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施工单位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和拆除等活动,应当具备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安全生产等条件,依法取得相应等级的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2.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担当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应当由取得相应执业资格的人员担当,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依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退安全事故隐患,准时、照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3.施工单位对列入建设工程概算的安全作业环境及安全施工措施所需费用,应当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选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不得挪作他用。
4.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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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查。发觉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准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当马上制止。 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方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制定。
5.建设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
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 总承包单位依法将建设工程分包给其他单位的,分包合同中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义务。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担当连带责任。 分包单位应当听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分包单位不听从管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担当主要责任。
6.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需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经过特地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7.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急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一)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二)土方开挖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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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模板工程; (四)起重吊装工程; (五)脚手架工程; (六)拆除、爆破工程;
(七)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急性较大的工程。
培训师岗位职责劳资员岗位职责纪律处分条例 岗位工作标准工作时间规定人事部门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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