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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2021-10-19 来源:易榕旅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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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等有关法律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银监会地区分局负责本机构的金融许可证的颁发与管理。

第三条 金融许可证载明下列内容:

(一)机构编码(金融机构实行全国统一编码); (二)机构名称(农村信用合作机构以括号注明法人机构或分支机构);

(三)依据的法律法规; (四)机构批准成立日期; (五)营业地址; (六)颁发许可证日期;

(七)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公章。

第四条 发生下列情形,本机构应当向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申请换发金融许可证:

(一)机构更名;

(二)营业地址(仅限于清算代码)变更; (三)许可证破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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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许可证遗失;

(五)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认为其他需要更换许可证的情形。

机构更名和营业地址变更应当将旧证缴回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并持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材料换领金融许可证。

许可证破损应在重新申领许可证时缴回原证。

许可证遗失,金融机构应当在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指定的报纸上声明原许可证作废,重新申领许可证。

第五条 金融许可证实行机构编码终身制原则。金融机构除发生更名、营业地址(仅限于清算代码)变更、被撤销等原因外,机构编码一旦确定不再改变。

金融许可证如遗失或破损,再申请换领许可证时,原机构编码继续沿用。

金融许可证如被吊销,该机构编码自动作废,不再使用。 第六条 金融机构行政许可被撤销、被撤回,被吊销金融许可证,或者金融机构解散、被撤销、被宣告破产的,应当在收到中国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有关文件、法律文书或人民法院宣告破产裁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金融许可证缴回颁发许可证的银行业监管机构。逾期不缴回的,由颁发金融许可证的银行业监管机构在缴回期满后5日内依法收缴。

第七条 金融许可证颁发或更换时,应在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指定的全国公开发行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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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许可证被吊销时,也应在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指定的报纸上进行公告。

第八条 公告的具体内容应当包括:机构名称、营业地址、金融机构编码、邮政编码、联系电话。

第九条 金融许可证应当在机构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公示。 本机构应当在营业场所的显著位置以适当方式公示其业务范围、主要负责人。业务范围应在公示中逐一列出,主要负责人姓名按金融机构上级部门的任命文件确定。金融机构在业务范围或主要负责人发生变更后5个工作日内,应当更换公示内容。

第十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金融许可证。金融机构不得出租、出借、转让金融许可证。

第十一条 本行及管辖机构,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不按规定换领金融许可证; (二)损坏金融许可证;

(三)遗失金融许可证且不向银监会报告; (四)未在营业场所公示金融许可证。 (五)不得出租、出借金融许可证的。 (六)不得伪造、变造、转让金融许可证的。

第十二条 金融许可证由银监会统一印制和管理。银监会按照金融许可证编码方法打印金融许可证,颁发时加盖银监会或其派出机构的单位印章方具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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