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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媒体对错判的描述:真实还是曲解》一文探索改进媒体对于错判的舆论监督--冯慧勤

2021-02-04 来源:易榕旅网
从《媒体对错判的描述:真实还是曲解》一文

探索改进媒体对于错判的舆论监督

冯慧勤 学号:113947872

一、概要

《媒体对错判的描述:真实还是曲解》这篇论文主要研究大众媒体向公众传播的关于错判的描写是否是真实的。作者从互联网电影数据库搜集了在1960年和2007年之间的23部电影样本来研究分析大众媒体对错案描述的内容是否真实。结果显示媒体描述错判和实际情况有很多类似之处。包括错判发生的各州的地理分布、判决时的年龄、警察不当行为的描写、无效的法律顾问和目击证人的错误辨认。同时也包括无辜的人被判有罪的罪行,虚假自白的描绘,检察官的不轨行为,告密,取证和提前释放等等。作者还比较了受害者和罪犯的特点。对媒体和CSI效应也进行了讨论。整篇文章共五个部分,第一部分是论文概要,讲了本文研究的目的。第二部分是理论回顾,主要讲了各种关于错判的理论观点以及错判的内涵与外延,如导致错判的原因,免罪,大众文化以及其对现实审判的影响。第三部分是方法论,该部分主要通过采用统计学手段搜集了电影样本来分析作者提出的各种关于媒体描述是否曲解或者真实的反映了错判的实际情况。第四部分是作者通过各种分析得出结果来确定作者的观点。第五部分也是最后一部分主要讨论了作者的研究方法的局限和总结。

二、媒体

媒体有着独特的能力,它通过报导新闻,音乐,电视,电影,视频游戏来影响公众的集体意识。这些图像可能包括,但不限于报道名人,现实电视节目,恐怖片,军事冲突和暴力视频游戏。最值得注意的是,高调的犯罪行为和审判都包含在这些图像里,他们收到大量的媒体关注。这些高频次的审判可能让公众相信所有刑事诉讼程序都充满着专家,DNA分析,并且都有一个“幸福美满”的结局。事实上,媒体对于刑事诉讼程序的描绘是不能准确的描述我们的刑事司法系统的日常运作情况的。例如,辛普森案件, 因为他涉嫌谋杀他的前妻和她的朋友,警方决定对其进行逮捕,随后,警方对辛普森的低速追捕被KCBS电视台租赁的洛杉矶通讯社直升机独家报道,后来其他媒体也纷纷介入。在随后的审判中,许多人记得他前妻被严重殴打的样子以及辛普森对此的反应。这个国家似乎被审判所吞噬,这个案子以及审判被新闻媒体每天晚上不断的报导。这样的案子导致公众对于这种备受瞩目的审判有了既得利益。这种既得利益也引导公众想要抓住和惩罚那些犯下可怕

的罪行的人,例如发生在纽约市中央公园的一起强奸伤害年轻妇女案,无论代价多大,公众都希望将罪犯绳之以法。

三、错判原因

(一)目击者的错误辨识

目击者的错误辨识是全美错案致错因素中,错误率最高的。美联社的一项研究显示110个被错误定罪后又被免除的案件中大约有60%是由于目击者的错误辨识引起的。社会科学研究表明证人指证往往都是不可靠的。目击者的记忆就像其它犯罪现场的证据一样,必须保护的相当仔细而且需要恢复得当才可以,否则同样会受到污染。

错误指证不仅危机到无辜者,它们同样误导侦查工作。当警察集中精力寻找证据来对付无辜者时,真凶却正好趁此机会逃跑。很多执法部门这么多年以来一直使用同一套方法来让目击者辨认疑犯:疑犯队列和照片组合。但是他们却经常给出不恰当的指引,这给受害者或者目击证人带来许多无形的压力而导致辨识错误。这些错误往往被一道记忆裂痕或者被一种想要不惜一切代价指认的欲望所激发,有时又是被警察微妙的暗示(可能有意可能无意)所导致。 (二)虚假供述

在许多研究中虚假供述被认为是导致错判的第二大因素。Leo(2005)认为虚假供述几乎发生在接近四分之一的一致的错判案件中。Scheck, Neufield, 和 Dwyer指出由无辜者项目所发现的接近25%的错判案件是由于被告人错误认罪导致的。Bedau (2002)甚至把虚假供述当成是死刑案件中结果为错判的最普遍的因素。Huff (2002)指出供述并不总是自由和自愿的。许多人觉得让一个人承认他没犯过的罪行是不可思议的。然而,由于胁迫的压力、长时间的审问、警察在不利于犯罪嫌疑人的证据上的撒谎以及其他因素都有可能导致虚假供述。 (三)无效辩护

无效的辩护律师可以说是导致错判的是第三个因素。Scheck, Neufield,和 Dwyer (2000)从大量的案件中发现,低工资,缺乏动力,缺乏经验都有可能导致无效辩护。“在未能发现甚至是最坏的例子中的错误,法院就批准了那些不胜任的,懒散的,甚至是醉酒的律师。从本质上讲, Scheck, Neufield, 和 Dwyer (2000)根据这些定义了一个有效的律师就是能正常呼吸的人。法院对于律师标准设置的如此之低,这可能导致几乎不可能为贫困的被告找到有效的辩护律师。最高法院在Strickland诉华盛顿一案中解决了无效法律顾问的问题,建立了满足《第六条修正案》保证法律顾问的效力水平。

一个被《休斯顿纪事报》所描述的导致死刑的案件如下:坐在他的可能被判

死刑的谋杀犯的客户的旁边——辩护律师约翰在周四下午的审判中明显的在深度睡眠中。他的嘴张开着,头耷拉着,过了一会醒来调整一下保持坐直状态。然后又睡着了。一遍又一遍。每次他睁开眼睛,不同的检方证人正站着描述在1991年11月19日, 乔治·麦克法兰因为抢劫杀害杂货商Kenneth Kwan而被逮捕的事件。当州地区法官道格·谢弗终于提出中场休息时,Benn被问到他是否真的在这个死刑谋杀案的庭审过程中睡着了。他回答说:“很无聊,”这个72岁的休斯顿长期律师解释道。法院观察家说Benn似乎几乎是在整个审判过程中睡着了。道格·谢弗法官主持审判,,让这场闹剧继续,并解释说:“宪法并没有说律师必须清醒。”最终,麦克法兰被判处死刑。他是三个在休斯顿法院由于被告律师在庭审中睡着了而被判处死刑的被告人之一。在所有三个案件中,该州的最高刑事法庭——德州上诉法院维持了原判死刑。 (四)警察不当行为

另一个关于错判的因素是警察的不当行为。Scheck, Neufield和Dwyer (2000)指出,无罪项目免除中50%是受到警察不当行为的影响。赫夫(2002)描述有关错误定罪的问题也可以作为一种警察不当行为导致错判的说明术语: “过度热心的执法人员和检察官参与的不当行为,包括扣缴证据;假/逼供和挑逗性的审讯,作伪证,误导阵容,线人或“告密者”的不当使用。总体而言,警察通常会有如下几类不当行为:①隐瞒无罪证据;②误导证人和不恰当的泄露信息;③向检方漏交了证据和伪造证据;④收买证词和强迫作证;⑤强迫疑犯做出虚假供述;⑥其它不当行为(诸如为获得证据而向不可靠的告密者支付报酬或者对陪审团成员关于他们在犯罪现场的观察等事项有意做出误导等)。 (五)有瑕疵的鉴定科学

鉴定科学开始于18世纪,当发现毒药被使用在某些谋杀案件中,毒物分析的应用便出现在刑事司法领域。现在鉴定科学包括:弹道学、笔迹辨认、毒物分析、指纹学、痕迹学和犯罪现场勘察等等。它在无数的案件中帮助警方逮捕了真凶,但也同样是它将许多无辜者送进监牢。鉴定科学并非十全十美,也会出现瑕疵甚至错误。错误的证词、夸大的数据、实验欺诈都对导致错案的发生。面对这些由专家提供的鉴定证据,陪审团自然会认为它们比其它证据更具分量。所以当不当行为发生之后,它的恶劣影响尤甚。在许多案例中,实验室和它的鉴定人员往往和警察和检察官站在统一战线,而将寻求真相放在了次要位置。而且在某些案件中,关键证据已经被消耗或者毁坏掉,因此通过重新测试来揭露不当行为,揭露案件真相的可能性几乎为零。其次,对于证据的鉴定是由一系列联系紧密的链接组成:鉴定人员的证词、搜集证据、测试证据、保存证据、处理证据和鉴定结果报告涉及大量的人员。不论是故意或是意外,任何环节出现问题,证据都有可能面临不当的

处理。从犯罪现场开始,证据就面临被置换、毁坏或者不当搜集的风险。然后,证据被送往鉴定实验室或者独立实验室,又可能面临污染、不合格的测试、不当的消耗或者毁损。第三,在鉴定结论的报告中,技术人员和其上司有时错误的表述了他们的检测结果,甚至有时根本没有做过测试却给出了报告。最后,鉴定人员上庭作证时,也可能因答辩言词不当而导致证据瑕疵而失效。许多司法鉴定技术在实践中使用了多年,被大家广泛接受,但其可信度并没有获得科学上严格的证明。陪审团通常会觉得某项证据的证明力比它实际的证明力强很多,这从某种程度上增加了错案产生的儿率。 (六)检察官的不当行为

检察官的不当行为有这样一些形式:①隐瞒无罪证据;②允许他们知道或者 应当知道的不诚实的目击者作证;③强迫证人(强迫控方证人作证或者强迫辩方证人放弃出庭作证);④有意夸大控方证词的力度;⑤不恰当的泄露信息;⑥不当处理和伪造证据;⑦其它不当行为(诸如信赖不诚信的鉴定专家等)。

近42%的无罪项目免除是由于检察官的不当行为。“检察官的不当行为很大程度上是由于三个制度条件:模糊的道德规则,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很少或根本没有透明度;和对检察官的不当行为的补救措施的不足。 (七)不可靠的告密者

大约四分之一的无罪项目免除是基于告密者的证词(Scheck, Neufield和Dwyer,2000)。里欧(2005)指出,告密者往往被诱使提供证词以换得宽大处理或其他支持,这将支持对确定了的嫌疑人的起诉。由于收到宽大处理,减少费用,或其他有利的行动以换取证词,这些告密者会说可能不是真实的事情。由DNA检测翻案的错案中,大约有巧%的案件是因为告密者或者同监牢的狱犯告发。虽然这样的告发对于陪审团的裁决不能起决定作用,但是往往也会作为对无辜者定罪的主要证据。这些告密者往往会因为如下几类原因告发被告:①收受金钱而指证;②为了换取释放而指证;③在他们被指控的案件中,偶然听到被告的自白或者目击证人的陈述。虚假的指证往往是为了获得好处,不管是金钱或是减刑,可能都是这种高密者最后的选择。为了不蹲监狱,他们往往会做出充当告密者这最后的选择。

四、媒体对审判的影响

虽然在错判领域已经有大量的研究,然而仍然有少量的文献认为媒体很少关注监禁了错误的人和犯轻罪的人这样的问题。没有研究去发现那些无辜的人接受辩诉交易,只是希望能够得到一个更轻的刑罚。错判和媒体的影响也同样被研究者所忽略。对于本论文所要研究的目的来说,媒体和错判的交集是重点。很少有研究试图确定媒体对错判的影响。一些媒体的研究专注于审前覆盖范围或者记录从

内部法庭所得到的实际审判。法庭审前公开和报道可能导致误判。审前公开可以提供表明被告罪行的细节,根据所报道的信息,可能会误导陪审团的判断。 多种形式的媒体以不同的速度向公众传播信息。报纸、电视、广播和互联网是美国人现在收到有关犯罪信息的主要来源,所有这些大众文化媒介几乎立即播送新闻。随着流媒体的出现,伴随着经常和即时的向公众输送信息,使得公众对于社会犯罪和犯罪的观点已经改变了。使用这些媒介的广播节目关注犯罪、警察和法院,现在通过不断的描绘犯罪侵袭了公众,这不可避免地影响公众理解在他们的社区和国家层面的犯罪。

法庭上媒体报道一直是一个有争议的问题。林德伯格绑架案,以及随后的布鲁诺豪普特曼的审判,都属于全国新闻。1965年,埃斯蒂斯诉得克萨斯案被递交到最高法院因为被告觉得周围的媒体阻碍他获得宪法保证公正审判的权利。法院同意了,判决也被推翻了。随着媒体的成长和改变,媒体报道问题改变了。1981年在钱德勒诉佛罗里达一案中,电视媒体对刑事审判的报道先于最高法院的审判。最高法院裁定允许各州自行决定是否允许电视报道在州和地方法院进行的审判。但是最高法院不允许电视报道在联邦法院进行的听证会。目前,37个州允许电视报导刑事审判。因此,有罪和无罪的日常审议很容易通过电视台向公众提供。媒体有能力通过不断的描述典型的罪犯,受害者和犯罪行为来创建他们自己关于犯罪问题的版本。先前的研究已经发现,电视和其他媒体暴力一直伴随着更大的对犯罪的恐惧。在电视和电影里,对犯罪的恐惧也一直与受害者,罪犯,和/或执法人员的态度有关。迪克森和阿斯卡(2007)表示,经过一段时间一遍又一遍的地看这些影像,你可能开始看到一个特定种族或性别比其他人更容易犯罪,特别是黑人犯罪。同样,Cavender、Bond-Maupin 和Jurik(1999)指出“通过对女性受害者和攻击者的媒体影像的收看,女性对犯罪的恐惧增强”。因此,文献支持非洲裔美国人经常被描述为罪犯,在大众文化论断中女性大多作为受害者,这可能会导致这些角色的刻板印象和社会如何开始看到典型的受害者和罪犯的影响。这种媒体打包的关于犯罪问题的版本往往是朝着娱乐营销的方向发展;然而,它会被质疑它是如何影响社会对犯罪的看法,特别是陪审员对犯罪的看法。由于对犯罪的恐惧与人身安全的丧失有关,这可能会导致对那些破坏当地社区的安全的人更严厉的惩罚。对犯罪的恐惧是很重要的,因为它可能在陪审员的心中留下印象来决定被告人是否有罪。

Rafter (2006)认为,媒体有能力引导公众对于错判频率的看法,也能够将这些看法回归到未来的电影中。从本质上讲,媒体描绘现实,同时也影响和改变现实。如果媒体描绘误判的发生频率很少,且在电影或电视节目的结尾描述无辜者最终无罪释放,那么公众可能认为,即使系统犯错误,这个错误也将会很快地被发现和纠

正。格林和韦德(1988)指出,“媒体有足够的关于一个被逮捕,审判、定罪和判刑的人故事。我们很少接触到无辜的人被指控和定罪,或者为他们没有犯的罪刑而受到惩罚”。然而,误判的现象却实实在在的发生着。

五、笔者观点

司法的公正和事实的真相在一个拥有真正新闻自由的国度里往往能更好的建立和探求。由于媒体对政府文件、信息的公开和对案件的报道,许多被监禁的无辜者得以释放,但是这一切都是通过富有新闻责任感的新闻人经过不懈努力获得的。但是即使是在一个拥有高度新闻自由的国家想要获得政府信息也并非易事。那些因为政治或个人原因隐藏起来的信息,伴随其身的往往是腐败贪污贿赂,而这一切也正是大部分错案形成的核心因素。但是在调查中,新闻人要与政府官员和警察打交道。也同样是这样人在平时的普通采访中提供给新闻人信息。所以这样的关系脆弱敏感而微妙,难以维护甚至容易受到永久的损伤。当这样的关系受到类似调查的打扰和影响之后,新闻人往往会受到不同于以往热情的敌意款待。因为此时新闻人和政府官员成为了对手,一方想奋力揭露案件真相,而另一方不管采用合法还是不合法的手段都想尽力阻止事实曝光。为了获得真相,新闻人往往要质疑权威,克服障碍,甚至要面对声誉和事业毁于一旦的危险境地。

通过认真阅读与分析了《媒体对错判的描述:真实还是曲解》一文,我了解了错判的原因,各种理论观点,媒体对错判的报道以及影响等等。在中国,我们也遇到了媒体对审判的影响,有积极的有消极的。近年来,许多惊人的刑事错案如杜培武案、佘祥林案、李久明案等经由媒体被越来越多的纰漏出来,引起了司法机关和新闻媒体、专家学者、各界民众的热切关注和深刻反思。刑事错案的发生,极大地损害了法律的威严和司法机关的威信和形象,破坏了社会正义,颠倒了日常生活的是非黑白标准,产生了极大的消极影响和不利后果,具有难以弥补的危害,其危害之深度和广度是非常巨大的。我认为我们应该改进媒体对于错判的舆论监督,从而使得中国的错判率不因媒体的影响而上升。 (一)合法限制表达自由

表达自由是一种基本权利,表达自由的价值依赖一套合理可行的制度,只有经过适当制度化的表达自由才会发挥一定的价值。“表达自由的限度”就是指法律制度所施加于“言论”之上的若干限制,它意味着表达者可以表达什么,不可以表达什么。关于表达自由的限度问题,存在着两种主张:绝对主义和相对主义。绝对主义认为某些言论享有绝对的自由,其代表者米克尔约翰认为,言论自由实质上所保障的是人们参与自治的权利,因为自治的权利是不可以被在自治的过程中推举出的政治代理人限制的,所以言论自由是不可以被限制的。所不可限制的言论并非

一切言论,而仅仅是与自治事务有关的“公言论”,即那些牵扯到必须由公众直接或间接投票表见且与公益有关的公共问题的“政治性言论”。绝对主义的思想影响了的观点也出现在判决中,但没有形成多数意见。相对主义的观点支配了各国有关表达自由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我国的《新闻法》和《出版法》在上个世纪80年代中期就着手开始起草工作,但至今尚未出台。尽管学界和民间一直呼吁两法的出台,《新闻法》曾一度被称为“最需要的法律,最困难的法律”。出台《新闻法》一方面保障新闻自由,保障新闻工作者的权利,另一方面,有利于制裁违背宪法和法律的言论,规范新闻秩序。尤其是在当今互联网高速发展的,网民势力如此强大的时代,更需要类似《新闻法》这样的法律出台。在实践中,表达自由与公民私权利、表达自由与公权利之间在特定情形下都会产生利益冲突,因此审判机关在利益衡量的基础上,为了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可能在具体案件中对表达自由施以限制。这种限制无论是以法律规定为依据,还是建立在法官造法的基础上,都要接受法制原则,即程序正义与实质正义的约束,这就是表达自由法律界限的界限。

(二)增加案件正面报道

刑事错案为社会公众所熟知大多是媒体舆论宣传和披露的结果,随着互联网的高速发展,网络成为人们沟通交流的主要平台,中国拥有几亿网民,信息在民众间高速流转。现代社会,人们越多的关注时事热点新闻,疑难案件以及刑事错案往往成为人们热衷讨论的焦点。近期引起热议的“许霆案”、“哈尔滨警察打死大学生案”在网络上掀起了一阵阵巨浪,媒体也乐衷于跟踪报道,社会各界人们的不同呼声强烈的冲击着司法系统。法官承受了巨大的压力。现代司法发展的总的趋势是公众的意见越来越多地映射或制约着司法过程。司法过程中的网络舆论张力已经影响审判程序的进行,“许霆案”就是最最典型的证明。案件经过媒体的披露后,在当事人和舆论领袖的共同努力下,案件直接引起了最高领导层的注意。几经周折得到的判决结果是有期徒刑五年,判决结果一出,社会各界哗然,在大多数法律人眼中,此结果是难以接受的,认为处罚太轻。即便是这样,当事人的近亲属对此结果还是不满意,认为许霆不应判处刑罚,欲通过审判监督程序继续诉讼。显然,当事人尝到了利用媒体舆论的甜头,欲继续在舆论领袖的带领下兴风作浪,无视法律的权威和法治的存在。媒体在一定意义上起到了舆论监督的作用,但是媒体舆论过多揭露司法审判的错误,将民众的视线牵到对司法系统的憎恨和讨厌上,加剧了社会民众与司法机关的矛盾。事实上,所谓的刑事错案只在少数,过分的专注对错误的批判,造成一种假象,民众会认为,这只是揭露出的一小部分,不知道还有多少的刑事错案!导致社会民众对法官的怀疑,对法律权威的鄙视。就目前我国的法治社会的建设来讲,这显然是适得其反的。媒体应该在揭露批判个别刑事错案的同时,

将视线更多的关注优秀的法律工作者,优秀的人民法庭,具有里程碑意义的案件,更多的关注我国法治的进步,引导民众以正确认真的态度对待法院的判决结果,积极做一名守法公民。 (三)规制媒体舆论监督

现代司法发展的总体趋势是公众的意见越来越多地映射或制约着司法过程。司法过程中的网络舆论张力已经影响审判程序的进行“,许霆案”就是典型的证明。案件经过媒体的披露后,在当事人和舆论领袖的共同努力下,案件几经周折得到的判决结果是有期徒刑五年,判决结果一出,社会各界哗然,在大多数法律人看来,此结果是难以接受的,毕竟刑法有明确的规定,对案件事实的认定没有太多争议,对许霆的处罚实在太轻。如此强烈的民意要求间接的改变了案件的判决结果,己经蔑视了法律的权威。然而,利用媒体舆论尝到甜头的当事人近亲属对此结果并不满意,认为许霆不应判处刑罚,欲继续在舆论领袖的带领下兴风作浪,无视法律的权威和法治的存在。媒体起到了舆论监督的作用,但其张力的扩大影响了正常的独立行使审判权,影响了司法独立。如何处理媒体舆论和司法活动之间的关系在当下意义尤为重要且深远。二者之间应该是一种“合作博弈”。网络媒体以势不可挡的优势为个人维护正当权利、为知识分子及其公众表达意见、行使话语权提供了一处公共空间。如果能产生良性互动则是最好不过的。但是事实往往相反,媒体舆论过分的专注对错误的批判,将民众的视线牵到对司法系统的憎恨和讨厌上,导致社会民众对法官的怀疑,对法律权威的鄙视,加剧了社会民众与司法机关的矛盾,严重影响司法审判权的独立行使。“不少媒体热衷于对一些法院未审理的案件加以报道,在报道时丝毫不顾及所使用的语言、表达的情感是否足以造成法院不得不听命于传媒的舆论环境,例如,直呼犯罪嫌疑人为罪犯,把检方的控诉当做实际上发生的情况,无所顾忌的使用煽情的和各种带有倾向性的话语。”相关机关必须尽快出台有关政策来规制媒体舆论监督,确保司法审判权的独立行使,维护法律的尊严和人民法院的权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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