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编号:
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
工程承包方: 劳务分包方: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相关法律、行政法规,依据公司劳务管理的规定,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鉴于 (发包人)与工程承包人已经签订施工总承包合同或专业承(分)包合同(以下称为“总(分)包合同”),双方就劳务分包事项协商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劳务分包工作对象及提供劳务内容
工程名称: 工程地点:
分包方式:以包工期、包质量、包安全、包治安保卫、包材料节约、机械保管,以记件包工的建筑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工程项目施工中承包范围以外劳务作业所发生费用依据实际发生情况经双方认可后另外计取。
分包范围:以议定分包单价所依据施工图纸和工程做法上涉及的二次结构及粗装修劳务施工工作,包括施工前的准备工作,施工后的清理工作,配合工程承包方方材料员验收进场材料,所有施工机具设备的操作、保养与维修,料场平整,材料场内运输,按标化工地管理发生的施工现场内工完场清和垃圾清运至指定地点堆放、模板、钢筋等材料整理堆放标准化、落地灰清理、竣工前的清扫。完成本合同中分包工程施工所必需的测绘定位、施工放线、脚手架的搭拆和清运、来料卸车、堆码、运输至工程承包方指定地点。包括砖砌体的砌筑,现浇构造柱、圈/过梁、
卫生间/厨房部位防水反坎的浇筑及砼内钢筋的制作、绑扎,相关模板的支设和拆除、清运,楼面吊洞,墙体堵洞等其他工程承包方安排工作任务。劳务分包方负责提供上述工程项目施工工程中的劳务人员所必需的手头工具和劳保福利用具,三级以外配电箱。除本合同中另有约定,生产材料、机械机具、周转材料、二级以内配电箱、电缆、电线等均由工程承包方负责提供。 二、分包工作期限 开工日期: 完工日期: 三、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按总(分)包合同有关质量的约定、国家现行的《建筑安装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和《建筑安装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本工程必须达到质量评定优良等级。 四、图纸
工程承包方应在劳务分包工作开工前,向劳务分包方提供图纸1套。 五、工程承包方义务
5.1、组建与工程项目相适应的项目管理班组,全面履行总分包合同,组织实施施工管理的各项工作,对工程的工期和质量向发包方负责。
5.2、除非本合同另有约定,工程承包方完成劳务分包施工前提下的下列前提工作并承担相应费用。
(1)、开工前向劳务分包方交付合同项下劳务作业开工条件的施工场地,具备开工条件的施工场所(包含完成楼层周/临边防护设施的搭设,料场及施工场地施工前的清理后交付等)。
(2)、开工前完成水、电、热、电讯等施工管线和施工道路,并满足完成本合同劳务作业所需的能源供应、通讯及施工道路通畅的时间和
质量要求。
(3)、开工前按照相关文件中关于“环境保护体系文件”的要求,向劳务分包方提供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包含食宿用房、现场办公室、生活和生产用水、用电设施及供应等)。
5.3、负责编制施工组织设计,统一制定各项管理目标,组织编制年、季、月施工计划、物资需用量计划表,实施对工程质量、工期、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计量析测、实验化验的控制、监督、检查和验收。
5.4、负责技术交底,组织图纸会审,统一安排技术档案资料的收集整理及交工验收。
5.5、统筹安排、协调解决非劳务分包方独立使用的生产、生活临时设施、工作用水、用电及施工场地。
5.6、按时提供图纸,及时交付应供材料、设备,所提供的施工机械设备、周转材料、安全设施及现场施工所必须的楼层轴线、标高控制线保证施工需要。
5.7、按本合同约定,向劳务分包方支付劳务报酬,劳务报酬的支付只针对劳务分包方,不直接针对劳务分包方工人。
5.8、负责与发包人、监理、设计及有关部门联系,协调现场工作关系。
六、劳务分包方义务
6.1、对本合同劳务分包范围的工程质量向工程承包方负责,组织具备有相应资格证书的熟练工人投入工作;未经工程承包方授权或允许,不得擅自与发包人及有关部门建立工作联系;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及有关规章制度。
6.2、劳务分包人根据施工组织设计总进度计划的要求,如工程承包方要求,每月底前提交小月施工计划,有阶段工期要求的提交阶段施工计划,必要时按工程承包方要求旬、周施工计划,以及安排上述阶段、时段施工计划相应的劳动力安排计划,经工程承包方批准后严格实施。
6.3、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验收规范、有关技术要求及施工组织
设计精心组织施工,确保工程质量达到约定的标准;科学安排作业计划,投入足够的人力、物力,保证工期;加强安全教育,认真执行安全技术规范,严格遵守安全制度,落实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加强现场管理,严格执行建设主管部门及环保、消防、环卫等有关部门对施工现场的管理规定。做到文明施工;承担由于自身责任造成的质量修改、返工、工期拖延、安全事故、现场脏乱造成的损失及相应罚款。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部位(包括物业验收标准),劳务分包方应按工程承包方要求立即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约定标准,因劳务分包方方原因达不到约定质量标准,由劳务分包方方承担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或工程承包方请第三方采用补救措施的任何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6.4、隐蔽工程或者中间验收部分,劳务分包方应积极配合工程承包方进行自检,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时间和地点。自检合格后应积极联系工程承包方,待工程承包方验收合格后,得到工程承包方许可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劳务分包方应在工程承包方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并承担由此引起的工期延误和整改所使用的材料费用。
6.5、劳务分包方工程质量因达不到约定质量标准,劳务分包方在工程承包方的通知时间24小时内派人进行修凿,并使之达到验收条件,劳务分包方24小时内未予以答复和安排专人修凿,工程承包方可另行安排人员进行修凿,并有权不通知劳务分包方,其发生费用按合同单价计算并在劳务分包方工程结算款双倍中扣除。
6.5、自觉接受工程承包方及有关部门的管理、监督和检查;接受工程承包方随时检查其设备、材料保管、使用情况,及其操作人员的有效证件,持证上岗情况;与现场其他单位协调配合,照顾全局。
6.7按照工程承包方统一规划堆放材料、机具,按工程承包方标准化工地要求设置标牌,搞好生活区管理,做好自身责任区的治安保卫工作。
6.8、妥善保管、合理运用工程承包方提供或租赁给劳务分包方使用的机具、周转材料及其他设施。
6.9、劳务分包方须服从工程承包方转发的发包人及工程师的指令。
6.10、劳务分包方人员必须遵守国家的各项法规、法纪等,遵守工程承包方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工程承包方的领导和管理,否则工程承包方有权终止此合同,所有已做工程量不予结算,造成一切相关损失均由劳务分包方负责。
6.11、劳务分包方对所承担的工程施工必须服从工程承包方项目部管理人员的指挥和监理,服从技术人员的指导,服从质检、安全人员的检查,否则工程承包方有权终止此合同,所有已做工程量不予结算,造成一切相关损失均由劳务分包方负责。
6.12、劳务分包方必须严格按施工方案,技术交底组织施工。保证工期,保证质量达优良,节约材料,杜绝浪费,保证施工现场的清洁,创文明施工现场。
6.13、对施工中出现的质量问题,劳务分包方不得隐瞒。应及时通报工程承包方,待工程承包方会同有关部门作出处理方案后及时处理不留隐患。因施工质量/工期/安全导致的一切罚款及奖励等费用均由劳务分包方承担。
6.14、劳务分包方必须按工程承包方施工进度和工程质量要求进行施工,如劳务分包方在施工期间因农忙或其他原因导致未能满足工程承包方施工进度和工程质量施工或者丢项工程承包方无需经劳务分包方同意可委托第三方施工,其发生费用按合同单价计算从劳务分包方工程款中双倍扣除。工程承包方与第三方的结算书以施工内容为准其价款无需得到劳务分包方的认可。
6.15、负责提供施工工作中所必须的小太阳灯、插头、插座、日光灯罩、灯管等(二级箱已内的电箱由工程承包方提供)、手动电钻、钢卷尺、铁锤、铁锹、錾子、撬棍、切割机、切割片、水平尺、水平管、胶皮水管、冲击钻、扳手、泥桶、刮尺、线垂、建筑线、扫帚、棉纱、钢丝刷、锯子、劳动车(含修理费),手提电锯、贴面用的挂线、钢丝、花篮、贴面砖用线、墨斗墨线、翻斗车、铅笔、擦转用棉纱、砂子、铲刀等相关机械机具、设备材料、及工程竣工前其他一切不可预见工具
6.16、劳务分包方应参与工程承包方按国家工程竣工验收有关规定组
织有关单位进行工程验收,对于验收中提出的属劳务分包方承包范围的修改意见,劳务分包方应按要求修改,并承担由自身原因造成修改费用。 6.17、负责施工现场各自的值勤保卫,严禁外单位人员、小孩进入现场。现场内机具设备材料如有丢失,劳务分包方负责承担损失。 6.18、劳务分包方人员生、老、病、死、伤所发生的一切费用。 6.19、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劳务分包方应对其作业内容的实施、完工责任,劳务分包方应承担并履行总(分)包合同约定的与劳务作业有关的所有义务及工作程序。 七、安全施工和检查
7.1、劳务分包方应严格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进行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劳务分包方安全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由此而发生的费用,由劳务分包方承担。
7.2、工程承包方应对其在施工场地的工作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并对他们的安全负责。工程承包方不得要求劳务分包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进行施工。因工程承包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工程承包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7.3、劳务分包方应遵守工程建设安全生产有关管理规定,严格按安全标准组织施工,并随时接受行业安全检查人员和工程承包方等相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采取必要安全防范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由于劳务分包方措施不力造成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劳务分包方承担
7.4、工程承包方在劳务分包方现场管理人员的配合下,应对其施工现场的所有作业人员进行进场安全教育,并建立相应资料,工程承包方不得要求劳务分包方违反安全管理规定进行施工,因工程承包方原因导致的安全事故,由工程承包方承担相应责任及相关费用。
7.5、劳务分包方必须按市标化工地标准进行施工。
7.6、劳务分包方人员发生重大安全事故及其他安全事故,双方应积极抢救,同时保护好现场,由工程承包方联系相关部门按有关规定在事故发生24小时内书面上报至工程所在区劳动局及政府相关部门,以便有关部门进行勘察、鉴定;劳务分包方人员发生工伤事故由双方派人共同处理,处理费由劳务分包方自行承担,发生工伤事故具体善后工作由劳务分包方安排和处理,工程承包方不直接对劳务分包方职工和家属。
八、文明施工
8.1、劳务分包方应按文明工地标准组织施工,确保施工现场创建山西省文明工地,并承担劳务分包方造成的来自工程承包方、社会及有关部门因“文明施工”违规造成的罚款。未工完场清每发现一次罚500元,未戴安全帽每发现一人次罚50元,施工现场大小便每发现一人次罚50-100元,以上费用由工程承包方在劳务分包方工程结算款中扣除。
8.2、劳务分包方进场前必须提供劳务人员花名册,并附上所有劳务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以及近期免冠2寸身份照2张、特殊作业人员上岗证(原件),并按时交纳劳务用工的所有费用。劳务分包方人员变动,必须向工程承包方申报,由于劳务用工不规范引起的罚款费用由劳务分包方负责。
8.3、按工程承包方要求劳务分包方在施工现场必须配备相关管理人员1名以上,确保和负责本合同的履行。
8.4、劳务分包方应加强人工费分配管理工作,避免劳务纠纷的发生;劳务分包方应按班组内所有劳务人员每月提供出勤人数及工程完成后或年底工资发放清单报工程承包方。
8.5、劳务分包方职工必须遵守工程承包方项目部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发生赌博、吸毒、打架等违法行为,劳务分包方在本工程中应使用十八岁以上、五十五岁以下身体健康的男性公民,不得使用外来盲流及工程承包方项目部职工,如发生,则造成的一切后果
由劳务分包方承担。
8.6、劳务分包方住宿人员必须遵守寝室卫生,不得损坏寝室的公共物品,若由此造成相关罚款及损失、赔偿等费用由劳务分包方承担。
8.7、劳务分包方不得将家属、小孩带至工地住宿,不得在宿舍内使用电炉、电饭锅、电炒锅、电热水器、煤油炉等炒菜工具,违者根据项目部规定条件进行处罚及没收保管,不听者工程承包方有权责令退场。
8.8、施工过程中应做到工完场清,每楼层支撑架子和模板拆除后及初装饰的落地灰等应立即安排人员进行清理,直至工程承包方施工员验收合格为止。
九、安全防护
9.1、工程承包方必须提供劳务分包方在动力设备、输电线路、地下管道、密封防震车间、易燃易爆地段以及临街交通要道附近施工时的安全防护措施与设施,防护措施费由工程承包方承担。
9.2、劳务分包方在施工现场内使用的安全保护用品(如安全帽、安全带及其他保护用品),由劳务分包方负责供应。 十、事故处理
10.1、发生重大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劳务分包方应按有关规定立即上报有关部分并报告工程承包方,同时按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事故进行处理。
10.2、劳务分包方和工程承包方对事故责任由争议时,应按相关规定处理。
十一、材料、设备供应
11.1、工程承包方应按劳务分包方提交的材料、设备、构配件供应计划要求的质量、品种、规格、型号、数量和供应时间等组织货源并及时
交付劳务分包方;需要劳务分包方运输、卸车的,劳务分包方必须及时进行。
11.2、劳务分包方应妥善保管、合理使用工程承包方供应的材料、设备。因劳务分包方导致的保管、使用不善而发生的丢失、损坏,劳务分包方应赔偿,并承担因此造成的工期延误等发生的一切经济损失。 十二、劳务报酬
12.1、计价及计算方式:本分包合同范围以内的工程项目中劳务作业按照砌砖145元/m³,现浇钢筋混凝土33/m(含筋),现浇混凝土20元/m(无筋),该承包单价不包含设计图纸和做法有变动增加的额外投入费用。 计算方式依据《山西省建筑工程消耗量定额(2005)计算规则》。
11.2、合同以外所发生的工作内容及相关费用经双方协商及确认后,依据实际发生情况另行计算。 十三、工程量的确认
13.1、由劳务分包方按每月将完成的工程量上报工程承包方,由工程承包方确认,并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工程量的确认工作.因劳务分包方原因导致的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返工的工程量,工程承包方不予计量。因工程承包方原因导致的超出设计图纸、分包合同范围和返工的工程量,工程承包方必须予以认可并支付劳务分包方的相应损失及费用。工程量的最终确认以工程承包方与总包方的结算为准。 十四、劳务报酬的中间支付
14.1、劳务分包方与工程承包方约定按下列方法支付:
(1)、中间支付:月劳务报酬的支付,月末以每月的《劳务结算汇总表》为结算依据,按工程承包方与总包方合同约定比例支付劳务费,工程承包方按照每月工程款总额的2%提取劳务费,、劳务分包方必须承担工程承包方现场管理人员的工资费用,该费用为一共5000元/月。该项费用在劳务分包方每个月末递交工程量给工程承包方后5个工作日内由
工程承包方完成工程量的核实、管理/劳务费用的扣除和劳务报酬的支付。每月劳务报酬的支付劳务分包方必须向工程承包方提供附有当月在施工现场进行施工的所有劳务人员亲笔签字的《劳务人员工资表》和身份证复印件,否则工程承包方有权拒付。
(2)、全部工作完成,经工程承包方认可后,劳务分包方向工程承包人提交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本合同约定的计价方式,在扣除工程款总额的2%作为劳务费后进行劳务报酬的最终支付。工程承包方收到劳务分包方递交的结算资料后14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和提出修改意见。工程承包方确认结算资料后14天内向劳务分包方支付劳务报酬尾款。劳务分包方和工程承包方对劳务报酬结算单价发生争议时,按本合同关于争议的约定处理。
(3)、劳务分包方应按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家关于工程质量保修的有关规定,对交付工程承包方方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保修金预留比例为工程结算审核后工程款的5%,此费用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一年内劳务分包方承包范围内工程未出现质量问题后一次交付劳务分包方。 十五、施工验收
15.1、劳务分包方应确保所完成施工的质量,应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劳务分包方施工完毕,应向工程承包方提交完工报告,通知工程承包方验收;工程承包方应当在收到劳务分包方的上述报告后7天内对劳务分包方施工成果进行验收,验收合格或者工程承包方在上述期限内未组织验收的,验收合格或者工程承包方在上述期限内未组织验收的,视为劳务分包方已经完成本合同约定工作。但工程承包方与发包人间的隐蔽工程验收结果或工程竣工验收结果表明劳务分包方施工质量不合格时,劳务分包方应负责无偿修复,不延长工期,并承担由此导致的工程承包方的相关损失。
15.2、全部工程竣工(包括劳务分包方完成工作在内)一经发包人验收合格,劳务分包方对其分包的劳务作业的施工质量不再承担责任,
在质量保修期内的质量保修责任由工程承包方承担。 十六、施工机具、周转材料供应
16.1工程承包方提供给劳务分包方劳务作业使用的机具、设备、性能应满足施工眼前,及时运入场地,安装调试完毕,运行量好后交付劳务分包方使用。周转材料、低值易耗材料(由工程承包方依据本合同委托劳务分包方采购的除外)应按时运入场地交付劳务分包方,保证施工需要。如需要劳务分包方运输、卸车、安拆调试时,费用另行约定。 十七、施工变更
17.1、施工过程中如发生对原工作内容进行变更,工程承包方项目经理应提前7天以书面形式向劳务分包方发出变更通知,并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劳务分包方按照工程承包方发出的变更通知及有关要求,进行下列需要的变更。
(1)、更改工程有关部分的标高、基线、位置和尺寸。 (2)、依据变更通知增减合同中约定的工程量。 (3)、改变有关的施工时间和顺序。 (4)、其他有关工程变更需要的附加工作。
17.2、因变更导致劳务报酬的增加及造成劳务分包方损失,由工程承包方承担,延误的工期相应顺延;因变更减少的工程量,劳务报酬相应减少,工期相应调整。
17.3、施工中劳务分包方不得擅自对工程设计进行变更,因劳务分包方擅自变更设计发生的费用和由此导致工程承包方的直接损失,由劳务分包方承担,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17.4、因劳务分包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劳务分包方无权要求追加劳务报酬。非劳务分包方自身原因导致的工程变更,工程承包方需承担由此产生的额外劳务报酬。 十八、施工配合
18.1、劳务分包方应配合工程承包方对其工作进行初步验收,以及工程承包方按发包人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的涉及劳务分包方工作内容、施工场地的检查、隐蔽工程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工程承包方或施工场地内的第三方的工作必须劳务分包方配合时,劳务分包方应按工程承包方的指令予以配合,除上述初步验收、隐蔽工程验收及工程竣工验收之外,劳务分包方因提供上述配合而发生的工期损失和费用由工程承包方承担。
18.2、劳务分包方按约定完成劳务作业,必须由工程承包方或者施工场地内的第三方进行配合时,工程承包方应配合劳务分包方工作以确保劳务分包方获得第三方的配合,且工程承包方承担因此而发生的费用。 十九、违约责任
19.1、当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工程承包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工程承包方违反本合同第十一、第十三条的约定,不按合同约定时间及金额向劳务分包方支付劳务报酬的。
(2)、工程承包方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义务的其他情况。 (3)、在劳务分包方没有违反本合同约定时,未经劳务分包方同意擅自削减或者终止本合同分包工作内容。
19.2、工程承包方不按约定核实劳务分包方完成的工程量或者不按约定支付、拖欠劳务报酬或者劳务报酬尾款时,应按劳务分包方同期向银行贷款利率向劳务分包方支付拖欠劳务报酬利息。
19.3、工程承包方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其他义务时,工程承包方尚应赔偿因违约给劳务分包方造成的经济损失,顺延延误的劳务分包方的工作时间。
19.4当发生以下情况之一时,劳务分包方应承担违约责任: (1)、劳务分包方因自身原因延期交工,劳务分包方必须承担由此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费用。
(2)、劳务分包方施工质量不符合本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劳务分包方必须承担相关的返工、维修、罚款及工期损失等费用,
(3)、劳务分包方不履行或不按约定履行合同的其他义务时,劳务分包方尚应赔偿因其违约给工程承包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延误的劳务分包方工作时间不予顺延。
(4)劳务分包方中途擅自退场或不按工程承包方的施工工期/质量要求合理安排施工人员时,劳务分包方必须承担因此导致的一切损失和责任,所有已施工完成工程款工程承包方有权拒付。
19.5、一方违约后,另一方要求违约方进行履行合同时,违约方承担上述违约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二十、争议
20.1、工程承包方和劳务分包方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可以自行和解并签订补充协议或要求有关主管部门调解,任何一方不愿和解、调解或和解、调解不成的,双方可约定达成仲裁协议,向相关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20.2、发生争议后,除非出现以下情况,双方都应进行履行合同,保证工作连续,保护好已完成工作成果:
(1)、单方违约导致合同确已无法履行,双方协议终止合同。 (2)、调解要求停止合同工作,且为双方接受。 (3)、仲裁结构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4)、法院要求停止合同工作。 二十一、禁止转包或再分包
21.1、劳务分包方不得将本合同下的劳务作业转包或再分包给他人,否则,劳务分包方将依法承担责任。 二十二、合同解除
22.1、如果工程承包方不按照本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务报酬,劳务分包方可以停止工作。停止超过28天,工程承包方仍不支付劳务报酬,劳务分包方可以发出通知解除合同。
22.2、如在劳务分包方没有完全履行本合同义务之前,总承包合同或专业分包合同终止,工作承包方应通知劳务分包方终止本合同。劳务分包方接到通知后尽快撤离现场,工程承包方应支付劳务分包方已完工程的劳务报酬,并赔偿因此而遭受的损失。
22.3、如因不可抗力致使本合同无法履行,或因一方违约或因发包人原因造成工程停建或缓建,致使合同无法履行的,工程承包方和劳务分包方可以解除合同。
22.4、合同解除后,劳务分包方应妥善做好已完工程和剩余材料、设备的保护和移交工作,按工程承包方要求撤出施工场地。工程承包方应为劳务分包方撤出提供必要条件,支付以上所发生的费用,并按合同约定支付已完工作劳务报酬。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合同解除后,不影响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结算和清理条款的效力。 二十三、其他
23.1、三钢工具由工程承包方负责管理,并配备相应人员。劳务分包方按工程承包方要求正常使用,如劳务分包方人员发生偷盗和非正常损坏,工程承包方有权处罚。
23.2、回型销、扣件由工程承包方提供,劳务分包方领用并负责保管,因劳务分包方自身原因发生的丢失,损坏由劳务分包方负责赔偿。
23.3、小型机具、手头工具等由劳务分包方自备。工程承包方负责提供的,按规定办理调拨手续。
23.4、如劳务分包方没在约定的完工日期内完成所有合同内的分包工作,则劳务分包方必须向工程承包方交付每拖后一天5000元的费用 二十四、合同终止
24.1、双方履行完合同全部义务,劳务报酬价款支付完毕,劳务分包方向工程承包方支付劳务作业成果,并经工程承包人验收合格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二十五、合同份数
25.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工程承包方和劳务分包方各执一份。 二十六、补充条款
26.1、本合同如有其它未尽事宜,工程承包方与劳务分包方可另行协商,签订相关补充协议。
合同订立时间: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工程承包方(公章)
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月 日 生效 劳务分包方(公章) 负责人: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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