.6.2 对于以骤淤回淤为主的航道,应综合考虑骤淤发生的规律、船舶类型、通航密度及工程量等,根据港口营运需要和工程经济合理性,确定航道设计的骤淤重现期标准。骤淤强度沿航道变化较大时,宜沿航道确定不同的骤淤备淤深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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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3.6.3 航道设计时,宜考虑当船舶由海域进入河口水域后水的密度对船舶吃水的影响。

5.3.7 当自然资料不足时,航道所需通航水深也可按下式估算:

D0=kT (5.3.7)

式中 k——系数,有掩护水域可取1.15~1.2,开敞水域可取1.2~1.3。

5.3.8 不同岩土类别航道边坡坡度可参考表5.3.8中的数值确定。对情况复杂的航道边坡应通过试验或按类似岩土特性和水文条件的现有航道确定坡度。当航道开挖较长且岩土特性有明显区别时,可根据实际情况分段采用不同边坡坡度。当航道开挖较深且岩土特性有明显区别时,可采用变坡度设计。

不同岩土类别航道边坡坡度 表5.3.8

岩土类别 淤泥土类 岩土有关指数 岩土名 流泥 淤泥 淤泥质土 粘土 状态 流态 很软 软 标准贯入击数N <2 ≤4 ≤8 ≤15 >15 ≤4 ≤8 ≤15 >15 ≤4 ≤10 ≤30 >30 ≤4 ≤10 ≤30 >30 天然重度 (kN/m3) <14.9 <16.6 ≤17.6 ≤18.7 ≤19.5 >19.5 ≤17.6 ≤18.7 ≤19.5 >19.5 ≤18.3 ≤18.6 ≤19.6 >19.6 ≤18.3 ≤18.6 ≤19.6 >19.6 Rc<30MPa Rc≥30MPa 天然含水率ω(%) 85<ω≤150 55<ω≤85 36<ω≤55 孔隙比 e e>2.4 1.5<e≤2.4 1.0<e≤1.5 1:2~1:3 1:3~1:8 1:1.5~1:3 1:5~1:10 1:2~1:5 1:5~1:10 1:2~1:5 1:1.5~1:2.5 1:0.75~1:1.0 边坡 坡度 1:25~1:50 1:8~1:25 1:3~1:8 中等 硬 粉质粘土 坚硬 粘性软 土类 中等 粘质粉土 硬 坚硬 极松 松散 砂质粉土 中密 密实 砂土类 极松 粉砂、细松散 砂、中砂、中密 粗砂、砾砂 密实 岩石类 软质岩石 硬质岩石 注:①Rc——单轴饱和抗压强度(MPa); ②对粘质粉土和砂质粉土,当航道开挖深度超过5m时可采用相对较陡的航道边坡数值;

③通常情况下有掩护航道和开敞航道边坡坡度可不考虑波浪和水流作用的影响;但对有强浪和强流作用的开敞航道边坡坡度宜适当放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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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跨越航道建筑物

6.1 选址

6.1.1 跨越航道建筑物的选址应满足跨越航道建筑物下船舶通航安全、通畅的要求。跨越航道建筑物的选址要与航道的自然条件和远期开发规划相适应,要与港口的现状及远期发展总体布局规划相协调,要与通航船舶的现状及未来发展趋势相符合。 6.1.2 跨越航道建筑物应选在航道顺直,海床、河床稳定,水流条件平稳,通航环境良好的航段上。

6.1.3 跨越航道建筑物应远离航道弯道、滩险、分(汇)流口、渡口,其安全距离应不小于代表船型总长的4倍;远离港口作业区,其安全距离应不小于码头设计船型总长的2倍。在航道弯道建跨越航道建筑物宜一孔跨越通航水域或加大建筑物净空宽度。

6.1.4 跨越航道建筑物的法线方向宜与水流主流向一致。必须斜交时,其偏角不宜超过5°。若超过5°且流速较大时,应加大跨越航道宽度净宽。当径流河段水上过河建筑物轴线的法线方向与水流流向的交角大于30°时,应一跨过河。

6.1.5 跨越航道建筑物在开敞式海域选址时,通航净空宽度的计算以涨、落潮流主流方向与建筑物轴线的法线方向夹角之大值计算或试验研究确定。在水流复杂或水流横向流速大于1m/s时的水域应通过船舶航行安全模拟试验研究论证净空宽度。 6.1.6 航道上相邻两座跨越航道建筑物的轴线间距应保证船舶安全通过,轴线间距不宜小于代表船型5min航程的距离,必要时应进行实船试验。如相邻跨越航道建筑物之间轴线不能远离时,应尽可能靠近,并且保证相对应的桥墩、防撞设施成直线布置。

6.1.7 跨越航道建筑物应远离航线复杂水域和锚泊水域。跨越航道建筑物距周边锚地边缘的安全距离应不小于4倍锚泊船舶的总长。防台锚地和航线复杂水域的安全距离应通过专题论证确定。

6.1.8 在潮汐作用为主的水域,跨越航道建筑物的上、下游顺直段长度宜大于代表船型总长的4倍。不能满足该要求的应加大跨径或一孔跨越通航水域。

6.1.9 在径流作用为主的水域,跨越航道建筑物的上游顺直段航道长度宜大于代表船型长度的4倍,下游不宜小于代表船型长度的2倍。不能满足该要求的应加大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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径或一孔跨越通航水域。

6.1.10 跨越航道建筑物水中墩柱的布置应经过模型试验研究,减小对航道的稳定、周边港口的水沙环境、海床或河床演变、滩槽变化等产生的不利影响。

6.2 通航孔设置

6.2.1 跨越航道建筑物通航孔的布置应满足航运远期发展需要,应符合水深、水流条件、代表船型尺度、上下游航道、船舶航行密度、各类船舶的习惯航路、水上安全管理、港口设施等的现状和发展规划等要求。

6.2.2 跨越航道建筑物通航孔的布置不得影响和限制航道的通过能力。通航孔的布置应满足双向通航的要求。在水运繁忙的宽阔水域,通航孔的布置应满足多线通航的要求。在人工开挖的航道上或弯道上,通航孔的布置应采取一孔跨过通航水域。

6.3 净空高度

6.3.1 跨越航道建筑物通航净空高度应为代表船型营运时水线以上至最高固定点高度与富裕高度之和,起算面为设计最高通航水位。

6.3.2 富裕高度是为保障跨越航道建筑物下船舶行驶安全而设置的富裕量,可采用以下标准:

(1)在通航海轮的内河水域或有掩护作用的海域,取2m;

(2)在波浪较大的开敞海域,且建在重要航道上的跨越航道建筑物,宜取4m。 6.3.3 当跨越航道建筑物所在地区的平均海面有上升趋势时,其上升的量应另计入富裕高度。平均海面上升的预测年限不应少于50年。

6.3.4 富裕高度中应不包括由跨越航道建筑物结构挠度变化和基础沉降引起的通航净空高度减少量。

6.3.5 当通航水域上方建设跨越航道缆线时,其跨越航道的通航净空高度,应为缆线垂弧最低点至设计最高通航水位的距离,其净空高度值宜不小于代表船型营运时水线以上至最高固定点高度、船舶航行安全富裕高度和电力安全距离之和。 6.3.6 电缆最低点不在航道通航宽度范围内时,航道净高和净宽可根据需要考虑电缆的悬链形式综合论证。

6.4 净空宽度

6.4.1 通航净空宽度的确定应综合考虑航道类型、通航密度和跨越航道建筑物所在水域的自然条件等因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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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4.2 通航净空宽度应按下式计算确定:

B桥=K·W (6.4.2)

式中: B桥——桥梁通航净空宽度(m)

K——扩大系数,非限制性和限制性航道可取1.5~1.8,10万吨级以上大型船舶取大值,掩护条件良好的水域取小值,风浪较大的开敞水域取大值;运河式航道应考虑一孔跨过可通航水域。 W——航道有效宽度(m)。

6.4.3 当船舶通航密度较大或船舶过桥时正常航速较大时,扩大系数K应适当加大。 6.4.4 当垂直于航道轴线方向的横向流速大于0.5m/s或顺航道轴线方向的纵向流速大于2m/s时,扩大系数K应加大。

6.4.5 当通航船舶中运输油品和液体化工品等危险货物的船舶数量比例较大时,扩大系数K应适当加大。

6.4.5 当海床或河床的深泓有一定摆动范围时,通航净宽应覆盖预测的深泓摆动幅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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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穿航道设施

7.1 选址

7.1.1 穿越航道建筑物的选址应与航道的自然条件和远期开发规划相适应,应与港口的现状及远期发展总体布局规划相协调。

7.1.2 穿越航道建筑物宜选在海床、河床较稳定、航道冲淤强度可预测的位置。 7.1.3 穿越航道建筑物宜避开港口作业区和锚地。

7.2 埋设要求

7.2.1 穿越航道建筑物的埋深和宽度应满足未来可能使用该航道最大船舶的通航要求,并能适应航槽可能的变迁。

7.2.2 穿越航道建筑物的埋设顶标高应与穿越近、远期规划航道底高程保持安全距离。安全距离应考虑船舶应急抛锚时锚体的入土深度,且不应小于2m。 7.2.3 穿越航道建筑物顶部埋深确定应符合以下规定。

7.2.3.1 当穿越的航道为人工开挖时,航道计算底标高应位于远期规划的航道设计水深加疏浚施工的允许误差处。

7.2.3.2 当穿越航道建筑物所在水域的自然水深大于航道设计水深时,航道计算底标高可取航道范围内海床或河床的最低高程。

7.2.3.3 船舶应急抛锚时锚体的入土深度与锚的重量、类型、水深和抛锚海域的底质(自然底质或保护层类型)有关,可通过研究确定。

7.2.3.4 在海床(河床)不稳定的水域,尚应考虑航道可能冲刷的最大深度; 7.2.4 穿越航道建筑物满足上述埋深要求的宽度(图7.2.4)应按以下方法确定。 7.2.4.1 在海床或河床稳定、航道轴线基本不变的水域,其宽度应不小于航道通航宽度的3~4倍,或不小于自然河宽。

7.2.4.2 在海床或河床欠稳定、航道轴线摆动频繁的水域,其宽度应通过模型试验研究确定,并应覆盖航道轴线可能变化的范围。

7.2.4.3 在通航水域宽阔、水深充裕的水域,其宽度应覆盖全部通航水域的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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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道底面埋深穿越航道建筑物穿越航道建筑物满足埋深要求的宽度越航道建筑物顶部(含硬质材料覆盖层)

图7.2.4 穿越航道建筑物埋深及长度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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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临航道建筑物

8.1 选址

8.1.1 临航道建筑物的建设,应选在河床、海床稳定、水域宽阔、水深和水流条件良好的水域。

8.1.2 临航道建筑物不应占用现行航道水域,恶化通航条件,并与远期航道规划相适应。

8.1.3 临航道建筑物与跨越航道建筑物的间距,应满足船舶通航、作业与建筑物运行的安全距离要求,并应符合第6.1.3条、6.1.6条、6.1.7条和6.1.8条的有关规定。 8.1.4 在航道条件受限和弯曲、狭窄河段不宜修建临航道建筑物。

8.2 码头和渡口

8.2.1 码头或渡口宜顺岸布置,造成河床、海床和水流的变化时不得影响航道安全通航。

8.2.2 码头前沿线应与航道条件相适应,并与上下游码头前沿线平顺衔接。 8.2.3 码头建筑物及停泊水域不得占用航道。码头前沿停泊水域与航道边界距离应不小于码头设计代表船型的3倍。

8.2.4 在水上有跨航道建筑物的水域,码头建筑物及停泊、作业水域不得利用航道水域。码头回旋水域需利用部分航道水域时,应通过专题论证确定。

8.2.7 码头设置在易变洲滩附近,应考虑河床长远变化的影响,必要时应实施防护工程。

8.2.8 临近航道的浮码头,其接岸结构应能随水位变化及时调整船位。 8.2.9 码头布置对通航安全造成较大影响时,应采取挖入式布置型式。

8.3 取、排水口

8.3.1 取、排水口应设置在河床或海床及岸线稳定地段,宜贴岸布置,并与通航水域保持一定距离。

8.3.2 取、排水设施造成河床或海床和水流的变化不得影响航道与通航。 8.3.3 取、排水口设施宜布置在上、下游既有的临航道建筑物外缘线之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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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4 修造船水工建筑物

8.4.1 船台、滑道、船坞的布置应与航道边线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8.4.2 滑道末端不得伸入航道内,造成河床或海床和水流的变化不得影响航道与通航。

8.4.3 在航道和可能通航的水域内设置淹没在水下的船台滑道,不得造成碍航,其顶部高程应低于远期规划航道底标高以下2m。

8.5 锚地

8.5.1 锚地宜布置在水流平缓、风浪和水深适宜的水域。危险品锚地应单独设置。 8.5.2 严禁在海(河)底管线工程区域设置锚地。在临近海(河)底管线工程水域布设锚地时,应与之保持一定安全距离。

8.5.3 锚地不得占用航道,锚地与航道距离较近时,其间连接水域可作为船舶进出锚地通道(图8.5.3),连接水域与航道夹角α宜取45°以下。锚地与航道距离较远时,宜布置锚地进出通道。

锚 地α连 接 水 域航 道α

图8.5.3 锚地与航道的连接水域

8.5.4 港外锚地边线至航道边线安全距离不宜小于2~3倍设计船长;危险品锚地应适当加大。港内锚地采用单锚或单浮筒系泊时,锚地边线至进港航道、码头港池水域、码头建筑物、防波堤、潜堤、礁石、沉船的安全距离不应小于1倍设计船长,采用双浮筒系泊时,其安全距离不应小于2倍设计船宽。

8.6 固定建筑物与航道的安全距离

8.6.1 人工岛、海底隧道通风井、风电设施、海上平台等外海航区中的固定建筑物应远离航道边缘,避免航道淤积和产生碍航水流。

8.6.2 航道底边线与船舶可以到达的建筑物、岛礁等之间应有一定的安全距离。安全距离的确定可根据建筑物的结构型式、岛礁水下部分的形态及其航行安全需要综合确定。必要时,可采用船舶操纵模拟试验分析船舶通过以上水域的安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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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6.3 外海航区固定建筑物与航道的安全距离的取法主要应考虑临航道设施(人工岛、通风井、风电设施、海上平台等)建筑物在水中所产生的紊流宽度和航道中小船航行宽度和天然深槽地形或海(河)床稳定的限制条件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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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船闸

9.1 船闸规模和尺度

9.1.1 船闸的建设规模应满足下列要求。

9.1.1.1 船闸通过能力应满足设计水平年内各期的客货运量和船舶过闸量要求。船闸的设计水平年应根据船闸用途和增建船闸的难易程度分析确定,一般情况可取船闸建成后10~20年。

9.1.1.2 船闸有效尺度应满足最大设计船型安全进出船闸和停泊的要求。 9.1.2 闸室有效长度可按下式计算

Lk=L+Lf (9.1.2)

式中:Lk为海船闸的有效长度;L为过闸船舶长度,当一闸次只有一个船舶时,为设计最大船舶的长度,当一闸次有两个或多个船舶纵向排列过闸时,为一次过闸船舶长度之和的最大值;Lf为富裕长度,可取一闸次内最大船舶长度的0.10倍。 9.1.3 闸室有效宽度可按下式计算

Bk=B+Bf (9.1.3)

式中:Bk为海船闸的有效宽度;B为同闸次船舶并列停泊于闸室的最大总宽度,当只有一个船舶单列过闸时,则为设计最大船舶宽度。Bf为富裕宽度,可取一闸次内最大船舶宽度的0.15倍。

9.1.4 船闸门槛最小水深不应小于设计船舶最大吃水的1.2倍。

9.1.5 采用拖轮辅助过闸的闸室尺度还应考虑拖轮作业需要的尺度。采用牵引辅助过闸的闸室尺度,经过论证可采用小于按第1.2条和第1.3条计算确定的尺度。 9.1.6 通航海轮的内河船闸,可参照第9.1.2~9.1.4条的规定确定,进出闸布置条件和水流条件较好的船闸,通过实船试验,可取较小的富裕长度和富裕宽度。

9.2 船闸布置和设计水位

9.2.1 海船闸应选择在河床、海床及岸线稳定,泥沙不宜淤积的部位建设。 9.2.2 海船闸工程应包括闸首、闸室、输水系统、引航道、口门区、连接段、待闸锚地以及相应的配套设施。

9.2.3 海船闸工程布置应满足与主航道平顺连接的要求。连接段的水流流速和流态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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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影响过闸船舶的安全航行。

9.2.4 引航道应避免出现影响船舶航行和停泊安全的波浪、泄水波、乱流等不良水流条件。引航道内及口门区不应布置影响船舶和船队过闸的建筑物。

9.2.5 海船闸的设计水位宜与两侧主航道的设计水位一致。当大型船舶通航密度不大、可乘潮通航时,乘潮水位可根据大型船舶的通航密度、不同潮位的保证率等情况分析确定。

9.2.6 在通航海轮水域建设挡潮闸时,当船舶通航密度不大且可利用平潮期通航时,可在挡潮闸设置通航孔,通航孔尺度应根据通航船舶尺度和通航水流条件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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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安全保障

10.1 导助航设施

10.1.1 通航水域应根据具体条件和航海技术的发展,合理配置导助航设施。导助航设施设置应符合《中国海区水上助航标志(GB4696)》、《海区浮动助航标志配布导则(GB4696)》、《水运工程导标设计规范(JTJ 237)》、《中国海区水中建(构)筑物标志规定》、《中国海区可航行水域桥梁助航标志》等相关要求。

10.1.2 近岸通航水域应设置完善的视觉航标系统。在不同地理环境和航道条件下,视觉航标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0.1.2.1 为引导船舶接近和进入港口,宜选择有利地形设置灯塔和灯桩等岸上固定标志,并与干线上的航标相衔接;无条件设置岸标时,可设置灯船或大型浮标等浮动标志。

10.1.2.2 应在航道附近的山头、岬角、岛屿以及航道边线附近的突嘴、礁石等危险物上设置岸标。对有碍航行的水下障碍物和浅水区应设置浮标,标出安全航道。 10.1.2.3 当可航水域宽阔、船舶航行频繁,需要实行分道航行时,应设置标志标示分隔线位置。

10.1.2.4 对人工航槽或狭窄航道,应设置航道侧面标志标示航道界限,通航条件较差的航道宜设置导标。航道侧面标志宜沿航道轴线成对或交错并尽量等间距布置。 10.1.2.5 在航道交叉处应设置推荐航道侧面标,当推荐的主航道难以明确时可在交叉处设置方位标志。

10.1.2.6 复式航道应根据航行要求和设置条件布设标志。

10.1.2.7 附近有浅水区或危险物的回旋水域,应设置灯浮标或灯桩标示其范围。 10.1.2.8 靠近航道的防波堤、整治建筑物等堤头、转折点和堤身处应设置灯桩,标示建筑物的位置及走向。潜堤也可以灯浮标标示。当建筑物所处水域通航环境复杂时,可设置电子警示牌,并增加标志配布密度。

10.1.2.9 对冰情严重的水域,选择的航标应适应冰冻的影响,必要时,在不危及通航安全前提下,可采取临时移走等保护措施。 10.1.3 应在航道两侧设置穿越航道建筑物警示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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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1.4 在跨越航道建筑物建设和营运期间,为保障船舶通航安全和跨越航道建筑物自身安全,应在跨越航道建筑物通航孔上设置标志。对禁止通航的非通航孔应设置明确的禁航标志或安装禁航设施。

10.1.5 对船舶通航有限制的跨越航道建筑物必须在跨越航道建筑物区设置水上助航标志、航行安全监管及航标维护设施。

10.1.6 跨越航道建筑物施工期间必须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为船舶安全通过施工区域提供必要的通航条件。

10.1.7 跨越航道建筑物区水上助航标志应依据通航水域的航道条件、代表船型及船舶流量等具体情况进行配布,跨越航道建筑物迎船面应设置跨越航道建筑物涵标。 10.1.8 人工岛、海底隧道通风井、风电设施、海上平台等外海航区中的固定建筑物所在水域应设置警示标志,提示过往船舶安全通航。

10.2 安全监管设施

10.2.1 跨越航道建筑物应按需要配备航行安全监管系统。跨越航道建筑物水域通航条件较差、船舶通航密度较大时,应设立通航安全监督站,配置监督员、巡逻艇、航标管理用房等设施和通信设备,按标准建设由避碰雷达、雷达应答器、闭路电视或其他电子设备组成的安全监控和报警系统,加强通航安全管理。

10.2.2 通航海轮跨越航道建筑物的水上施工组织设计应能确保船舶通航安全、顺畅,满足航道通过能力,并报水上安全监督部门审核批准后实施。

10.2.3 跨越航道建筑物施工期间应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制定施工期船舶通航安全方案和应急方案,设置临时施工助航标志,配备安全监管设施设备,为船舶安全通过施工区域提供必要的通航条件。

10.2.4 跨越航道建筑物在通航水域设有墩柱时,应设置墩柱防撞保护设施,助航标志。必要时应设置航标维护管理和安全监督管理设施。

10.3 防撞要求

10.3.1 通航孔的桥墩或水中建筑物岸壁应按需要设置安全可靠的防撞设施,其承受船舶碰撞的能力,依据代表船型计算确定。防撞设施的直接抗撞部分应尽量采用韧性及吸能性较好的材料,以减少桥梁或水中建筑物和船舶的受损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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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3.2 通航孔两侧防护设施的设置,不得恶化通航水流条件和减小通航净宽。 10.3.3 位于水深足够使船舶到达之处的桥墩或水中建筑物宜设置防撞设施。 10.3.4 在水位变化比较大的水域,宜采用浮式防撞装置。

10.3.5 应针对跨越、临航道建筑物的布置和航道的通航条件,制定完善的通航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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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A 船舶水上高度表

A.0.1 杂货船、散货船、油船(含成品油船)、集装箱船、货物滚装船、汽车滚装船、客货滚装船、散装水泥船、化学品船、液化气(LPG/LNG)船和客船的水线以上最大高度可分别按表A.0.1-表A.0.11确定。部分典型工程船的水线以上最大高度可参照表A.0.12。

A.0.2 本次考虑船型发展的高度增长有限和实船数量少等特点,集装箱、油船、邮轮的超大船型(指:20万吨级集装箱船、45万吨油船、22.5万总吨邮轮)推荐采用实船的水线以上最大高度。

表A.0.1 杂货船

载重吨DWT (t) 1000(1000~1500) 2000(1501~2500) 3000(2501~4500) 5000(4501~7500) 10000(7501~11500) 15000(11501~16500) 20000(16501~22000) 30000(22001~35000) 40000(35001~55000) 船舶水线上最大高度 (m) 18.5 24.3 30.8 37.3 39.3 42.6 44.5 46.1 47.1 表A.0.2 散货船 载重吨DWT (t) 2000(1501~2500) 3000(2501~4500) 5000(4501~7500) 10000(7501~12500) 15000(12501~17500) 20000(17501~22500) 35000(22501~45000) 50000(45001~65000) 70000(65001~85000) 100000(85001~105000) 120000(105001~135000) 150000(135001~175000) 200000(175001~225000) 250000(225001~275000) - 25 -

船舶水线上最大高度 (m) 21.0 34.0 32.5 35.6 36.9 40.8 42.9 44.5 47.1 49.4 43.2 50.5 53.9 56.8

300000(275001~325000) 61.2 350000 62.0 400000 62.0 注:35万吨、40万吨散货船水线上最大高度为估计值。 表A.0.3 油船 载重吨DWT (t) 1000(1000~1500) 2000(1501~2500) 3000(2501~4500) 5000(4501~7500) 10000(7501~12500) 20000(12501~27500) 30000(27501~45000) 50000(45001~65000) 80000(65001~85000) 100000(85001~105000) 120000(105001~135000) 150000(135001~185000) 250000(185001~275000) 300000(275001~375000) 450000 注:*实船数据。 船舶水线上最大高度 (m) 21.6 25.5 32.2 32.3 34.3 38 42.2 43.5 44.2 44.5 44.2 45.7 57.5 57.9 61.7* 表A.0.4 集装箱船

载重吨DWT (t) 1000(1000~2500) 3000(2501~4500) 5000(4501~7500) 10000(7501~12500) 20000(12501~27500) 30000(27501~45000) 50000(45001~65000) 70000(65001~85000) 100000(85001~115000) 120000(115001~135000) 150000 200000 注:*实船数据。 载箱量 (TEU) ≤200 201~350 351~700 701~1050 1051~1900 1901~3500 3501~5650 5651~6630 6631~9500 9501~11000 11001~15500 15501~18000 船舶水线上最大高度 (m) 30.0 40.9 36.3 40.6 46.7 49.7 55.0 55.4 57.5 64.1 66.5*(降低桅杆后63.5m) 62.4* 表A.0.5 货物滚装船

载重吨DWT (t) 1000(851~1500) 2000(1501~2500) 3000(2501~4500) 5000(4501~7500) - 26 -

船舶水线上最大高度 (m) 20.6 23.9 32.0 38.0

10000(7501~12500) 43.1 15000(12501~17500) 44.1 20000(17501~27500) 47.4 30000(27501~45000) 51.7 50000 56.0 注:5万吨货物滚装船水线上最大高度为估计值。 表A.0.6 汽车滚装船

总吨GT (t) 3000(1501~4500) 5000(4501~7500) 10000(7501~12500) 20000(12501~27500) 30000(27501~45000) 50000(45001~65000) 70000(65001~85000) 船舶水线上最大高度 (m) 27.7 29.7 34.7 44.7 46.8 46.4 50.0 表A.0.7 客货滚装船

总吨GT (t) 1000(851~1500) 2000(1501~2500) 3000(2501~4500) 5000(4501~7500) 10000(7501~12500) 20000(12501~27500) 30000(27501~45000) 50000(45001~65000) 70000 船舶水线上最大高度 (m) 21.7 23.1 27.8 33.3 36.9 43.5 47.4 53.7 54.6 表A.0.8 散装水泥船

载重吨DWT 船舶水线上最大高度 (t) (m) 3000(2501~4500) 28.7 5000(4501~7500) 29.3 10000(7501~12500) 32.5 20000(12501~27500) 35.9 40000(35001~55000) 38.0 注:4万吨级散装水泥船水线上最大高度为估计值。 表A.0.9 化学品船

载重吨DWT (t) 1000(1000~1500) 2000(1501~2500) - 27 -

船舶水线上最大高度 (m) 22.2 29.4

3000(2501~4500) 5000(4501~7500) 10000(7501~12500) 20000(12501~27500) 30000(27501~45000) 50000(45001~65000) 80000(65001~85000) 100000 29.2 33.2 34.8 38.3 41.4 42.4 42.6 44.9 表A.0.10 液化气(LPG/LNG)船

总吨GT (t) 1000(1000~1500) 2000(1501~2500) 3000(2501~4500) 5000(4501~7500) 10000(7501~12500) 20000(12501~27500) 30000(27501~45000) 50000(45001~65000) 80000(65001~85000) 100000(85001~125000) 150000(125001~175000) 船舶水线上最大高度 (m) 22.4 27.6 30.2 32.9 36.9 42.3 42.5 46.2 56.0 60.9 53.2 表A.0.11 客船

总吨GT (t) 1000(1000~1500) 2000(1501~2500) 3000(2501~4500) 5000(4501~7500) 10000(7501~12500) 20000(12501~27500) 30000(27501~45000) 50000(45001~65000) 80000(65001~85000) 100000(85001~125000) 150000(125001~175000) 225282 注:*实船数据。 船舶水线上最大高度 (m) 20.0 22.0 30.1 30.3 39.8 45.0 48.1 47.9 55.3 56.3 64.1 72*(伸缩烟囱后65m) 表A.0.12 工程实船

名 称 93.5米打桩船 62米打桩船 108米打桩船 2600吨起重船 空载水线以上高度 (m) 46.0 58.0 35.0 - 28 -

备注 高度96.5m 高度64.0m 桩架高108m 高度105m

名 称 华天龙起重船 “蓝鲸”号起重船 振华集装箱桥吊船 12888立方米挖泥船 南海2号 南海5号 南海6号 南海8号 勘探3号 南海4号 九龙号 海洋石油931 海洋石油941 中海油5号 CJ-46-X100-D (TS Drilling Pte) 海洋石油901/902 JB118(SEA-3250) 海洋石油981

空载水线以上高度 (m) 75.2 89.0 起重臂可放倒 最高102.0 技术措施后70.0 41.0 105.5 117.7 117.7 110 105 132.5 (桩腿长度) 126.5 (桩腿长度) 146 (桩腿长度) 167 (桩腿长度) 72.1 147.4 80.8 81.55 130 (总高) 备注 吊钟4000吨 高度145m 吊重7500吨 吨级35000t 高度86.7m 吨级30239t 高度41.0 半潜式 半潜式 半潜式 半潜式 半潜式 自升式 自升式 自升式 自升式 自升式 自升式 自升式 自升式 3000米深水半潜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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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B本规范用词用语说明

B.0.1 为便于在执行本规范条文时区别对待,对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1)表示很严格,非这样做不可的;

正面词采用“必须”; 反面词采用“严禁”。

(2)表示严格,在正常情况下均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应”;

反面词采用“不应”或“不得”。

(3)对表示允许稍有选择,在条件许可时首先应这样做的;

正面词采用“宜”; 反面词采用“不宜”;

表示有选择,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这样做的采用“可”。

B.0.2 条文中制定应按其他有关标准、规范执行时,写法为“应符合……的规定”

或“应按……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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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加说明

本规范主编单位、参加单位、

主要起草人、总校人员和管理组人员名单

主 编 单 位:中交水运规划设计院有限公司 参 加 单 位:

主 要 起 草 人:******

****** ****** ******

(以下按姓氏笔画为序)****** ****** ******

总校人员名单: ******

****** ****** ****** ******

管理组人员名单:******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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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

通航海轮水域通航标准

×××-××××

条文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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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 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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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总则

1.0.1 随着沿海地区经济的发展,跨越、穿越、临通航海轮航道的各类建筑物及设施,如桥梁、隧道、管道(线)、人工岛、取排水口等日益增多,1997年颁布的《通航海轮桥梁通航标准》只对通航海轮水域桥梁的通航标准作出规定,未对其他各类通航海轮水域相关建筑物的通航要求做出规定,因此有必要制定通海轮水域通航标准,使这类建筑物建设的通航标准有据可依,以满足船舶航行及各类建筑物的安全,满足综合交通发展的需要,促进经济建设发展。

1.0.2 本标准适用于全国沿海及河流通航海轮的航道,凡跨越(穿)越海湾、海峡、通航海轮河段和联接大陆与海岛以及海岛之间的桥梁(包括公路桥、铁路桥),架空缆线、隧道、管道(线),通航海轮水域周边需占用岸线或水域的建筑物,均为本标准所适用的范围。 国际、国境河流涉及国家主权和两国不同要求,通航标准应由两国协商解决。

2 术语

2.0.2~2.0.4 国际航运协会(PIANC)的《港口进港航道设计指南》(Report No. 121-2014)中将航道定义为非限制性航道(unrestricted channel)、限制性航道(restricted channel)和运河(canal),所图2-1所示。其中非限制性航道为在开敞水域的天然航道,在船舶航行的影响宽度范围内(8~12倍船宽)没有边坡。限制性航道为水下深槽或人工疏浚航道,航道宽度小于船舶航行的影响宽度。运河航道的边坡已高出水面,是限制性航道的一种极端特例,通航海轮的运河较少,典型的有巴拿马运河和苏伊士运河、基尔运河(德国)和泰尔讷曾-根特运河(荷兰)。本标准中采用国际上通用的航行类型划分。《内河通航标准》中使用的“限制性航道”基本等同于本标准中的“运河式航道”。

航道宽度大于船舶航行的影响宽度航道宽度小于船舶航行的影响宽度航道边坡已高出水面非限制性航道限制性航道图2-1 航道分类示意图

运河

2.0.9~2.0.11 通航净空定义如图2-2所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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净空宽度设计最高通航水位净空高度建筑物墩柱引起的紊乱水流宽度航道通航宽度建筑物墩柱引起的紊乱水流宽度净空宽度建筑物墩柱引起的紊乱水流宽度航道通航宽度建筑物墩柱引起的紊乱水流宽度

图2-2 通航净空示意图

3 代表船型

3.0.5 非运输船舶主要指工程船(包括起重船、打桩船、挖泥船等)、油钻井船、渔船、修造船、军舰、科学考察船等。对港口、航道等的生产、建设、维护作用很大,并且经常通过桥区或水中建筑物的非运输船舶,在选择代表船型时可考虑满足其过桥或水中建筑物通航要求。对于高度较高、通过跨越航道建筑物次数较少的非运输船,可考虑临时放倒高架、改装活动桅杆、拆解高大设备、乘低潮、增加压载等措施降低通航净高。

4 通航水位

4.0.1 跨越通航海轮航道的建筑物所处位置不尽相同,仅内河就有感潮河段和非感潮河段,海域有限制性航区和非限制性航区。

4.0.2 通航海轮航道上的建筑物是属于大型永久性工程,在确定通航水位时要同时确保建筑物和船舶的安全。

4.0.3 跨越航道建筑物的设计最高通航水位采用当地历史最高潮位,是考虑了国外的一些做法(如日本、美国)和国内已有的设计情况,使这类跨越航道建筑物的设计最高通航水位能与国际上较常用的方法接近,以利各国船舶的安全通航。

由于跨越航道建筑物的使用年限较长,对远期规划船舶的航行密度和船型的发展要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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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余地。尤其是沿海地区经济发展速度较快,对通航条件要求越来越高。目前沿海的实测潮位资料与跨越航道建筑物使用的年限相比也较少,出现高于已有实测最高潮位的情况不能排除。因此,使用已有实测最高潮位并不是过高。

此外,国标《内河通航标准》中Ⅰ~Ⅲ级航道的设计最高通航水位标准为年最高洪水位频率分析5%的水位,因此相应的河口段和沿海应不低于这一标准,这样才有利于船舶上下游贯通直达通航。

条文中“必要时经论证可采用最高潮位频率分析5%的水位”,这里主要是考虑到某些跨越航道建筑物所在地区为平原,两岸没有可利用的较高地势,且跨越航道建筑物长度和投资对翘高的少许变化较为敏感;或者是桥址地区的潮差较大,并且年最高水位的年际变化较大。另外,有的桥址所在地区经济发展速度和船舶航行密度的增长不是很快,对船舶通航条件的要求不太高,经技术、经济的综合研究论证后,如属可行,也可采用此标准。

耿贝尔Ⅰ型极值分布律的采用是参照了现行行业标准《海港水文规范》(JTS145-2-2013)中的规定。

4.0.4 在感潮河段,水位受到上游径流和外海潮汐的共同影响。一般情况下,潮汐的影响由河口向上游逐渐减小,而径流的影响逐渐加强,于某一河段这两种情况趋于相当。感潮河段水位控制因素的这一特点决定了在那些潮汐影响显著的河段可以使用第4.0.3条的标准,而在那些径流起控制作用的河段则可以使用年最高洪水位频率分析5%的标准。

由于河流的径流有明显的年周期变化,且变化幅度较大,这就对感潮河段的水位造成了年周期变化的影响。这一影响的大小可以使用月平均水位(或半潮面)的年变幅来反映。年变幅的大小说明了径流对水位的影响程度。

潮汐对感潮河段水位的影响,主要通过潮差表现出来。潮差越大,说明潮汐对水位的影响越显著。年平均潮差反映了潮汐对水位的影响程度。

如果多年的月平均水位的年变幅大于或等于多年年平均潮差时,说明该河段主要是受径流控制,其设计最高通航水位的确定可采用年最高洪水位频率分析5%的水位。反之,说明该河段的水位主要是由潮汐控制,设计最高通航水位采用第4.0.3条的标准。

在确定多年年平均潮差和多年月平均水位年变幅时,水位资料的年限要有有足够的长度,因为月平均水位的年际变化会对统计结果产生较大影响。

皮尔逊Ⅲ型分布律的采用是参照了《内河通航标准》中相应的规定。

4.0.5 我国沿海地区大多数河流的非感潮河段目前不通航海轮。在确定非感潮河段的设计最高通航水位时,考虑到这些河段的水位不受海洋潮汐的影响,纯属内河特征,考虑与内河通航标准相衔接,使用内河通航水位的标准是适宜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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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航道等级,应按照经审批的远期规划级别,这是避免由于修建跨越航道建筑物而影响航运的发展。目前一些河流尚未通航海轮或海轮尚未通至非感潮河段,但远期规划中要通航海轮,在建桥时必须按远期规划的内河航道等级来确定设计最高通航水位。 4.0.6 本条对样本系列的规定参照了《内河通航标准》和《海港水文规范》的相应规定。

5 航道 5.1 一般规定

5.1.4 船舶在航道内的航速对船舶的控制性能、航迹带宽度、要求的航道水深和航道通过能力等均有影响。进港船舶在靠近码头时要减速制动,航速不可能过快,航速过快则要求较长的制动距离。出港船舶允许较快的航速有利于提高航道通过能力,但要注意分析设计航速增加引起的水深和工程量的增加。

5.1.6 航道通过能力目前还没有统一的定义,通常以平均一年内通过航道的货物重量表示。交通流情况包括船舶组成、船舶载货量、船舶到达规律、船舶平均航速等。

5.3 航道主尺度

5.3.1 航道通航底面是指为保证设计船舶正常通航,航道所要维持达到的水深面。航道通航宽度范围内浅于航道通航底面即需疏浚,航道疏浚底面为人工航道疏浚时所达到的开挖底面。

5.3.6 航道通航水深D0为设计通航水位至航道通航底面的垂直距离,按公式(5.3.6-1)和式(5.3.6-2)进行计算。公式中的各项因子作如下说明:

(1)设计船型满载吃水T是通航深度计算的船型基本尺度,可经论证或参考规范选用。其中对杂货船和集装箱船,也可根据具体情况考虑实载率对设计船型吃水的影响,交通运输部《海港集装箱码头设计船型标准》(JTS165-2-2009)对集装箱船舶的运营吃水做了规定。

(2)船舶航行下沉量Z0:

船舶在航道中航行时,把部分水体推向船后,使船体两侧及船底和航道底间的水体流速增加,水压减小,产生船体下沉。影响船体下沉量的因素有航道断面形状、航道宽度和水深、船舶航速、初始纵倾、相对于航道中心线的位置、错船影响以及船体本身的特点等。

确定Z0的方法众多,为计算简便,结合我国各港航道的特点,对国内外比较适合的各种方法进行综合统计,绘制出不同船舶吨级、不同航速船体下沉量Z0关系曲线图(图6.4.6-1),该图适合于非限制性航道,对限制性航道还没有公认的定量划分标准,而目前我国各港航道明显均属于非限制性航道类型。今后遇航道边坡较高,特别是边坡露出水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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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河航道,不能采用图6.4.6-1的曲线确定船舶航行下沉量。

(3)龙骨下最小富裕深度Z1:

主要与航道底质情况、船舶吨级大小、水深测量和观测潮位误差、海底障碍物、错船和岸坡影响、船泵与冷凝器进水口的要求、人为因素及不可预见的其他误差等有关。有些国家只将这部分富裕量笼统的定为0.3m或0.6m,还有些国家的专著资料,仅按不同底质条件确定。本规范除考虑底质外,还按不同船舶吨级大小划分,这是由于随着船舶吨级的逐渐增加,船长和船宽尺度加大,对航道底质强度要求和触撞海底的限制越来越严格。

(4)波浪富裕深度Z2:

船舶在波浪中航行时,随着波高、周期、波向、水深、船舶吨级和航速的不同,将产生纵倾、横摇和垂荡三种垂直运动。所以通常船舶在航道中受波浪影响的超深,主要考虑这三个自由度运动叠加而产生的艏下沉量和艉下沉量,以便根据船舶最大垂直运动尺度进行航道水深设计,达到安全通航的目的。

航行中的船舶受波浪作用产生的垂直运动量所受的影响因素较多,主要包括水文气象条件、船舶类型与尺度、航向与航速龙骨下富裕水深、航道断面形式以及驾驶员的操作水平等。船舶最大响应出现在波长等于或接近船长时。为便于航道设计实际应用,通常仅用经验统计法确定不同浪向船舶运动超深与波高的变化关系。

通过与国外相关资料进行对比分析,发现波浪周期的影响非常明显,当波浪周期大于等于8s时,原规定明显偏小。本规范制定将原规定适应的波浪周期改为小于等于8s;给出了新的平均周期10s时的取值,波浪平均周期在8s和10s之间的情况可进行插值;对于波浪平均周期大于10s的情况,需要进行专门的研究论证后确定。

根据本规范第5.1.5条的规定,航道的可通航波高需要与港口的作业标准相协调。因此,对有掩护的港口,航道可通航波高的选取可根据港内船舶安全作业标准推算出航道内的相应波高。对开敞式港口,航道可通航波高可采用码头泊稳标准中船舶作业允许或船舶离泊的最大波高值,但要考虑引航船、拖轮的作业要求,一般采用2.0m。

(5)船舶装载纵倾富裕深度Z3:

船舶装载纵倾富裕深度Z3是根据不同船型特点、装载货物情况和航行要求,在港口装货配载时,由于艏艉纵倾而增加的吃水超深值。通过对我国各港实船资料统计分析,以及国内外各种标准船型的规定表明,杂货船、多用途船和集装箱船虽然艉倾吃水大,但实载率较低,均小于满载吃水,所以以这些设计船型为准进行航道水深设计时一般不予考虑。对油船和散货船,多为满载航行,在装载时一般有一定的初始艉倾值,航行中通常出现艏倾现象,从而抵消了装载艉倾值。本规定是出于安全考虑提出的建议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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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备淤富裕深度Z4:

按合理的挖泥间隔期内产生的淤积量确定,但Z4过小对一次疏浚来说是不经济的。 5.3.6.2 本条规定主要是根据黄骅港的经验总结得出的,黄骅港是按照5~10年重现期标准确定的。

5.3.6.3 当船舶由海域进入河口水域后,由于水体含盐度变小,船舶吃水相应增加。缺乏资料时可采用下表中的数值。

表5.3.6-3 水密度对船舶吃水的影响

含盐度 (‰) 35 30 25 20 密度 (×103kg/m3) 1.025 1.021 1.017 1.013 增加吃水 (%) 0.0 0.5 1.1 1.2 含盐度 (‰) 15 10 0 密度 (×103kg/m3) 1.010 1.005 1.000 增加吃水 (%) 1.5 2.0 2.5

6 跨越航道建筑物条文说明

6.1 选址

6.1.1 跨越越通航海轮航道的桥梁大多建在港口附近的航道上,桥位的选定与港口、航道密切相关,不仅要处理好现状条件下的相对位置,而且要注意航道与港口的远期规划发 展状况:航道的走向,主航道的变迁,航槽的淤积,尺度的变化和港口的扩展,作业区的布局,泊位的选定等等。桥梁的建设不能造成障碍。

桥梁建设增加了对行船不利的因素。如果桥梁的位置选择不好或通航净空不能满足要求,无疑会对航行造成影响,甚至产生船舶碰撞桥梁等事故。在海上及河流上由于桥位选择不当发生碰撞事故的例证举不胜举,给航运事业带来损失,给桥梁本身造成损害,给人身安全带来威胁,后果是不堪设想的。因此,选择桥位一定要充分考虑桥梁与航行船舶的相互作用,降低船舶撞击桥梁的风险,保证桥梁安全。

6.1.2 本条规定是从通航的角度选择桥位最基本的条件,这些规定之中的任何一点不具备,就不能保证船舶在桥下通畅航行。

6.1.3 滩险、汇流口、渡口是船舶航行比较困难的地方,须集中驾驶精力,谨慎航行,如果将桥梁建在这里,必然会增加操船难度,威胁航行安全。港口作业区和锚地是船舶停靠、装卸作业频繁和抛锚编解队作业的水域,锚泊的船舶在风、流的作用下有可能走锚。 弯道处水流条件比较复杂,冲淤变化频繁,河床不稳定,洪枯水位时主航槽位置易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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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流方向不定,船舶在弯道航行时操舵频繁,驾驶难度大。桥位选择在弯道处,束窄了河床断面,桥墩的设置会导致流态、流速发生改变,并在墩侧产生紊流区,桥梁轴线的法线方向与水流夹角较大,并在桥位上、下游都处于转弯行驶状态,航行通视条件差,驾驶操作困难,易于发生船撞墩或船船相撞的事故。有时由于另选适宜桥址有实际困难,必须选在弯道上,若一孔跨越,水中不设桥墩,桥梁的位置与河床演变关系不大,也不降低原航道的通航条件。有时一孔跨越难度较大,只能在航道上建设多孔桥时,则需要适当增加通航孔净空宽度,以此来弥补桥位给船舶航行带来的困难,改善航行条件。 6.1.6 两座桥梁保留一定的距离是为了航行安全的需要。

6.2 通航孔设置

6.2.2 双向通航可以是单孔双向,也可以是双孔单向。多线通航可以是一孔多线,也可以是多孔单线,或两者的组合。

6.3 净空高度

6.3.1 桥梁通航净空高度是指设计最高通航水位以上至桥梁梁底间的垂直距离。这一高度应保证在允许航行的气候条件下,任何时候、任何情况代表船型的船舶和船队都能安全通过。船舶营运时的空载情况,是指船舶为安全航行进行合理压载的情况,附录A给出的即为船舶压载情况下的水线以上高度。当通航的代表船型确定后,主要是考虑富裕高度的选取。富裕高度包含了很多不太确定的因素,应全面考虑,并从长计议。 6.3.2 富裕高度值所考虑的各项因素,基于以下几种情况:

(1)船舶驾驶的安全高度是一个综合性的因素,其中包括驾驶员的心理因素。船舶越大,波浪越高,船舶过桥时航行条件越差,要求的安全高度也越大;

(2)水流及波浪引起的船舶纵摇和垂荡使船舶水线以上至最高固定点高度产生较大的变化;

(3)船舶水线以上至最高固定点高度的计量误差由以下情况造成:不同的载重量,船舶大修后发生的高度变化,船舶高度量测时的误差,船舶在淡、海水中的吃水差等; (4)目前的技术水平在水位观测、预报和气象增水的预报方面存在着一定的误差,但其量值不大。富裕高度的取值,国际上一般为2~4m,视船舶的大小和水域的环境而定。 波浪较大的开敞海域,船舶纵摇和垂荡的幅度大,船舶驾驶的安全高度也要求更高,同时由于航道的重要程度高,航道对国民经济发展作用大,过往船舶航行密度大,船舶吨位也大,在这样的地区建桥富裕高度应有较高的标准,因此取4m。

6.3.3 由于地球变暖等原因可能造成的海平面上升对海岸工程的影响已经得到广泛的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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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近百年来全球的平均海面有上升的趋势,关于海平面上升的研究,目前大家多采用IPCC(政府间气候变化专门委员会)的研究成果。 图6.3.3为2012年的气候总结报告,它显示,未来50年的平均海平面的上升大约在0.25m,100年的海平面上升幅度在0.6m。因此,有必要在确定富裕高度时加以考虑。

图6.3.3 IPCC关于全球海平面上升的预测(2013)

该报告所列我国沿海地区平均海面的上升幅度较大,各地的差别也较大,在取值时应慎重,须结合当地平均海平面变化情况经充分论证后再使用。

6.3.4 桥梁结构挠度和基础沉降的计算在公路工程建设标准中有相应的方法,并在桥梁设计时已考虑,因此富裕高度不包含这部分因素。

6.4 净空宽度

6.4.1 净空宽度的范围不只限于设计最低通航水位以上的部分,也包含水面以下直至航道设计底标高处。这样可以避免由于水下桥墩基础放宽所安置的其它设施,致使船舶挂碰,造成海损事故,以保证船舶及桥梁本身的安全。净空宽度还不包括危害船舶航行的不良水流影响范围。

6.4.2 桥梁净空宽度是桥下通航的主要尺度,船舶从开敞水域进入桥孔,航行状态发生变化,上有桥面、两侧有桥墩的阻碍,为降低船舶碰撞桥墩的风险,净宽必须达到一定的尺度。自本世纪30年代以来,国外对船舶通航与越江工程之间关系的处理上,非常慎重并留有充分余地。桥梁属永久性建筑物,使用期很长,通航孔及净宽的确定要适应国民经济发展的需要。

由于航道上建桥与无桥在通航条件上存在很大差异,与船舶在无桥航道上偏航搁浅相比,船舶在桥区偏航撞击桥墩的后果要严重得多,因此,桥梁净空宽度应大于航道宽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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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扩大系数考虑了我国通航海轮的桥梁通航论证研究中多采用的经验公式,并对已建和已作前期工作桥梁的实际跨径和净宽值进行了比较,大部分桥梁的跨径远大于净宽,我们取用了桥梁净宽为航道宽度的1.5倍。对于建在风浪较大的开敞水域的桥梁或所通行的代表船型为大于10×104DWT的特大型桥梁, K取1.8,这对于船舶安全、降低桥梁船撞荷载是必要的。

6.4.3 船舶密度增大,船舶碰撞桥墩的风险随之增大。 船舶过桥时对岸航速较大,与桥墩等建筑物发生撞击时的能力更大。

6.4.4 实践经验表明,横流和纵流流速增大,均使船舶碰撞桥墩的风险增大。

7穿越航道的设施条文说明

7.1 选址

7.1.1 穿越航道设施,如海底隧道、大型海底管道(线)等的徐选址不仅要处理好现状条件下的相对位置,而且要注意航道与港口的远期规划发展。

7.1.2 穿越通航海轮航道的设施在没有建设之前,港口船舶进港和锚地船舶抛锚均有下锚现象,不同船舶配备的锚重、锚链是不同的,水底底质也各不相同,因此,锚体入海底深度无法准确控制,所以,穿越通航海轮航道的设施避开锚地和港口有利于设施的安全保护。

8 临航道建筑物

8.5 锚地

8.5.2 根据《海底电缆管道保护规定》,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内禁止抛锚、拖锚作业。海底电缆管道保护区的范围,沿海宽阔海域为海底电缆管道两侧各500m;海湾等狭窄海域为海底电缆管道两侧各100m;海港区内为海底电缆管道两侧各50m。

10 安全保障条文说明

10.1 导助航设施

10.1.1 水上助航标志是保障船舶安全通过桥孔的重要手段之一。过桥的船舶沿着航标引导的航道航行,保持桥区水域良好的航行秩序,防止走错桥孔,避免发生事故。内河水域的桥区水上助航标志及桥涵标的技术标准已有国家标准《内河助航标志》(GB5863—93)与《内河助航标志的主要外形尺寸》(GB5864—93)可供执行。但我国海区助航标志的技术标准中尚无关于桥涵标的规定。国际航标协会执行委员会于1987年5月14日正式通过了《关于通航水域上固定桥梁标志的建议》,为与国际接轨,我国海区桥梁桥涵标设置的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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术标准可据此参照执行。

10.2 安全监管设施

10.2.1 航行安全监管系统的建设是在通航各件较差、船舶密度较大航道上的桥梁采取的一种补救措施。通航条件较差是指桥梁轴线的法线方向与水流交角超过5°,或建于弯道、汇流口、港区和锚地附近,导致船舶通航困难,必须采用加强航行安全监督管理的办法来保障船舶安全通航。监管设施的配备可采纳上海、温州、福州、黄石等桥梁已采用或将采用的做法。如温州瓯江二桥施工期间就在桥址附近建立了监督站,配备了巡逻艇,对桥梁施工区上下游水域有效实施了水上交通安全管理,保障了通航与施工的安全;长江黄石大桥和福州青州大桥在设计中不仅考虑了桥墩防撞装置,还研究采用了避碰雷达、雷达应答器等监视、预防船舶碰撞桥墩的警报系统,上海港的杨浦、南浦、奉浦大桥采用了电视监控系统监控桥下船舶航行。随着科技的发展,今后还可采用更为先进的电子监控和报警设备。

10.3 防撞要求

10.3.2 桥梁通航孔的桥墩有时会被船舶碰撞,桥墩上配备防撞设施是十分必要的。防撞设施的规模依代表船型计算确定。为了减少对碰撞船舶的损害程度,达到保桥又保船的目的,防撞设施的直接抗撞部分应尽量采用韧性及吸能性较好的材料。

附录A 船舶水上高度表

A.0.1 根据2001年3月29日交通部、国家经贸委、财政部联合发布的《关于实施运输船舶强制报废制度的意见》对海船类运输船舶的强制报废船龄规定,船舶的服役期是30~34年。因近年来船舶大型化发展迅速,交通部1998年5月1日颁布实施的《通航海轮桥梁通航标准》(JTJ311-97)制定时间相距较长,其中列举的货船、客船和工程船、钻井平台等特种船舶已部分超出服役年限,本次采用上述船舶统计基础资料中1980年及其以后建造下水营运的船舶。统计船舶范围为船级社注册的各类船舶总吨(GT)不小于1000的船舶。

根据国家航运会议常设委员会和我国及世界大多数国家的惯例,以及港口规划设计和营运管理的实际需要,对于以载货量为主的船舶(杂货船、散货船、油船、货物滚装船、散装水泥船、化学品船等)以载重吨(DWT)为统计标准,集装箱船采用以载重吨(DWT)为主、载箱量(TEU)为辅的统计标准,采用压载吃水系数为0.5~0.7;对于以载货容积为主的船舶(汽车滚装船、客货滚装船等)以总吨(GT)为统计标准,液化气(LPG或LNG)船采用以总吨(GT)为主、总仓容量为辅的统计标准,采用压载吃水系数为0.7~0.8;以船舶容积为主、GT为统计标准的客船,采用压载吃水系数0.9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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船舶水线以上最大高度的统计方法为先确定船种、统计参数、船舶吨级划分,然后分别进行保证率为95%的船舶型长(LBP)、全高(Hkt)两个尺度的统计。本次以杂货船、散货船、油船、集装箱船、货物滚装船、汽车滚装船、客货滚装船、散装水泥船、化学品船、液化气(LPG或LNG)船、客船以及工程船等特种船舶为统计船舶种类。根据资料统计,由于原油船主要分布在50000吨级至300000吨级,成品油船主要分布在1000吨级至120000吨级之间,且二者吨级重叠部分的设计船型尺度几乎一致,故将原油船和成品油船合并成为油船。

为反映绝大多数船舶通航的高度要求,并满足船舶未来发展的需要,本次船舶尺度的保证率取值,根据船舶登记数据统计样本多寡确定,少数样本少于20艘船的,采用船舶全高(Hkt)、型长(LBP)、船舶水线上最大高度(Hst)的统计保证率100%,其余船舶的船舶全高(Hkt)、型长(LBP)、船舶水线以上最大高度(Hst)统计保证率选取95%是合适的,也是经济合理的。

本次考虑船型发展的高度增长有限和实船数量少等特点,集装箱、油船、邮轮的超大船型(指:20万吨级集装箱船、45万吨油船、22万总吨邮轮)推荐采用实船水线以上最大高度,不建议使用公式测算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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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6-2-1 样本少于20艘的船舶统计表

船舶种类 吨级 有效船船舶种舶数量 类 4 6 1 2 5 3 9 9 14 7 16 13 18 0 3 4 4 6 10 9 10 4 2 0 3 12 17 13 客货滚装船 吨级 有效船舶船舶种数量 类 8 11 1 3 0 2 2 10 10 9 7 6 4 0 0 1 4 1 10 18 5 客船 1 1 2 6 16 3 1 225000 2 50000(45001~65000) 80000(65001~85000) 100000(85001~125000) 150000(125001~175000) 10 15 8 4 LPG/LNG船 化学品船 散装水泥船 吨级 3000 (2501~4500) 5000 (4501~7500) 10000(7501~12500) 20000(12501~27500) 1000 (1000~1500) 2000 (1501~2500) 3000 (2501~4500) 10000(7501~12500) 80000(65001~85000) 100000 1000 (1000~1500) 2000 (1501~2500) 30000(27501~45000) 80000(65001~85000) 1000 (1000~1500) 2000 (1501~2500) 3000 (2501~4500) 5000 (4501~7500) 10000(7501~12500) 20000(12501~27500) 30000(27501~45000) 有效船舶数量 1 4 3 4 3 9 3 4 16 3 2 7 18 9 1 5 3 7 6 10 11 1000 (1000~1500) 杂货船 2000 (1501~2500) 2000 (1501~2500) 3000 (2501~4500) 5000 (4501~7500) 10000 (7501~12500) 15000 (12501~17500) 20000 (17501~22500) 散货船 100000(85001~105000) 120000(105001~135000) 200000(175001~225000) 250000(225001~275000) 300000(275001~375000) 400000 1000 (1000~1500) 2000 (1501~2500) 3000 (2501~4500) 5000 (4501~7500) 10000 (7501~12500) 20000 (12501~27500) 30000 (27501~45000) 250000(185001~275000) 450000 1000 (1000~2500) 3000 (2501~4500) 5000 (4501~7500) 10000 (7501~12500) 50000 (45001~65000) 70000(65001~85000) 100000(85001~115000) 集装箱120000船 (115001~135000) 150000 (135001~175000) 200000 (175001~200000) 1000 (851~1500) 2000 (1501~2500) 3000 (2501~4500) 5000 (4501~7500) 货物滚10000(7501~12500) 装船 15000(12501~17500) 20000(17501~27500) 30000(27501~45000) 50000 3000 (1501~4500) 5000 (4501~7500) 10000(7501~12500) 汽车滚20000(12501~27500) 装船 30000(27501~45000) 50000(45001~65000) 70000(65001~85000) 1000 (851~1500) 2000 (1501~2500) 3000 (2501~4500) 5000 (4501~7500) 10000(7501~12500) 50000(45001~65000) 70000 油船(含成品油船) 集装箱船 本次所列打桩船、起重船、挖泥船、拖船、桥吊船、半潜式钻井平台、自升式钻井平台、军舰等8种船舶,由于船型资料样本数量较少,其水线以上最大高度无法通过统计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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析确定。建议具体工程采用实地调研搜集工程船资料,本次分别列出上述 8种船舶实船水线以上最大高度,供论证相关船舶设计尺度时参考。

综合国内外水线以上最大高度研究资料,设计者应当根据不同的设计需求,分析确定预测船型,参考不同的保证率数据。在设计前期或设计船型较多且不确定时,一般可以考虑附录采用保证率为100%的数据,以保证设计结果具有一定的控制性;而在一般设计或详细设计阶段,应采用推荐保证率95%则是更加准确和适合的。

在世界大型集装箱、邮轮的主航道跨行建筑物设计时,应适当考虑典型大型船舶的未来发展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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