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网络银行虽然起步较晚,但发展很快,并从一开始就呈现出一些特点: 第一,网络银行形式都是分支型网络银行,其业务基本依赖于母行,尚无纯网络银行。
第二,许多银行在发展网络银行业务的初期,利用的是非银行专有的域名或网站,至今仍有一些银行将其产品和服务的广告宣传放在其他网站之中。
第三,业务方式演变迅速。我国商业银行网站几乎一开始就进入了动态、交互式信息检索阶段,而且主要的商业银行在这一阶段停留的时间也很短,很快就进入了在线业务信息查询阶段,并与电子商务的发展紧密结合,迅速完成了从一般网站向网络银行的转变。
第四,跳跃性发展。国外银行从传统银行发展到网络银行,一般都经历了三个阶段:银行办公自动化阶段、内部网络电子银行阶段和网络银行阶段。我国的商业银行基本上没有经历内部网络电子银行的发展阶段,直接由银行办公自动化阶段进入网络银行发展阶段。
这些特点,使得我国对网络银行的界定必须不同于国外,虽无纯网络银行,但也只能采用狭义的网络银行定义。如果采用广义定义,在统计对象的确定、业务对象的归口、数据资料的准确性等方面,目前都会遇到难以处理的问题。
按照这一口径,自1998年3月,中国银行和世纪互联有限公司联合推出国内首家网络银行以来,目前已有20多家银行的200多个分支机构拥有网址和主页,其中开展网络银行业务的分支机构(分支型网络银行)达50余家(见表一)。据网上调查和估计,这些网络银行拥有的个人客户已超过2万户,公司客户超过1000户。
在业务方面,我国的网络银行的服务内容主要有:
1.信息服务:主要包括新闻资讯、银行内部信息及业务介绍、银行分支机构导航、外汇牌价、存贷款利率等,一些银行(如工行)目前也提供一些特别的信息服务,如股票指数、基金净值等。
2.个人银行服务:主要包括帐户查询、帐户管理(存折、银行卡之间转帐;活期、定期种类转换;利息试算等)、存折和银行卡挂失、代理缴费等,工行和中行还提供外汇买卖服务,中行还提供个人电子汇款服务,建行还提供小额抵押贷款
和国债买卖服务。开设第三方转帐业务的网络银行只有一家,深圳发展银行。在为个人客户提供服务时,通常有两种做法,一种是客户必须持有该银行发行的银行卡,银行卡的卡号和密码被用作登陆号作密码;另一种是不依赖银行卡,储户只要拥有银行户头,即可使用网络银行服务。
3.企业银行服务:主要包括帐户查询、企业内部资金转帐、对帐、代理缴费等。除此之外,工行还提供同城结算和异地汇款服务,中行提供国际结算服务。
4.银证转帐:银行存款与证券公司保证金之间的实时资金转移。这类服务既可在银行申请,也可在证券公司直接申请,但都必须有书面协议。部分银行,如中行,已开始提供相关信息的查询。值得关注的是,有一些网络银行,如招商银行北京分行、深圳分行等正在或即将推出网上证券交易委托平台,以便其客户可以直接在其网站上从事股票买卖、查询和投资管理等。
5.网上支付:包括两类:企业对个人(BtoC)和企业对企业(BtoB),大部分网络银行提供前一种服务。这种服务一般与网上商城相结合,一些银行设定了一些网上商城的链接,但还没有一家银行直接从事网上一般商业活动。支付方式有三种:银行卡直接支付、专用支付卡支付(招商银行)和电子钱包(中行)。从总体上看,我国网络银行业务纵深和宽度都还有限,尚无一家开展网上存款、贷款,帐单收付,跨行转帐,非金融品销售等业务。
三、我国网络银行发展中的问题
作为一种新的银行组织形式,网络银行在其发展的初期阶段,遇到一些问题是不可避免的。从国外的实践情况来看,网络银行面临的问题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一是消费者信心。网络银行只有达到一定的客户规模,才可能获得有价值的收益。尽管银行家为扩大客户群绞尽脑汁,仍难以消除消费者对网络银行的疑虑。美国波士顿咨询公司曾对客户不愿使用网络银行的原因,进行过市场调查,结果显示,80%是出于对风险因素的担心,尽管从目前来看,这种担心已远超过了其必要的程度。
二是网络安全。由于电子形式的金融产品和信息,对于知道网络机密并能不留痕迹的网络进入者而言,其伪造、篡改、复制成本极低,真假难辨,网络银行对非法侵入者的吸引力巨大,SFNB开业仅两个月,就有1万名黑客企图非法入侵,而1999年一名俄罗斯数学学生通过互联网进入了花旗银行的电脑系统,非法转存
了数以百万计的资金。因而,网络安全就成为了事关银行生死的头等大事。
三是相关法律问题。同传统银行相比,网络银行有两个十分突出的特性,它传递信息(包括契约)采用的是电子化方式;它模糊了国与国之间的自然疆界,其业务和客户随着互联网的延伸可达世界的任何角落,从理论上讲,国外客户使用银行服务的便利几乎同国内客户一样。这样,就向传统的基于自然疆界和纸质合约基础上的法律法规提出了挑战。
1)跨境网上金融服务的交易的管辖权、法律适用性问题。
2)服务和交易合约的合法性问题。网络金融服务和交易合约,一般都要比商品交易合同复杂。金融工具的不断发展和衍生工具的不断出现,更加剧了金融合约的复杂性。在金融合约中,一般都包括了合约执行的条件、具体业务、相关责任、抵押和担保条款等。传统上,各国都要求合约涉及的各方要以书面形式签署和保管相应的合约。
3)品牌与知识产权。当国外机构在网上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图标、称谓,以及涉及其他一些知识产权问题时,其认定、取证和处理难度加大。
4)境外信息的有效性与法律认定问题。网络银行的一些交易和客户信息有可能来自境外,这些信息对于网络银行所在国来说,是否能被管理当局认可,作为网络银行进行交易的业务依据。
5)语言。大部分国家要求银行应将客户的相关信息,用指定语言提交给客户并提交金融监管当局。当网络银行的客户为非本国居民,存在语言选择的合法性问题。
四是业务标准。目前所有提供网络银行业务的国家,都面临着如何选择业务标准,不至于将来因不能与国际上通行的标准相兼容,而成为一个“孤岛”。在大多数国家,这些标准由银行业建立并控制,但也有一些国家,如英国、瑞士等,是由银行业和IT业共同控制。现有的标准主要有:由Microsofi,Intuit和Checkfree等公司设计发展“开放式金融交易”标准(OFX:Open Financiatl Exchange);美国银行业技术联盟发布的“交互式金融交易”标准(IFX:Interactive Financial Exchange);Integrion公司发布的GOLD标准;德国的“家庭银行计算机接口”标准(HBCI:Home Banking Computer INterface)。除此之外,还有诸如微软的“公开金融联结”标准(OFC)、维萨公司的“维萨交互”标准等。虽然这些标准基本
上都是建立在诸如HTML、HTTP和SSL等的基础上,但他们之间仍有不少差别,如何兼顾实用性和兼容性是金融当局和银行家都必须面对的一个大问题。
显然,这些问题不可避免也存在于我国网络银行发展之中。不过,从上表可以看出,除了这些一般性的问题以外,我国现有网络银行还存在其他一些非常具体的问题。
1.在注重网络技术安全时,放松了对应用安全的管理。主要表现在:1)同一银行的网址、网站不统一、不明确(见表一)。多个网址网站的存在,不仅会降低银行品牌的积累效应,而且会使消费者选择网址时放松警惕,加上只有少数银行明确公布了其网络银行的确切网址,许多消费者仍使用搜索的办法寻找自己需要使用的网络银行,这就给那些使用相似网址,企图非法截获客户机密信息者提供了方便。2) 风险揭示不足。只有少数银行在网站上进行了风险揭示(见表二),揭示的内容仍比较简单。3)部分银行至今尚未采用适当的加密手段。要么加密位数较低,要么在依赖客户端本身密级时,未给出警示。
2.广告宣传与信息公告内容不规范。一些网络银行的网站上公布的存贷款利率明显与人民银行的规定不符。
3.一些网络银行缺乏必要的辅助应急措施。
4.在发展模式上,除了招商银行外,其他的中小银行在网络银行的发展上相对滞后,这有可能加重他们将来的竞争劣势,加大金融体系的风险。5.缺乏相关法律法规的保障。以对网络交易安全至关重要的电子签名来说,美国已公布了《电子签名法》,新加坡和韩国1999年就已完成了立法,香港和日本也已通过了立法程序,而我国的立法问题还仍在酝酿之中。
四、网络银行的监管
由于网络银行本身仍处于不断演进之中,网络银行的监管至今仍还是一个在不断探索的领域。
(一)国外网络银行监管情况
从目前的情况来看,国外对网络银行的监管形成了美国和欧洲两种模式。美国对网络银行的监管,基本上通过补充新的法律、法规,使原有的监管规则适应网络电子环境来进行的。因而,在监管政策、执照申请、消费者保护等方面,网络银行与传统银行的要求十分相似。负责监管的部分也主要是美国货币监理署(OCC)、
美联储、财政部储蓄机构监管局(OTS)、联邦储蓄保险公司(FDIC)、国民信贷联盟协会,以及联邦金融机构检查委员会(FFIEC)。其中,OCC和联储是主要监管机81构,OTS负责对网上公众储蓄进行审核认定,如第一家纯网络银行SFNB的营业执照就是由OTS颁发的。他们之间的具体责任划分,以联邦监管法案(CFR)第十二条为根据。总的来看,美国金融监管当局对网络银行的监管采取了审慎宽松的政策,一方面他们强调网络和交易的安全、维护银行经营的稳健和对银行客户的保护,另一方面认为网络银行是一种有益于金融机构降低成本、改善服务的创新,通过使用标准网络浏览器和协议,这种创新不仅可以大大降低技术维护成本,加快新系统和软件的发展,而且使银行间可以实现资源共享,成本分担,因而,他们基本上不干预网络银行的发展。美国大多数现有金融机构在开展网络银行业务时,不需要事先申请,也不需要声明或备案,监管当局一般通过年度检查来收集网络银行业务数据。新成立的网络银行即可以按照标准注册程序申请注册,也可以申请按照银行持股公司规则注册。但储蓄机构例外,储蓄机构如果想开展网络银行业务,必须按OTS的要求,提前30天作出声明。现在,也有一些国家银行部门提出了类似的要求,按这一要求,国民银行必须提前声明其用于储蓄和贷款的唯一网站地址。像其他银行业务一样,网络银行也受联邦和州两级法律的约束。在联邦一级,美联储针对网络银行的发展拟修改的法规主要包括:联邦储备规则B(公平信贷机会)、DD(储蓄真实)、E(电子资金转移)、M(客户租赁)和Z(贷款真实)。美联储已经公布了新的规则DD和规则E,这些规则规定,在客户同意的情况下,银行可以使用电子网络手段定期披露有关信息,并认定了电子表格的法律效应。另外一些规则所涉及的地方银行主要利用互联网开展业务的一些法规要求,也正在审议修改中。在州一级水平上,涉及网络银行行为的主要法规是《统一商业法典》(UCC)第3、4、4A条款。3、4两条主要涉及协商式支付工具的应用问题,4A是有关电子资金转移。各州执行这些条款有所差异,但差异不大。除此之外,网络银行业务在美国还受到诸如清算协会、一些银行集团等自律性机构的管理。不过,这些管理只是针对会员,而且是自愿的,其所涉及的领域也主要是技术、标准等,目的是为银行创新创造条件。相比之下,欧洲对网络银行的监管,采取的办法较新。欧洲中央银行要求其成员国采取一致性的监管原则,欧盟各国国内的监管机构负责监督统一标准的实施,欧盟对网络银行监管的主要目标有二:一是提供一个清
晰、透明的法律环境,二是坚持适度审慎和保护消费者的原则。按照EU关于协调银行、投资服务和保险服务法律体系的要求,欧盟对银行注册实行“单一执照”(Single passport)规则,即在欧盟内一个国家内获准开展的业务,同样可以在其他国家进行。具体到网络银行业务上,ECB要求成员国在网络银行监管上,坚持一致的体系,承担认可电子交易合同的义务,并将建立在“注册国和业务发生国”基础上的监管规则,替换为“起始国”(Country of origin)规则,以达到增强监管合作,提高监管效率,适时监控网络银行产生的新风险。按照这些要求,对网络银行的监管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区域问题,包括银行间的合并与联合、跨境交易活动等;二是安全问题,包括错误操作和数据处理产生的风险、网络被攻击等;三是服务的技术能力;四是随着业务数量和范围的扩大而增加的信誉和法律风险,包括不同的监管当局、不同的法律体系可能造成的风险。
(二)我国目前对网络银行的管理及难点我国的网络银行同电子商务、商业网站的发展相似,是在相关法规几乎空白的情况下,迅速出现并不断演进,带有浓厚的自发性。管理部门面对快速变化的情况,不得不对出台新的管理措施持慎重的态度。这就导致了目前对网络银行的管理规则仍然较少,管理体系也还不明确。总体上,我国的网络银行受到两个部门的管理:业务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和信息主管部门———信息产业部,对于提供新闻资讯的网络银行,2000年11月后,还需要接受公安部门和新闻出版署的管理。在这些部门中,后三个部门主要负责的是信息技术和新闻的管理,与现有银行业务的关系不大,人民银行是主要的管理部门,从监管角度来看,目前还未出台针对网络银行的专门监管规则。如何对网络银行实施适当的监管,始终是监管当局需要认真考虑的问题。从我国的实际情况来看,对网络银行进行监管,有以下几个难点:
1.银行竞争力与监管抑制。我国现行的分业监管体制,在一定程度上已有可能影响到我国监管的竞争力,如果再从一开始就对网络银行实施较为严格的监管,虽然有可能有效地降低网络银行乃至整个金融体系的风险,但却会对网络银行的演进与变化,以及网络银行业务的发展起到一定的抑制作用。
2.银行创新与标准统一。监管的“公平性”要求被监管者,应该遵守同一规范和标准,但是由于各个网络银行本身发展方向和阶段的差异,强行执行某一规范,一方面会使一些网络银行丧失创新的主动性和热情,另一方面自然加大了竞
争者的进入成本,导致市场竞争的减弱。
3.社会监管成本与监管效率。确定某一规范和标准的另一个问题,是有可能造成高昂的社会监管成本或无效监管。前者是指,如果这一规范或标准被事后证明是不适用的,不仅银行业要化费巨大的重置成本,而且会丧失千载难逢的发展机会。无效监管则是指,某些规则由于缺乏可操作性,出现“有法难依”,其效果有时比“无法可依”还要差。
4.国内银行保护与社会福利损失。网络银行的模糊疆界性和相对较低的转移成本,使监管也形成了一个竞争性的市场,据有关统计研究,网络银行中的资金和客户,都会向“软”规则的地区或国家迁移(Ernest,1997)。侧重于保护本国的监管政策,会造成社会资源和福利的损失。这些问题的存在,迫使监管当局不得不慎重考虑监管的策略和程序,但却不等于放弃监管。从我国的情况来看,目前对网络银行进行适当的监管是非常必要的。首先,网络银行的概念、范围,今后可能的发展方向等,都需要监管当局有一个较明确的规定或表示,特别是关于是否允许非金融机构经营金融资讯服务、银行经营证券交易平台、券商和保险公司在网上开展类似于储贷的业务等问题,如果等到企业进行相关投资后,再进行监管,不仅监管阻力加大,而且会使先期使用的消费者面临损失。其次,监管也并非对网络银行的发展没有促进作用,特别是就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对网络银行的基本服务行为进行一些必要的规范,更有利于取得消费者的信任,扩大市场,避免不必要的交易摩擦。最后,必要的监管规则还有利于形成一个相对公平的竞争环境,为中小银行的转型和发展提供一个机会,从而降低金融体系的总体风险。国外的经验也表明,适当的监管,不仅有利于迎接国际竞争的挑战,而且可以避免一些不必要的弯路。问题不是要不要监管,而是如何把握适当的策略进行监管。
班级:商务1202 姓名:白文斌 学号:2012090402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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