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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合同范本

2020-04-09 来源:易榕旅网
合 同 条 款

(合同专用条款)

使用建设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1999年12月24日印发的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

(合同通用条款内容略,协议书内容见合同文件部分)

专用条款目录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标准及规范 4、适用标准、规范 5、图纸 6、通知 二、工程管理人员

7、工程师 8、项目经理 三、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9、发包人工作 10、承包人工作 四、施工准备

11、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 12、施工准备 五、施工工期

13、开工及延误开工 16、工程竣工 六、材料设备供应

1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1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19、材料设备的检验 七、工程质量和检验

24、工程试车 八、安全与文明施工 25、安全施工

九、合同价款、工程量确认和工程款支付

30、合同价款 31、工程量确认

32、工程款支付 十、工程变更

34、确定变更价款

十一、工程质量缺陷保修

十二、工程质量缺陷保修 十三、违约、索赔和争议 38、违约 40、争议 十四、施工分包 41、施工分包 十五、不可抗力 42、不可抗力 十六、保险和担保 43、工程保险 44、工程担保

十七、合同的生效、终止和解除 49、合同份数 十八、其他 51、补充条款

专用条款

一、词语定义及合同文件

2、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2.1 合同文件组成及解释顺序如下: 按《通用条款》第2.1条执行。 3、语言文字和适用法律、法规

3.1 本合同除使用汉语外,还使用 不采用其它 语言文字。

3.2 需要明示的法律、法规、规章: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规章及省、市有关规定。 4、适用标准、规范

4.1 适用标准、规范名称:国家现行标准、规范。

发包人提供标准、规范的时间: 开工前7日内。 4.2 国内没有相应的标准、规范时的规定:由发包人、设计单位、监理单位共同制订。

5、图纸

5.1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套数: 4套

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图纸日期: 开工前7日。 5.2 发包人对工程的保密要求和保密期限: 未经发包人同意,承包人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泄密。

6、通知

6.1 承包人的地址: 6.2 发包人的地址: 工程师的地址: 二、工程管理人员

7、工程师

7.1 监理单位委派的工程师姓名: 7.2 发包人代表的工程师姓名:

7.3 其他需要取得发包人批准的权利: 详见《授权书》 8、项目经理

8.1 项目经理的姓名: 三、双方一般权利和义务

9、发包人工作

发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施工场地具备施工条件的要求及完成的时间:开工前施工现场所有障碍清理完

毕并具备施工条件。

(2)将施工所需的水、电、电讯线路接至施工场地的时间、地点和供应要求:发包人不提供任何用水用电及用水用电驳接口,由承包人自行解决并承担相关费用。施工用水、用电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3)施工场地与公共道路的通道开通时间和要求:开工前开通并应保证施工通行的

需要。

(4)工程地质和地下管线资料的提供时间:开工前5日内。 (5)由发包人办理所需证件、批件的名称和完成时间:开工前应办理完施工所需全部证件和批文手续。

(6)水准点与座标控制点交验要求:开工前5日内发包人以书面形式向承包人交验。

(7)图纸会审和设计交底时间:承包人接到施工图纸一周内。 (8)协调处理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含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的保护工作:由承包人提出保护措施及相应费用预算,经发包人同意后,由承包人

实施,所需费用根据具体情况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

(9)双方约定发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_不采用

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工作:不采用 10、承包人工作

10.2 承包人应按约定的时间和要求完成以下工作:

(1)需由设计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允许的承包人完成的设计文件提交时间:不采用 (2)应提供计划、报表的名称及完成时间:每月度后五天向发包人提供下个月施工进度计划表,及向监理报月已完工程量报表。

(3)承担施工安全保卫工作及非夜间施工照明、维护设施的责任和要求:执行《通用条款》第10.2(3)条,如未履行义务造成工程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承包人承担责任及所发生的费用,并扣除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措施费。

(4)向发包人提供施工场地办公和生活的房屋及设施的要求:向业主及监理提供必要

的办公设施。 (5)需承包人办理的有关施工场地交通、环境保护、施工噪音、安全文明施工等手续:

经发包人同意后由承包人办理并承担费用。

(6)已完工程成品保护的特殊要求及费用承担:承担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前的保护责任,

并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及因施工造成损害的责任和赔偿费用。 (7)施工场地周围地下管线和邻近建筑物、构筑物(包括文物保护建筑)、古树名木等的保护要求和费用承担:承包人提出保护措施经发包人同意后,承包人按照要求做好上述项目的保护,因此发生的保护费用根据具体情况双方另行协商解决,但承包人承担因施工造成损害的责任和赔偿费用。

(8)施工场地清洁卫生的要求:达到大连市的有关规定,承担因违反有关规定造成的

损失和罚款。 (9)约定承包人应做的其他工作及费用承担:不采用。 四、施工组织设计和工期 11、施工组织设计和进度计划

11.1 承包人提供施工组织设计(设计方案)和工程进度计划的时间和要求:开工前一周

内提供。

工程师确认的时间:报送后一周内 12、施工准备

12.8 发包人提供给承包人的工地范围、时间及次序约定:开工前3日,按双方具体约定。 12.10 红线外临时占地租用费用承担约定:由发包人支付,临时用地租用完毕后,承包人应自费恢复临时用地的使用条件 。 五、施工工期 13、开工及延误开工

13.1 单项工程工期约定:按合同协议书约定的开工日期开工竣工。 13.3 延期开工损失赔偿费及限额约定:因发包人原因延期开工给承包人造成损失,发包人应相应顺延工期,但不承担费用;因承包人自身原因延期开工,损失自负,并不顺延工期。 16、工程竣工

16.3 提前竣工的约定: 不采用 六、材料设备供应 17、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

17.1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清单(可另附页): 不采用

17.5 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的结算办法:不采用

18、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

18.1 承包人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承包人负责采购的材料设备,应符合设计、有关标准及规范要求,并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明,对材料设备质量负责。承包人在材料设备到货前

24小时通知发包人并经发包人及监理工程师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 18.5 由承包人采购的材料设备,发包人不得指定生产厂或供应商。 19、材料设备的检验 19.3 检验费用的约定:

(1)承包人承担检验费用的材料、设备:由承包人承担检验费用。

(2)发包人承担检验费用的材料、设备:不采用 七、工程质量和检验 24、工程试车

24.1 工程试车内容和费用承担:不采用 八、安全与文明施工 25、安全施工

25.1 承包人安全责任的约定:承包人应遵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各项管理规定,

因承包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承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25.2 发包人安全责任的约定:发包人应遵守国家有关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各项管理规定,

因发包人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发包人承担相应责任及发生的费用。 九、合同价款、工程量确认和工程款支付 30、合同价款

30.2 确定合同价款的方式:固定单价合同

合同价款约定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改变。

30.3 采用固定价格合同,合同价款中包括的风险范围:不采用。

风险费用计算方法:不采用。

30.4 采用可调价格合同时,合同价款调整方法: 不采用

30.5 采用成本加酬金合同的约定:不采用 31、工程量确认

31.1 本工程采用的工程量计算规则:《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 31.3 承包人向工程师提交已完成工程量报告的时间: 每月5日前向监理提供本月实际

完成的工程量及含工程造价预算书的报告8份。

32、工程款支付

32.1 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工程预付款的时间和金额或占合同价款的比例:合同签定,人、材、机进场后,支付合同价款的20%。

扣回工程预付款的时间、比例:不采用。

32.2 双方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的时间和数额:每月按工程进度,发包人向承包人支付实际完成工程量70%的工程价款;工程完工且结算价款报送财政部门审核完成后,支付至结算价款的80%;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至结算价款的90%;保修金:结算价款的10%作为质量保修金,质保期满后,无质量问题全部结清(无息)。

32.7 发包人未能按时足额支付工程款造成承包人拖欠民工工资时,发包人承担连带责任。 十、工程变更 34、确定变更价款

34.2 工程量变更幅度:见补充条款约定。

增加部分工程量的项目单价确定方法:见补充条款约定。

减少部分工程量的项目单价确定方法:见补充条款约定。

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项目单价,变更价款确定方法:见补充条款约定。 十一、竣工验收和结算 35、竣工验收

35.1 承包人提供竣工资料的约定:工程竣工前7日内向发包人提供竣工资料10套。 35.9 中间交工工程的范围和竣工时间的约定:按发包人要求。 十二、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 十三、违约、索赔和争议 38、违约

38.1 通用条款32.1款约定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预付款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不采用.

通用条款32.2款约定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进度款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不采用.

通用条款36.5款约定发包人不按时支付工程竣工结算款应承担的违约责任:不采用.

发包人违约的其他约定: 不采用 38.2通用条款16.2款承包人未按时竣工应承担的违约责任: 由于承包人原因每延期一天,

承包人应承担合同价款1‰的违约金。 通用条款20.1款工程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承包人应承担的违约责任:承包

人应按质检等相关部门确认的实际损失赔偿进行赔偿,并应承担合同价款1%的违约金。

承包人违约的其他约定:不采用。

40、争议

40.1 解决争议的约定:本合同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时,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采用下列第 (一) 种方法解决: (一)提交大连市仲裁委员会建设经济仲裁中心仲裁; (二)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施工分包 41、施工分包

41.1 本工程发包人同意承包人分包的工程: 不采用 十五、不可抗力 42、不可抗力

42.1 双方关于不可抗力的约定: 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十六、保险和担保 43、工程保险

本工程双方约定投保内容如下:

(1)发包人投保内容:发包人现场管理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发包人委托承包人办理的保险事项:不采用

(3)承包人投保内容:负责承包人现场管理及施工人员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44、工程担保

本工程双方约定担保事项如下:

(1)发包人向承包人提供支付担保,担保方式为: 不采用 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2)承包人向发包人提供履约担保,担保方式为:按招标文件要求执行担保合同作为本合同附件。

(3)双方约定其他担保事项:不采用。 十七、合同的生效、终止和解除 49、合同份数

49.1本合同正本两份,具有同等效力,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一份。 49.2合同副本份数:捌份,由发包人、承包人分别保存肆份。 十八、其他

招标文件的内容和投标文件的承诺(与招标文件有抵触的除外)都视为施工合同的有效组成部分,与合同有同等效力。 51、补充条款

51.1 本项目工程价款最终按大连市财政部门审定额结算。 51.2工程结算价款审定方法: 51.2.1未发生工程变更的项目,工程结算价款等值于合同价。 51.2.2发生了经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变更(含设计变更、工程内容增减,下同),工程结算价款按以下条件核定:工程量按实际发生计算;工程变更项目综合单价、措施项目费用,

依据下述51.3条和51.4条原则核定,并相应计算工程结算价款。 51.3 工程变更项目综合单价、材料费用确定原则 发生了经发包人批准的工程变更,并引起工程造价增减的工程项目,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材料费用、措施项目费用确定原则。 51.3.1分部分项工程综合单价 51.3.1.1变更项目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已列的项目相同时,执行承包人投标综合单价。 51.3.1.2变更项目与招标工程量清单中所列的项目不同时: (1)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有类似综合单价的,参照类似单价计价标准,确定综合单价。 (2)承包人投标报价中无类似综合单价的,由承包人依据2008年《辽宁省建设工程计价依据》报出综合单价(但取费不得高于相应工程类别取费标准),由发包人认可后报大连市财政部门审核确认 。 (3)参照上述原则计算出的综合单价高于市场价的,以市场价为准。 51.3.2材料费用 51.3.2.1变更项目所用材料与投标书中已列材料相同时,按照投标书所列材料价格执行。 51.3.2.2变更项目所用材料与投标书中已列材料不同时:由承包人按建设当期的市场价格计取,经发包人、监理单位认可后报大连市财政部门审核确认。 51.4措施项目计价确定原则 51.4.1 可以计算工程量的措施项目:措施项目综合单价参照51.3.1确定原则计算; 51.4.2不能计算工程量并以\"项\"计价的措施项目:当此项措施费不随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的增减而变化的,均包干使用;当此项措施费随着分部分项工程项目的增减而变化的,均按分部分项工程造价变化比率调整。 51.5当投标报价存在明显不平衡报价(高于定额或市场正常报价两者中较高值一倍以上),或材料价格出现位数错误时,工程变更项目分部分项综合单价、材料费用、措施项目费用分别按上述51.3.1.2中(2)、51.3.2.2、51.4原则调整。 51.6 合同双方确认,本合同及组成合同文件中的各项约定都是通过法定招标过程形成的

合法成果,不存在与招标文件和中标人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条款,如果存在任何此类不一致的条款,也不是合同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合同双方不构成任何合同或法律约束力。 51.7本合同及组成合同文件之外,合同双方不存在且也不会签定任何背离本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合同。如果存在或签订背离本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或合同,也不是

合同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对合同双方不构成任何合同或法律约束力。 51.8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以下无正文。

合同文件格式

项目编号: XXXXXXXXXX

项目名称:XXXXXXXXXXXXXXXXXX

目 录

一、合同协议书

二、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 三、承包人履约保函

一、合同协议书

发包人:XXXXXXXXXXXXXXXXXXXX 承包人: (全称)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建设工程施工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XXXXXXXXXXXX 工程地点:XXXXXXXXXXX

工程内容: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工程施工。 工程立项批准文号: 资金来源:财政(或自筹)

二、工程承包范围:设计图纸、招标文件及工程量清单规定范围内的全部内容。 三、合同工期

开工日期: XXXX 年 XX 月 XX 日 竣工日期: XXXX 年 XX 月 XX 日 合同工期总日历天数 XXX日历天。 四、质量标准 工程质量标准: 五、合同价款

金额(大写): 元(人民币)

¥: 元

六、组成合同的文件 (1)本合同协议书

(2)中标通知书(适用招投标工程) (3)投标文件(适用招投标工程)

(4)发承包双方确认的工程量清单报价单或预算书(适用非招投标工程) (5)本合同专用条款 (6)本合同通用条款

(7)标准、规范及有关技术文件

合格

(8)图纸 (9)工程量清单

双方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 七、词语含义

本协议书中有关词语含义与本合同《通用条款》中分别赋予的定义相同。 八、承包人承诺

承包人向发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施工、竣工并在工程质量缺陷责任期内承担保修责任。

九、发包人承诺

发包人向承包人承诺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和方式支付合同价款及其他应当支付的款项。

十、合同生效

合同订立时间: 年 月 日 合同订立地点:

本合同双方约定 后生效。 发包人:(公章)

地 址:{招标人办公地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招标人电话} 传 真:{招标人传真} 开户银行: 帐 号:

邮政编码: {招标人邮编}

承包人:(公章) 地 址: 法定代表人:(签字) 委托代理人:(签字) 电 话: 传 真: 开户银行: 帐 号: 邮政编码:

二、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

发包人(全称):XXXXXXXXXXXX 承包人(全称):

发包人、承包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经协商一致,对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工程施工签定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

一、工程质量保修范围和内容

承包人在质量缺陷保修期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和双方约定,承担本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责任。

具体质量缺陷保修范围和内容双方约定如下:承包人实际承包施工范围的全部工程内容 。

二、工程质量缺陷保修期

2.1双方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及有关规定,约定本工程的质量保修期如下: 双方约定本工程质量缺陷保修期如下:

质量缺陷保修期从工程实际竣工之日算起。单项竣工验收的工程,按单项工程分别计算质量保修缺陷保修期。

双方约定本工程质量缺陷保修期如下:

√地基基础工程、主体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合理使用年限; □

√其他项目保修期约定:一年。 □

2.2质量保修期自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三、质量保修责任

1、属于保修范围内的项目,在保修期内,承包人应在接到保修通知之日后7天内派人修理。承包人不在约定期限内派人修理,发包人可委托其他人员修理,保修费用从质量缺陷保修金内扣除。

2、发生紧急抢修事故的,承包人接到事故通知后,应立即到达事故现场抢修。非承包人施工质量引起的事故,抢修费用由发包人承担。

3、在国家规定的工程合理使用期限内,承包人确保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的质量。因承包人原因致使工程在合理期限内造成人身和财产损害的,承包人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四、保修费用

工程质量缺陷保修费用及相关的损害赔偿责任由造成质量缺陷的责任方承担。 五、其他

发包人承包人约定本工程的工程质量保修金为施工合同价款的 10 %,具体为: 金额(大写): 元 (小写): 元

质量缺陷保修金银行利率为: 六、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的支付

发包人在工程质量保修期满后14天内,将剩余工程质量缺陷保修金(无息)返还给承包人。

七、其他

发包人承包人约定的其他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事项: 不采用 。 本《工程质量缺陷保修书》作为施工合同附件由发包人承包人双方共同签署。

发 包 人(公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法定代表人(签字): 承 包 人(公章):

三、承包人履约保函

XXXXXXXX(业主):

鉴于贵方与 (以下简称“承包人”)就

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X工程施工项目于 年 月 日签订编号为 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应承包人申请,我方 (担保银行)愿就承包人履行主合同约定的义务以保证金的方式向贵方提供如下担保:

一、保证的范围及保证金额

我方的保证范围是承包人未按照主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给贵方造成的实际损失。 我方保证的金额是主合同约定的合同总价款 %,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

二、保证的方式及保证期间

我方保证的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

我方保证的期间为: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主合同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后 日内。 贵方与承包人协议变更工程竣工日期的,经我方书面同意后,保证期间按照变更后的竣工日期做相应调整。

三、承担保证责任的形式

本银行在此代表承包人向贵方承担支付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中,由于资金、技术、质量或非不可抗力等原因造成的经济损失,在贵方以书面提出要求得到上述金额内的任何付款时,本银行给予支付,不挑剔,不争辩,也不要求贵方出具证明或说明背景理由。

本银行放弃贵方应先向承包人要求赔偿上述金额,然后再向本银行提出要求的权力。 本银行进一步同意在你方和投标人之间的合同条件、合同项下的工程或合同发生变化、补充或修改后,本银行承担本保函的责任也不改变,有关上述变化、补充和修改也无须通知本银行。

四、保函的生效

本保函自我方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代理人)签字或加盖公章并交付贵方之日起生效。 本条所称交付是指: 银行名称:(盖章)

银行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签字:(签字、盖章) 地址:

邮政编码: 日期: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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