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了规范排污许可证申请审核工作程序,明确责任,制定本制度。
二、受理排污单位的排污许可证申请后,减排办要在十个工作日内完成现场核查和资料审核工作。
三、排污单位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排放污染物许可证申请表》;
(二)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排污申报登记材料以及申请前一年内合法有效的环境监测报告;
(三)按相关规定设置规范化的排污口及污染物排放自动监控装置的证明材料;
(四)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核的环境评估报告、审批意见、试生产批复、项目竣工验收资料及意见;
(五)工商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税务登记证及相关资料; (六)近三年排污费缴费收据或排污费征收机构出具的近三年排污费缴纳证明;
(七)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列入清洁生产的企业,应提供清洁生产相关资料)。
(八)实行总量控制的排污单位提供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及削减指标证明文件;
(九)新建项目提供环评审批文件及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材料(含监测报告);
(十)工业废水集中处理单位提供向集中处理设施排放工业废水的排污单位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污染物委托处理协议等资料。
四、对于申请材料不齐或者不符合法定的形式和要求的,要一次性告知其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并下达《排污许可证申请材料补正告知书》,受理日期为村料全部补正的日期。
五、经现场核查和资料审核,对于基本符合要求的排污单位,减排办填写《排污许可证审核表》,出具发证部门意见。
六、将排污许可证申请资料和核查资料提交排污许可证审查委员会集体审核,审核通过后报主管局长审批。
七、以上工作在受理排污许可证申请后二十个工作日内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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