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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矿库制度2012.8.10

2023-02-23 来源:易榕旅网
尾矿库标准化管理制度

目录

前 言 ......................................................................................... 5 第一章 安全生产组织保障................................................................ 6 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管理制度 ........................................................... 7 法律法规意识提升管理制度............................................................. 10 法律法规识别与获取、评审与更新管理制度 .................................. 13 法律法规融入管理制度 .................................................................... 16 安全机构与人员任命管理制度 ......................................................... 19 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 ................................................................ 21 文件与资料控制管理制度 ................................................................ 24 标准化记录管理制度 ........................................................................ 29 合理化建议管理制度 ........................................................................ 32 外部联系与内部沟通管理制度 ......................................................... 34 承包商管理制度 ............................................................................... 37 安全投入管理制度............................................................................ 41 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43 第二章 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 ...................................................... 46 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的管理制度 ................................................. 47 关键任务识别与分析制度 ................................................................ 51 任务观察管理制度............................................................................ 53 第三章 安全教育培训 .................................................................... 54 安全意识提升管理制度 .................................................................... 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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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 57 第四章 尾矿库建设 ........................................................................ 63 尾矿库建设安全管理制度 ................................................................ 64 尾矿库闭库管理制度 ........................................................................ 67 第五章 尾矿库运行 ........................................................................ 69 尾矿浓缩与分级安全管理制度 ......................................................... 70 尾矿输送安全管理制度 .................................................................... 72 尾矿输送泵站安全管理制度............................................................. 74 尾矿库子坝筑坝与排放安全管理制度.............................................. 75 尾矿库水位控制安全管理制度 ......................................................... 78 尾矿库防汛措施和排洪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 80 尾矿库渗流控制措施和排渗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82 尾矿库防震与抗震安全管理制度 ..................................................... 84 尾矿库照明管理制度 ........................................................................ 85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86 职业危害控制管理制度 .................................................................... 88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 91 尾矿库变化管理制度 ........................................................................ 95 第六章 检查 ................................................................................... 97 尾矿库安全检查制度 ........................................................................ 98 尾矿库纠正与预防管理制度............................................................103 第七章 应急管理...........................................................................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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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及响应制度 .......................................................................106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113 第八章 事故、事件报告、调查与分析 ......................................... 115 事故、事件报告管理制度 ............................................................... 116 事故、事件调查管理制度 ............................................................... 118 事故、事件统计与分析管理制度 ....................................................123 第九章 绩效测量与评价 ...............................................................125 绩效测量管理制度...........................................................................126 系统评价管理制度...........................................................................1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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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 言

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依据《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 导则》(AQ2007.1-2006)、《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标准化规范 尾矿库实施指南》(AQ2007.4-2006)和《尾矿库安全标准化评分办法)》及本矿《安全标准化手册》编制。

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共计42个,规定本矿安全标准化系统制度方面的要求,规范安全标准化系统主要核心内容及相关记录。 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由本矿安全部门负责组织编写,在管理制度制定、修改、评审过程中吸收员工代表参与,最后由安全标准化系统管理者代表审批。

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本矿安全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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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安全生产组织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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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管理制度 编号 WKK/GLZD-01-2011 批准 版次/修改号 A/0 生效日期

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规范全矿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的制定、检查、考核,保证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的科学合理,依据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各级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的制定、宣贯、考核、评审和更新。 3管理职责

3.1最高管理者批准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

3.2安全部门负责将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分解到各部门。

3.3各部门负责为完成安全目标和指标制定具体的措施,提供人力、财力、物力、技术等方面的支持。

3.4安全部门负责将各部门、单位为完成安全目标和指标,提出的人力、财力、物力、技术等方面的支持的要求汇总和审核,报领导批准。 3.5监测和评价:

•技术部门负责设备事故、事件指标的监测和评价;

•公司办公室负责人员培训指标的监测与评价。 •其他指标由安全部门负责监测和评价。 4具体内容

4.1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制定 4.1.1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的要求: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

•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支持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目标和指标。 •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和安全生产方针保持一致。

•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和全矿的安全生产工作实际情况吻合。 4.1.2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制定的依据:

•国家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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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级主管部门制定的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 •单位的风险特点及阶段性工作的风险程度。 •生产和过程的绩效。

•安全标准化系统的评价结果。 4.1.3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制定程序及办法:

4.1.3.1安全部门根据上述依据,起草制定全矿的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及矿属各单位的目标和指标。

4.1.3.2将由安全部门起草的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在安全生产委员会上讨论审定。 4.1.3.3将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的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公布实施。

4.1.3.4各单位、部门根据各自的安全生产目标与指标严格管理,保证目标的完成。 4.1.4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的分解

4.1.4.1安全部门负责将全矿的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分解到矿属各单位,并在矿与单位、部门签订的安全生产责任状上体现。

4.1.4.2矿属各单位负责将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分解到基层班组,并在车间级安全生产责任状上体现。

4.1.4.3基层班组负责将本辖区的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分解到基层班组、个人,并在班组自保、互保责任状上体现。 4.2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的宣贯和考核

4.2.1上级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的宣贯通过公开安全生产承诺(责任)书的形式宣传学习,各级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的宣贯通过签署各级安全生产责任状宣传学习。

4.2.2安全部门通过日常检查,统计各单位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执行情况,并依据矿《安全生产考核办法》进行考核,考核结果报主管副矿长审核,经相应矿领导批准后兑现。

4.2.3安全部门负责定期将全矿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执行情况汇总上报局安全生产监察部。

4.2.4各单位、部门负责对本单位内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执行情况统计上报和内部考核。安全部门每月对部门或单位执行情况进行检查。 4.3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的评审与更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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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1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原则上每年末评审一次。

4.3.2评审工作由安全部门负责组织,矿领导、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各相关单位负责人、矿安全专家(1-2名)、职工代表(1-2)名组成评审小组,对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进行评审。

4.3.3评审结果报矿安全生产委员会审议,确定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的延用或更新。

4.3.4延用的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要在下一年的《安全生产工作安排》文件或《安全生产责任状》中体现。认为有必要更新时,按照前款安全生产方针的制定程序进行新的安全生产目标的制定。

4.3.5当内外部条件变化时,及时对安全生产目标和指标进行评审和更新,并以文件形式下发。 5附则

5.1本制度由安全部门负责解释。 5.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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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意识提升管理制度 编号 WKK/GLZD-02-2011 批准 版次/修改号 A/0 生效日期

法律法规意识提升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增强全矿职工安全法律法规意识,使其熟悉、掌握和运用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提高安全素质和法律保护意识,减少伤亡事故和职业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员工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意识的识别、提升、跟踪。 3管理职责

法律法规意识提升管理的责任部门是安全部门。

3.1安全部门设专人负责定期调查员工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意识,调查的方法可以采取知识竞赛、问卷调查、专题会议等方法进行。

3.2安全部门根据调查情况制定员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意识的提升计划,并跟踪计划的执行情况。此计划结合企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一并执行。 3.3安全部门负责安排安全教学内容和落实教材。 4具体内容

4.1法律法规意识的识别

安全部门设专人负责定期调查员工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意识,调查的方法可以采取知识竞赛、问卷调查、专题会议等方法进行。 4.2法律法规意识的提升

安全部门根据调查情况制定员工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意识的提升计划,开展安全意识教育培训工作。

4.2.1法律法规意识教育培训要求 4.2.1.1培训学习的要点:

•理解我国安全生产方针。

•了解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体系和安全生产方面主要的法律、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规程和规范。

•熟悉国家有关矿山生产建设的安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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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1.2培训的内容

•法律;包括《宪法》、《劳动法》、《职业安全与健康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等。

•行政法规;例如《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 •地方性安全法规;例如《河北省矿山安全法实施条例》等。

•部门安全生产规章和地方政府安全生产规章;例如《安全生产违法行为行政处罚办法》等。

•安全生产标准;《金属非金属矿山安全规程》、等。

4.2.3培训对象:安全管理人员、特殊工种和技术岗位人员、班组长及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其他人员(包括新入厂和复岗、转岗人员)。 4.2.2安全管理人员的法律法规意识培训

4.2.2.1培训内容: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政策,局和矿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安全管理的概念和目的。 4.2.2.2培训方法:内部培训。

4.2.2.3培训时间:依照矿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安全教育时间每年不少于72学时,其中法律法规意识培训不少于20学时。 4.2.2.4培训地点:安全部门负责统一安排。

4.2.2.5培训目的:强化法律法规意识,提高政策素质,增强安全管理意识。 4.2.3特殊工种、岗位人员法律法规意识培训

4.2.3.1培训内容:除一般法律、法规、政策等外,主要是安全技术技能培训,安全注意事项,潜在的危险因素及防范措施,安全生产意识教育等。 4.2.3.2培训方法:内部强化培训,操作证年审学习。

4.2.3.3培训时间:新入厂职工安全教育时间不低于72学时,复岗、转岗人员不低于40学时,岗位人员每年不低于20学时。其中法律法规意识培训均不少于8学时。

4.2.3.4培训地点:安全部门负责统一安排

4.2.3.5培训目的:强化法律法规意识,提高职工政策水平,强化安全生产和自我保护意识,搞好安全生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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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班组长及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法律法规意识培训

4.2.4.1培训内容:矿山企业安全生产法规、政策,危险源识别的方法及防范措施,现场事故救援基本常识,职业安全卫生基本常识,局和矿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4.2.4.2培训方法:内部培训、请专业人员教授法律知识。

4.2.4.3培训时间:安全教育培训每年不低于72学时。其中法律法规意识培训均不少于16学时。

4.2.4.4培训地点:安全部门负责统一安排。

4.2.4.5培训目的:强化法律法规意识,提高班组长政策水平,强化安全生产和自我保护意识,增强职工自救互救能力,搞好安全生产。 4.2.5其他从业人员法律法规意识培训

4.2.5.1培训内容:职业安全卫生方针、政策、法规、职业安全卫生基本常识,局和矿安全管理规章制度。

4.2.5.2培训方法:内部培训、请专业人员教授法律知识。

4.2.5.3培训时间:各单位根据实际自行安排,安全部门负责统一考试。安全教育培训每年不低于72学时。其中法律法规意识培训均不少于8学时。 4.2.5.4培训地点:安全部门负责,根据实际自行安排。

4.2.5.5培训目的:强化法律法规意识,提高职工政策水平,强化安全生产和自我保护意识,搞好安全生产。 4.2.6培训方式

安全宣传教育是提高职工安全意识的有效重要手段。安全宣传教育要充分利用报纸、板报、等工具和手段,采取生动形象,内容丰富,职工喜闻乐见的各种形式,开展宣传教育。 4.3法律法规意识的跟踪

法律法规意识培训教育结束后应及时组织考核,并对考核结果进行汇总与分析。员工还需填写《员工安全培训教育档案》,由各单位依据统一规范建档,安全部门每月进行检查。 5附则

5.1本制度由安全部门负责解释。 5.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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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识别与获取、评审与更新管理制度 编号 WKK/GLZD-03-2011 批准 版次/修改号 生效日期 A/0

法律法规识别与获取、评审与更新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及时识别、获取影响企业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它要求,获取员工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它要求的需求,确保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及其它要求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性和及时性,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它要求的需求识别与获取、评审与更新。 3管理职责

法律法规识别与获取、评审与更新管理的责任部门是安全部门。

3.1安全部门接收上级主管部门传递的安全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通过刊物、书籍、报纸、媒体及信息网络等渠道获取最新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信息。 3.2各相关部门、单位通过各种渠道识别、获取相关的安全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传递到安全部门,由安全部门进行确认。

3.3安全部门根据企业各部门、单位的特点,在收集法律、法规及他要求的同时,对其在各部门、单位的适用性进行识别,同时应存有文本或电子版本。 3.4安全部门负责识别、获取、评审、更新和传达影响企业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并编制清单。

3.5各相关部门负责识别、获取、更新、传达与所分管业务相关的影响企业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 4具体内容

4.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它要求的需求识别依据

4.1.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需要。根据国家、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下发的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矿安全生产制度,以保证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合法性。此需求信息由安全部门安排专人定期通过各类信息源获取。

4.1.2上级主管部门对全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上级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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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形势下的安全生产工作需要,要求制定的安全生产制度。此需求信息由安全部门负责人依据上级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获取。

4.1.3.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实际对相关安全生产制度的需要。为规范全矿安全工作的过程控制和细节管理,在每一个环节上要求有相关的安全管理制度作为保证。此需求信息由安全部门通过设计审核和检查信息获取。 4.2获取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它要求的渠道

4.2.1定期通过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官方网站获取相关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并求证其可靠性和真实性。

4.2.2定期通过安全生产报刊、杂志获取相关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并求证其可靠性和真实性。

4.2.3通过上级文件获取相关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 4.2.4通过其他方式获取相关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

4.3安全部门负责建立适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它要求清单,并由专人管理。 4.4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它要求适合性的评审与更新

4.4.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它要求适合性原则上每年评审一次。

4.4.2评审工作由安全部门负责组织,矿领导、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各相关单位负责人、职工代表(1-2名)组成评审小组,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它要求适合性进行评审。

4.4.3评审结果报矿安全生产委员会审议,确定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它要求的存留或增补。

4.4.4根据生产形势需要或变化需要更新或增补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它要求由安全部门负责组织相关单位或部门研究确定。

4.4.5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它要求的更新或增补要突出针对性、适用性和时效性。

4.4.6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它要求的更新和增补完成后,及时更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它要求的清单,并将更新的生产法律法规与其它要求融入标准化系统。 5附则

5.1本制度由安全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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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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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融入管理制度 编号 WKK/GLZD-04-2011 批准 版次/修改号 A/0 生效日期

法律法规融入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将国家、各级政府、行政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它工作要求及时融入企业的安全管理制度,更好的指导安全生产工作,使安全生产制度建设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不断提高职工的法律法规意识,完善全矿的标准化体系,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制定以及员工的培训。 3管理职责

法律法规融入管理的责任部门是安全部门。

3.1安全部门负责将影响企业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及时融入到企业安全标准化文件中。

3.2安全(人事)部门负责按所识别的需求为员工提供了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的培训。 4具体内容

4.1安全部门应设专人负责对识别与获取后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进行整理,根据新的法律法规及规程的要求,及时修改安全标准化体系和制度体系的有关内容,使标准化体系和制度体系与新的法律法规保持一致。

4.1.1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需要。根据国家、各级人民政府、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下发的相关法律法规,不断完善矿安全生产制度,以保证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合法性。此需求信息由安全部门安排专人定期通过各类信息源获取。

4.1.2上级主管部门对全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需要。上级主管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不同形势下的安全生产工作需要,要求制定的安全生产制度。此需求信息由安全部门负责人依据上级有关文件和会议精神获取。

4.2安全部门根据已识别与企业相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要以多种形式进行宣传,特别是对直接相关部门和人员,要及时通知,保证法律法规的实施。 4.2.1新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需要制定相应管理制度或补充完善已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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的管理制度的,安全部门依据《安全管理制度》中要求的程序对制度进行补充、修订和更新。

4.2.2新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需要有实施方案或工作措施作为保证的,安全部门负责制定相应的方案或措施,并宣贯执行。

4.2.3新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需要各级领导学习领悟的,安全部门负责通过文件、会议、学习、等形式组织学习,并定期考试学习情况。

4.2.4新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其它要求需要所有从业人员或相关从业人员掌握了解的,安全部门负责督促各车间以多种形式组织学习,按月检查学习培训情况。 4.3 安全部门设立职工学习培训需求表,对职工新的法律法规的认识情况进行识别调查,按照所识别的需求和安全部门共同制定培训计划,为员工提供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它要求的培训。

4.4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的培训应特别针对下列与安全生产相关的要求: 4.4.1培训要求;培训应该按照工作性质的不同制定不同的培训计划,包括培训目的、培训内容、培训时间等。充分发挥车间、班组的作用。 4.4.2法律法规要求的员工测试; 4.4.3危害识别的要求; 4.4.4个体防护用品要求; 4.4.5记录保持和报告要求; 4.4.6许可要求; 4.4.7监测要求。

4.5建立员工获取相应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的有效途径

安全部门设专人负责对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法规、国家和行业标准、规范性文件及其他要求等书刊、报纸、杂志、网页进行整理和保管,并向全矿职工提供服务。及时更新安全生产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方面的板报、展板和宣传橱窗,丰富员工的安全知识。必要时将新的法律法规编成宣传教材或传单及时传达给广大职工。 5附则

5.1本制度由安全部门负责解释。 5.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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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机构与人员任命管理制度 编号 WKK/GLZD-05-2011 批准 版次/修改号 A/0 生效日期

安全机构与人员任命管理制度

1目的

根据《安全生产法》,为保障全矿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单位安全管理机构的设置与人员任命。 3管理职责

3.1最高管理者负责签发安全管理机构及安全管理人员任命文件。 3.2公司办公室负责任命文件的下发、公布。 4具体内容

4.1矿成立安全生产委员会(简称安委会),安委会由矿长担任主任,生产矿长担任常任副主任,设备矿长、资源矿长、总工程师为副主任,安全部门、调度室、技术部门、设备管理部门、质量管理部门、地测部门、资源管理部门、保卫部门、物资供应部门、矿长办公室、党委工作部、人力资源部门、工会委员会、主要生产采区、车间主要负责人以及2名员工代表为成员。矿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可随时参加会议。

4.2安委会的主要职责是:

4.2.1研究提出全矿安全生产重大方针政策和重要措施建议; 4.2.2监督检查、指导和协调各基层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 4.2.3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督察;

4.2.4听取各单位、各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汇报,研究制定重大隐患治理、整改工作。

4.2.5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委员会召开会议的贯彻落实情况。

4.3安委会成员应接受安全管理培训,并具备必要的安全知识和能力。安委会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的任命由矿长签发。

4.4安委会定期召开会议,形成会议纪要并保存,会议纪要由安委会主任签发。 4.5矿设置安全部门,负责全矿的安全管理,管理人员按照管理程序正式任命,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应具备相应的意识、知识和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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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安全负责人、职工代表、消防负责人、急救员、事故调查员、应急救援人员应由主要负责人按管理程序正式任命,被任命的人员应接受相关的培训,并具备必要的知识和能力。

4.7所有任命书均有最高管理者和接受人员的签字。 5附则

5.1本制度由安全部门负责解释。 5.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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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 编号 WKK/GLZD-06-2011 批准 版次/修改号 A/0 生效日期

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和《矿山安全生产条例》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规范和加强全矿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制定、沟通、培训、评审和绩效测量等各环节的管理,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结合矿实际,制定本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各级、各类、各职能部门的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管理。 3管理职责

安全生产责任制管理的责任部门是安全部门。

3.1最高管理者批准安全生产责任制,高级管理层应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逐级说明。

3.2企业安全部门负责安全生产责任制编制;

3.3企业办公室负责安全生产责任制初稿与员工的沟通; 3.4人力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安全生产责任制全员培训;

3.5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每月对各单位/部门、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执行和安全生产目标的完成情况进行考核,并负责每年的绩效测量、评审和更新。 4具体内容 4.1责任制的制定

4.1.1按照“安全生产、人人有责,有岗必有责”的原则,安全部门负责组织相关人员,编制矿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其他职能部门与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最高管理者应参与以下安全生产活动 •制定安全生产目标; •确保实现目标所需资源; •在日常会议讨论安全生产问题; •与员工一起讨论安全生产问题; •风险评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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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系统评价; •安全培训; •认可安全表现; •安全生产检查;

•安全生产事故、事件调查; •纠正行动回顾。

4.1.2编制安全生产责任制的人员必须熟悉和掌握国家法律法规、行业作业规程,明确本单位各岗位的作业内容及特点。

安全生产责任涵盖的内容既具体又全面,语言简明扼要,责任界定要清晰,要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进行详细说明和交流逐级说明,确保各岗位人员对本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充分理解,特别是矿各级负责人和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责任制。 4.1.3责任制编写完成后,统一交安全部门进行汇总。

4.1.4全部门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对编制的责任制进行核对和初审,并以文件、意见箱等形式,与员工进行沟通和交流,充分征求员工的意见和建议。 4.1.5安全部门组织矿安全生产委员会成员和安全生产责任制编写人员对员工提出的意见和建议进行会审,并将会审结果告知员工。

4.1.6安全部门修订后的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报主管矿长审定,由矿长签发和实施。

4.2责任制的培训

4.2.1安全部门针对责任制的内容,制定员工学习培训计划和目标。

4.2.2各单位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员工对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日常学习与培训,落实各级、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4.3 责任制的检查与考核

4.3.1各单位负责人督促和检查本单位员工落实各级、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 4.3.2安全部门负责检查全矿各级、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日常落实情况。 4.3.3安全部门每年定期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进行考评,考评结果纳入年终干部绩效考核。 4.4责任制的评审与更新

4.4.1责任制原则上每年评审一次,评审工作由安全部门负责组织评审小组,对安全生产任制进行评审与回顾,评审结果报矿安全生产委员会审议,确定各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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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岗位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更新或增补。

4.4.2更新或增补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履行上述程序。

4.4.3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全矿生产的变化,对不需要执行或与实际相违背的安全生产责任制,由评审小组出具评审报告,报矿请安全生产委员会通过予以废止,并由安全部门发布废止公告。 5附则

5.1本制度由安全部门负责解释。 5.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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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与资料控制管理制度 编号 WKK/GLZD-07-2011 批准 版次/修改号 A/0 生效日期 文件与资料控制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保证企业安全标准化文件与资料在安全标准化系统运行中,根据安全生产管理的变化,及时给予修订或废除,依据安全生产管理的需求及时建立、更新标准化文件与资料,以防止使用失效或作废文件,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文件与资料的管理。

3管理职责

3.1安全管理部)是安全标准化系统文件和资料的主控部门,负责组织安全标准化手册、管理制度、责任制、操作规程、程序文件、应急预案以及与员工手册的编制、修改、发放、回收和管理。各有关部门部门均需予以配合。

3.2外部文件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标准及规范性文件,由相关部门部门识别、控制,安全管理部备案。

3.3各使用部门部门应加强对标准化文件的识别和保管。

4具体内容

4.1文件的编号

24

尾矿库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

4.1.1管理手册:QACKS/ ABSC–2010 文件发布年号

安全标准化管理手册代号

公司代号

4.1.2程序文件: QACKS/ ABCX–**-2010 程序文件发布年号

` 文件编号

程序文件代号

公司代号 4.1.3管理制度: QACKS/ GLZD-**-2010 管理制度发布年号

制度编号 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代号 公司代号

4.1.4责任制: QACKS/ ZRZ-2010 发布年号

安全生产责任制代号

公司代号

4.1.5操作规程: QACKS/ CZGC-2010 发布年号

安全操作规程代号

公司代号

4.1.6应急预案: QACKS/ YJYA-2010 发布年号 应急救援预案代号

公司代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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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7安全手册: QACKS/ AQSC- 2010 发布年号 员工安全手册代号 公司代号

4.1.8安全记录:BZH-JL-**-** 安全记录编号 安全记录代号

4.2文件的编写、审核、批准、发放

4.2.1安全部门组织相关部门负责建立下列安全生产规章制度: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重大危险源监控制度; ·重大隐患整改制度; ·危险物品和物料管理制度; ·职业危害预防制度; ·特种作业管理与审批制度; ·特殊工种管理制度; ·事故和事件管理制度; ·设备和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 ·安全生产奖惩制度。

文件发布前应由授权人批准,以确保文件内容的充分性、适宜性; 管理手册、程序文件由安全部门编制,经安全生产管理者代表审核,最高管理者批准、发布;其它管理文件由主管部门编制,本部门负责人审核,主管领导批准。 4.2.2文件的发放由矿办公室负责,并填写《文件发放记录》由收文人签收,应确保文件使用的各部门都得到适用文件的有关版本,同时备案存档。

4.2.3因破损而重新领用的新文件,分发号不变,并收回相应旧文件;丢失补发的文件应在原分发号后标注“一补a”,并注明已丢失文件的分发号作废,发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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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做好相应签发记录。 4.3文件的评审和更新

当发现在用的安全标准化系统文件的充分性与适宜性存在问题时,应由文件的形成部门及时组织对其评审与更新,并按4.2.1的规定再次批准。 4.4文件的受控状况

4.4.1文件分为“受控”和“非受控”两大类.凡与安全标准化系统运行紧密相关的文件应为受控,对这些文件的编制、审核、批准、发放、使用、更改、标识、回收、作废等均应受到控制,各主管部门按本程序执行。

4.4.2受控文件应在文件封面上加盖红色“受控”印章并注明分发号。

4.4.3“非受控”文件指如发给外部的安全标准化管理手册等无法跟踪控制的文件。 4.4.4 安全部门应编制本矿安全标准化文件的《受控文件清单》,并公布,以便使用部门随时掌握和使用文件有效版本。 4.5文件更改和现行修订状态的控制

4.5.1安全标准化系统文件需要更改时要由相应主管部门填写《文件更改申请表》,经原审批部门审批,再由相应部门指定该文件负责人进行更改。如果指定其它部门审批时,该部门应获得审批所需依据的有关背景资料。

4.5.2文件更改和现行修订状态应在所更改的文件上进行标识,以确保文件的更改和现行修订状态得到识别。

4.5.3文件更改后,应按该文件发放范围及时收回失效或作废文件,以确保有效文件的唯一性。

4.6文件的保存、回收、作废与销毁 4.6.1文件的保存

4.6.1.1所有文件都必须分类存放在干燥、通风、安全的地方。

4.6.1.2所有安全类原始文件都必须在矿档案室存档,各部门文件由本部门保管, 安全部门对各部门安全类文件保管情况进行检查。

4.6.1.3任何人不得在文件上涂改、乱划,确保文件清洁和清晰,易于识别和检索。 4.6.2文件的回收、作废与销毁

4.6.2.1矿办公室及时从文件使用部门收回失效和作废文件,加盖“作废”印章,防止作废文件的非预期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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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2.2若因任何原因需保留的作废文件,应在文件封面上加盖“作废留用”印章加以标识并单独保存。

4.6.2.3对要销毁的作废文件由相关部门写明作废文件目录,经主管副矿长批准后,由矿办公室进行销毁。 4.7外来文件的控制

外来安全文件与法律法规由主管副矿长审批其适用性并确定发放范围,安全部门控制其发放,并跟踪其修订状态,适时对修订或换版文件进行更换,确保在使用处可获得适用文件的有效版本。 4.8文件的借阅、复制

需借阅、复制文件时,经相关部门负责人按规定权限审批后向文件管理人员借阅、复制。借阅文件应在《文件借阅记录》上签字,借阅者应按期归还。复制的文件必须由文件管理人员进行登记。

4.9记录是一种特殊文件,应按《标准化记录管理制度》进行控制。

5附则

5.1本制度由安全管理部(科)负责解释。 5.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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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准化记录管理制度 编号 WKK/GLZD-08-2011 批准 版次/修改号 A/0 生效日期 标准化记录管理制度

1目的

建立本制度的目的是对安全标准化系统所要求的记录予以控制,为安全标

准化系统运行有效性提供客观证据。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安全标准化系统有效运行的记录的控制。 3管理职责

3.1安全部门是安全标准化记录控制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记录的标识、贮存、保护、检索、保存期限和处置的控制,负责建立记录控制清单,对记录的控制进行指导和监督。

3.2各部门负责本部门记录的编制、标识、贮存、保护、检索和处置。

4具体内容

4.1记录的编制

4.1.1公司所建立的记录表样由各部门负责人组织编制交安全部门统一审核,并按《标准化文件与资料控制管理制度》中编号原则进行编号标识。其审批原件由安全部门存档。

4.1.2各相关部门可根据需要提出记录格式设计更改,按《标准化文件与资料控制管理制度》中有关文件更改条款执行。 4.1.3记录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事故、事件记录; ·风险评价信息; ·培训记录;

·标准化系统评价报告; ·事故调查报告; ·检查记录;

·职业卫生检查与健康监护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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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活动记录; ·检验检测记录; ·任务观察记录; ·许可文件; ·应急演习信息; ·纠正与预防行动记录; ·承包商信息; ·维护和校验记录; ·技术资料、图纸。 4.2记录的填写

4.2.1记录的填写要准确、及时、内容完整、字迹清晰,记录应逐项填写。未发生的项目用单杠划去,各相关栏目负责人签名不得空白。

4.2.2记录不得随意更改,记录填写中发生的笔误的勘误方法是:将记录内容用笔划一条横杠并保持其可辨认,在旁边写上正确的内容并签勘误者姓名和日期,严禁使用涂改办法勘误。

4.2.3记录要求用钢笔、碳素笔或圆珠笔填写。 4.3记录的标识、贮存、保管

4.3.1记录的标识由记录名称、记录编号及流水号组成。

4.3.2记录由使用部门收集、编目,以便于索引。各部门须把记录分类,依日期顺序整理好,按一定时间段装订成册,所存记录应保持整洁、完整。各部门按规定期限保存记录。

4.3.3使用部门应指定专人保管记录,贮存条件应防潮、防火、防虫蛀、防鼠害等,防止损坏、变质和丢失。

4.3.4安全部门编制《记录控制清单》,将公司所有与安全标准化系统有关的记录汇总,包括名称、编号、保存期、保存单位等内容。各部门填写本部门使用记录的清单。

4.3.5记录保存期在记录清单中规定,一般不少于三年,重要记录不少于五年。在规定期限内必须保证记录的完整。

4.3.6安全部门每季度要检查一次各部门记录的使用、管理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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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4记录发放、借阅和复制

各部门保管的记录需借阅或复制,要经相应部门负责人批准。 4.5记录的销毁处理

对超过保存期限的记录,或因其他特殊情况需要销毁时,由使用部门申请,经安全部门主任确认,报主管副总批准后由各部门执行销毁。

5附则

5.1本制度由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 5.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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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理化建议管理制度 编号 WKK/GLZD-09-2011 批准 版次/修改号 A/0 生效日期

合理化建议管理制度

1目的

为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的持续改进,规范企业关于安全生产方面的合理化建议提出、采纳和奖励程序,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矿属各单位和全体职工对矿安全生产的全面发展所提出的合理化建议。 3管理职责

3.1安全部门负责对上报的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的评定和审核工作。 3.2安全部门应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箱,每周开启一次,并进行收集整理,及时安排相应部门解决反馈。 4具体内容

4.1任何职工单位或个人可对矿生产经营或安全管理的任何环节提出具有可操作性的改进方法和措施。

4.2职工可以通过填写下发表格和向“建议箱”投递合理化建议的方式,向矿及矿属各单位提出合理化建议,各级负责人要以公平的方式评审所提出的各项建议,对已采纳的建议进行表扬、认可,对未采纳的建议给予解释。 4.3填写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时,按照一定的表格形式进行上报。

4.4矿安全生产委员会及时对上报的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组织召开评审会, 评审人员应对合理化建议的可行性、经济性、安全性和时效性等方面进行综合评价,作出采纳与否的结论,结论应填写于合理化建议单中并由评审人员签字认可。 4.5理化建议中涉及到的相关部门 负责对合理化建议实施情况的监督和效果跟踪。而且要在一定场合将合理化建议公布于众。

4.6为鼓励全矿员工和单位参与安全生产合理化建议活动的热情,矿制定一定的奖励标准。 5附则

5.1本制度由安全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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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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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部联系与内部沟通管理制度 编号 WKK/GLZD-10-2011 批准 版次/修改号 A/0 生效日期

外部联系与内部沟通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建立与外部团体以及内部沟通的紧密联系、明确各自的职责,就相关安全事项进行有效的联系,并保证沟通渠道的畅通,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安全标准化系统内、外部各类信息的联系与沟通。 3管理职责

3.1 安全部门负责企业职业安全健康的外部联系与内部沟通。

3.2 生产技术设备管理部门负责生产技术设备方面的外部联系与内部沟通。 3.3 供应销售部门负责与外部有关方的联系。

3.4 工会和员工代表负责收集员工在职业安全健康的意见和建议,并代表员工参与协商、进行沟通。

3.5企业办公室负责高层管理者与企业各部门、单位之间有关运行信息的传递;负责有关的外部相关方信息的接收与处置。

3.6各部门、单位负责本部门、单位的协商、沟通,并负责相应业务范围内信息的收集及相应业务范围内与外部相关方的信息沟通,将有关信息处置情况向安全部门传递。 4.具体内容 4.1 外部信息交流

4.1.1外部信息交流的主要内容:

•上级部门对职业安全健康检查、监测的结果及反馈信息; •相关方的抱怨与投诉; •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

•各界对企业职业安全健康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其他外部信息。 4.1.2外部信息交流管理

4.1.2.1各部门、单位接收到相关职业安全健康法律、法规和上级文件,其中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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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及其他要求按企业《法律、法规及其他要求管理制度》办理,上级文件由企业办公室接收报法人代表或安全生产管理者代表批示或交承办单位处理。

4.1.2.2各部门、单位接收到外部相关方有关职业安全健康信息,由信息接收单位形成处理意见和建议,请示有关领导,做出处理决定后给予答复,并在安全部门备案。对涉及重大风险的信息实施外部交流的决定要形成文件,并由接收或联系单位填写相关记录,建档备案,并报安全部门。

4.1.2.3企业办公室、安全部门可利用稿件向社会报道企业安全标准化建设情况,并及时将外单位安全标准化建设情况及安全信息利用文件、资料下发或橱窗公示等形式,使员工及时了解。

4.1.2.4企业就有关影响周边村镇单位、居民生活、工作、学习及安全健康等事项,给予合理的解决,并对重大安全事项及时向外界披露。

4.1.2.5企业对外部的安全投诉及相关的处理过程及结果,进行完整的记录。 4.2 内部信息交流

4.2.1 内部信息的内容包括:

•管理人员、安委会、各部门、单位作出的决策; •安全标准化系统运行所产生的信息;

•各部门、单位有关职业安全健康问题的报告、建议或意见等; •应急信息:如火灾、洪水、爆炸等情况下的信息; •员工及其代表意见或建议; •其他。

4.2.2内部信息交流管理

4.2.2.1 内部信息交流的方式可采取文件、会议、报告、口头传达或汇报等形式。 4.2.2.2企业和各部门、单位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文件按《文件与资料控制制度》的规定办理。各部门、单位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报告、报表等按系统文件相应要求传递,有关的建议或意见以报告或文件的形式传递。

4.2.2.3可通过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安全部门组织的安全例会、生产调度会、根据需要由各部门、单位临时组织的现场会议以及有关职业安全健康的其他会议,传递管理者、安委会等对安全标准化系统做出的决策等信息。

4.2.2.4企业办公室负责传达高层管理者的决策,按有关规定对职能部门的相关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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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矿库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

进行传递。

4.2.2.5工会代表、员工代表通过巡视、座谈、检查和职代会等形式收集员工意见,上报工会,由工会负责与相关部门协商解决、上报或直接上报。工会代表员工,对涉及职业安全健康方面的有关条款与有关部门进行沟通。

4.2.2.6各级工会组织,负责监督所在单位的职业安全健康状况,汇集、报告员工的意见和建议,并通过行政协商解决或上报。

4.2.2.7各部门、单位通过组织学习方式传递法规、文件、领导讲话、会议要求等相关信息。

4.2.2.8以上信息传递方式应保存会议记录、学习记录、收文和发文单、报告及报表。 5附则

5.1本制度由安全部门负责解释。 5.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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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包商管理制度 编号 WKK/GLZD-11-2011 批准 版次/修改号 A/0 生效日期 承包商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承包商的安全管理,使其严格遵守企业的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避免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防止因为承包商的责任而影响企业的声誉和效益,结合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对与本企业协作的承包商的管理。 3管理职责

3.1企业生产设备管理部门负责与承包商的联系、沟通与选择; 3.2有关部门主管负责人负责处理与承包商的争端。 4具体内容 4.1承包商的选择

4.1.1在选择承包商时必须对可能带来的风险进行评价,要考虑他们在满足企业安全生产要求方面所能提供的能力、许可资质、遵守法律法规与其他方面的能力、供应产品的安全性能、承包商过去的安全生产表现。 4.2承包商的评价与管理

4.2.1企业对外发包工程必须和施工单位签订包含有安全生产条款的劳务或施工合同,安全部门持有合同文件副本一份。劳务或施工合同除明确双方权利、义务等常规条款外,还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管理责任。

4.2.2企业对外发包时,必须按照国家关于工程招标的有关规定,对承包单位的资质进行认真审查。承包单位须持有工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建设管理部门批准的资质等级证书及与承包工程相应的安全资质证明,严禁越级发包工程。在选择施工队伍时,应重视调查掌握其施工资质和安全生产管理经验,施工实际能力及业绩,并将其作为招标选聘的主要参考因素。

4.2.3企业各职能部门及二级生产单位要切实提高对安全生产重要性的认识,增强对安全事故的防范意识。要根据对外承包的具体情况,建立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并加强对承包方的日常安全生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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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4企业对外发包工程应负有以下安全职责:

4.2.4.1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加强安全管理,推行安全生产标准化施工和管理。

4.2.4.2负责和承包方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合同,并与承包方进行安全生产技术交底。

4.2.4.3督促检查承包方安全组织机构、安全管理人员配置、安全技术管理措施及安全生产制度的落实情况。

4.2.4.4督促检查承包方施工机具和施工人员劳动保护用品的配备与使用情况。 4.2.4.5检查承包方特殊工种的施工人员的证件是否有效齐全。

4.2.4.6安全部门每月组织一次对承包商的安全检查和抽查,发现承包方在施工中存在安全隐患时,应责令其尽快整改,发现有重大事故隐患、严重危及施工安全和人身安全时,要责令其停工整顿,并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整改不合格的,有权建议解除合同和终止施工。

4.2.4.7安全部门每月主持召开由承包方、监理单位等人员参加的安全例会或专题会。

4.2.4.8对发生一次死亡三人以上或一年内发生三起以上死亡事故的承包方,应立即无条件解除承包合同。

4.2.4.9监督承包方并杜绝其将承包工程以任何形式再次分包和承包。 4.2.5外包工程承包方应负有以下安全生产职责:

4.2.5.1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行业安全生产规定及有关技术操作规程,落实“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要求,在保证安全的情况下组织生产。 4.2.5.2建立健全安全组织机构,层层落实安全责任,制定切实可行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措施,落实安全管理人员和经费。

4.2.5.3承包方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工程技术负责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技术责任,班组(区)队长、施工人员对所辖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责任。

4.2.5.4负责与业主单位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合同。与施工人员签订的合同中必须包含有安全条款。杜绝任何形式的生死合同。

4.2.5.5负责所属施工人员的安全教育,使施工人员提高安全意识,掌握本岗位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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操作规程、岗位风险、职责、紧急处置程序、事故与事件的报告程序和必要的救护知识,遵章守纪,杜绝“三违”作业,健全各类施工和安全档案。

4.2.5.6按照安全的有关规定,在作业区域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牌及防护设施。 4.2.5.7在采空区、破碎带、盲边坡,泥石流易发区域等复杂情况下组织施工作业时要设置专人负责监控,预防突发事件的发生,并建立切实可行的安全作业应急预案。

4.2.5.8对从事提升操作、车辆驾驶、爆破等特殊岗位作业的人员,严格进行资质审查,确保其持证上岗和按期接受审验。

4.2.5.9进行大型爆破等特别危险的作业,危及周围居民或重要设施时,要向业主报告并与当地政府或有关部门取得联系,制定严密的事故预防方案,确保人员生命财产安全。

4.2.5.10施工人员驻地和机械停放地点,应选在稳定安全地带,确保驻地安全。要建立严格的值班制度,环境复杂的施工场所、驻地要做到24小时有人值班巡查。

4.2.5.11安排好施工人员的作息时间,严格控制加班加点和超时施工,做好均衡生产,劳逸结合。

4.2.5.12经常对施工区域的安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要及时予以纠正或整改。

4.2.5.13根据作业条件、作业环境做好施工人员的防冒顶、防炮烟中毒、防坠井、防透水、防触电、防食物中毒、防中暑、防煤气中毒、防坍塌、防滑坡、防火灾、防意外伤害等的安全预防工作。

4.2.5.14严格爆炸物品管理,建立健全爆炸物品的领用登记和领退料制度,杜绝任何形式的爆炸物品流失。

4.2.5.15定期召开安全例会,分析和解决施工中遇到的安全生产问题。 4.2.5.16一旦发生事故应立即上报业主,并全力做好抢救工作,同时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事故调查和善后处理工作。

4.2.6企业必须选派责任心强、熟悉技术和管理、作风正派的人员对承包单位和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检查,不能“以包代管”或“包而不管”。 安全部门人员要不定期到施工现场进行日常安全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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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7要将所有承包工程和任务纳入本企业的安全管理范畴,发生人员伤亡事故或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时,要按照安全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报当地劳动和劳动监察部门及上级主管部门。各有关方要按规定接受调查和处理。

4.2.8施工单位发生人员死亡事故或重大安全生产事故,按照规定首先追究管理工程的相关管理职能部门及单位的责任。管理工程职能部门在承担相应责任的同时,可以根据安全生产管理合同或约定,追究相应单位与承包单位的责任。 4.2.9经企业同意,二级单位直接使用临时施工人员要执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把临时施工人员劳动安全条款列为劳动用工合同的主要内容,必要时可单独签订安全生产合同,明确双方安全生产的职责和义务。 5附则

5.1本制度由安全部门负责解释。 5.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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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投入管理制度 编号 WKK/GLZD-12-2011 批准 版次/修改号 A/0 生效日期

安全投入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保证安全生产费用的正常投入和有效使用,以不断改善劳动条件,提高安全管理水平和本质安全程度,特制定此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安全生产投入及费用的管理。 3管理职责

3.1主要负责人负责保证安全生产费用的正常投入、足额提取; 3.2财务部负责安全投入的专门账户管理、负责专款专用; 3.3各单位、部门负责本部门安全措施计划的编制;

3.4安全部门整理、汇总安全措施计划,报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批。

3.5计划经营部门负责将安全措施计划编入企业生产计划经营中,并下发到相关单位。

3.6企业安全委员会对安全投入的使用进行监督。 4 具体内容

4.1 安全投入计划的编制:

4.1.1年度安全投入计划的编制:每年的11月份各单位、部门制定下年度的安全投入计划。根据风险评价的结果决定对安全生产的投入,安全投入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安全工程; (2)安全管理; (3)安全设备; (4)劳动防护用品; (5)安全标注及标识; (6)安全奖励; (7)安全教育培训; (8)工伤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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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矿库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

(9)应急设备设施; (10)事故预防。

4.1.2安全部门整理、汇总安全措施计划,并报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审批。 4.1.3计划经营部门将安全措施计划编入生产经营计划中,并下发到相关单位。 4.2 安全生产经费的使用管理

4.2.1安全生产经费必须按规定足额提取。

4.2.2财务部门要设立专项帐户,专款专用。经费的使用情况每年要向企业安全生产委员会汇报。

4.2.3安全部门对经费的使用是否到位进行监督。 4.3安全投入的效果评审

4.3.1每年四季度安全部门组织工会、技术等部门对安全投入的效果进行评审,并对评审结果进行公布。评审考虑下列方面: (1)人员意识的变化;

(2)现场、设备安全性的提高;

(3)员工与相关方对安全管理的满意程度; (4)事件、事故发生的频率。 5附则

5.1本制度由财务部门负责解释。 5.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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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矿库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

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编号 WKK/GLZD-13-2011 批准 版次/修改号 A/0 生效日期

工伤保险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保障企业员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后能够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促进企业加强工伤事故预防,分散企业的工伤风险,根据国家《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内工伤保险的管理。 3管理职责

3.1财务部负责每月为员工足额缴纳工伤保险;

3.2人力资源部门负责每年工伤保险实际赔付的资料统计汇总; 3.3员工发生工伤事故时有权得到工伤保险补偿。 4具体要求

4.1财务部门负责每月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按时为每名职工缴纳工伤保险。

4.2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4.2.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

4.2.2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

4.2.3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4.2.4患职业病的;

4.2.5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4.2.6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伤害的;

4.2.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4.3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4.3.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4.3.2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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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矿库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

4.4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4.4.1因犯罪或者违反治安管理伤亡的; 4.4.2醉酒导致伤亡的; 4.4.3自残或者自杀的。

4.5发生工伤单位应将受伤职工及时送往医院就医,情况紧急时可以先到就近服务机构抢救,脱离危险后仍需治疗的转到市医院就医。在外埠医院抢救治疗的,基层单位应当自伤害之日起3日内向财务部门报告,经抢救脱离危险后转到市医院就医。脱离危险后未及时转到市医院就医、或者在外埠医院抢救治疗未向财务部门报告的,其工伤医疗费用由基层单位自行支付。 4.6工伤上报程序

4.6.1职工发生事故伤害的,所在单位立即报告矿安全部门、财务部门。 4.6.2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5日内,向财务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的相关材料:

4.6.3安全部门出具的职工因工负伤证明,附复印件两份。

4.6.4医疗诊断证明或者职业病诊断证明书(或者职业病诊断鉴定书),附复印件两份。

4.6.5伤亡事故登记表和工伤事故分析报告,附复印件两份。 4.6.6事故伤害职工个人工伤认定的申请,附身份证复印件三份。

4.6.7工伤职工当月考勤及现场职工二人证明材料,附证明人身份证复印件三份。 4.7财务部门接到事故伤害职工单位提交的工伤认定材料后,填写《工伤认定申请表》,提供事故伤害职工劳动合同书复印件,报送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工伤认定的审批工作。

4.8因交通事故、失踪、因工外出期间及受其他条件限制暂时不能按规定时限进行申报的,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同意,申报时限可适当延长,但延长时间不得超过3个月。

4.9 各单位未在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矿不予负担。 4.10 工伤上报的责任划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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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矿库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

4.10.1基层单位职工发生工伤后,单位要严格按上述程序及时上报,对超过时效期限上报的或单位隐瞒不报的,单位行政一把手负主要责任,所发生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自行解决,并给予严肃处理。

4.10.2安全部门接到基层单位上报工伤事故的文字报告,要及时进行实地考察认定,对事故进行分析,并及时向人力资源部门出具相应的证明材料和事故分析材料。对为及时向人力资源部门出具材料而使工伤延期上报的,部门领导负主要责任。

4.10.3财务部门对基层单位上报的材料要进行认真审核和督促,并及时上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进行工伤认定的审批工作,未及时上报的,部门领导负主要责任。对劳动部门的认定结果及时向安全部门和基层单位反馈。

4.10.4安全部门、财务部门、医疗所要加强对工伤的管理、监督、服务工作,保证工伤保险条例在企业的贯彻和实施。 5附则

5.1本制度由安全部门负责解释。 5.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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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矿库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

第二章

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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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的管理制度 编号 WKK/GLZD-14-2011 批准 版次/修改号 A/0 生效日期 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的管理制度

1目的

尾矿库属于重点防洪防灾部位,为保证尾矿库的安全运行,保证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明确有关部门责任,特制定此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参照《安全生产法》、《环境保护法》、《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的要求。 3管理职责

3.1安全部门负责组织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风险评价、风险控制策划。 3.2技术部门负责组织基建施工、设备大、中修过程中的危害辩识、风险评价,并进行有效控制和监督实施。

3.3采购部门负责对采购的原材料、设备、设施、劳动防护用品等存在危害因素进行辨识、风险评价、风险控制策划。

3.4各部门、单位组织实施本部门、本单位危害因素的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策划工作。 4具体内容

4.1将厂内、外的地理位置(面)、生产过程所提供服务的各个阶段(线)、有计划的工作和临时性的工作(点)进行划分,确定工作任务。

4.2找出作业活动中的危害因素,通过风险评价确定危害因素的性质。 4.2.1职业危害因素一般包括:

•粉尘; •高温与低温; •振动; •噪声; •辐射; •毒物; •照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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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危害; •人机工效危害; •心理因素危害。

4.3各部门、单位对岗位上报的危害因素汇总审查,确定重大风险区域。 4.3.1危害因素辨识应确保现场员工的参与并考虑以下因素: 4.3.1.1三种时态;

•过去:过去的作业活动、系统或设备等安全控制状态及发生过的人身伤害事故,并延续到现在的。

•现在:作业活动、系统或设备等现在的安全状态。

•将来:可以预见的作业活动发生变化、系统、设备等新产生或在维护、改进、报废等活动时产生的安全控制状态。 4.3.1.2三种状态;

•正常态:指正常、持续的生产运行

•异常态:指生产的开车、停车、检修等情况

•紧急状态:指发生爆炸、火灾、洪水等重大突发性事件 4.3.1.3七种类型;

•机械能 •电能 •热能 •化学能 •放射能 •生物因素

•人机工程因素(生理、心理)

4.3.1.4所有进入工作场所人员(包括承包商和参观者)的活动; 4.3.1.5工作场所的所有设施,无论是本公司提供的还是他人提供的。 4.3.2危害因素的辨识方法

•询问交流:与某项工作具有经验的人交谈工作中的危害因素。 • 现场观察:现场观察可发现存在的危害因素。

• 获取外部信息:从有关生产厂家、文献资料获取有关危害因素的信息,加以分析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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危险辨识流程图

划分作业活动 辨识危害 量化风险 划分风险等级 提出风险控制措施 (如评审措施的充分性

4.4制定风险评价计划,风险评价至少包括下列内容:

•暴雨风险; •山体泥石流风险; •喀斯特地貌导致的风险; •地震风险;

•外来尾矿、废水风险; •库区周围作业风险; •库内采、选尾矿风险; •运行工艺导致的风险; •尾矿设施导致的风险; •法律、法规、标准需求; •相关方的观点。

4.5公司应保证为风险评价配备相应的资源。

4.5.1工程部门、技术部门在对暴风雨风险评价时要考虑天气条件及尾矿库的现状。

4.5.2工程部门、技术部门在对周围山体泥石流风险评价时要考虑周围所有的山体。

4.5.3技术部门、安全部门在对地震风险评价时要考虑所有坝体。在对库区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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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评价时要考虑周围作业对库区的影响。

4.5.4设备、技术部门在对关键流程、关键设备进行风险评价时要考虑所有与关键流程相关的风险及关键设备的可靠性、安全性、经济性。

各种风险概述要保持一致性、可审核性、持续性。

4.6风险控制措施的确定,应遵循消除;替代;工程控制、隔离;管理措施;个体防护的原则。

4.7风险控制策划完成后,各单位将风险评价与风险控制策划初稿交安全部门审查并汇总后报最高管理者代表。

4.8风险评价与风险控制策划由最高管理者代表审核批准。

4.9批准后的风险评价与风险控制策划由安全部门下发到各单位执行。 4.10每年四季度各单位根据本程序描述的危害辨识、风险评价与风险控制策划过程进行更新。 5附则

5.1本制度由安全部门负责解释。 5.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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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任务识别与分析制度 编号 WKK/GLZD-15-2011 批准 版次/修改号 A/0 生效日期

关键任务识别与分析制度

1目的

为严格关键任务的管理,避免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破坏或其他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矿属各单位、尾矿库关键任务识别、分析与实施管理。 3管理职责

3.1技术部门负责关键任务的识别、风险分析工作,安全部门负责确认。 3.2技术部门、安全部门根据关键任务的风险分析编制作业指导书。

3.3作业指导书必须由安全生产委员会讨论通过后,由本矿最高管理者批准后下发。

3.4相关部门要组织员工认真学习作业指导书,并在工作中认真执行。 4具体内容

4.1关键任务是指属于特定的工作任务,如果其未正确执行,可能造成重大的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环境破坏或其他损失。

4.2各单位根据实际情况负责组织关键任务识别,并将识别清单报安全部门及专业主管部门备案。

4.3各单位根据关键任务编制相应的作业指导书(施工作业证),报安全部门备案。编写的作业指导书应符合下列要求:

•简明扼要; •步骤清楚、完整; •危险源辨识全面; •关键步骤确定准确; •安全措施齐全。

4.4 在员工培训、一对一沟通、小组会议、作业场所执行关键任务时,应使用作业指导书。

4.5 作业指导书要存放在使用部门和工作现场,确保职工及时获取作业指导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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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 各单位在作业流程发生改变时应及时进行关键任务识别并进行更新。 5附则

5.1本制度由安全部门负责解释。 5.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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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务观察管理制度 编号 WKK/GLZD-16-2011 批准 版次/修改号 A/0 生效日期

任务观察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保证某项任务的顺利完成,实行任务观察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

某项任务的完成过程中。 3管理职责

3.1公司办公室负责对从事观察的人员进行培训。 3.2安全部门负责任务观察工作的指导、监督。 4具体内容

4.1对执行某一任务的员工进行的正式观察。观察的形式分为完整和部分两种。 4.2从事观察的员工必须具备一定的工作经验,并经过观察方式、方法的培训。 4.3在观察的同时,辨识危险源和评估风险,及时指出观察中发现的可能导致损失的行为,了解员工的工作习惯,检查现有的工作方法与制度,跟踪当前培训效果。 4.4针对观察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对其纠正,防止发生安全事故。 4.5及时更新安全培训内容,采用最安全的作业方法。 5附则

5.1本制度由安全部门负责解释。 5.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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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

安全教育培训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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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意识提升管理制度 编号 WKK/GLZD-17-2011 批准 版次/修改号 A/0 生效日期

安全意识提升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使全体员工增强安全健康意识,掌握安全生产的科学知识,提高安全操作的技能,为确保安全生产创造条件,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及所属各单位的员工安全意识提升。 3管理职责

3.1安全部门根据安全意识调查情况制定员工安全意识提升计划,并提出具体要求。

3.2安全部门负责对员工安全意识的调查。 4具体要求

4.1企业属各单位负责通过开展各项检查、活动、讨论会等形式对职工的安全意识情况进行调查,调查结果要在每年矿制订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前上报安全部门。调查的主要内容为:

•操作规程; •应急程序;

•工作场所特定的安全要求; •事故、事件报告程序; •岗位职责;

•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个体防护用品配备和使用; •人身安全的有关知识; •防止伤害的纠正行动。

4.2安全部门负责中层以上干部管理层的意识调查及评价,并制定培训计划。 4.3安全部门根据各单位上报内容以及日常对各级人员安全意识调查实际情况反馈,及时制定不同内容的安全意识教育培训计划,。

4.4新职工在聘用后首先进行安全意识的培训;当工艺流程发生变化时,职工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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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工作现场特定要求进行回顾;当职工脱离工作岗位三个月后,要求对现场特定要求进行回顾。

4.5安全部门负责对提升职工安全意识提供充足的资源保障。

安全部门及时评估、跟踪职工安全意识培训效果,根据培训及时进行更新或修改安全意识培训计划。

4.6各单位应及时了解本单位职工的安全意识状况,及时制定、修订本单位的安全培训计划。

4.7各单位要经常通过安全会议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进行传达与学习,分析本单位职工在实际工作中的安全生产能力以及安全意识水平,并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

4.8各单位要各种形式对职工进行广泛的安全生产教育,提高职工的安全意识。 4.9各单位必须对发生的事故和险情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根据生产任务的变化,制度规章是否健全,用工的变化与连续性及发生危险及事故技术原因,工艺问题,现场管理等开展专题培训,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和防范事故能力。 4.10各部门、各单位对安全意识的培训计划、培训记录进行保存。 5附则

5.1本制度由安全部门负责解释。 5.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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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编号 WKK/GLZD-18-2011 批准 版次/修改号 A/0 生效日期

安全教育培训管理制度

1目的

安全教育培训是保证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掌握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提高安全技能,增强安全意识的重要手段,是实现安全生产,防止伤亡事故和职业危害的重要基础工作。为使全矿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及所属各单位的员工安全健康教育。 3管理职责

3.1人力资源部门协同安全部门每年的四季度负责制定第二年企业安全培训计划,并提出具体要求。

3.2安全部门负责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4具体要求

4.1培训需求分析应考虑以下内容:

•员工的需求; •领导的要求; •变化的需求; •生产过程的回顾; •记录的回顾; •学员反馈意见; •事故、事件信息; •风险评价结果。

4.2培训计划需要包含的主要内容:

•培训目标; •培训大纲; •培训时间; •培训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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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培训方式; •培训教材; •考核方式。

4.3各单位每月要对安全教育培训情况统计,并在次月1日前将统计报表报矿安全部门。

4.4安全部门应通过下列途径对培训效果的评估,根据培训效果及时调整培训计划。

•学员反馈; •绩效改善; •管理层反馈; •测试结果分析; •现场应用能力。 4.5培训时间的要求:

•经理(矿长)不少于40学时; •安全管理人员不少于120学时; •职能部门负责人不少于40学时; •员工不少于32学时。 4.6安全教育培训的形式和分类:

•职工上岗前三级安全教育; •一般人员安全教育; •违章人员专项安全教育; •调换工种的岗位人员安全教育; •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

•中层管理人员和基层生产安全骨干安全培训和教育;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 •其它安全教育和培训。

4.7职工上岗前三级安全教育有关规定:

4.7.1三级安全教育的范围:新参加工作的职工、由外企业或局内单位调入人员、外来实习、代培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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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2三级安全教育指对范围内的人员分别进行矿、车间(采区)、班组级安全教育;

4.7.3职工经三级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方可独立上岗。对从事井下作业岗位的人员,还必须由老工人带领工作至少4个月;

4.7.4矿级安全教育不得少于72个学时,车间(采区)级安全教育不少于16学时,班组级安全教育不低于16学时;

4.7.5对职工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的考核,由矿和所属单位分别负责命题,并组织进行闭卷考试和面试考核。对经三次教育培训考核后仍不及格的,不得上岗; 4.7.6各单位必须建立三级安全教育档案和台帐。三级安全教育按规定完成后,受培训人员和各级教育培训负责人均要在培训记录上签字,并由安全部门审查确认后归档。职工三级安全教育档案保存期限为该职工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期限。

4.8一般人员安全教育有关规定: 4.8.1育由各单位(车间)组织;

4.8.2各单位(车间)对职工的日常安全教育每年至少20小时,每3年至少考核一次,考核合格者方可继续上岗。

4.8.3对安全生产可能有重大影响的员工,接受下列知识的培训:

•工作中潜在的风险;

•事故预防及应急响应中的职责; •依从标准化系统的重要性; •偏离制度可能的后果; •操作程序、工作说明。 4.9违章人员专项安全教育有关规定:

4.9.1对一般违章行为,由所在车间(采区)安全员负责,对违章人员进行不少于1小时的专项安全教育;

4.9.2对严重违章行为,由矿安全部门对违章者进行3天以上脱产教育,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4.9.3对因违章造成未遂事故,由矿安全部门进行15天以上脱产专项教育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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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0调换工种和岗位人员安全教育有关规定:

4.10.1凡调换工种和岗位的人员,必须由矿或采区(车间)安全教育培训组织,进行新工种、新岗位的安全教育和培训,经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 4.10.2调换工种和岗位安全教育培训时间不少于72小时;

4.10.3调换到特种作业岗位的人员,要按照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规定执行。 4.11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有关规定:

4.11.1特种作业人员安全培训由安全部门负责,人力资源部门配合并负责监督检查;

4.11.2特种作业范围按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规定执行;

4.11.3特种作业人员必须年满18周岁,初中以上文化程度,身体健康,无妨碍从事相应工种作业的疾病和生理缺陷;

4.11.4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过有资质的培训机构组织培训,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作业; 4.11.5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要按规定及时向发证部门申请复审;

4.11.6安全部门,要建立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台帐,加强管理,确保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4.12中层管理人员和基层生产安全骨干安全培训和教育

4.12.1中层管理人员和基层生产安全骨干包括各单位科级管理人员、班组长和专(兼)职安全员;

4.12.2中层管理人员和基层生产安全骨干安全教育培训由矿安全部门组织,每年至少轮训四次,时间不低于40个学时;

4.12.3和基层生产安全骨干培训后由矿组织考核,不合格者要补考,补考仍不合格者,要调离原岗位。

4.12.4内容接受培训且每年不少于一次:

•事故调查分析技术;

•危险源辨识、风险评价和风险控制技术; •沟通技巧; •检查、审核技术; •法律依从性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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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急管理; •职业卫生管理; •变化管理。

4.1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指对本单位生产经营负全面责任,有生产经营决策权的人员。具体指矿长、主任、厂长、经理等。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指在生产经营单位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的人员。具体指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负责人及其工作人员,以及未设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专(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等。

•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按国家有关规定,经过安全生产培训,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以及矿山、建筑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生产培训,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法律、法规规定的有关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安全资格证书后,方可任职。 4.14安全部门应对培训记录进行归档保存,各单位、各部门除保留本单位的培训记录外,应将培训情况按月报安全部门。 4.15经常性安全教育

在作业区和岗位设置宣传画、标语等,使员工掌握安全基本知识,利用安全活动日、班前班后会、安全技术交流会、事故现场会及录像、电影等方式,对企业员工进行经常性的安全教育。 4.16临时性安全教育

井口/单位遇到下列情况,必须由井口/单位负责人对员工进行安全教育: •生产工艺改变,需改变安全操作规程时; •发生工伤事故或严重的未遂事故时; •脱产三个月以上,恢复工作上岗时; •改变工种时;

★外来参观、实习、代培人员。 5附则

5.1本制度由安全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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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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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尾矿库建设63

尾矿库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

尾矿库建设安全管理制度 编号 WKK/GLZD-19-2011 批准 版次/修改号 A/0 生效日期

尾矿库建设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贯彻国家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为切实加强对尾矿库建设的安全管理和预防、减少事故发生,依据尾矿库安全技术与管理规定,结合我矿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尾矿库的新建、扩建等建设安全。 3管理职责

3.1技术部门负责制度的制定、实施、监测及动态管理。 3.2技术部门负责选择设计单位,审核其资质。

3.3技术部门负责保存相关的设计(图纸)及相关资料。 4具体内容

4.1尾矿库建设安全要求

4.1.1尾矿库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应按照《尾矿库安全监督管理规定》中有关“三同时”的要求进行。

4.1.2尾矿库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评价均应由有资质的单位承担。 4.1.3尾矿库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应成立专门的建设管理小组。 4.2组织机构及职责 组织机构: 组长:矿长

副组长:生产矿长、总工程师

组员(单位):安全部门、技术部门、办公室、工程管理部门、地测部门 职责:

4.2.1组长职责:尾矿库建设安全总负责人,指定或设立相应的机构负责实施本规定中对尾矿库建设安全所规定的各项要求;组织制定适合本单位实际情况的规章制度;配备与实际工作需要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或有实际工作能力的人员,负责尾矿库建设的安全管理工作,保证必需的安全建设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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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2.2副组长职责: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尾矿库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法规及技术规范,协助组长做好尾矿库建设的各项工作。

4.2.3安全部门:编制尾矿库建设的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并检查执行情况。 4.2.4技术部门:负责技术资料的收集、分析、保存和整理工作。 4.2.5办公室:负责协调矿与尾矿库周边工农关系。

4.2.6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尾矿库建设的外委单位的施工管理。 4.2.7地测部门:负责尾矿库地质勘探资料收集及分析工作。

各单位应按照以下流程做好各项工作的衔接:地质测量部门进行勘探及分析,勘探资料交技术部门;安全、技术部门委托有资质设计院进行工程设计;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委托有资质单位进行施工,和委托监理公司进行工程监理;竣工验收由工程管理部门负责;验收合格后交使用单位。 4.3尾矿库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

4.3.1尾矿库建设的勘察、设计、施工应满足国家和行业相关法律法规及安全、健康的要求。

4.3.2尾矿库工程地质与水文地质勘查应符合有关法规要求,查明影响尾矿库及各构筑物稳定性的不利因素,并提出工程措施建议,为设计提供可靠依据。 4.3.3对在用的上游法尾矿堆积坝的勘察应执行《上游法尾矿堆积坝工程地质勘察规范》(YBJ11-86)。

4.3.4尾矿库库址选择应遵守下列原则:

•不宜位于工矿企业、大型水源地、水产基地和大型居民区上游; •不应位于全国和省重点保护名胜古迹的上游: •应避开地质构造复杂、不良地质现象严重区域; •不宜位于有开采价值的矿床上面;

•汇水面积小,有足够的库容和初、终期库长。 4.4尾矿库设计文件应明确下列安全运行控制参数:

•尾矿库设计最终堆积高程、最终坝体高度、总库容; •尾矿坝堆积坡比;

•尾矿坝不用堆积标高时,库内控制的正常水位、调洪高度、安全超高及最小干滩长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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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矿坝浸润线控制。

4.5 尾矿库出不设计应编制安全专篇,主要内容包括:

•库区存在的安全隐患及对策; •初期坝和堆积坝的稳定性分析;

•尾矿库动态监测和通讯设备配置的可靠性分析; •尾矿库的安全管理要求。

4.6 尾矿库设计应考虑到所有自然灾害、外来因素和内部因素对尾矿库溃坝造成的风险。

4.7设计过程应包括变化管理。

4.8尾矿库初期坝、副坝、排洪设施、观测设施等安全设施的施工及验收应参照《尾矿库设施施工及验收规程》和其它有关规程进行。 4.9隐蔽工程经分段验收合格后,才能进行下一阶段施工。

4.10 在尾矿库施工过程中,排尾车间、工程管理部门负责与技术部门、地测部门、质量管理部门、办公室等有关部门沟通;技术部门负责技术指导;质量管理部门负责质量检查及监理;地测部门负责技术资料支撑;工程管理部门负责工程验收及向局报有关验收资料。 4.11尾矿库预评价及验收评价

4.11.1技术部门负责向评价机构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初步设计和施工应严格落实预评价单位的评价建议和对策措施。

4.11.2安全部门负责协调验收评价报告的评审工作。 4.12尾矿库建设资料、图纸及施工记录的保存

4.12.1尾矿库建设资料、图纸及施工记录的保存由档案室负责长期保存。 4.12.2保存资料不少于2份。 5附则

5.1本制度由技术部门负责解释。 5.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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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矿库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

尾矿库闭库管理制度 编号 WKK/GLZD-20-2011 批准 版次/修改号 A/0 生效日期

尾矿库闭库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加强对尾矿库闭库的安全监督管理,规范尾矿库闭库工作,保障尾矿库闭库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结合矿实际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尾矿库的闭库及再利用。 3管理职责

3.1安全部门负责聘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闭库安全评价。

3.2矿山尾矿库车间负责闭库工作的具体实施,及闭库后的各项维护工作。 3.3安全部门负责闭库和再利用施工的监督,并保存相关文件和记录。 4具体内容

4.1尾矿库闭库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

4.2根据尾矿库设计资料,在尾矿库闭库前1年,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价机构进行尾矿库安全评价。

4.3尾矿库安全评价提供以下资料:

•尾矿库现状地形图及下游有关资料; •水文气象资料;

•尾矿库(坝)工程地质勘探报告(含堆积坝物理力学指标); •尾矿库工程设计资料;

•尾矿库运行管理(含环境保护、事故及其处理情况)资料; •尾矿的化学成分资料; •其它有关资料。

4.4将尾矿库安全评价报告报河北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结论为危库的安全评价报告,应当同时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备案。

4.5根据尾矿库设计资料,在尾矿库闭库前1年,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尾矿库闭库设计。

4.6设计单位在进行尾矿库闭库设计时,应当根据评价机构的安全评价结论和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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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矿库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

议,提出相应治理措施,保证闭库后的尾矿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4.7将尾矿库闭库设计报相应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4.8根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闭库设计,分别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承担闭库施工和施工监理。

4.9闭库施工应当按照批准的闭库设计进行,并执行《尾矿设施施工及验收规程》(YS5418-95)和国家有关规范、规程。施工中需对设计进行局部修改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认可;对涉及进行重大修改的,应由原设计单位重新设计,并报审闭库设计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部门批准。

4.10尾矿库闭库治理工程施工应当建立技术档案,做好施工原始记录,实验记录、隐蔽工程记录、质量检查记录和施工监理记录等。

4.11对隐蔽工程必须进行阶段验收。未经阶段验收和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一阶段施工。

4.12在施工过程中,矿和施工监理单位应当对施工设备、材料的质量和施工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在施工结束后,施工单位负责编制竣工报告和竣工图,监理单位负责编制施工监理报告。

4.13 闭库施工完成后,矿应当向审批闭库设计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请闭库验收。

4.14 尾矿库闭库后重新启用或改作他用时,应当经过可行性论证,并报审批闭库工作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批准。

4.15闭库后的尾矿库仍由原使用单位管理。未经主管部门批准和履行法律手续,不得转让他人使用。

4.16为尾矿库进行回采再利用的,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规划在库内进行回采、排砂和排水,不得影响尾矿坝和原排洪设施的安全,严禁在尾矿坝区域和排洪设施附近直接挖沙取土。

4.17尾矿库再利用后,应重新履行闭库手续。 5附则

5.1本制度由技术部门负责解释。 5.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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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尾矿库运行69

尾矿库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

尾矿浓缩与分级安全管理制度 编号 WKK/GLZD-21-2011 批准 版次/修改号 A/0 生效日期

尾矿浓缩与分级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贯彻国家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为切实加强对尾矿浓缩和分级的安全管理和预防、减少事故发生,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尾矿浓缩设施和分级设备的安全管理。 3管理职责

尾矿车间负责尾矿库安全、良好运行的各项工作。 4具体内容

4.1尾矿浓缩与分级系统是尾矿设施中的重要环节,必须按设计与设备的要求,做好日常记录,管理与定期维修工作,使设备保持良好状态,防止发生事故。 4.2浓缩机是矿浓缩系统核心部分,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和设备有关规定操作运行,做好日常维护和定期检修。

4.3浓缩机不易时开时停,以免发生堵塞或卡机事故。凡需开机或停机,应预先通知主厂房和泵站,采区相应的安全措施,停机前,应先停止给矿,并继续运转一定时间,恢复正常运行之前,应注意防止浓缩机超负荷运行。运行中应注意观察驱动电机的电流变化,防止压耙等事故发生。

4.4凡需浓缩而未浓缩的矿浆,非事故处理情况,不得送往尾矿库。

4.5浓缩池给矿溜进口处的格栅与挡板及排矿管易发生尾矿沉积部位,应定期冲洗清理。

4.6浓缩池围边溢水挡板应保持平齐,以便均匀溢流,排水沟应经常清理。 4.7浓缩池底部排矿阀门应定期检修,维持均匀给矿。发生堵塞时,可用高压水疏通。浓缩池底廊应保持畅通,不得放置备件等杂物。必须经常检查廊道内电缆,防止发生事故。

4.8寒冷地区必须做好防寒工作。冬季停止运行时,应采取保温措施或放空矿浆,以免冻裂浓缩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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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矿库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

4.9凡达不到设计要求的设备、备件应及时更换。 5附则

5.1本制度由技术部门负责解释。 5.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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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矿库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

尾矿输送安全管理制度 编号 WKK/GLZD-22-2011 批准 版次/修改号 A/0 生效日期

尾矿输送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贯彻国家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为切实加强对尾矿输送的安全管理和预防、减少事故发生,依据尾矿库安全技术与管理规定,结合我矿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尾矿输送的安全管理。 3管理职责

尾矿车间负责尾矿库安全、良好运行的各项工作。 4具体内容

4.1尾矿输送包括管、槽、沟、渠和洞,是输送矿浆的重要通道,必须加强管理维护,保证畅通无阻。

4.2应经常巡视检查输送线路,防止堵、漏、跑、冒。对易造成磨损和破坏的部位,应特别注意观察,若发生异常现象,认真分析原因,及时排除,并做好各项记录。

4.3输送线路应保持矿浆的设计流量,维持水力输送的正常流速,以保证输送管道不堵塞,当流速低于正常流速时,应及时调节。

4.4冬季加强管、阀的维护管理和防冻措施,尽量避免停产。如停产必须及时放空,严防发生冻裂事故。

4.5当停产时,必须及时开启输送管路的放空阀门,排放矿浆,以免堵塞。 4.6通过居民区、农田、交通线的管、槽、沟、渠及构筑物,应加强价差和维护管理,防止发生破管、喷浆和漏矿等事故。

4.7山区管路应加强巡视,保持沿线边坡稳定。发现塌方,应及时处理。 4.8管道应定期翻管,延长使用年限,防止漏矿事故发生。备用管道应保持良好状态,能随时转换使用。

4.9严禁在输送线附近从事采石、放炮、建房或堆料等危及线路安全的活动。 4.10输送线路通过的隧洞,应加强巡视。发现衬砌破坏、围岩松动、冒顶等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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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矿库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

险情,必须及时采取措施,保持随洞内排水畅通。

4.11输送管路通过的栈桥应加强巡视,防止洪水冲毁桥墩和破坏桥面。 4.12凡达不到设计要求的设备、备件应及时更换。 5附则

5.1本制度由技术部门负责解释。 5.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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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矿库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

尾矿输送泵站安全管理制度 编号 WKK/GLZD-23-2011 批准 版次/修改号 A/0 生效日期

尾矿输送泵站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加强尾矿输送泵站的安全平稳运行,依据《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安全规程》、局《机械动力工作管理制度》等有关规定,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涉及尾矿输送单位。 3管理职责

尾矿车间负责尾矿库安全、良好运行的各项工作。 4具体内容

4.1泵站是安全、正常连续输送尾矿的关键设施。应经常或定期检查维修,搞好安全生产,使泵站保持良好的运行状态,将尾矿稳定无漏损地送至尾矿库。 4.2操作人员必须按安全生产条例和设备仪表的技术规定进行操作,严禁发生人身设备事故。

4.3注意观察设备和表表运行与变化情况,并做好记录。若发现异常,应查明原因,及时排除。

4.4应加强配电室的安全管理,非值班人员不得进入配电室。对车间内配电设施,应有专门保护措施,以免因矿浆喷溅发生事故。

4.5矿浆池来矿口处的格栅,应经常冲洗,注意观察池内液位,当液位过低时,必须及时调整,保证液位高于排矿口足够高度,防止空气进入泵内。 4.6 泵站内排污泵必须保持良好状态,严防淹没泵站。

4.7应适当储备必要的备品备件和备用的设备仪表,以满足设备需要。 第十条 当泵站发生事故停车后,操作人员应及时开启事故阀门实施事故放矿。待恢复生产时,事故池必须及时清理,使池内保持足够的储存容积。池内矿浆不得任意外排。4.8凡达不到设计要求的设备、备件应及时更换。 5附则

5.1本制度由技术部门负责解释。 5.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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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矿库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

尾矿库子坝筑坝与排放安全管理制度 编号 WKK/GLZD-24-2011 批准 版次/修改号 生效日期 A/0

尾矿库子坝筑坝与排放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贯彻国家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为切实加强对尾矿库子坝筑坝与排放的安全管理和预防、减少事故发生,依据尾矿库安全技术与管理规定,结合我矿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子坝筑坝与排放的安全管理。 3管理职责

尾矿车间负责尾矿库安全、良好运行的各项工作。 4具体内容

4.1尾矿排放与筑坝,包括岸坡清理、尾矿排放、坝体堆筑、坝面维护和质量检测等环节,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和作业计划精心施工。

4.2尾矿坝摊顶高程必须满足生产、防汛、冬季冰下放矿和回水要求。尾矿坝堆积坡比不得陡于设计规定。

4.3 每一期堆积坝充填作业之前必须进行岸坡处理,将树木、树根、草皮、废石、坟墓及其他有害构筑物全部清除。若遇有泉眼、水井、地道或洞穴等,应作妥善处理。清除杂物不得就地堆积,应运到库外。在沉积滩内不得埋有块石、废管件、支架及混凝土管墩等杂物。岸坡清理应作隐蔽工程记录,经主管技术人员检查合格后方可充填筑坝。

4.4上游式筑坝法,应于坝前均匀放矿,维持坝体均匀上升,不得任意在库后或一侧岸坡放矿(修子坝或移放矿管时除外)。应做到:

4.4.1粗粒尾矿沉积于坝前,细粒尾矿排至库内,在沉积滩范围内不允许有大面积矿泥沉积;

4.4.2坝顶及沉积滩面应均匀平整,沉积滩长度及滩顶最低高程必须满足防洪设计要求;

4.4.3矿浆排放不得冲刷初期坝和子坝,严禁矿浆沿子坝内坡趾流动冲刷坝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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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矿库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

4.4.4放矿时应有专人管理,不得离岗。

4.5 坝体较长时应采用分段交替作业,使坝体均匀上升,应避免滩面出现侧坡、扇形坡或细粒尾矿大梁集中沉积于某端或某侧。

4.6放矿口的间距、位置、同时开放的数量、放矿时间,应按设计要求和作业计划进行操作。

4.7为保护初期坝上游坡及反滤层受尾矿浆冲刷,应采用多管小流量的放矿方式,以利尽快形成滩面,并采用导流槽或软管将矿浆引致远离坝顶处排放。 4.8冰冻期、事故期或由某种原因确需长期集中放矿时,不得出现影响后续堆积坝体稳定的不利因素。

4.9尾矿滩面及下游坡面上不得有积水坑。

4.10坝外坡面维护工作应按设计要求进行,或视具体情况选用以下维护措施:

•坡面建筑人字沟或网状排水沟; •坡面植草火或灌木类植物;

•采用碎石、废石或山坡土覆盖坝坡。

4.11 每期子坝堆筑完毕,应进行质量检查,检查记录需经有关部门、主管技术人员签字后存档备查。主要检查内容:

•子坝剖面尺寸,长度、轴线位置及边坡坡比; •新筑子坝的坝顶及内坡趾滩面高程、库内水位; •尾矿筑坝质量。

4.12当坝坡出现冲沟时,应以土石、草袋及时分层夯实填平,并增设排水沟。 4.13 坝体出现裂缝时,应通过表面观测和挖深坑、槽深,查明裂缝的部位、宽度、长度、深度、错距、走向等,分析裂缝的深度,可选用以下处理措施: 4.13.1对于缝深小于5m的裂缝可采用开挖回填法处理。开挖深度应比裂缝尽头深0.3~0.5m,开挖长度应比缝端扩展约2m。回填土料宜与原土料相同,回填时要求分层夯实。

4.13.2对于较深的裂缝可采用灌浆法处理或上部开挖回填、下部灌浆的方法处理。灌浆的浆液可采用纯粘土浆或粘土水泥浆,浆液浓度为30%~50%。 4.14 坝体出现滑坡,可采取以下处理措施:

4.14.1下游坡压后戗加固坝体,后戗宜采用堆石料堆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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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矿库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

4.14.2放缓坝坡; 4.14.3降低坝体浸润线。

4.15坝体出现塌坑,应及时查明其成因,进行处理。对于沉陷塌坑,应进行回填夯实处理;对于管涌塌坑,应首先处理管涌后再进行回填。 5附则

5.1本制度由技术部门负责解释。 5.2本制度自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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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矿库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

尾矿库水位控制安全管理制度 编号 WKK/GLZD-25-2011 批准 版次/修改号 A/0 生效日期

尾矿库水位控制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贯彻国家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为切实加强对尾矿库水位控制的安全管理和预防、减少事故发生,依据尾矿库安全技术与管理规定,结合我矿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尾矿库水位控制的安全管理。 3管理职责

安全部门负责有关尾矿库安全运行工作的检查、监督,收集并保存相关记录。 4具体内容

4.1当尾矿库防洪标准低于最小安全滩长70米,最小安全超高0.7米,调洪高度小于1.8米时,应采取措施,提高尾矿库防洪能力,满足现行标准要求。 4.2 控制尾矿库内水位应遵循的原则:

•在满足回水水质和水量要求前提下,尽量减低库内水位; •在汛期必须满足设计对库内水位控制的要求;

•当尾矿库实际情况与设计不符时,应在汛期前进行调洪演算,保证在最高洪水位时滩长与超高都满足设计要求;

•当回水与坝体安全时滩长和超高的要求有矛盾时,必须保证坝体安全; •水边线应于坝轴线基本保持平行。

4.3汛期前应对排洪设施进行检查】维修和疏浚,确保排洪设施畅通。根据确定的排洪底坎高程,将排洪底坎以上1.5倍调洪高度内的挡板全部打开,清除排洪口前水面漂浮物;库内设清晰醒目的水位观测标尺,标明正常运行水位和警戒水位。

4.4 排出库内蓄水或大幅度降低库内水位时,应注意控制流量,非紧急情况不宜骤降。

4.5岩溶或裂隙发育地区的尾矿库,应控制库内水深,防止落水洞漏水事故。 4.6非紧急情况,未经技术论证,不得用常规子坝挡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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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矿库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

4.7洪水过后应对坝体和排洪构筑物进行全面认真的检查与清理,发现问题及时修复,同时,采取措施降低库水位,防止连续降雨后发生垮坝事故。 4.8不得在尾矿滩面或坝肩设置泄洪口,严禁任何人员在库内游泳或玩耍。 5附则

5.1本制度由技术部门负责解释。 5.2本制度自日起执行。

尾矿库防汛措施和排洪设施

批准 79

生效日期 尾矿库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

安全管理制度 编号 WKK/GLZD-26-2011 版次/修改号 A/0

尾矿库防汛措施和排洪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贯彻国家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为切实加强对尾矿库防汛措施和排洪设施的安全管理和预防、减少事故发生,依据尾矿库安全技术与管理规定,结合我矿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尾矿库防汛措施和排洪设施的安全管理。 3管理职责

安全部门负责有关尾矿库安全运行工作的检查、监督,收集并保存相关记录。 4具体内容

4.1汛期前对泄洪系统及坝体必须进行详细检查和可靠的维护,根据坝高等实际条件,确定泄洪口底坎高程,将泄洪口底坎以上1.5倍调洪高度内的堵板全部打开,确保泄洪系统畅通。

4.2库内应经常设置醒目、清晰和牢固的水位观测标尺,标明正常运行水位和渡汛警戒水位。

4.3根据雨水冲刷和地表径流情况,坝面应修筑人字沟或网状排水沟,坝肩应修筑截水沟,排水设施随着坝体升高不断向上延伸,且应在6月底以前完成,不得无故缓建。

4.4应疏浚库内截洪沟、坝肩排水沟及下游泄洪河道。应备好必要的抢险、交通、通讯、供电及照明器材或设施,维护整修上坝道路并确保安全畅通。

4.5应加强值班和巡逻,设警报信号和组织抢险队伍,和当地政府、下游村委一起制定下游居民撤离险区方案及设施方法。

4.6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制定或更新尾矿库防洪抢险预案。 4.7应了解掌握汛期水情和气象预报。

4.8泄空库内蓄水或大幅度降低水位时,应注意控制流量,非危急情况不宜高速骤降。骤降前应通知下游有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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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矿库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

4.9 岩溶或裂隙发育地区的尾矿库,应控制库内水深,防止落水洞漏水事故。 4.10不得在尾矿滩面或坝肩设置泄洪口,未经技术困正和上级部门的批准,子坝严禁用于抗洪挡水。

4.11洪水过后应对坝体和排洪构筑物进行全面认真的检查与清理,发现问题及时修复,同时,采取措施降低库水位,防止连续降雨后发生垮坝事故。

4.12尾矿库排水沟构筑物停用后,必须严格按设计要求及时封堵,并确保施工质量。一般情况下,必须在井内井座顶部或在隧洞支洞处封堵,严禁在排水井井筒上部封堵。

4.13尾矿坝的位移监测每年不少于4次,位移异常变化时应增加监测次数;尾矿坝的水位监测包括洪水位监测和地下水浸润线监测;地下水检测每季度不少于1次,暴雨期间和水位异常2应增加监测次数,对溢洪洞检查每年不少于2次。 5附则

5.1本制度由技术部门负责解释。 5.2本制度自日起执行。

尾矿库渗流控制措施和排渗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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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 生效日期 尾矿库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

编号 WKK/GLZD-27-2011 版次/修改号 A/0

尾矿库渗流控制措施和排渗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贯彻国家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为切实加强对尾矿库渗流控制和排渗设施的安全管理和预防、减少事故发生,依据尾矿库安全技术与管理规定,结合我矿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尾矿库渗流控制措施和排渗设施的安全管理。 3管理职责

安全部门负责有关尾矿库安全运行工作的检查、监督,收集并保存相关记录。 4具体内容

4.1尾矿库运行期间应加强观测,注意坝体浸润线埋深及其出逸点的变化情况和分布状态,严格按设计要求控制。

4.2在尾矿库运行过程中,如坝体浸润线超过控制线,应经技术论证和安全部门批准增设或更新排渗设施。排渗设施施工可参照《尾矿库设施施工及验收规程》及有关规程。

4.3上游式尾矿堆积坝可采取下列措施控制渗流:

•尾矿筑坝地基设置排渗褥垫、水平排渗管(沟)及排渗井等; •尾矿堆积体内设置水平排渗管(沟)或垂直排渗井等;

•与山坡接触的尾矿堆积坡脚处设置贴坡排渗或排渗管(沟)的等; •适当降低库内水位 ,增大沉积滩长; •坝前均匀放矿。

4.4当坝前或坝肩出现集中渗流、流土、管涌、大面积沼泽化、渗水量增大或深水变浑等异常现象时,可采取下列措施处理:

•在渗漏水部位铺设土工布或天然反滤料,其上再以堆石料压坡; •增设排渗设施,降低浸润线。

•排渗设施为隐蔽工程,施工时必须按设计要求精心选料,精心施工,仔细填写隐蔽工程施工记录,并编制竣工图,日常加强排渗设施检查,保证排渗水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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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矿库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

畅通。

4.5尾矿坝的水位监测包括洪水位监测和地下水浸润线监测;地下水检测每季度不少于1次,暴雨期间和水位异常波动时应增加监测次数。 5附则

5.1本制度由技术部门负责解释。 5.2本制度自日起执行。

尾矿库防震与抗震安全管理制度 编号 WKK/GLZD-28-2011 批准 版次/修改号 A/0 生效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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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矿库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

尾矿库防震与抗震安全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贯彻国家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为切实加强对尾矿库防震与抗震的安全管理和预防、减少事故发生,依据尾矿库安全技术与管理规定,结合我矿实际,特制订本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尾矿库防震与抗震的安全管理。 3管理职责

安全部门负责有关尾矿库安全运行工作的检查、监督,收集并保存相关记录。 4具体内容

4.1抗震工作应贯彻预防为主方针。当接到震情预报时,应按照设计文件的要求继续拧尾矿库抗震检查,根据检查结果,采区预防措施。

4.2 做好人员组织、物资、交通、通讯、照明、报警、抢险和救护等各项抗震准备工作。

4.3组织动员尾矿坝下游居民做好抗震准备,以便发生险情时,及时疏散,撤离险区。

4.4加强震前值班巡坝工作。

4.5 严格控制库水位,做好抗震设计的安全滩长,满足地震条件下坝体稳定性的要求。

4.6震前应注意库区内岸坡的稳定性,防止滑坡破坏尾矿设施。

4.7尾矿库原设计抗震标准低于现行标准时,必须进行加固处理。提高尾矿坝抗震稳定性。

4.8应了解上游所建工程的稳定情况,必要时应采取防范措施避免造成更大损失。 4.9震后应进行检查,对被破坏的设施及时修复。 5附则

5.1本制度由技术部门负责解释。 5.2本制度自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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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矿库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

尾矿库照明管理制度 编号 WKK/GLZD-29-2011 批准 版次/修改号 A/0 生效日期

尾矿库照明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保证尾矿库区内照明符合要求,保证人员用电安全,根据《尾矿库安全技术规程》及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尾矿库照明的管理,包括尾矿库照明设施管理、相关人员的日常工作管理。 3管理职责

4具体内容

4.1照明设施的配置应经库区主管部门批准,其它人不得私自接线安装。 4.2照明设施的配置应保证夜间作业时,库区内各作业地点、危险地点有足够照明。

4.3尾矿库值班人员负责人库区内照明设施巡查工作,发现照明设施损坏时,由尾矿库值班人员通知车间调度安排相关人员进行维护和更换,严禁尾矿库值班人员私自进行处理。

4.4 排尾车间维修段负责库区照明设施检修,检修时安全防护用品应穿戴齐全。照明设施的使用应符合相关安全规定和设备使用规定。

4.5照明设施妨碍现场工作又无其他解决方案时,可移动照明设施,完成作业时应及时恢复照明设施到原位。

4.6照明设施为夜间库区作业提供便利条件,任何人员不得恶意损坏。 4.7尾矿库属于重大危险源,其异常操作可能会发生事故导致人身伤亡及环境重大危害。矿工农关系办公室应加强与周围村民的沟通与教育,做好矿与周围村民的协调工作,保证生产安全顺利进行。 5附则

5.1本制度由技术部门负责解释。 5.2本制度自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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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矿库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编号 WKK/GLZD-30-2011 批准 版次/修改号 A/0 生效日期

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搞好企业职业病防治工作,使生产作业环境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切实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经矿安全生产委员会职业卫生工作组研究,特制定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

该制度适用于企业所属各单位。 3管理职责

企业医务所是职业卫生管理机构,安全部门成员和医务所人员为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企业职业卫生管理工作。 4具体内容 4.1健康监护

4.1.1安全部门、职工医疗所共同负责全矿职业卫生管理,配备相应专(兼)职管理人员,经相关培训具备职业卫生管理要求;

4.1.2安全部门负责定期对生产过程和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进行风险分析,并建立清单;

4.1.3职工医院负责对矿区及周边地区可能的传染疾病进行识别并加以控制管理;

4.1.4安全部门负责建立、健全单位职业卫生档案。 4.1.5体检要求

4.1.5.1安全部门负责制订职业卫生体检计划,督促相应部门、单位组织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在岗期间、离岗时、应急的职业健康检查,建立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并妥善保存。

4.1.5.2人力资源部门组织职工上岗前健康检查和职工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 4.1.5.3安全部门组织职工在岗期间健康检查。

4.1.5.4职工医院根据安全部门、安全部门的体检名单,组织具体体检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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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矿库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

4.1.5.5体检和诊断结果的登记与报告结果应报安全部门存档。 4.1.6职工医院负责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的建立和管理。 4.1.7健康检查和职业劳病损害诊疗费用由财务部门负责管理。 4.2职业健康设施设备管理

4.2.1矿依法执行建设项目“三同时”审查制度,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的预评价、审查认可、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验收认可等程序。

4.2.2各单位对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逐步采取技术改造、配备必要的防护设施、向劳动者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职业卫生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落实各项防护措施,积极改善劳动条件。

4.2.3各单位应对本单位的职业卫生设施制订维护、检修计划并进行实施。 4.2.4根据矿危害因素风险分析结果,职工医疗所负责配备相适应的人员、设备、药品等。

4.2.5职工医院对医疗设备要及时进行维护和校验,确保运行正常;配备合格的急救员和急救设备,并进行必要的培训。

4.2.6根据风险职工医院负责在工作场所配备足够的急救箱,并由急救员负责检查、更新、补充,做好记录。急救箱位置及急救员名单应张贴,确保职工知道相关信息。 5附则

5.1本制度由安全部门负责解释。 5.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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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矿库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

职业危害控制管理制度 编号 WKK/GLZD-31-2011 批准 版次/修改号 A/0 生效日期

职业危害控制管理制度

1目的

了搞好企业职业卫生控制工作,使生产作业环境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要求,切实保护职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经矿安全生产委员会职业卫生工作组研究,特制定企业职业卫生控制制度。 2适用范围

该制度适用于企业所属各单位。 3管理职责

企业安全部门和医务所是职业危害控制的管理部门,负责对职业病防止的管理。 4具体内容

4.1各单位要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各单位一把手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必须承担责任,要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立法宗旨,正确处理职业病防治责任制与经济责任制的关系,以保护劳动者健康及相关权益为最高目标。

4.2积极做好工作场所的卫生防护工作,使工作场所符合下列职业卫生要求: 4.2.1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难; 4.2.2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4.2.3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4.2.4有配套的更衣间、洗浴间等卫生设施;

4.2.5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劳动者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4.2.6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关于保护劳动者健康的其他要求。 4.3建立或完善职业卫生防治管理措施:

4.3.1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有条件的配备兼职的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4.3.2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4.3.3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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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矿库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

4.3.4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制度;

4.3.5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包括救援组织、机构和人员职责、应急措施、人员撤离路线和疏散方法、财产保护对策、事故报告途径和方式、预警设施、应急防护用品及使用指南、医疗救护等内容)。 4.4职业病报告制度 4.4.1急性职业病报告:

4.4.1.1职工医疗所接诊的急性职业病均应在6-12小时之内向安全部门汇报。 4.4.1.2凡有死亡应当立即电话报告有关部门。 4.4.2非急性职业病报告:

4.4.2.1在发现或怀疑为职业病的患者时,均应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4.4.2.2对发现或怀疑为职业病的非急性职业病或急性职业病紧急救治后的患者应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及时转诊到取得职业病诊断资质的医疗卫生机构明确诊断,并按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4.4.2.3对确认的非急性职业病患者如尘肺、慢性职业病和其他慢性职业病,应及时上报。负责职业病报告工作的单位和人员,不得虚报、漏报、拒报、迟报、伪报和篡改。

4.5职业病危害合同告知

矿有关单位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劳动者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时,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向劳动者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告知的内容包括: •规章制度; •操作规程;

•劳动合同中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 •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 •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病诊断结果; •作业场所告知警示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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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矿库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

4.6职业卫生培训内容

4.6.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 4.6.2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4.6.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6.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4.6.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 4.7职业培训的对象与方式

4.7.1新进矿职工的培训:矿级、车间级、班组级三级职业卫生教育。 4.7.2安全部门负责车间之间的职工调动职业卫生教育工作。 4.7.3本车间负责车间内部的职工调动职业卫生教育工作。 4.7.4各专业部门负责相应岗位的职业卫生教育工作。 4.7.5矿每年负责定期组织职业卫生教育。

4.8安全部门每年制订职业卫生培训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财务部门负责经费保障。 5附则

5.1本制度由安全部门负责解释。 5.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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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矿库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编号 WKK/GLZD-32-2011 批准 版次/修改号 A/0 生效日期

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保证从业人员在生产活动中的作业安全,避免受到职业危害,根据《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护法》的有关规定,结合企业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所属各单位。 3管理职责

安全部门负责劳保用品的各项管理工作。 4具体内容

4.1防护用品计划的编制与审批

4.1.1防护用品计划编制前,由各单位根据防护需求的评估,将本单位的从业人员名单按工种分类,报安全部门备案,并将相关人员的相关内容交代清楚。 4.1.2劳保用品使用计划,由劳保用品使用单位在每月15日前,根据企业劳保用品发放标准进行编制,并在期限内报安全部门。

4.1.3安全部门根据企业劳保用品的发放标准,和各单位从业工种逐一进行审核,制定全企业各工种的统一使用发放标准。

4.1.4主管经理根据企业安委会相关文件精神和年度企业劳保用品使用计划进行复审、签字,每月18日前交劳保供应库管组。

4.1.5库管组接到计划后,根据库房同类物品盘点情况调整计划,并根据规定制订采购计划,报主管经理审批。

4.1.6采购计划审批后交财务部门和计划部门,由财务部门与计划部门编制资金使用计划和劳保用品发放计划。 4.2劳保用品的物资采购

4.2.1采购计划随月度生产计划在每月20日下达至供应组,正常情况下其它个人和单位无权购买。

4.2.2供应组凭库管组的采购计划进行市场调查、货比三家,在确保质量的基础上,与不高于市场的同类商品的价格的厂家,优先签定供货合同,提供劳动防护用品的供应商,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

4.2.3采购的劳保用品必须具有“三证”即生产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安全鉴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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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矿库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

4.2.4劳保用品采购后由库管组验收、入库等相关手续,并专库存放,专人负责。 4.3劳保用品的发放、使用 4.3.1劳保用品的发放对象: (1)企业在册的正式员工;

(2)企业长期(一年以上)借调或聘用人员。

4.3.2企业各工种(岗位)员工的劳保用品发放,一律按企业制定的《劳动保护用品发放标准》执行。

4.3.3劳保用品发放、领用的一般程序:使用单位或个人持本工种劳保用品使用卡,向安全部门提出领用申请,专职负责人员按照劳保用品发放标准和领用档案进行复核,确定无误开具领料单三联票,安全部门负责人签字、盖章后凭领料单去库管组领取。特殊情况由职工所在单位向安全部门提出书面申请,并报主管经理批准后发放。

4.3.4无劳保用品使用卡的个人,须经本单位开具个人身份和工种证明,否则一律不得开票领取。

4.3.5领取时单位或个人须做必要的质量检查,一旦使用后出现问题不得退库,由个人负责。

4.3.6新录用或调入企业的员工,经安全教育考试合格后,持人力资源部门开具的介绍信到办理相关手续,领取劳保用品。

4.3.7员工工种(岗位)调整后,须持工种(岗位)变动通知单,到安全部门办理新工种应享受的劳保用品手续,并领取应享受的劳保用品。

4.3.8员工调离企业时,凭调离通知书到安全部门办理劳保用品退还手续后,方可办理调离手续。

4.3.9一人从事多工种作业的,只执行高标准劳保待遇。 4.3.10长期离职学习或外借期间,劳保用品停发。

4.3.11外来参观、检查人员下井或进入危险区域时,根据实际情况由接待部门向库房借用合适的的劳动防护用品,用后必须及时归还。

4.3.12入企业实习人员,在实习期间,根据工作岗位的实际情况,暂时发给劳动防护用品,实习期满留用者,劳保用品归个人,不留用者,劳保用品交还安全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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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矿库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

4.3.13在发放劳动防护用品时,安全部门负责提供正确使用的培训。

4.3.14从业人员有保养劳动防护用品的职责,必须正确佩戴或使用劳保用品。 4.3.15凡以公用方式发放的劳保用品,使用到期后,实行以旧换新制度。在使用期限内损坏或丢失的,按原价赔偿后,方可领用劳保用品。 4.4劳保用品的评估

定期对劳保用品需求和质量进行评估,确保其能满足生产岗位需要。

4.4.1由下列人员参与劳动防护用品的评估:安全管理人员;职业卫生、职业医务专业人员;员工或员工代表。 4.4.2评估的形式:

(1)安全部门定期组织有关人员进行评估。

(2)由员工或员工代表直接反映到安全部门或设备管理部门。 4.4.3安全部门应进行下列防护需求的评估: (1)头保护; (2)眼睛保护; (3)脸保护; (4)听力保护; (5)手保护; (6)脚保护; (7)呼吸保护; (8)热、冻保护; (9)触电保护。

4.4.4不合格劳动防护用品禁止发给员工使用,并妥善处理。 4.5劳保用品的贮存、保养与检查

4.5.1库管组要定期对库房内劳保用品进行盘查,严禁出现多领、丢失、损坏、过期等现象和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4.5..2安全部门应定期或不定期,进行劳保用品穿戴情况的检查、监督。 4.6劳保发放档案管理

安全部门建立劳保用品发放台帐,单位、姓名、工种、劳保防护用品名称、领用时间等需要登记清楚。 4.7鼓励员工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

4.7.1为员工、承包商、参观者提供适合的劳动防护用品。 4.7.2发放劳动防护用品时应提供正确使用的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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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矿库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

4.7.3实施评估,以确定劳动防护用品使用的依从程度。 4.8劳保用品的采购、发放等记录要保存完好。 4.9评审与更新

安全部门应定期(半年)回顾并更新劳动防护用品管理制度,保持其适宜性。 5附则

5.1本制度由安全部门负责解释。 5.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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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矿库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

尾矿库变化管理制度 编号 WKK/GLZD-33-2011 批准 版次/修改号 A/0 生效日期

尾矿库变化管理制度

1目的

为有效识别尾矿库运行中可能发生的变化,及时采取有效的管理和措施,保证尾矿库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顺利进行,特制定此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尾矿库的变化管理。包括周边地质条件及环境变化管理、人员及机构变化管理、法律法规等机关变化管理。 3管理职责

4具体内容

4.1相关部门及人员的具体职责:

4.1.1排尾车间尾矿库工负责对周围环境、尾矿库上下游工程进行识别。对于识别出来的变化,应及时上报排尾车间和主管主任。

4.1.2排尾车间技术组负责对人员和机构、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及相关方引起的变化进行识别。对于识别出来的变化,应及时上报排尾车间主管主任。 4.1.3排尾车间负责对已上报的变化,采取相应的措施进行处理,对于不能处理的变化,应及时上报矿相关部门

4.1.4地测部门协助排尾车间负责对尾矿库周边地质条件的变化进行识别和记录。对于识别出来的变化,应及时报送排尾车间以及安全部门、技术部门和矿工农关系办公室,由这三个部门提出对策措施。

4.2识别尾矿库变化的职工,应经过尾矿库相关知识、技能培训和安全教育,考核合格后取得相应的资质,方可上岗工作。 4.3尾矿库变化管理的检查,应充分考虑以下内容:

•流程要求及工艺变化; •坝体结构安全是否变化;

•排洪设施是否随时保证满足使用要求; •排渗设施是否随时保证满足使用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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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矿库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

•监测设施是否满足需要,不足时是否及时新增; •设施和设备的使用期限是否发生改变。 当以上因素发生变化时,应做好相关记录并存档。

4.4 负责尾矿库工作的相关部门或部门职责发生变动时,矿领导应重新明确相关部门与职责,避免发生尾矿库管理漏洞。

4.5针对国家新颁布或修订的有关尾矿库管理的法律、法规、行业规范、规程,排尾车间应对本单位已有的制度、规定、规程等做相应的修正、完善。 4.6 按《危险源辨识与风险评价制度》要求,定期对已识别的尾矿库内、周边危险源进行检测,修订风险等级,根据风险评价结论制定相应控制措施。 4.7当选矿厂选矿工艺发生变化时,排尾车间应根据尾砂量及粒度、浓度优化筑坝及放矿方法,并建立书面记录存档。

4.8尾矿库随着库容增加,尾矿库等级发生变化时,应对尾矿库重新进行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确定风险等级系数,增强岗位人员培训要求,排尾车间应加大对坝体、库区、排洪、排渗、监控设施的检查频率。 4.9变化管理由排尾车间技术组负责执行,每季度执行一次。 5附则

5.1本制度由安全部门负责解释。 5.2本制度自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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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章 97

检查

尾矿库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

尾矿库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

尾矿库安全检查制度 编号 WKK/GLZD-34-2011 批准 版次/修改号 A/0 生效日期

尾矿库安全检查制度

1目的

为了贯彻国家的“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安全发展的指导原则,为切实加强对尾矿库的安全管理,依据尾矿库安全技术与管理规定,结合我矿实际,特制订本检查制度。 2适用范围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尾矿库的安全检查。 3管理职责

3.1安全部门负责安全检查的组织工作; 3.2各职能部门及生产车间负责协调配合; 3.3安全部门负责安全检查工作的汇总、通报; 3.4安全部门负责纠正、预防措施的跟踪执行。 4具体内容

4.1组织机构及职责 矿成立安全检查小组: 组长:矿长

副组长:生产矿长、总工程师

成员单位:安全部门、技术部门、排尾车间、调度中心、办公室。 各成员职责: 4.1.1组长职责

4.1.1.1尾矿库安全、劳动保护、环境保护盒防洪渡汛等工作全面负责,是安全生产的第一责任人;

4.1.1.2坚持执行国家“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方针和各项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自觉接受国家劳动安全监察和行业管理;为杜绝特大事故,防止和减少尾矿库事故发生,结合本企业生产经营实际,特定批准尾矿库安全生产责任制。 4.1.2副组长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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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矿库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

4.1.2.1尾矿库安全生产主要责任人,贯彻国家安全法规、法令和行业规章、规范和技术标准,在不知生产经营工作时,同时布置安全生产工作,及时研究分析解决尾矿库存在的安全问题,确保安全。

4.1.2.2确保尾矿库安全各个环节符合国家、行业安全规程和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监督检查其贯彻执行情况并负责组织落实。

4.1.2.3负责组织开展安全宣传和培训教育,确保特种工作人员(护坝工)经安全技术的培训考核持证上岗。 4.1.3安全部门职责

4.1.3.1尾矿库安全主管部门,在组长、副组长的直接领导下开展尾矿库安全工作,主要包括:尾矿库安全防范措施、隐患整改方案以及尾矿库安全评价等。 4.1.3.2参与制定尾矿库检查制度、隐患排查和整改制度、应急预案等方案措施,并负责监督实施。 4.1.4技术部门职责

4.1.4.1尾矿库技术及生产技术主管部门,在组长、副组长的领导下,对尾矿库的筑坝方法、防洪工程等提供技术指导和监督落实工作。 4.1.4.2参与制定尾矿库操作规程、职工培训等工作。 4.1.5排尾车间职责

4.1.5.1尾矿库具体工作实施单位,在组长及其他部门的知道和帮助下,负责尾矿库的日常管理,认真执行国家、局矿和行业的法规、制度。

4.1.5.2负责尾矿库运行、安全等日常工作,对检查出的尾矿库安全问题及时整改。

4.1.6调度中心

4.1.6.1调度中心负责尾矿库日常运行的统一指挥和协调。 4.1.6.2负责防洪期间尾矿库渡汛工作的集中指挥和协调。 4.1.7办公室负责与为矿区周边乡村的协调工作。 4.2日常巡检及定期观测 4.3防洪安全检查

4.3.1检查尾矿库设计的防洪标准是否符合本规程规定。当设计的防洪标准高于或等于本规程规定时,可按原设计的洪水参数进行检查;当设计的防洪标准低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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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矿库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

本规程规定时,应重新进行洪水计算及调洪验算。 4.3.2尾矿库水位检测,其测量误差应小于20mm。

4.3.3尾矿库滩顶高程的检测,应沿坝(滩)顶方向布置测点进行实测,其测量误差应小于20mm。当滩顶一端高一端低时,应在低标高段选较低处检测1 ~3个点;当滩顶高低相同时,应选较低处不少于3个点;其他情况,每100m坝长选较低处检测1~2个点,但总数不少于3个点。各测点中最低点作为尾矿库滩顶标高。

4.3.4尾矿库干滩长度的测定,视坝长及水边线弯曲情况,选干滩长度较短处布置1~3个断面。测量断面应垂直于坝轴线布置,在几个测量结果中,选最小者作为该尾矿库的沉积滩干滩长度。

4.3.5检查尾矿库沉积滩干滩的平均坡度时,应视沉积干滩的平整情况,每100m坝长布置不少于1~3个断面。测量断面应垂直于坝轴线布置,测点应尽量在各变坡点处进行布置,且测点间距不大于10~20m(干滩长者取大值),测点高程测量误差应小于5mm。尾矿库沉积干滩平均坡度,应按各测量断面的尾矿沉积干滩平均坡度加权平均计算。尾矿库沉积干滩平均坡度与设计的平均坡度的偏差应不大于10%。

4.3.6根据尾矿库实际的地形、水位和尾矿沉积滩面,计算尾矿库水位上升不同高程时的调洪库容。

4.3.7根据设计洪水、排洪系统泄水能力和调洪库容,进行调洪验算,确定尾矿库最高洪水位。

4.3.8排洪构筑物安全检查主要内容:构筑物有无变形、位移、损毁、於堵,排水能力是否满足要求等。

4.3.9、排水隧洞检查内容:断面尺寸,洞内塌方,衬砌变形、破损、断裂、剥落和磨蚀,最大裂缝开展宽度,伸缩缝、止水及充填物,洞内於堵等。 4.3.10溢洪道检查内容:断面尺寸,沿线山坡滑坡、塌方,护砌变形、破损、断裂和磨蚀,沟内於堵,溢流坎顶高程,消力池及消力坎等。

4.3.11截洪沟检查内容:断面尺寸,沿线山坡滑坡、塌方,护砌变形、破损、断裂和磨蚀,沟内於堵等。

4.3.12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理并向上级和主管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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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矿库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

4.4坝体安全检查

4.4.1尾矿坝安全检查内容:坝的轮廓尺寸,变形,裂缝、滑坡和渗漏,坝面保护等。尾矿库的位移监测可采用视准线法和前方交汇法;尾矿坝的位移监测每年不少于4次,位移异常变化时应增加监测次数;尾矿坝的水位监测包括洪水位监测和地下水浸润线监测;地下水监测每季度不少于1次,暴雨期间和水位异常波动时应增加监测次数。

4.4.2检测坝的外坡坡比。每100m坝长不少于2处,应选在最大坝高断面和坝坡较陡断面。水平距离和标高的测量误差不大于10mm。

4.4.3检查坝体位移。要求坝的位移量变化应均衡,无突变现象,且应逐年减小,当位移量变化出现突变或有增大趋势时,应查明原因,妥善处理。

4.4.4检查坝体有无纵、横向裂缝。坝体出现裂缝时,应查明裂缝的长度,宽度、深度、走向、形态和成因,判定危害程度。

4.4.5检查坝体滑坡。坝体出现滑坡时,应查明滑坡位置、范围和形态以及滑坡的动态趋势。

4.4.6检查坝体浸润线的位置,应查明坝面浸润线出逸点位置、范围和形态。 4.4.7检查坝体排渗设施。应查明排渗设施是否完好、排渗效果及排水水质。 4.4.8检查坝体渗漏。应查明有无渗漏出逸点,出逸点的位置、形态、流量及含沙量等。

4.4.9检查坝面保护设施。检查坝肩截水沟和坝坡排水沟断面尺寸,沿线山坡稳定性,护砌变形、破损、断裂和磨蚀,沟内於堵等;检查坝坡土石覆盖保护层实施情况。

4.4.10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理并向上级和主管部门报告。 4.5尾矿库库区安全检查

4.5.1尾矿库库区安全检查主要内容:周边山体稳定性,违章建筑、违章施工和违章采选作业等情况。

4.5.2检查周边山体滑坡、塌方和泥石流等情况时,应详细观察周边山体有无异常的急变,并根据工程地质勘查报告,分析周边山体发生滑坡可能性。 4.5.3检查库区范围内危及尾矿库安全的主要内容:违章爆破、采石和建筑,违章进行尾矿回采、取水,外来尾矿、废石、废水和废弃物排入,放牧和开垦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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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矿库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

4.5.4发现异常,应及时处理并向上级和主管部门报告。

4.6尾矿库安全工作应建立档案,包括尾矿库设计、建设、防洪、检查、安评、人员培训等。 5附则

5.1本制度由安全部门负责解释。 5.2本制度自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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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矿库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

尾矿库纠正与预防管理制度 编号 WKK/GLZD-35-2011 批准 版次/修改号 A/0 生效日期

尾矿库纠正与预防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保证尾矿库安全标准化系统正常运行,确保对系统中出现的问题及时采取相应的纠正和预防措施,结合本矿实际,特制订本检查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尾矿库安全标准化系统的纠正与预防管理。 3管理职责

3.1安全部门对各单位隐患的检查与纠正和预防工作要加强监督检查,对措施实施不及时的要随时督办,对造成事故的要及时组织调查,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3.2安全部门每年对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的有关实施记录汇总整理留存,并提交主管领导评审。 4具体内容

4.1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要求:

•消除实际或潜在的隐患;

•采取措施,防止类似问题的发生或预防问题的再次发生; •不断地进行改进,提高管理水平。 4.2 纠正和预防措施实施对象及纠正要求: 4.2.1实施对象

培训评估;变化管理流程;检查系统;职业卫生监测;事故调查;风险评价;系统评价。 4.2.2纠正要求

上述实施对象的纠正要求,参照矿相应的措施及管理制度。

4.3矿技术部门负责本制度的编制和修改,负责组织责任单位或部门,对检查评审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制定纠正和预防措施;组织制定预防措施;跟踪检查纠正和预防措施完成情况。

4.4矿技术部门负责制定本单位的纠正与预防措施,并有效实施,及时上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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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矿库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

情况报告。

4.5 规定的纠正和预防措施完成期限到达后,技术部门应及时组织有关人员按照《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的管理制度》对纠正和预防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检验,评审其有效性。

4.6若采取的纠正措施经严格实施后未达到预期目的,应组织有关部门对纠正措施进行修改或制定新的纠正措施,并进行更细致地跟踪检查。对有效的纠正和预防措施,应该采取巩固措施。

4.7受跟踪单位要求以书面文件的形式提供给审核员或跟踪工作负责人执行情况报告,作为已进行纠正和预防措施的证据;审核员到现场进行跟踪,验证工作。 4.8实施跟踪的人员可由技术部门的成员来进行,也可以委托其他有资格的人来进行。实施跟踪的人员必须熟悉该项跟踪工作的资料和情况。

4.9在跟踪过程中,审核员要证实受审方已经找到隐患的原因;证实采取的纠正和预防措施是有效地;证实所涉及的人员对纠正和预防措施有所认识,并进行了适当的培训,以适应变化后的情况。审核员要记录所采取的纠正和预防措施,并对有关文件进行改进。同时要向审核组长报告跟踪的结果。

4.10安全部门对尾矿库标准化系统的检查与纠正和预防工作要加强监督检查,对措施实施不及时的要随时督办,对造成事故的要及时组织调查,追究有关人员责任,提出处理意见。

4.11 技术部门每季度对尾矿库标准化系统采取纠正和预防措施的有关实施记录汇总整理留存,并提交主管领导评审,并报安全部门。 4.12 安全部门必须优先安排纠正和预防措施实施的有关费用。

4.13对纠正和预防措施实施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及时消除隐患避免重大事故的有功人员,矿将予以奖励。

4.14若本制度与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国家及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5附则

5.1本制度由安全部门负责解释。 5.2本制度自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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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矿库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

第七章

应急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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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矿库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

应急管理及响应制度 编号 WKK/GLZD-36-2011 批准 版次/修改号 A/0 生效日期

应急管理及响应制度

1目的

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和《消防法》等法律、法规和标准,保证我矿的安全生产工作落实到实处,进一步提高应急救援工作效率和水平,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保障员工和附近居民的健康与安全,特制订本制度。 2适用范围

适用于所属单位发生的由于人为原因或自然灾害原因而造成的重大人身伤亡、巨大经济损失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的生产安全事故。 3管理职责

3.1应急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应急管理组织体系,应急救援预案管理,应急培训,应急演练,应急物质保障等。

3.2 应急管理工作由安全部门制定专人负责进行管理。 4具体内容 4.1 应急准备 4.1应急准备

4.1.1安全部门和办公室在认定潜在的紧急事件时,要着重考虑以下因素: 4.1.1.1结合本单位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结果 4.1.1.2考虑法律法规与其他要求,

4.1.1.3借鉴以往事故、事件和紧急状况的经验 4.1.1.4涉及到企业安全的周围情况

4.1.2按照紧急事件的严重程度将紧急事件分为一级紧急事件、二级紧急事件和三级紧急事件:(考虑影响人员的因素)

一级紧急事件:发生事故(事件)或紧急情况时,矿能正常处理的紧急情况。 二级紧急事件:需要上级响应的紧急情况。 三级紧急事件:需要上级处理的紧急情况。

4.1.3安全部门和办公室应针对潜在的紧急事件,预测可能的发生的时间与性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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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矿库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

并收集相关的地理、人文、地质、气象等信息,建立相关档案管理。

4.1.4安全部门应根据认定的紧急事件来确定参与的外部救援机构,并签订外部支援协议。

4.1.5安全部门应针对应急管理工作需求的培训,定期对应急管理人员开展培训教育活动,以保持应急管理人员的胜任度和职工对应急管理的熟悉度。 4.1.6各单位应结合本单位的实际生产情况,加强紧急疏散路线标志的更新和加强紧急联系电话维护,确保提示明显和联系电话的畅通。

4.1.7当设备、设施或生产工艺流程发生变化时,安全部门应对应急预案及时更新和完善。 4.2应急计划

4.2.1应急预案的编制要求

4.2.1.1应急预案编制的应有安全部门牵头,组织相关单位、部门开展应急预案的编制。

4.2.1.2根据紧急事件的严重程度,将应急预案划分为基本预案、现场应急预案和专业应急预案,其对应关系为:

•基本预案:包括全矿的重大潜在事故(事件)或紧急情况的一个基本应急预案。

•专项应急预案:针对矿某种特定专项类型的重大潜在事故(事件)或紧急情况制定的应急预案,用于二级紧急情况或三级紧急情况的事故应急处理。

•现场应急预案:针对具体的、特定的现场出现的单一的事故(事件)或紧急情况制定的应急预案,是专项应急预案支撑性文件,用于一级紧急情况的事故应急处理。

4.2.1.3应急预案的内容包括:

•生产经营单位基本情况 •组织机构及职责 •信息报告及沟通 •应急响应

•专项应急处置方案 •后期处置 •保障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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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矿库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

•宣传、培训和演习 •预案管理

4.2.1.4应急预案的编制程序

•成立预案编制领导小组 •收集资料和初始评估 •进行危险辨别预风险评价 •应急资源评估 •编制应急预案 •预案的评价和发布 •预案的实施 •其他要求:

4.2.1.5在编写应急预案过程中应与相关部门、单位的员工、承包商或其他的相关方进行沟通和培训。

4.2.1.6安全部门将编写好的应急预案及时进行备案,并将应急预案分发给相关部门和人员,建立发放记录台帐。 4.3应急响应

4.3.1根据矿实际的生产结构特点,企业编写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 4.3.2应急指挥机构构成

矿成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 组 长:矿长 副组长:副矿长

成 员:职能部门负责人及成员 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设在办公室。 4.3.3启动应急预案的程序与种类 4.3.3.1启动应急预案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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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矿库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

接警 了解警情,作记录 与事通知办公室负责人 通知安全管理部门负责发单位警情初步判断 通知矿长、主管安全副矿长 保持通讯联系 电力供应部门负责人物资供应部门负责人值班室负责人职工医疗所负责人汽车队负责人保卫部门负责人矿长办公室负责人财务部门负责人矿办公室负责人地质测量部门负责人设备管理部门负责人矿委负责人技术部门负责人 4.3.3.2启动应急预案的种类

• 洪水; •泥石流; •地震;

•外来尾矿、废水; •周围采矿作业; •库内采、选尾矿; •水位超过警戒线; •排洪设施损毁; •排洪系统堵塞; •坝体深层滑动。 4.3.4应急响应程序

4.3.4.1应急指挥部分为两部分:应急总指挥中心和现场应急指挥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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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矿库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

4.3.4.2值班室接警后,在应急指挥部成员未到位情况下,由值班主管担任临时应急总指挥;

4.3.4.3应急总指挥中心人员接到报警后,立即赶赴指定地点,临时应急总指挥移交指挥权,汇报先期抢险情况;

4.3.4.4应急总指挥中心由应急总指挥全权负责,应急副总指挥协助指挥,其他组成成员负责具体指令的下达并向应急总指挥和副总指挥报告;

4.3.4.5在现场应急总指挥未到位情况下,由事发单位第一负责人担任临时现场应急总指挥;

4.3.4.6现场应急总指挥中心人员接到报警后,立即赶赴指定地点,临时现场应急总指挥移交指挥权,汇报先期抢险情况;

4.3.4.7现场应急总指挥全权负责现场应急指挥组织工作,向应急总指挥中心报告现场情况,执行应急总指挥的指令,其他组成成员负责具体指令下达并向现场应急总指挥报告;

4.3.4.8场外应急队伍的启用。应急总指挥中心对现场事态评估,应急总指挥确定是否启动场外应急队伍,应急副总指挥根据相关协议联系启动应急队伍; 4.3.4.9重大应急决策采用“民主集中制”,应急指挥部成员集体讨论,应急总指挥最终决策;

4.3.5紧急事件结束后,相关部门、各单位应对紧急事件进行评估和回顾,生产与现场及时得到恢复。 4.4应急保障

4.4.1根据各部门的生产特点和各项应急预案的要求,由设备管理部门、供应部门负责按计划购买应急物资。

4.4.2强化应急装置的管理,在通讯设施和交通设备在布置时要考虑应急作用。 4.4.3各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本单位应急设备、设施物资的计划管理及使用,发现异常及时向应急指挥部和相关部门报告。

4.4.4安全部门、保卫部门和设备管理部门、供应部门负责对应急设备设施物资的保管,使用进行监督、检查,并备有纪录。

4.4.5应急指挥部负责对应急装置,设备设施的计划进行审核审批。

4.4.6由应急预案与响应领导小组负责应急设备、装置的使用和协调安排工作。 4.4.7安全部门负责对救护队组织培训,确保应急救援队员的战斗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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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矿库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

4.4.8各相关单位、部门负责将本业务范围内的专项预案及时发放给相关单位和人员,并提供必要的培训。

4.4.9安全部门根据可能发生的紧急事件,识别外部应急资源,对可以利用的外部应急资源,应建立正式的相互支援协议。 4.5应急预案演练

4.5.1应急预案的演练基本有三种演练方式:桌面演练、功能演练、全面演练。 ①桌面演练:是指由应急组织的代表或关键岗位人员参加的,按照应急预案及其标准工作程序,讨论紧急情况时应采取行动的演练活动。

②功能演练:是指针对某项应急响应功能或其中某些应急行动举行的演练活动,主要针对应急响应功能,检验应急人员以及应急体系的策划和响应能力。 ③全面演练:是指针对应急预案中全部或大部分应急功能,检验、评价应急组织应急运行能力的演练活动。

4.5.2各项预案按照要求必须进行演练。

4.5.3相关单位,部门负责对本业务范围内制定的专项应急救援预案进行演练。 4.5.4应急演练应包括下列事项:

①应急演练应确定演练时间、目标和演练范围,编写演练方案和演练方式; ②应急演练应确定演练现场规则,安排相关的后勤工作;

③应急演练结束应编写书面报告,演练人员进行自我评估,指定演练效果评价人员。

4.6应急远评审与改进

4.6.1安全部门负责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和改进。 4.6.2应急预案评审每周一般分为两种:

①应急救援总指挥部组织相关部门人员,每年对应急预案进行评审;

②在每次事故结束或演习结束后,应急救援演练小组将组织对应急预案的评审。 4.6.3应急评审应考虑应急情况相应和应急演练的结果、外部应急经验和设备、设施或流程的变化情况。

4.6.4参加应急预案的评审和改进应由单位、部门人员主要负责人以及相关专业技术人员组成;应急预案演练结束或事故发生后的评审,必须有现场演习人员参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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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5应急评审:内容应包括对制度评审,即对编制的预案是否符合实际运行情况;效果评审,即对事故或演习进行评价,是否符合预案的要求。 4.6.6 应急预案的评审结果应包括:

①不足项:指演练过程中观察或识别出的应急准备缺陷,可能导致在紧急事件发生正时,不能确保应急组织或应急救援体系有能力采取合理应对措施,保护公众的安全与健康。不足想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予以纠正。

②整改项:指演练过程中观察或识别出的,单独不可能在应急救援中对公众的安全与健康造成不良印象的应急准备缺陷。整改项应在下次演练前予以纠正。 ③改进项:指应急准备过程中应予以改善的问题。整改项不会对人员安全健康产生严重影响,视情况改进,不必一定要求予以纠正。

4.6.7修订后的应急计划应及时发给相关的部门与人员,并进行必要的培训。 5附则

5.1本制度由安全部门负责解释。 5.2本制度自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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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编号 WKK/GLZD-37-2011 批准 版次/修改号 A/0 生效日期

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制度

1目的

为了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能及时、有效地实施救援,最大限度减少事故中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防止事故扩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有关规定和省、市两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有关文件要求以及局有关制度,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企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演练及评审。 3管理职责

3.1应急管理工作由安全部门制定专人负责进行管理安全部门负责组织相关人员编制、修改、完善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并督促有关部门定期组织演习。 3.2相关单位负责针对具体的装置、场所或设施、岗位编制重点岗位的现场处置方案。

3.3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对编制的应急预案进行审核。 3.4最高管理者批准并发布应急预案。 4具体内容

4.1矿和矿属各单位要按安全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或应急处置措施,按照应急及救援预案规定的程序,及时启动各级应急救援预案,有效地实施救援,最大限度减少事故中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4.2矿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报局安全生产监察部审批备案。矿属各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应报安全部门审批备案。 4.3 矿有关部门在应急救援过程中的职责分工:

4.3.1调度室、安全部门在局救援工作领导小组照直接领导下,负责救援过程中的现场指挥和协调;

4.3.2技术部门负责救援技术方案的制定,并协助进行救援现场指挥调度; 4.3.3设备管理部门负责指挥设备抢修; 4.3.4保卫部门负责救援现场治安保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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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3.5职工医院负责受伤人员的医疗救护; 4.3.6物资供应部门负责救援物资供应;

4.3.7矿长办公室负责安排救援指挥系统的交通工具, 4.3.8信息中心确保通讯畅通。 4.4生产安全事故救援程序:

4.4.1发生事故单位应立即逐级向矿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报告,由矿按程序向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争取必要的社会支持和援助;

4.4.2发生事故单位的应急救援领导小组接到报告后,须在第一时间内进入现场指挥,调动本单位救援队伍,按事故应急救援的程序有效开展救援工作; 4.4.3矿职工医院接到指令后,应备足医疗救护器械,迅速开展伤员医疗救护; 4.4.4救援行动要在各级应急救援工作领导小组指挥下,有序进行,要保证人员安全;

4.4.5险情排除后,要经矿组织安全确认,经批准后,方可恢复正常生产。 4.5 应急救援和救援队伍的管理:

4.5.1矿属各生产单位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的要求和本单位生产条件的变化,及时对应急预案进行修订、补充、完善,做到覆盖全面,切实可行,并报矿审定; 4.5.2对专职、兼职的应急救援人员进行认真的救援知识和技能培训; 4.5.3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要发到每个职能部门,每个班组,要组织现场作业人员学习,做到熟知和掌握;

4.5.4要定期组织应急救援队伍的学习、训练和演练;

4.5.5要配齐各种必备的救援器材,并经常维护、保养、按规定及时废弃和更新。 5附则

5.1本制度由安全部门负责解释。 5.2本制度自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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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事故、事件报告、调查与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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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事件报告管理制度 编号 WKK/GLZD-38-2011 批准 版次/修改号 A/0 生效日期

事故、事件报告管理制度

1目的

为规范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程序,保证信息渠道的畅通,及时开展事故救援,减少事故带来的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事故、事件的报告管理。 3管理职责

安全部门负责事故、事件的登记管理工作。 4具体内容

4.1本制度所指的生产安全事故包括: 4.1.1人身伤亡事故

4.1.1.1轻伤事故:指造成职工肢体伤残,或某些器官功能性或器质性轻度损伤,表现为劳动能力轻度或暂时丧失的伤害。一般指受伤职工歇工在一个工作日以上,但够不上重伤者。

4.1.1.2重伤事故:指造成职工肢体残缺或视觉、听觉等器官受到严重损伤,一般能引起人体长期存在功能障碍,或劳动能力有重大损失的伤害,重伤失能损失超过105个工作日。

一般事故:指一次造成1-2人死亡或1-9人重伤的事故 较大事故:指一次造成3-9人死亡或10-49人重伤的事故 重大事故:指一次造成10-29人死亡或50-99人重伤的事故

特别重大事故:指一次造成30人以上(含30人)死亡或100人(含100人)以上重伤的事故 4.1.2非人身伤亡事故

非人身伤亡事故:指预计直接经济损失30万元以上的设备事故,或预计致使生产系统停产24小时以上的生产事故。 4.2人身伤亡事故上报程序和时限

事故发生后,现场作业人员,要在第一时间内报告班组、采区领导,采区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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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即报告矿有关领导。

4.2.1轻伤事故:发生事故单位应在2小时内报矿领导。 4.2.2、重伤事故:发生事故单位应在第一时间上报矿领导。

4.2.3、一般伤亡事故:发生事故单位应立即报告主管矿长,矿在1小时之内上报有关部门。

4.2.4、较大伤亡事故:发生事故单位立即报告矿领导,同时立即上报有关部门。 4.2.5、重大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发生事故单位立即报告主管矿长和矿长,同时立即上报有关部门。

4.3非人身伤亡事故报告程序和时限

发生事故单位在4小时之内上报矿主管部门,矿在6小时内上报有关部门。 4.4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内容: 4.4.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

4.4.2事故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直接经济损失的初步估计; 4.4.3事故原因、性质的初步分析判断; 4.4.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4.5 安全部门负责事故报告保留,并进行归档整理。 4.6事故快报的要求

发生重伤以上人身伤亡事故(含重伤事故)和非人身伤亡事故的安全部门,在按照本制度第三条规定上报事故后1小时之内,要按照县伤亡事故快报格式,形成书面事故快报,经主管矿长审核后报上级有关部门。

4.7对生产安全事故隐瞒不报、谎报或不按照规定时限上报的单位和主要责任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一条和河北省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之规定进行责任追究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5附则

5.1本制度由安全部门负责解释。 5.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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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矿库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

事故、事件调查管理制度 编号 WKK/GLZD-39-2011 批准 版次/修改号 A/0 生效日期

事故、事件调查管理制度

1目的

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做到“四不放过”,即事故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事故责任人员没有受到处理不放过,整改措施没有落实不放过,有关人员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事故、事件的调查管理。 3管理职责

3.1安全部门负责事故、事件的调查管理工作。 4具体内容

4.1参加调查的人员中必须有1-2名职工代表。中高层管理人员参加调查时必须坚持实事求是的原则。

4.2参加调查的人员必须是书面任命和经过事故调查知识培训的人员。事故调查知识培训包括以下内容:①访谈技巧;②证据收集和保留;③原因分析技术;④调查报告书的编写、报送及记录保存。

4.3调查人员所需的装置、设备由安全部门准备并配发。 4.4生产安全事故调查处理实行分级管理。

4.5为便于分级管理,生产安全事故分为以下几类: 4.5.1轻伤事故和一般未遂事故; 4.5.2重伤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 4.5.3一般伤亡事故; 4.5.4较大伤亡事故;

4.5.5重大伤亡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 4.6生产安全事故分析处理权限:

4.6.1轻伤事故和一般未遂事故由采区负责分析处理并结案,报矿备案; 4.6.2重伤事故和重大未遂事故由矿负责分析处理并结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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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6.3一般事故和较大伤亡事故由上级有关部门处理;

4.6.4重大伤亡事故和特别重大事故由国家有关部门组织分析处理。 4.7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内容: 4.7.1事故发生的时间和具体地点;

4.7.2受伤害的人员数、伤害部位、性质和程度;

4.7.3导致事故发生的起因物与被伤害人直接接触情况、造成伤害的危险物以及事故类别;

4.7.4事故的后果及事故的经济损失;

4.7.5发生事故时,受害人的作业名称及其内容、共同作业人员的任务及其分工、相互间的联系和联络、作业时工艺条件、操作方法、设备工作参数、设备有无缺陷、操作是否正常、事故前有无异常反应和征兆、发现异常现象的判断和处理; 4.7.6受害人员和与事故直接有关人员的情况:姓名、性别、年龄、工种、本工种年龄、受过何种技术培训与安全教育等;

4.7.7安全管理方面:有无安全规程、岗位技术操作规程、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活动、有无防止事故的安全措施与管理办法等; 4.7.8施工、检修中有无安全措施及交底; 4.8生产安全事故分析程序: 4.8.1成立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

4.8.2对事故现场进行勘查,进行现场拍照,录像绘制事故现场图; 4.8.3对事故相关人员进行必要的询问和笔录; 4.8.4对事故前生产情况及事故经过进行调查;

4.8.5进行必要的技术鉴定和实验,为分析事故原因提供科学依据;

4.8.6查阅事故发生单位安全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近期安全生产工作安排,对事故所在单位安全管理工作做出分析评价,为确认各级领导是否履行安全生产职责提供依据;

4.8.7查阅事故当事人安全教育培训资料;

4.8.8组织有关人员,必要时可聘请专家,对事故进行综合分析,完成以下工作: 4.8.8.1查明事故发生的原因、人员伤亡及财产损失情况; 4.8.8.2认定事故的性质和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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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8.8.3提出事故处理及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应采取的措施和建议; 4.8.8.4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4.8.8.5写出事故调查报告。 4.9 事故调查报告主要内容和格式 4.9.1前言

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单位名称、事故类别以及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等;

事故调查组的组成情况。 4.9.2事故单位概况

事故单位成立时间、注册地址、所有制性质、隶属关系、经营范围、证照情况、劳动组织情况等(矿山企业还应包括可采储量、生产能力、开拓方式、通风方式及主要灾害等情况)。 4.9.3事故发生及抢救情况 4.9.3.1事故经过

事故发生过程、主要违章事实、事故后果等。 4.9.3.2事故报告、抢救、搜救情况 4.9.4事故原因及性质 4.9.4.1事故原因

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 4.9.4.2事故性质

4.9.5责任认定及处理建议

事故责任者的基本情况(姓名、职务、主管工作等)、责任认定事实、责任追究的法律依据及处理建议,并按以下顺序排列: 4.9.5.1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

4.9.5.2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或经济处罚的; 4.9.5.3对事故单位的处罚建议。 4.9.6防范措施

主要从技术和管理等方面对事故单位、有关部门和地方政府提出整改建议,并对国家有关部门在制定政策和法规、规章及标准等方面提出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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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9.7附件

4.9.7.1事故现场平面图及有关照片;

4.9.7.2有关部门出具的鉴定结论或技术报告; 4.9.7.3直接经济损失计算及统计表; 4.9.7.4调查组名单及签字; 4.9.7.5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

4.10安全生产事故形成调查报告前,调查人员要与事故相关的人员召开会议,将调查结果与与会人员进行交流。 4.11事故结案

4.11.1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写出事故调查报告后,报具有结案权限的部门,经同意正式批复后,调查工作结束。

4.11.2重伤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应当在90日内结案,特殊情况不得超过180日,重伤以下生产安全事故应在30日内结案。

4.12安全部门要对事故的防范措施落实情况进行跟踪,确保防范措施落到实处。 4.13结案后应将事故资料分级全部归入安全部门档案,并填写目录以备查考,档案资料应包括下列内容: 4.13.1职工伤亡事故登记表;

4.13.2职工死亡、重伤事故调查报告书; 4.13.3现场调查记录、图纸、照片; 4.13.4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的详细资料; 4.13.5技术鉴定和试验报告; 4.13.6物证、人证调查资料; 4.13.7事故责任者的自述材料; 4.13.8医疗部门对伤亡情况的报告; 4.13.9受处分人员的检查材料; 4.13.10事故调查分析会议记录; 4.13.11有关事故的通报、简报及文件; 5附则

5.1本制度由安全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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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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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故、事件统计与分析管理制度 编号 WKK/GLZD-40-2011 批准 版次/修改号 A/0 生效日期

事故、事件统计与分析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了掌握矿安全生产状况,找到安全生产事故事件发生的规律和根源,做到早发现、早预防,对事故事件统计分析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事故、事件的统计与分析。 3管理职责

3.1安全部门负责事故、事件的统计与分析管理工作。 4具体内容

4.1把事故事件做出正确的统计与分析,对矿制定正确的预防措施有重要作用,做好事故事件的统计与分析工作,可以提高企业的安全整体管理水平。 4.2事故事件的统计分析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尊重科学的原则。 4.3安全部门每月月末要对本月发生的全部事故事件根据事故事件类别进行统计和分析。统计过程要做到项目齐全,范围全面,数据准确、真实、完整,方法合理。分析过程要做到数据合理、有针对性,数据有可比性,确定了事故事件发生的规律和趋势。

4.4安全部门每年末要对全年发生的全部事故事件进行统计和分析并进行公布,同时做好与上年度的统计与分析结果进行对比,提出安全管理上改进措施。 4.5事故事件统计与分析的基本程序:事故事件资料的统计调查——加工整理——综合分析。

4.6事故事件统计采用图表形式表示,计算指标包括:工伤事故频率;百万工时伤害率;未遂率。计算方法如下:

工伤事故频率=(计算周期内工伤事故人次÷计算周期内职工总人数平均数)×1000‰;百万工时伤害率=(计算周期内轻伤以上总人数÷计算周期内总工时)×1000000;

未遂率=(计算周期内未遂事故总数÷计算周期内工伤事故总数)×100%。 4.7事故事件分析应从以下内容进行规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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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7.1事故原因、种类; 4.7.2每部门事故、事件; 4.7.3伤害发生的时间特性; 4.7.4伤害发生的地点; 4.7.5致害物; 4.7.6伤害部位;

4.7.7受伤人员的年龄结构; 4.7.8哪一阶段的雇员; 4.7.9原因分析;

4.7.10不安全的行为和环境分析; 4.7.11职业卫生重要因素分析; 4.7.12工伤事故率分析; 4.7.13事故、事件费用分析; 4.7.14标准化系统元素分析;

4.8事故事件统计和分析结果要形成文字书面文件,下发各单位进行学习,也促使各单位从中吸取事故事件的教训和经验,提高本单位的安全管理工作。 4.9每次统计和分析完成,安全部门要将结果存档,同时以书面形式向矿领导汇报,并利用矿宣传资源公布结果 5附则

5.1本制度由安全部门负责解释。 5.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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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九章

绩效测量与评价1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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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测量管理制度 编号 WKK/GLZD-41-2011 批准 版次/修改号 A/0 生效日期

绩效测量管理制度

1目的

为有效监测安全标准化系统的运行状况,便于发现问题,解决问题,以利于安全标准化的持续、良性发展,特制定此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对安全标准化系统的绩效考评管理。 3职责

3.1安全部门负责安全绩效监测计划的制定及监督执行。 3.2相关部门配合安全部门的工作。

3.3安全部门负责向安全标准化系统管理评审组提供汇总、统计结果。 3.4安全标准化系统评审工作由评审工作组负责。 4具体内容 4.1监测计划的制定

4.1.1安全部门负责制定每年度的监测计划,监测计划中要说明监测频率、范围、监测依据的标准、监测资源的配置、监测程序、监测方法与技术等。 4.1.2监测计划的主要内容:

•目标;

•个人防护用品的使用与管理; •职业危害监测;

•事故、事件调查完成率;

•纠正和预防行动完成率及其效果效率; •安全、健康有关数据统计、分析情况; •任务分析及任务观察情况执行情况; •变化管理回顾情况; •培训情况;

•法律法规依从程度;

•持续改进安全标准化系统效力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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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投入。 4.2监测人员的要求

4.2.1监测人员要经过相关业务培训;

4.2.2监测人员要保存监测记录,并定期交安全部门存档 。 4.3监测记录的统计与分析。

4.3.1安全部门每半年将监测记录汇总、统计。将各项目标的完成情况上报主管领导及安全生产委员会。

4.3.2安全部门向安全标准化系统管理评审小组提供汇总、统计结果。

4.3.3安全部门要对安全目标的执行情况、法律法规的符合性、各项安全检查是否按计划进行、员工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的情况、职业危害的监测情况、事故、事件的调查情况、纠正与预防行动的实施情况、安全相关数据统计、分析情况、标准化系统持续改进情况等进行监测。

4.3.4设备管理部门要对设备的检验检测情况是否按计划进行监测。

4.3.5各单位要对现场安全许可的依从情况、任务分析及任务观察的执行情况进行监测。

4.4沟通与回顾要求

4.4.1对每次监测的结果应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分析,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措施,并通知相关部门。

4.4.2定期组织人员对以往监测结果进行统计分析,找出问题的规律,制定对策措施,并对以前的方针目标、制度、工艺流程、重大设备等及时修正和整改。 4.4.3定期组织人员对以往连续三次未能及时监测和评价的项目的原因进行分析。对于其中较易发生的、具有普遍性的原因,要组织各监测部门负责人进行学习,避免类似事件的发生。 5附则

5.1本制度由安全部门负责解释。 5.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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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评价管理制度 编号 WKK/GLZD-42-2011 批准 版次/修改号 A/0 生效日期

系统评价管理制度

1目的

为为保障安全标准化系统的正常实施,及时检验安全标准化系统运行效果,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使管理体系持续有效运行,为此特制定以下系统评价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适用于企业内部和外部安全标准化系统评价管理。 3职责

3.1安全部门负责向安全标准化系统管理评审组提供汇总、统计结果。 3.2安全标准化系统评审工作由评审工作组负责。 4具体内容 4.1内部评价

4.1.1内部评价分为定期评价和临时评价。每次评价前,矿长书面任命由企业决策层领导及各相关职能部门领导和专门人员组成的内部评价系统组织。评价组织负责人负责召集内部评价人员对标准化系统的实施进行内部评价,矿安全部门负责制定内部评价实施计划。

4.1.2内部评价人员必须具备以下能力:

4.1.2.1熟悉相关的安全、健康法律法规、标准与其他要求。 4.1.2.2接受过安全标准化规范评价技术培训并获得证书。 4.1.2.3具备与评审对象相关的技术知识和技能。 4.1.2.4具备操作内部评价过程的能力。 4.1.2.5具备辨别危险源和评价风险的能力。

4.1.2.6具备标准化系统评价所需的语言表达、沟通及合理的判断能力。 4.1.3定期评价每半年进行一次。当出现以下任一情况时,矿长根据需要及时组织临时内部评价: 4.1.3.1发生重大事故时; 4.1.3.2连续发生一般事故时;

4.1.3.3因生产工艺系统的改造或设备的更新时,或发生重大投诉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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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1.3.4在系统即将进行外部评价时。

4.1.4评价方法与技术要求尽可能询问最了解所评估问题的具体人员,或通过记录回顾,或进行现场情况检查。

4.1.5内部评价必须包含标准化系统内容,重点关注重要活动、重点区域和流程。 4.1.6评价人员根据评价计划客观进行评价,对执行标准化系统表现好的要予以肯定,对发现的问题要制定切实可行的纠正措施,并做好评价记录。

4.1.7评价完成,由组长负责编写评价报告,报告内容应包含:标准要求得分分析结果;策划、执行、符合性与绩效得分分析结果;工伤事故率与百万工时死亡率趋势分析结果等。

4.1.8通过内部评价应确定下列事项: 4.1.8.1系统运作的效力和效率。 4.1.8.2系统运行中存在的问题与缺陷。 4.1.8.3系统与其他管理系统的兼容能力。

4.1.8.4统计技术在标准化系统中使用的效力和效率。 4.1.8.5信息技术在标准化系统中的使用情况。 4.1.8.6安全资源使用的效力和效率。 4.1.8.7系统运作的结果和期望值的差距。

4.1.8.8绩效监测系统的适宜性和监测结果的准确性。 4.1.8.9纠正行动。 4.1.8.10与相关方的关系。

4.1.9评价结束,评价组长及时将内部评价结果向矿长汇报。经矿长批准后,以文件形式下发各单位,并归档保存。 4.2外部评价

4.2.1为保障标准化系统的实施效果,及时发现内部评价中遗漏的问题并采取措施,使管理体系更加持续有效运行。制定以下外部评价制度。

4.2.2外部评价为第三方评价,任用中介专业服务机构(安全事务所、安全咨询企业等)对企业标准化系统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价。

4.2.3第三方评价活动进行前,由安全部门列出第三方评价计划书,由矿长审批后,与合适的专业服务机构签订服务合同,由专业服务机构成立评价小组,对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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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标准化系统的实施效果进行评价。安全部门负责与评价小组协调调研时间、内容、范围等具体评价工作。

4.2.4外部评价人员必须具备以下能力:

4.2.4.1熟悉相关的安全、健康法律法规、标准与其他要求。

4.2.4.2接受过安全标准化规范评价技术培训并获得证书(从事标准化系统绩效评价的工作)

4.2.4.3具备与评审对象相关的技术知识和技能。 4.2.4.4具备辨别危险源和评价风险的能力。

4.2.4.5具备标准化系统评价所需的语言表达、沟通及合理的判断能力。 4.2.5外部评价每两年进行一次,在特殊情况下也可以适时开展外部评价活动。 4.2.6评价方法与技术要求尽可能询问最了解所评估问题的具体人员,或通过记录回顾,或进行现场情况检查;第三方评价时也可结合专业服务机构人员的专业知识进行制定。

4.2.7外部评价应重点关注重要活动、重点区域和流程、经内部评价事故率仍居高不下的部门。

4.2.8评价人员根据评价计划客观进行评价,对执行标准化系统表现好的要予以肯定,对发现的问题要制定切实可行的纠正措施,并做好评价记录。

4.2.9评价完成,由外部评审组负责编写评价报告,报告内容应包含:标准化行得分分析结果;策划、执行、符合性与绩效得分分析结果;工伤事故率与百万工时死亡率趋势分析结果等。

4.2.10通过外部评价应确定下列事项: 4.2.10.1系统运作的效力和效率。

4.2.10.2系统运行中仍存在的问题与缺陷,以及造成问题被遗漏或屡禁不止原因。 4.2.10.3系统与其他管理系统的兼容能力。

4.2.10.4统计技术在标准化系统中使用的效力和效率。 4.2.10.5信息技术在标准化系统中的使用情况。 4.2.10.6安全资源使用的效力和效率。 4.2.10.7系统运作的结果和期望值的差距。

4.2.10.8绩效监测系统的适宜性和监测结果的准确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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尾矿库安全标准化管理制度

4.2.10.9纠正行动,特别是对于遗漏或屡禁不止的问题的解决办法。 4.2.10.10与相关方的关系。

4.2.11 评价结束,安全部门及时将评价结果向矿长汇报。经矿长批准后,以文件形式下发各单位,由各单位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并由安全部门对整改后的情况进行复查和验收,对检查结果和整改结果要进行归档保存。 5附则

5.1本制度由安全部门负责解释。5.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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