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签署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许可[2010]534号”文核准,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A股)2,700万股,发行价格每股85.00元,募集资金总额229,500.00万元,扣除各项发行费用后,公司募集资金净额为216,623.87万元。上述募集资金已由中审国际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于2010年5月11日出具的中审国际验字【2010】第01020005号《验资报告》验证确认。
公司已开设以下募集资金专项帐户用于募集资金的存储与使用: 辽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宏伟支行 700018755709966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支行 10710154500000382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化支行 0711020329221016035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化支行 21001708808052504005 为规范公司募集资金管理,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创业板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规定,公司分别与辽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宏伟支行、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支行、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化支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化支行(以上四家银行简称“专户银行”)、保荐机构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签订《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募集资金三方监管协议》的主要条款如下:
1、公司已在专户银行开设募集资金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户”)。其中在辽阳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宏伟支行开设的专户账号为700018755709966,截至2010年5月12日,该专户余额为119,227.50万元。该专户用于公司年产3万吨聚乙二醇型多晶硅切割液项目(辽阳项目),及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
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在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阳支行开设的专户帐号为10710154500000382,截至2010年5月12日,该专户余额为10,247.5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年产8万吨环氧乙烷衍生精细化学品项目(南京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在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化支行开设的专户帐号为0711020329221016035,截至2010年5月12日,该专户余额为46,858.00万元。该专户仅用于公司年产3万吨太阳级硅切割液项目(扬州项目),及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辽化支行开设的专户帐号为21001708808052504005,截至2010年5月12日,该专户余额为41,681.00万元。扣除待支付相关发行费用13,901,281.27元,该专户余额402,908,718.73元用于公司其他与主营业务相关的营运资金项目募集资金的存储和使用,不得用作其他用途。
公司如果以存单方式存放募集资金须通知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并承诺存单到期后将及时转入协议规定的募集资金专户进行管理或以存单方式续存,并通知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公司存单不得质押。
2、公司与专户银行应当共同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支付结算办法》、《人民币银行结算账户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
3、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作为公司的保荐机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指定保荐代表人或其他工作人员对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应当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管理的相关规定以及公司制订的募集资金管理制度履行其督导职责,并有权采取现场调查、书面问询等方式行使其监督权。公司和专户银行应当配合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的调查与查询。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每季度对公司现场调查时应当同时检查募集资金专户存储情况。
4、公司授权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指定的保荐代表人王东梅、伍忠良可以随时到专户银行查询、复印公司专户的资料;专户银行应当及时、准确、完整地向其提供所需的有关专户的资料。
保荐代表人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指定的其他工作人员向专户银行查询公司专户
有关情况时应当出具本人的合法身份证明和单位介绍信。
5、专户银行按月(每月10日前)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专户银行应当保证对账单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6、公司一次或12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1000万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10%的,专户银行及公司应当及时以传真方式通知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同时提供专户的支出清单。
7、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有权根据有关规定更换指定的保荐代表人。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更换保荐代表人的,应当将相关证明文件书面通知专户银行和公司,同时按协议第十一条的要求向专户银行和公司书面通知更换后保荐代表人的联系方式。更换保荐代表人不影响协议的效力。
8、专户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出具对账单或未及时按照协议第六条的规定向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专户银行存在未配合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调查专户情形的,公司或者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要求公司单方面终止协议并注销募集资金专户。
9、协议自公司、专户银行、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三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表签署并加盖各自单位公章之日起生效,至专户资金全部支出完毕并依法销户之日起失效。若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持续督导期结束时协议尚未失效,则中信建投证券有限责任公司义务至持续督导期结束之日,即2013年12月31日解除。
特此公告。
辽宁奥克化学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10年5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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