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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闻宣传管理办法

2020-02-07 来源:易榕旅网


新闻宣传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集团有限公司**分公司(以下简称“**分公司”)的新间宣传工作,明确日常新间传播程序及新闻发布制度,提升分公司的形象,提高对外宣传工作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分公司新间宣传工作由党委工作部归口管理。

第三条 在不涉及**分公司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的情况下,**分公司适度通过新闻媒体,对外发布和宣传报道**分公司市场研发、产品结构调整、改革发展、生产经营成果等重要信息和典型经验,以弘扬**分公司精神,传播**分公司文化。**分公司的新闻策划与发布由党委工作部负责。

第四条 新闻媒体对**分公司的采访或约稿需求,由党委工作部根据新闻单位的采访要求及采访提纲,报总经理审批同意后,安排采访事宜。采访内容需经公司总经理审批方可登载。

第五条 **分公司建立健全新闻发布工作机制,推动新闻发布工作逐步走上制度化、规范化轨道,促进**分公司产品业务推广及品牌形象传播,为**分公司各项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和环境,同时做好**分公司信息公开、回应社会关切,加强与社会公众及各利益相关方的沟通和联系。**分公司党委工作部归口管理新闻发布工作,统筹安排各有关新闻发布事项,牵头组织策划新闻发布活动方案,协调新闻发布各项工作。各企业生产、营销、研发等相关业务部门承担新闻发布有关素材的准备,配合开展有关工作。

第六条 新闻发布工作要紧紧围绕并服务于**分公司发展战略、**分公司产品和业务的

推广及**分公司实践社会责任的传播,从而树立**分公司正面形象,提高**分公司产品和业务知名度,建立与**分公司所在社区、客户、政府部门等利益相关方的友好关系。

第七条 新闻发布内容:

(一) 重要产品及业务推广;

(二)项目签约、生产线投产、重要客户往来、各级领导视察、参加展会、可发布的经营业绩等重大活动或事项;

(三)获得行业、省市一级以上奖项和荣誉;

(四)重大科研成果和技术突破。是指能够填补国内、国际行业空白,或具有较强市场竞争力,或具有重要自主知识产权的科研成果和技术突破,但发布内容不应涉及**分公司商业机密;

(五)开展公益活动等社会责任实践;

(六)涉及**分公司发展的重大问题和公众或客户普遍关心的、需要正面回答的热点问题;

(七)突发事件有关情况及其处理措施;

(八)需要发布的其他重大事项;

(九)新闻发布内容不得违反国家法律和方针政策,不得违背事实,不得泄露**分公

司商业秘密和国家秘密。

第八条 新闻发布方式:

(一) **分公司官网、官方微博或微信公众号发布新闻,此为日常新闻主要发布方式。微信公众号或官方微博发布,应依照**分公司相关规定执行;

(二)向媒体推送新闻线索或新闻稿件;

(三)**分公司重大活动,邀请媒体观摩;

(四)新闻发布会;

(五)发布新闻还可根据需要采取接受媒体记者专访、答复记者电话、传真和电子邮件问询等方式。

第九条 设置新闻发言人和对外宣传工作负责人。

新闻发言部门为党委工作部,由新闻发言人代表**分公司对外发布新闻事实,阐述与发布新闻有关的政策、法规,提供背景资料。接受媒体采访时,必须严格按照**分公司的规定,形成书面采访回复口径。写明新闻发布的目的、内容、时间、地点和人数,新闻内容报总经理审批后方可发布。新闻发言人负责接待新闻单位到本单位的日常采访,代表本单位就有关情况向记者做出客观的介绍和解答。除此之外,其他部门与个人不得随意接受采访或对外发布。党委工作部负责拟定本单位年度新闻发布和对外宣传计划,提出新闻宣传的工作思路和方法,组织实施重大新闻宣传报道活动。

第十条 建立信息报送制度。**分公司各职能部门定期或者不定期将本部门需要对外宣传报道的工作重点、重要信息报送给党委工作部。

第十一条 建立危机事件媒体应对制度,当遇到安全、环保、职业健康等危机事件或者群体上访事件,为有效防范和应对因突发事件而产生的危机,**分公司将严格按照《集团有限公司重大风险预警和突发事件应急处理制度》文件要求,积极进行应对。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给**分公司声誉造成恶劣影响的,**分公司将依法依纪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进行严肃处理。

(一)未经批准擅自发布新闻或超越新闻发布范围的;

(二)未经授权以**分公司名义或公职身份发布新间的;

(三)未经核实事件真相,发布虚假新闻的。

第十三条 **分公司所属企业应参照本管理办法建立健全本企业的新闻宣传管理制度。**分公司党委工作部统一领导和监督**分公司所属企业的新闻宣传管理工作。未经**分公司党委工作部批准,所属企业不得随意接受采访或对外发布。每年12月1日前,各所属企业将上一年度,媒体对本单位的报道收集整理后报**分公司党委工作部。

第十四条 本制度由**分公司党委工作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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