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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处罚办法

2024-06-13 来源:易榕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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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违”处罚办法

反违章指挥 反违章操作

和反违反劳动纪律考核处罚实施办法 (暂行)

为了有效杜绝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以下简称三违)现象,进一步强化对“三违”行为的检查和处罚,引导和教育员工形成良好的安全习惯,确保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根据指挥部有关会议和文件精神,结合生产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三违”行为的辩识

“三违”行为是指在生产作业和日常工作中出现的盲目性违章、盲从性违章、无知性违章、习惯性违章、管理性违章以及施工现场违章指挥、违章操作和违反劳动纪律等行为。 第二条  纠正“三违”行为的措施 1、重点从以下四个方面查处“三违”行为:

(一)各级干部、管理人员是否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按规定进行安全检查;

(二)各级生产组织、指挥和协调人员是否按照安全生产“五同时”规定组织生产;

(三)关键生产环节和重要生产工序是否执行规章制度,落实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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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生产措施;

(四)生产岗位、施工作业现场操作人员是否遵守工艺纪律、施工纪律、劳动纪律和操作规程。

2、各部门要持续开展反对部分管理人员中容易出现的重生产、重效益、忽视安全的不良倾向,有针对性的进行安全意识教育,使他们真正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做遵章守纪的带头人。

3、针对部分员工“违章不一定出事故”的侥幸心理,用正反两方面的典型分析其危害性,启发员工增强自我保护意识,自觉遵章守纪。

4、各部门要广泛开展群众性的自查自纠活动,有针对性的利用队站、班组安全活动开展安全知识问答、技术练兵、事故案例讨论等教育活动,对不安全行为乃至成为习惯的主观因素进行认真分析,制定纠正措施,认真加以纠正。

5、安全部门重点组织查处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行为。处人事劳资部门组织劳动纪律检查,查处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

6、党群宣传部门和商情信息科利用各种媒体广泛宣传遵章守纪的重要性和违章违纪的危害性,形成“三违”行为人人喊打的舆论氛围,促使员工养成自我约束、自我防范、规范操作、自觉遵守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良好习惯。

7、工会、共青团、女工组织在开展的“安康杯”、“五标”素质工程、“女工身边无事故”等活动中,把反“三违”作为主题和主要内容,组织开展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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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各部门要落实“以人为本”的管理思想,及时掌握员工的思想动态,关心员工的生活,积极改善员工的工作环境,帮助员工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解除员工的后顾之忧,避免员工在工作中因担心完不成任务等冒险违章。

第三条  “三违”行为的查处和考核

处相关部门对日常工作中查出的“三违”行为除批评教育外,还可参照指挥部《安全生产管理规定》第四十七条和第四十八条以及处基础工作检查考核办法和hse考核办法进行处罚。 1

7、单独一人从事电气检修工作,无人监护。 1

8、氧气瓶、乙炔瓶相互间的距离不够5米或距明火不够10米,周围摆放杂物,安全标识和安全附件不全。 1

9、电焊机接地线不规范,电焊机停用时不断电。临时用电布线未采取安全防范措施。

20、进入有限空间作业用电不使用安全电压。 2

1、动土施工结束后未及时回填恢复地面设施,随意堆放处理建筑垃圾。   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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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施工人员在坑、槽、井、沟内休息。 2

1、吊装设备和管材不按规定使用引绳。 2

2、无人指挥起吊重物或指挥吊车不戴指挥标志。 2

3、使用不符合规定的绳套起吊重物。 2

4、在起吊物下面逗留、穿越。 2

5、超速行驶。 2

6、强超抢会。 2

7、乘车不系安全带。 2

8、逆向行驶,转弯不提前打转向灯。 2

9、驾驶车辆和操作其它设备时吸烟、使用手机。 30、车辆行驶时向窗外抛洒杂物。 3

1、向路面排放污水、原油、酸碱、化工材料等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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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2、场内特种作业车辆搭乘人员。 3

3、设备设施运行期间对其进行维修作业。 3

4、特种设备作业时在抓斗、叉斗和设备不安全部位站人。 3

5、检修设备停放在陡坡、斜面等位置。 3

6、驾驶厂商的机动车辆。

三、发现以下违反劳动纪律行为,扣除部门季度考核分5-20分,对直接责任人罚款20-50元。 1、不按时上班,迟到、早退。

2、脱岗、窜岗或在岗位上做与工作无关的事。 3、酒后上班或上班喝含酒精的饮料。 4、未经安排或同意私自顶岗、换岗。

5、干部不按规定值班,重点工作、特殊作业等应该在现场的时候不在现场。

四、发现以下言语和思想,扣除部门季度考核分5-10分。 1、散布事故不可避免论。

2、出现违章说“以前都是这样干的,没事”或表达相近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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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对确认的违章事故不认识错误,吸取教训,找有关管理检查人员论理。

4、无故不参加安全培训教育或参加培训教育不认真,对上级规定和文件精神说“不知道”等。

第四条  处质量安全和劳资管理部门以及各级管理人员对各种检查中发现的“三违”行为均可反映到安全管理部门进行处罚。 第五条  安全管理部门对出现的“三违”行为向责任部门发出书面通知,由责任部门负责人组织整改。对“三违”现象,都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认真追查分析,根据情节轻重和造成危害的程度给予帮教或处罚。需要罚款的安全部门开具罚款单,由部门负责人负责追缴罚款,在规定期限上交财务部门,在规定期限内不能上缴的,从部门负责人工资中代扣。

第六条  工作人员因“三违”行为导致伤、亡事故的,依据事故管理规定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七条  年内个人累计出现3次以上“三违”行为,待岗学习,由劳资部门重新考核后上岗。

第八条  因严重违章和屡查屡犯的顽固性“三违”,扣除部门安全考核分50分,对责任人加倍罚款。

第九条  部门累计5次以上“三违”行为,当年不得参加安全先进评选。

第十条  鼓励员工拒绝违章指挥,对达不到安全生产条件的设施、设备和施工作业场所有权拒绝工作或操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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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一条  鼓励员工对“三违”现象进行举报,对举报“三违”行为的员工按对责任人罚款同等金额进行奖励,同等条件下优先参与先进评选。

第十二条  对“三违”现象罚款财务部门列专项科目管理,用于表彰奖励处安全先进和用于安全活动经费。

第十三条  在处组织的基础工作检查中发现“三违”现象按基础工作考核扣分并可同时对责任人处以罚款。

第十四条  本办法中处罚和奖励低于公司有关文件规定的标准的按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本办法解释权属安委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效能监察是监察部门对监察对象贯彻执行国家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以及履行职责及其效果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奖惩、管理的活动。为使效能监察工作制度化、规范化,发挥其在加强企业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经济效益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开展效能监察的目的是促使监察对象尽职尽责,勤政廉政,加强企业经营管理,提高企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企业发展。 第三条开展效能监察要坚持专门监督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监督检查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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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进管理相结合,奖惩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集团公司效能监察在总经理领导下开展工作,各基层单位行政主要领导负责本单位效能监察的立项审批,效能监察建议的审批,决定整改措施及其他相关工作。 第二章效能监察的标准

第五条合法性标准。即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正确贯彻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集团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条合约性标准。即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认真执行和完成计划、任务、预算、合同等预定的目标。

第七条合理性标准。即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从集团公司和本单位实际出发,进行科学管理,并取得预期效果。

第八条效能标准。即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完成计划规定的产品品种、数量、质量和成本、盈亏、安全等各项经济技术指标。 第九条岗位职责标准。即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正确履行工作职责,是否正确行使工作权限等。

第十条程序性标准。即监督检查监察对象能否遵守议事规则,严格工作程序,是否违反工作程序。 第三章效能监察的内容

第十一条对企业行政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正确行使职权,能否尽职尽责,做好统筹、协调、监督、管理、服务工作。

第十二条对安全生产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监察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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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按照安全生产法规、集团公司有关规定,统筹考虑安全生产工作;是否坚持优质低耗,有效使用人力、物力、财力。

第十三条对销售及煤质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依法经营,是否执行集团公司煤炭集中销售和煤质管理规定;经营思想和服务作风是否端正;经营目标是否实现。

第十四条对物资采购、出售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政策法规,是否遵守集团公司关于物资设备采购、废旧物资处理等相关的制度和规定,是否违反相关的程序,是否树立大局观念和服务思想。

第十五条对财务管理活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按照国家财政法规、财经纪律和集团公司财务制度进行财务管理和监督;是否认真执行各项成本和费用标准。

第十六条对建设工程项目和房地产出租出售工作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监察对象是否按规定审批项目和合理选择施工单位;是否严格按照设计和工期要求,对施工质量、安全、进度、造价等实施有效管理和监督;是否认真进行合同管理和造价信息管理,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定额标准审定工程量和工程费用;是否预见和认真协调好工程建设中的矛盾;是否认真进行竣工验收或审计;是否对房地产的出租出售进行招标或竞价。

第十七条对医药及设备耗材的采购活动进行效能监察。主要监督检查监督对象是否遵守党的纪律和国家政策法律,是否遵守集团公司关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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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药及设备耗材招标的规定,在招标采购、运输、质检、保管、服务、签定及履行合同等经营活动中,是否认真把关。 第四章效能监察的程序

第十八条效能监察的一般工作程序为:

(一)调查摸底,选题立项。选题一般由监察部门负责,也可由基层单位或职能部门自报项目,监察部门汇总审核,提出立项意见,填写立项表。集团公司立项监察的问题,报总经理审批;基层单位立项监察的问题,报本单位行政主管领导审批,并报集团公司监察局备案。监察局设立效能监察台帐和档案,并不定期

检查,年终考核评比后装订归档。各单位每年二月底前将立项情况上报集团公司监察局,特殊情况可随时立项。

(二)查清问题,分清责任。确定立项后,监察部门应向被监察单位和有关人员提出应汇报的问题,应提供的资料以及应配合事项和具体要求。同时,监察部门应根据实际需要,确定调查人员,制定调查方案,经分管领导审批后组织实施。实施效能监察的人员要深入现场,运用实际调查、资料分析、目标考核、效益审计、因果分析等方法全面了解情况,核准事实,分析原因,分清责任,写出调查终结报告,并与被检查单位和有关人员交换意见。

(三)提出建议,改进管理。调查终结后,监察部门应与有关部门、单位一起共同研究,提出改进企业管理和对有关人员的奖惩意见,形成《效能监察意见书》,报主管领导审批后,送有关单位执行。监察部门提出的监察建议,有关部门、单位无正当理由的,应当采纳;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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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不同意见,可按规定程序向监部门提出复议。在复议期间,不停止原监察建议的执行。经复议仍维持原意见的,有关单位必须执行。监察部门负责对监察建议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四)整理资料,立卷建档。监察终结后,监察部门应及时将有关材料逐项立卷存档。卷内材料包括:1、《效能监察立项表》;2、效能监察方案;3、《效能监察终结报告》;4、《效能监察建议书》及执行情况回复;5、对有关人员的奖惩意见;6、效能监察过程中收集的各种材料及有关会议记录。 第五章效能监察的评估 第十九条效能监察的评估内容:

(一)立项准确。能够根据企业生产经营的重要环节、关键问题以及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焦点问题,选题立项。

(二)领导重视。单位党政领导重视支持效能监察工作,及时研究分析对策,认真解决效能监察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对效能监察发现的问题能及时安排整改。

(三)监察得力。能够发挥监察部门的协调作用,监督检查方法得当,事实清楚,责任明确,建议可行。

(四)效果明显。能够发挥效能监察在加强企业管理,提高管理效能和经济效益中的重要作用,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五)奖惩兑现。能够对发现的勤政廉政典型或效能监察中取得突出成效的工作人员予以奖励;对有违纪违法行为以及工作失职。管理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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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的有关人员予以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第二十条效能监察的评估采取百分制考核的办法进行(评估细则附后)。

第二十一条效能监察的评估等级分为优秀、优良、一般三种,经百分制考核,90 分(含)以上的为优秀,80 分(含)至90 分的为优良,80 分以下的为一般。

第二十二条效能监察评估由集团公司监察局组织进行,每年评估一次。 第六章奖惩

第二十三条效能监察奖惩由监察部门负责提出奖惩建议或根据领导授权直接奖惩。集团公司监察局对效能监察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每年进行一次评估表彰。效能监察的奖惩情况应作为考核使用干部的一项依据。

第二十四条奖励。实行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可以进行年度评比奖励或按项目一次性奖励,有关经费,由监察局依据有关规定和效能监察取得的经济成果提出意见,报行政办公会研究审批。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建议或直接予以奖励:

1、工作勤奋,管理有方,为企业创造较大经济效益的;

2、忠实履行职责,对挽回经济损失或消除不良影响,维护企业利益有突出贡献的;

3、开展效能监察获得良好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或效能监察经验成果在省部级单位采用或推广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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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在效能监察中主动挖掘案源,查处违纪违法行为,有显著成绩的; 5、在效能监察中解决关键问题,对改进企业管理,增加经济效益有突出贡献的;

6、主动举报或反映线索,对查处违纪违法案件,挽回经济损失有贡献的;

7、其他需要奖励的行为。

第二十五条处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按有关规定给予组织处理或纪律处分:

1、阻挠、干扰监察部门正常履行职责的; 2、打击报复监察干部或包庇袒护被监察对象的; 3、无正当理由拒不采纳效能监察建议的; 4、其他需要给予处分的行为。

在效能监察中,发现对有关人员需要同时给予党纪处分的,应将材料移送同级党的纪律检查部门。 第七章监察部门的职责和权限

第二十六条监察部门开展效能监察的职责: 1、负责选题立项,或提出立项建议; 2、负责制订效能监察计划,并组织实施;

3、负责组织、协调有关单位和人员参与效能监察的实施; 4、负责查处在效能监察中发现的违法违纪问题; 5、负责总结、推广监察对象的典型实践和管理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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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十七条监察部门开展效能监察的权限:

1、有权要求被监察单位和人员提供与监察事项有关的文件、 资料、合同、账目及其他有关材料,进行查阅或复制; 2、有权责令有关单位或人员停止涉嫌损害国家、企业、职工 合法利益的行为;

3、有权建议暂停涉嫌违纪人员的工作或职务; 4、有权对有关单位和人员提出奖惩建议;

5、有权向监察对象提出改进工作,加强管理的建议或作出相应决定。 第八章监察对象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八条监察对象有以下权利:

一、对批评、处罚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批评或处罚的监察部门或效能监察领导小组直至上一级监察部门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对监察建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监察文书次日起30 日内向发出文书的监察部门申请复议,复议期间不影响监察文书的效力;

三、对监察决定不服或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监察决定的监察部门或上一级监察部门提出书面申诉,申诉期间不影响监察决定的执行; 四、有权要求与监察对象或监察内容有利害关系的效能监察承办人员回避;

五、检举、控告效能监察工作人员违法违纪的事实与行为。 第二十九条监察对象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自觉接受、主动配合效能监察工作,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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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得隐瞒事实真相,不得出具伪证,不得包庇违法违纪行为; 二、积极采纳监察部门提出的监察建议,认真执行监察部门作出的监察决定。 第九章附则

第三十条本细则所述“较大经济损失”为1 万元至10 万元;“重大经济损失”为10 万元至50 万元;“巨大经济损失”为50万元以上。

第三十一条不可预见是指突发性的自然灾害、不可抗力等事件。 第三十二条对本细则中的行为性错误、未规定错误处分起点的结果性错误,不依照或参照违纪数额。

第三十三条本细则解释权属集团公司监察局。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若与上级文件相抵触的,按上级文件执行。

xx民政局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市民政局    政务公开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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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对外宣传制度

(一)负责机构及职责 

浏阳市民政局对外宣传工作由局办公室负责。其主要职责是:负责对外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路线、方针、政策及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    (二)宣传的内容和对象 

宣传的内容:宣传的内容除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外,还包括我局有关政务公开制度的内容:浏阳市民政局工作职责、关于政务公开的规定、政务公开实施方案、各科室的组织机构、工作职责、标准与要求以及办事依据、纪律、程序。  宣传的对象:浏阳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所属的党政机关、民主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全体人民群众。  (三)宣传的形式及措施 

宣传形式包括定期或不定期编发信息、简报,或通过浏阳政务服务网、电视台、报纸等新闻媒介向社会和群众宣传有关内容。 民政工作宣传要领导重视,责任明确,专人负责。工作人员要认真负责,宣传内容要及时准确。  

二、社会监督制度 

为进一步推进我局政务公开工作,把局机关及所属各部门的工作置于人民群众的监督之下,特制定本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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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加强对机关工作人员的经常性教育,使其正确行使手中权力,依法行政,廉洁奉公,提高办事效益和办事质量,自觉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

二、设立监督举报箱,公布监督电话(3612038、3635652),接受群众的投拆、举报。

三、采取座谈会、问卷调查、对口部门和上级机关评议等形式,定期征求社会各界(特别是管理相对人)的意见。

四、对群众投诉、举报和社会各界的意见,要及时研究、认真解决,并把处理结果、改进意见向投拆、举报人反馈。     

五、成立局政务公开监督委员会,具体负责社会监督工作和行政事务的督查督办。

六、为投拆、举报人保密。对利用工作之便进行打击报复的工作人员,将依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有关法规,予以严肃处理。  

三、内部监督制度  (一)负责部门及职责 

民政内部监督由监察室负责。其主要职责是:监督检查民政系统工作人员工作中廉洁从政的情况,促进民政工作人员正确行使国家和人民赋予的权力,发扬遵纪守法,秉公办事,艰苦奋斗,克已奉公的优良传统,杜绝利用职权谋取私利,推进廉政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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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进行内部监督的内容、对象、形式、措施 

内容和对象:监督检查民政系统工作人员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以及决定、命令的情况;受理对我局监察对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 

形式和措施:采取制定、落实有关责任制度;定期召开民主生活会;组织理论学习和业务学习;实行走出去、请进来的方法,向有关单位发放征求意见卡,在全社会范围开展对我局实行监督、定期请有关单位人员到我局参加座谈会,征求群众意见;加大对发现案件的查处力度;要求全局干部挂牌上岗、热情服务并加强监督检查等多种形式强化民政内部监督机制,标本兼治,综合治理,从严治吏、从严执纪,促进党风廉政和民政干部队伍的建设,保证民政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四、奖惩制度 (一)负责部门及职责

由监察室负责监督管理、执行奖惩制度。其职责是:根据干部考核结果,严格按照奖惩办法执行干部奖惩制度,充分调动广大干部的工作积极性。

(二)奖惩的内容、对象、形式、措施

奖惩内容:根据对干部职工在政务公开及行风评议工作中的考核评比,结合对其德、能、勤、绩、廉几方面的全面考核结果,执行奖惩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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奖惩对象:局机关及所属单位有全体干部职工。

奖惩形式及措施:凡是被机关单位及群众举报有不按章办事、以权谋私、滥用职权或服务态度不好等现象的工作人员,一经查实,一次予以警告,并记入个人档案;两次扣减本人年度干部考评分10分;三次停职培训。凡被举报的科室(单位),一经查实扣减本科室(单位)工作目标责任制分5分,并扣减科室(单位)负责人干部年度考评分10分。

凡能够一贯严格执行我局有关政务公开行风评议各项规定,或在工作当中受到有关单位或群众表扬的个人,经研究将分别给予以下奖励:表扬、物质奖励、记入个人档案、增计个人干部年度考评分数,同时作为公务员升级、升职参考依据。 五、便民优质服务承诺制度  

(一)为了增强我局全体工作人员的公仆意识,牢固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全局实行便民优质服务承诺制度。  (二)全局工作人员应佩带胸卡上岗办公,举止文明,礼貌待人,为群众来访办事提供方便。 

(三)树立服务意识,对民政管理对象和群众来信来访和民政业务咨询要热情接待,认真负责地切实解决问题。 

(四)依法行政,各项民政审批审核工作,要及时快捷,程序公开,严格依据法定程序和期限办理,确属特殊情况,应主动予以解释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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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深入开展便民优质服务竞赛活动,不断提高便民优质服务承诺的质量和水平。  

六、首问、首办责任制度

1、当办事人来我局办事时,问到第一个工作人员时,无论是谁必须热情、周到回答问题,不得说“我不知道”而拒绝回答;  2、当办事人咨询的问题是属自己的范畴,必须回答,并对解答的问题负责; 

3、当办事人咨询的问题不属自己工作范畴或不清楚时,应主动耐心解释,并将办事人员引导到有关职能科室;

4、对属于自己工作范畴的问题,问清来意,并认真办理; 5、对不属于自己的本职工作,协助相关单位办理; 6、负责到底,直至满意。

7、拒不解答、态度生硬、不予理睐,按违规追究。  

七、审批事项“十公开”制度

  1、审批执法收费事项公开;   2、审批执法收费职能单位公开;   3、审批执法收费政策依据公开 ;   4、审批执法收费办事条件公开;   5、审批执法收费办理程序公开;  6、审批执法收费时限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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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7、审批执法收费结果公开;  8、审批执法收费工作纪律公开;

 9、审批执法收费工作违规违纪责任追究制度公开; 10、投诉举报电话公开。  

八、政务公开目标管理考核制度

1、局办公室负责对局机关各科室及局各事业单位的政务公开工作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2、实行定期与不定期相结合,通过听汇报、看材料,群众座谈等方式,进行监督检查考核。

3、监督检查考核的内容为政务公开制度建设情况,决策事项公开情况,便民措施执行情况,承诺践行情况,政策依据公开情况以及群众满意情况等。

4、监督检查考核人员将检查情况及时反馈各科室,对存在主要问题或较严重问题的,责成整改。

5、每年通报监督检查考核结果,好的科室给予表彰,差的通报批评乃至进行责任追究。  

九、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制度

一、政务公开责任是指局各科室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或产生严重后果所应担负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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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制度适用于局机关各科室、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三、局办公室负责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工作。

四、政务公开责任追究坚持实事求是、有错必纠、惩处与教育相结合、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责任与处理相适应的原则。 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科室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责任: 1、没有实行政务公开;

2、政务公开流于形式,政务活动中搞“暗箱操作”,承诺不践诺; 3、应当公开的重点工作项目没有按要求公开,造成不良影响; 4、不及时处理群众的举报投诉,对有关责任人员包庇纵容,不向群众公开处理结果;

5、其它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且不按要求整改的问题。 六、工作人员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发生下列行为之一的,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1、工作时间脱岗、漏岗,延误正常公务,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办理正常公务;

2、对符合条件,手续齐备的事项不予受理和批准; 3、不履行服务承诺;

4、擅自提出额外的办事条件和要求;

5、拒绝、干扰、阻挠政务公开主管机关的检查与监督,或者编造假情况、隐瞒问题;

6、对手续不齐的办事当事人不做具体说明,态度生、冷、硬; 7、其它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且拒不改正其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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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对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局机关科室、事业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按以下办法追究责任: (一)责任的区分

l、未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而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政行为,由直接承办人承担全部责任;

2、经主管领导审核批准或同意后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行为由主管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承担次要责任; 3、经过领导班子集体讨论决定作出的违反政务公开有关规定的具体行政行为,由主要领导承担主要责任,直接承办人员承担次要责任。 (二)责任的追究

1、情节轻微、影响较小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告诫或批评教育,并限期改正。

2、影响正常工作或者给群众造成损失的对有关责任人给予通报批评,责令作出书面检查,取消其当年评优、评奖资格。

3、情节严重、影响较大的,对部门或单位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对领导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年度评优、评奖资格,视情节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将直接责任人调离原工作岗位,并按规定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4、触犯刑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十、效能监察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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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国家公务员法》等为依据,提高全局公务员在行政管理活动中的效率、效果、工作态度、工作方法为目的,开展行政效能监察。

二、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实行岗位责任制,局长对全局的行政效能监察工作负总责。纪检组长具体分管,并负责行政效能监察的日常工作,各科室负责人对科室行政效能监察工作负责,并对主管领导负责。 三、加强对贯彻国家法律法规和市委、市政府重大决策措施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依法行政,纠正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等行为。切实解决行政服务过程中效率不高,处置不当,损害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问题。

四、改进机关工作作风,提高行政效率,改善行政管理,及时解决群众关心的问题,纠正和查处漠视群众疾苦,侵犯群众利益的行为。对工作不负责任,办事拖拉,推诿扯皮,效律低下,造成损失的行政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五、认真贯彻首问责任制、首办责任制。对外来联系工作的有关人员要热情接待,并即时给予认真的答复。不能答复的,应请示主管领导研究后,在规定的时限内给予答复。

六、严格各项工作纪律和廉政制度,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程中,要牢固树立廉洁高效的形象。不得不作为,乱作为,缓作为。严禁索、拿、卡、要、报,挟私报复等违纪违法行为。

七、行政效能监察工作实行群众评议制,纳入个人的党风廉政建设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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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每年以科室为单位进行民主评议,评议结

果报局党组,凡评议不合格者年终不得评优,有严重违纪违规的,由纪委立案查处。

八、立党为公,勤政为民,切实履行公务员和机关工作人员职责,认真执行局党组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树文明新风,创文明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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