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目的
为严格剧毒化学品的管理,保障员工、群众的生命安全,保护社会环境,根据《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344号令2002年),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剧毒化学品在本公司的采购、贮存、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3、职责与分工
主管部门:安全环保部。组织编制和完善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编制剧毒化学品事故应急预案。
相关部门:供应负责剧毒化学品准购证的申办工作。 供应部:负责剧毒化学品采购及运输过程的安全管理。 仓库:负责剧毒化学品在装卸、贮存中的安全管理。
安全生产部、各车间:负责剧毒化学品在使用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4、内容与要求
4.1 在生产过程中,因需要使用剧毒化学品时,应经企业安全生产管理负责人批准,向公安部门申办剧毒化学品准购证后,方可采购。
4.2 在剧毒化学品储存期间,应设置单独仓库存放,实行双人、双锁、收发、记帐、保管、定期检查。
4.3 存储地点、数量、管理人员,应报当地公安部门和危化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4.4 储存管理条件应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
4.5 在生产过程中,实行双人领料,双人使用,相互监督,直至物料用完;当班未使用完的剧毒化学品,必须及时退库,严禁存留作业现场。
4.6 领用剧毒化学品使用原包装或专用工具,当物料使用完后,应及时将原包装和专用工具退库。
4.7 保管、领用和使用人员,在领取和使用的过程中,应按规定穿戴劳动防护用品,防止发生意外伤害。
4.8 剧毒化学品的包装物和过期失效的剧毒化学品,任何人不得私自处理,应将数量和重量上报备案的公安部门按规定处理或退回原生产厂家。
4.9 发现剧毒化学品被盗、丢失等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 4.10 加强对剧毒化学品仓库保管人员管理,对仓库保管进行必要的岗位知识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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