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力残疾
《民法通则》第13条第2款规定:\"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民法通则》第19条规定:\"精神病人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精神病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宣告自然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必须具备以下要件:(1)被宣告人须为精神病人(包括痴呆人)。(2)须经利害关系人申请。 没有利害关系人申请,人民法院不得主动进行宣告。这里所说的利害关系人,主要是指精神病人的配偶、父母、成年子女以及其他亲属等。(3)须经人民法院宣告。
自然人被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行为能力只是处于一时的中止或受限制的状态,所以,当他们智力障碍排除,具有辨认事物的能力时,可以根据其健康恢 复的状况,经本人或者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宣告其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智力残疾标准
1.智力残疾的定义
智力残疾是指人的智力明显低于一般人的水平,并显示适应行为障碍。
智力残疾包括:在智力发育期间,由于各种原因导致的智力低下;智力发育成熟以后,
由于各种原因引起的智力损伤和老年期的智力明显衰退导致的痴呆。
2.智力残疾的分级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WHO)和美国智力低下协会(AAMD)的智力残疾的分级标准,按其智力商数(IQ)及社会适应行为来划分智力残疾的等级。
列表如下:
智力水平 分级 IQ(智商)范围* 适应行为水平
重度 一级 <20 极度缺陷
二级 20-34 重度缺陷
中度 三级 35-49 中度缺陷
轻度 四级 50-69 轻度缺陷
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可以从事与其智力水平相当的民事活动,其他活动需由其监护人代为行使!
精神残疾
在精神活动异常的人群中,有些精神病,由于患者丧失辨认能力,缺乏正确的判断能
力和保护自己与其利益的能力,而不能作出主客观一致的意思表示,从而无法具有行使民事事务的权利,也不能承担相应的民事义务,则属于无行为能力的或部份(限制)行为能力的人。
在民事案件中,判定精神病人的行为能力需要经过司法医学鉴定,结合医学及法学两个事件来考虑,目前我国实行三级划分。
(一)无行为能力
1、医学要件
(1)达到精神病情程度的现症精神疾病未愈。
(2)中度以上的精神发育迟滞或智能缺陷达到严重程度者。
(3)其他与精神病等位的严重精神障碍。
2、法学要件
由于上述严重精神障碍,致使当事人不能辨认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或者不能正确地作\"意思表示\",或者不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二)限制行为能力
1、医学要件
(1)精神病未愈,部分缓解或残余状态。
(2)轻至中度精神发育迟滞或智能中度缺陷者。
(3)其他缓解不完全的精神障碍。
2、法学要件
因上述情况,使当事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的权利和义务,或者不能完整正确地表示意思,或者不能完全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三)完全行为能力
1、医学要件
(1)精神病己缓解或痊愈。
(2)轻度精神发育迟滞或智能轻度缺陷者。
(3)轻性精神障碍。
(4)无病或伪装精神病
2、法学要件
当事人能良好辨认有关事务的权利和义务,也能完善正确地表示意思,并能完全保护
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试行)中》,对认定公民无行为能力条件作了有关规定。第一百三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必要时应当对被要求认为无行为能力的公民进行鉴定;申请人己提供鉴定结论的,应当对鉴定结论进行审。第一百三十九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决认定该公民为无行为能力的人,应当依法为他指定监护人,人民法院认定申请无理的,应当予以驳。第一百四十条规定:\"人民法院根据被认定为无行为能力的人或者他的监护的申请,证实该公民无行为能力的原因已经消除的,应当作出新判决,撤消原判决\"。
(四)精神病人的作证能力
1、年满14岁以上的轻性精神障碍患者一般都具有作证能力。同时,假如作伪证或隐匿罪也应负有相应的法律责任。
2、癔症性精神病人在发病时一般无作证能力。
3、\"精神变态性谎言\"或\"病理性谎言\"者,说话不可靠,证词也颇不可信,一般只有部分作证能力。
4、重度以上精神发育迟滞无作证能力。
5、部分中度精神发育迟滞者有作证能力。
6、符合下述全部条件的精神病人可有作证能力:
(1)意识清楚、了解作证意义,并知道作证时应负的法律责任。
(2)智能及判断较好,对所作事务记忆较清楚,并能了解该事务的性质。
(3)能够正确地作出意思表示。
(五)精神病妇女的性自卫能力
无性自卫能力的妇女受到奸污时,对行为人应以强奸罪论处。精神病妇女具有下述情况之一为无性自卫能力:
1、患精神病未愈,缺乏对性行为的辨认和自卫能力的。
2、精神发育迟滞妇女,智能缺陷明显,对性行为不具有辨认和自卫能力的人。
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如果没有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不知其行为后果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对于比较复杂的事物或者比较重大的行为缺乏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并且不能预见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限制行为能力人。
《民法通则》第十三条
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进行与他的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的民事活动;其他民事活动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征得他的法定代理人的同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
5、精神病人(包括痴呆症人)如果没有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不知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人;对于比较复杂的事物或者比较重大的行为缺乏判断能力和自我保护能力,并且不能预见其行为后果的,可以认定为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人。
出师表
两汉:诸葛亮
先帝创业未半而中道崩殂,今天下三分,益州疲弊,此诚危急存亡之秋也。然侍卫之臣不懈于内,忠志之士忘身于外者,盖追先帝之殊遇,欲报之于陛下也。诚宜开张圣听,以光先帝遗德,恢弘志士之气,不宜妄自菲薄,引喻失义,以塞忠谏之路也。
宫中府中,俱为一体;陟罚臧否,不宜异同。若有作奸犯科及为忠善者,宜付有司论其刑赏,以昭陛下平明之理;不宜偏私,使内外异法也。
侍中、侍郎郭攸之、费祎、董允等,此皆良实,志虑忠纯,是以先帝简拔以遗陛下:愚以为宫中之事,事无大小,悉以咨之,然后施行,必能裨补阙漏,有所广益。
将军向宠,性行淑均,晓畅军事,试用于昔日,先帝称之曰“能”,是以众议举宠为督:愚以为营中之事,悉以咨之,必能使行阵和睦,优劣得所。
亲贤臣,远小人,此先汉所以兴隆也;亲小人,远贤臣,此后汉所以倾颓也。先帝在时,每与臣论此事,未尝不叹息痛恨于桓、灵也。侍中、尚书、长史、参军,此悉贞良死节之臣,愿陛下亲之、信之,则汉室之隆,可计日而待也
。
臣本布衣,躬耕于南阳,苟全性命于乱世,不求闻达于诸侯。先帝不以臣卑鄙,猥自枉屈,三顾臣于草庐之中,咨臣以当世之事,由是感激,遂许先帝以驱驰。后值倾覆,受任于败军之际,奉命于危难之间,尔来二十有一年矣。
先帝知臣谨慎,故临崩寄臣以大事也。受命以来,夙夜忧叹,恐托付不效,以伤先帝之明;故五月渡泸,深入不毛。今南方已定,兵甲已足,当奖率三军,北定中原,庶竭驽钝,攘除奸凶,兴复汉室,还于旧都。此臣所以报先帝而忠陛下之职分也。至于斟酌损益,进尽忠言,则攸之、祎、允之任也。
愿陛下托臣以讨贼兴复之效,不效,则治臣之罪,以告先帝之灵。若无兴德之言,则责攸之、祎、允等之慢,以彰其咎;陛下亦宜自谋,以咨诹善道,察纳雅言,深追先帝遗诏。臣不胜受恩感激。
今当远离,临表涕零,不知所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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