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深化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打造农村基层廉洁工程,建设一支廉洁高效的村级干部队伍,按照《农村基层干部廉洁履行职责若干规定(试行)》要求,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章 行为规范
第二条 村干部在规范服务上要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为村民办实事,禁止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私利。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 在集体土地征用、承包,集体资产租赁、经营,集体工程项目发包,集体物
品采购等过程中,不遵照有关程序暗箱操作,优亲厚友,为本人或者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二) 在村务工作中接受和索取管理、服务对象的礼金、有价证券和支付凭证,或
在企业(经济实体)中入干股领取报酬;
(三) 在发放各种物资时为亲友谋取私利,或以虚报、谎报等手段获取荣誉,以及
将虚报冒领或者骗取的钱款合伙私分。贪污扶贫、救灾救济等资金;
(四) 以任何理由或任何方式擅自增加村集体债务。
第三条 村干部在规范管理行为方面要遵守公共财务管理和使用规定,禁止假公济私、化公为私。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 侵占集体财物或者用公款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各种费用;
(二) 以各种理由变相开招待费(包括香烟、饮料、副食品)或在村周边商店随意拿
物记账;
(三) 违反规定出借村集体资金或用村集体资金为他人作贷款担保以及参加商业保
险;拖欠公款或借用、挪用公款为个人及他人从事营利性活动,或采取不正当手段暗箱操作,规避集中采购和招投标;隐瞒集体收入,坐收坐支,公款私存;
(四) 私设小金库。严禁私设帐外帐、白条入帐和侵占、挪用、私存及借用集体资金;
(五) 侵占、挪用或以其他方式非法形式占用以及违反规定擅自处置村级集体资金、
资产、资源;
(六) 由村级“两委”主要领导及直系亲属担任本村会计、出纳;
(七) 擅自决定较大数额的财务开支和村集体资金的存储机构;擅自处置村固定资产
和决定各类承发包;建设工程项目不按规定实行招投标,违规发包;
(八) 私自决定强农惠农、社会救助等政策的落实。
第四条 村干部在规范政治生活及日常生活行为上自觉遵守社会主义道德,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不准有下列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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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接受任何单位和个人推销给村的各种书报、字画、杂志、挂历、茶叶等物品;
(二) 参与任何形式的赌博、色情、涉毒和封建迷信活动以及为“黄、赌、毒”和封建迷信活动提供场所或者其他便利条件;
(三) 在选举中采取拉票贿选、打击报复等行为;
(四) 违反规定配备和使用交通工具、通讯工具;
(五) 组织、煽动群众聚众闹事、集体上访或参与宗族纷争。
(六) 违反规定用公费旅游,以开会、考察、学习等名义变相
公费旅游或者用公款为他人支付旅游费用,或用公款滥发奖金;
(九)借婚丧嫁娶等事宜大操大办、聚敛钱财;不准对服务对象态度蛮横等。
(十)以村务或者其他公务为借口,用公款吃喝或者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三章 实施与监督
第五条 本规定由乡(镇)党委负责贯彻实施。村党组织负责人为本规定的第一责任人。
第六条 村干部要以身作则,严格自律,自觉遵守本规定,并逐条进行对照检查,及时纠正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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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对于模范遵守、自觉执行规定的村干部要予以表彰。对于违反规定的村干部,情节较轻的,由乡(镇)党委予以廉政谈话、通报批评或组织处理;情节较重构成违纪的,按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予以严肃处理,并责令辞职、依法罢免;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条 村干部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列入基层党风廉政建设考核和村干部年度述职述廉民主评议的重要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对村干部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四章 附 则
第九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县农村基层组织。本规定所指村干部是指村党组织领导,班子成员和村民委员会成员,以及享受由村民或集体承担误工补贴(工资)的其他从事村级事务管理的人员。
第十条 本规定由高邑县纪律检查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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