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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

2022-08-09 来源:易榕旅网


教育法律法规案例分析试题及答案

案例1 结合教学工作的实际,谈谈加强依法治教、推进依法治教的必要性(思考题1)P5页

学校对学生的处理是否恰当,合法:

某初中生马超,学习成绩不好,守纪情况也差.一天,在教学楼内玩球,故意将一个价值三百元的吊灯打坏,学校在查明事实经过后,依据学校有关\"损坏公物要赔偿和罚款\"的规章制度,对马超作出三点处理决定:一是给予警告处分;二是照价赔偿吊灯;三是罚款三百元.(对此学校,教师,学生及家长均没有感到什么不妥当.该校在全校师生大会上以此事为案例,大谈依法治校,从严治校的重要性)

对此做法,你认为是否妥当? 为什么?

学校对马超的处理意见并不都是合法的,一,二条处理意见是合法的,但对学生课以罚款则是一种典型的违法行为.因为行政制裁分行政处分和处罚两个方面,而实施行政处分和处罚的单位是有明确要求的,国家特定行政机关享有行政处罚权如工商,税务,治安等机关,而学校只有行政处分的权力,可以对学生处分(纪律处分),但没有对学生进行行政处罚的权力. 因为行政处分是一种内部行政法律行为,是隶属关系之间的双方,上对下实行如医院对医生,学校对学生教师,机关对工作人员,处分类别有警告,严重警告,记过,开除,免职;行政处罚是一种外部行政法律行为,具有公共行政意义,由特定行政机关实行如治安机关进行的拘留,劳动教养,罚款,没收财产等.∴罚款是行政处罚,只有特定国家的行政机关才有行政处罚权,学校不是行政机关,而且学校对学生是隶属内部行政行为,学校对学生予以罚款没有任何法律依据.96年《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遵守法定程序的,行政处罚无效.\"

案例2 某班主任经常开拆学生的信件,目的是检查学生是否有不良行为,及掌握学生思想现状,班主任的做法合法吗?

不合法,除法律规定的部门外,任何人不得开拆他人的信件。

所谓依法治教,就是用法律来规范教育管理,协调教育关系,指导教育活动,解决教育纠纷,保护学校和师生的合法权益,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快速发展。

依法治教是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高全民族法律素质,培养现代化建设人才的基础性工程;是维护社会稳定和青少年合法权益的重要措施;是教育发展的内在要求和广大青少年家长的迫切期望。

推进依法治教的必要性

⑴、依法治教是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党的领导在教育领域的直接体现和必然要求 ⑵、依法治教是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教育进一步改革与发展的客观需要 ⑶、依法治教是教育行政部门改变领导方式、依法行政、提高行政管理效率与水平的必然选择⑷、依法治教是培养跨世纪一代新人、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有力保证 2、我国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有哪些?如何理解这些原则?(思考题2)

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是指我国教育立法、执法、司法活动所应遵循的一般原则,它既是依法治教的基本原则,同时也是我国教育工作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这些原则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总原则在教育法制建设中的具体体现,也是国家教育基本政策的集中体现,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教育制度的基本性质和教育工作的基本规律。具体讲有以下几点:⑴、坚持教育社会主义方向的原则 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是我国教育工作必须始终不渝地贯彻实施的一项根本性原则。

案例3 “读书是为挣大钱娶美女”

尹建庭1996年12月20日取得《教师资格证书》,原为株洲市第二中学在聘语文高级教师。在他撰写的《入学教育课》论文中,提出了“读书考大学,是为了自己,不是别人。读书增强了自己的本领,提高了自己的资本,将来能找到一个好的工作,挣下大把的钱,从而有一个美好的个人生活,比如生活愉快,人生充实,前途羡好,事业辉煌,甚至找一个漂亮的老婆,生一个聪明的儿子。所以,我强调读书是为了自己”的观点。该论文曾被株洲市中学语文教学专业委员会评为小组二等奖。一家媒体刊登了批评尹建庭“读书是为挣钱娶美女”论文观点的文章,引起社会上广泛的关注和争论。(尹健庭:我们有统一的教育理念,也要有独立的教育理念。但这个理念它一定是要正确的,学生无论撞到什么样的老师都能得到很好的培养,就足够了。2006年7月他作客搜狐聊天实录)不应该在课堂上明目张胆的这样讲

⑵、 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原则指公民有受教育方面享有的权利和履行的义务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不因公民的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的不同或差别而受到,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案例3:.某高校市实行学年学分制的学校,其制定的“淘汰制”规定:无论考核课程的成绩积点高低或者是否及格,每班学习成绩排列在最后5%之内的学生均将被列为“淘汰”对象。列为“淘汰”对象的学生,允许交纳一定的费用后跟班继续学习,如果这些学生在下学年度仍位居最后5%之内,则实行“淘汰”――被勒令退学。在实施“淘汰制”规定

之后,好多学生感到压力很大,都认真学习,希望不被列入“淘汰”对象。已被列入“淘汰”对象的学生,在下半年度所修读的课程经努力均取得及格以上,但分数不高,积分偏低,仍摆脱不了名列最感后5%之内,最终同样被学校勒令退学。对此,学生议论纷纷,认为学校这个规定不合理,应当修改或废止,但学校管理部门无动于衷。

试分析学校的做法的违法之处。包括:起点、过程、终点三个环节,也就是在入学、就学、学业成绩三个方面的平等。

⑶、教育活动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原则《教育法》第八条关于“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规定,确立了我国教育的公共性原则。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的公共利益,是现代教育的重要特征,也是国家对教育活动的基本要求。应当做到:①在中国境内实施教育活动必须对国家和人民负责,而不是对是对个人或者小团体负责。 ②我国的教育事业属于公益事业。办学应该坚持公益性,不得以营利为目的办学。③教育活动必须接受国家和社会的依法进行的管理和监督。④教育的公共性原则还体现在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⑷、权利和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既要依法行使其教育权或者受教育权,又要依法履行相应的义务,不能把权力和义务对立起来,片面地强调权利的享有或者义务的履行。其体现在,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是统一的;权利和义务是相互依存;行使权利的同时。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教育领域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一致性,体现在:首先,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在法律规定的条件下是统一的。接受义务教育既是适龄儿童少年的权利,也是他们的义务。其次,权利和义务的相互依存。权利人权利的享受依赖于义务人履行其义务,义务人如果不履行义务,权利人就不可能享受权利。再次,行使权利的同时,应当履行相应的义务。

⑸、 教育法制统一的原则教育法制统一是指有关教育的法律法规由国家机关统一制定,统一实施,对全体公民和法人组织具有普遍约束力。教育法制统一的原则,体现为教育法律法规制定权只能由国家机关在各自的职责权限范围内行使;教育法律法规的执行权只能由国家机关或有关机构依法行使,其他任何组织和个人均无权行使;教育法律法规的效力按发布机关,调整对象及适用范围,形成层次有序,协调统一的整体,以维护教育法制的统一和权威。

3、应当采取哪些措施推进我国依法治教?(思考题3) ⑴、提高教育法律意识,转变教育管理观念

⑵、依法治教的重要条件是有法可依⑶、运用法律手段,推动、促进、深化教育改革

⑷、初步建立新的运行体制,不断提高教育行政部门依法行政能力与水平⑸、继续推进教育法律的实施与监督工作

4、如何正确认识和处理社会主义教育法律与教育政策之间的关系(思考题4) 案例4:王力是一个15岁的初中生,她总觉得自己不是读书的料,就想到一家餐馆去打工赚钱,可是,她又听别人说,未满16岁的未成年人是不允许被雇用的。 请问:哪一种观点是正确的?并说明教育政策与教育法律的关系。

后一观点是正确的。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3条: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均不得招用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为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介绍就业。禁止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开业从事个体经营活动。所以,王力还暂时不能去打工。如果她还没有完成九年义务教育,那么她就应该继续她的学校生活;如果她已经完成了九年义务教育,并且不想继续升学,那么,她可以参加一些国家和社会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为年满16周岁以后的就业做准备。 我国的教育法律和教育政策在本质上是一致的。体现的意志和根本任务的相同的。 ⑴、政策是法律的基础和灵魂,而法律是政策的特定表现形式,因此法律的制定和执行必须在政策指导下进行。法律的制定不得与党和国家的总路线、总方针、总政策及其各项基本政策相违背。执行国家有关教育的法律,也是有效地贯彻实施党对教育工作政策的重要保证。

⑵、政策和法律有着共同的本质,这是政策和法律保持协调一致的基础。在一定条件下,政策和法律之间会发生不一致,甚至相抵触的情况。就应当区别具体情况,及时调整政策或者修改法律。

⑶、政策和法律由于各自不同的特点,使其在调整社会关系上具有各自特有的优势。这就需要我们在保持政策与法律协调一致的基础上,充分发挥政策和法律各自的优势,相互配合,既要发挥政策对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指导作用,又要维护教育法律的权威,严格依法办事,发挥教育法律的规范性作用。

5、你认为依法治教对于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意义有哪些?(思考题5) ①依法治教是党中央、国务院提出的依法治国方针在教育工作中的具体体现,是关系教育改革与发展全局的一个重要工作方针。②随着依法治国思想的深入人心和教育体制改革的不断推进,依法治教成为当前中国教育改革与发展的必然选择和重要任务。

③加强教育的法制建设,实现依法治教,使教育工作全面走上法治轨道,对于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确保教育优先发展的战略地位,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案例分析

案例1、2001年7月高考时,某县中学的6名考生与2名社会青年互相勾结,利用手机将试卷答案信息发送到考生所携带的传呼机上。还有一名考生通过该中学体育教师刘某,用8000元收买6名监考老师,这些监考老师收款后,对该位考生在考场作弊均视而不见,甚至还有一名监考老师帮他填写答题卡。案发后,该县招生委员会和纪检监察等有关部门高度重视,立即进行调查,很快就查清了这宗考场作弊案。为严肃法纪,该县对涉及违纪作弊的老师和考生作出严肃的处理。该县中学体育教师刘某被开除公职,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6名监考教师分别受党纪政纪处分;违纪作弊的6名考生被取消考试资格,并停考3年。 问:⑴、该县对涉案教师和考生的处理是否合法?为什么?

该县对涉案教师和考生的处理是合法。符合《教育法》第77条规定:“ 在招收学生工作中徇私舞弊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退回招收的人员;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⑵、该县中学体育教师刘某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为什么?

体育教师刘某行为已经构成犯罪。体育教师刘某用8000元收买6名监考老师,这些监考老师收款后,对该位考生在考场作弊均视而不见,甚至还有一名监考老师帮他填写答题卡。其行为是属于受贿和行贿行为。其结果破坏了国家考试的公正和公平性。

案例2、某中学初三(1)班黑板旁边贴着一张班规:值日卫生不整洁者,每人每次罚款1元;上课教师提问回答不出者,每人每次罚款2元;上课迟到者,每次罚款3元;上课不专心听讲或交头接耳者,每人每次罚款4元;考试不及格者,每人每科罚款5元。罚款由生活委员统一收取、保管,由学习委员造册奖给每次考试前“五名”的学生。

钟某是该班的学生,其父在外地工作。1997年3月28日,母亲突然生病,为了照顾母亲,他上学迟到了,成了第一位受罚者。第二天,钟以买笔为由,向母亲要了3元钱,“主动”交给了班上的生活委员。这条班规制定实施仅1个月,就有13位同学受罚。对此,学生们众说纷纭,褒贬不一。而老师们则认为对违纪者实行经济制裁,会起到激励先进鞭策后进的作用。

问:这样的班规合法吗?学校是否有罚款权? 参考答案:这样的班规是违法的,学校没有罚款权。首先,班级罚款,坏教师的形象,影响老师的声誉。其次,班级罚款,侵犯学生及监护人的财产权,并激化矛盾,引发悲剧。 再次,班级罚款,误导学生的思想,影响学生健康成长。最后,班级罚款,对班主任而言,也是有害无益的 总之,班级罚款危害甚

大。班主任应当坚决摒弃这种做法。教育的本义是塑造人的精神和灵魂,班主任以学生应动之以情、晓之以理

案例3、2009年期末考试结束, 某县一中学在工商银行办事处和镇政府门口张贴两张“成绩汇报”,除公布了本校部分学生的高分成绩外,还将该中学读书的4名学生的不理想考分作了公布,引起4名学生及监护人的不满。一周后,该中学又将此“成绩汇报”交镇党政办公室。为此,4名学生状告学校侵犯名誉权,要求其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问:1、该县中学的做法是否合法?如果不合法,侵犯了学生的什么权利?

参考答案: 该县中学的做法不合法,侵犯了学生的人格尊严。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该中学公开张贴“成绩汇报”,虽然主观上无侵害原告名誉权的意思,但在客观上公布了学生不愿公开的成绩,侵犯了原告的隐私权,依法应承担民事责任。应该向四名学生赔礼道歉。 因为:首先,被告损害原告的事实存在。被告在没有取得原告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其不愿公开的成绩公布于众,侵犯了原告的人格尊严,对原告名誉造成事实上的损害。其次,被告有不可推卸的过错责任。客观上起到宣扬本校、贬低他校,损害原告名誉的作用。最后,被告的行为具有违法性。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40条规定,泄露并宣扬他人隐私,给他人声誉造成不良影响的,也是侵害名誉权行为,加害人要承担名誉侵权的法律责任。 2、你认为教师应该如何尊重学生的权利?

作为教师应该:①教师要树立儿童权利的观念。儿童拥有生存权、发展权、受保护权和参与权等四项基本的权利,也拥有隐私权。既然考试分数可以成为个人隐私,儿童完全有权利决定是否公开以及对谁公开,

②公开学生的分数仍应尊重学生的意愿。真正重要的是学习态度和学习方法,并非分数,教师与家长分析学生状况应单独交谈。

③每次考试测验之后,可以表扬几位成绩突出的学生,指出他们在学习态度和学习方法上的优点,也可以不点名地分析某些学生的失误原因。这样既抓住了要害,又保护了学生的自尊心,效果也会积极健康。

案例4:某幼儿园 一天下午到了离园时间,家长纷纷到班上接孩子,父母还没有到的孩子就在活动室里玩玩具。东东和明明两名幼儿因争抢一支玩具手*枪扭打起来,正在与其他家长沟通的老师文珊闻声立即走上前去阻止他们,并没收了玩具手*枪,教育他们不能打架。待两名幼儿各自去玩其他玩具后,文珊继续接待来园的家长。此时东东心有不忿,突然跑到明明身后,用力将其推倒,造成明明额头被摔破,缝了四针。

事故发生后,明明的家长要求幼儿园和东东的家长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但幼儿园认为自已不存在过错,无需承担损害赔偿。而东东的家长则认为,孩子是在幼儿园将人推倒致伤,是教师文珊监管不力造成,应该由幼儿园负全责。 问 ①本案涉及的是何种类型的法律系? 参考答案①、 教育民事法律关系。

②、这起伤害事故的法律责任,究竟应该由哪一方来承担呢?

根据《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八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结合这起事故,幼儿东东的行为与明明受损害的后果之间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东东是伤害事故的责任者。教师文珊在发现东东和明明之间发生纠纷打闹时,及时劝阻幼儿间的不当行为并进行了教育,尽到了管理教育职责,东东事后报复伤人是她无法预见和制止的突发行为,故教师和园方在此事件中已履行了相应职责,行为并无不当,并无过错,故无需负法律责任。这起幼儿间的伤害应由致害人承担责任,但造成伤害发生的幼儿东东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以应由东东的监护人承担民事损害赔偿责任。

教育法律法规试题及答案:第二章 第二章、教育法基本理论

1、 教育法的基本特征和原则有哪些?(思考题1)P18-19页 案例6:小学校长挪用教育经费,造成校舍倒塌师生死亡

某地一所农村小学,学校的房舍由于年久失修,房舍损坏严重,上级主管部门为其专门拨出经费2万。让他们完善整修校舍,而校长张某却把此款用来为其情妇小翠仙修建了房屋。在一个阴雨天,校舍倒塌,致使三个学生和当堂教师死亡,10人受伤。案发后,引起了上级有关部门的高度重视,对其立案审判。地方高级人民法院从重判处他有期徒刑20年,没收一切非法所得。

案例中张校长的行为兼有侵占教育经费与玩忽职守的性质,且情节严重,已经构成贪污罪与玩忽职守罪两项罪名。地方高级人民法院从重判处他有期徒刑20年,没收一切非法所得。

⑴、教育法的基本特征:

①、教育法的规定具有公定力。教育法所规定的事项,主要是表达国家对教育的要求和意志。为此,该事项具有公认而确定的效力,即公定力。

②、教育法的规定性具有强制性。教育法是国家意志的体现,它所规定的事项,与其他法律一样具有国家强制性,不允许任何人违犯或变更。

③、教育法具有多变性的特点。教育法的多变性主要是由于具有立法主体的多元性所致。在我国,立法的主体不仅有最高权力机关,地方权力机关,而且有最高行政机关及其所属部、委以及地方行政机关。

④、在教育法之上没有统一的法典。教育法与民法、刑法不同,它们都具有统一的法典,分别适用于民事活动和刑事活动。而教育法在形式上散见于宪法、民法、行政法等法律、法规之中,没有统一的法典和完整的系统,也没有共同性的或一般性的规定。 ⑵、教育法的基本原则

教育法的基本原则是所有教育法律、法规应遵循的总原则,它贯穿于一切教育法律规范中,是教育立法、执法和研究的出发点及基本依据。教育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

①、方向性原则。教育法必须坚持教育的社会主义方向。方向性原则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必须保证教育权掌握在无产阶级手中;二是必须保证培养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②、公益性原则。公益性原则是现代教育的重要特征,它是指教育事业的过程和结果具有社会影响,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的要求。③、平等性原则。平等性原则主要是指人们在教育方面享有平等的权利和义务,平等的承担法律责任,任何人不得拥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④、终身性原则。终身性原则是指人的一生应当不断地接受教育,应当在任何阶段都有机会接受教育,教育应当面向所有的人。

2、结合教学工作实际,谈谈你对教育法作用的认识。(思考题3)P19-21页

案例7:女儿被留家观察 父亲扰乱学校教学秩序被拘留 2003年5月,在各方全力防治非典的紧要关头,孙家村郑某的儿子从疫区返乡,因与在孙家村小学上学的妹妹有接触史,校方依照通知规定,在例行对学生的身体检查中,要求女儿在家留观14天。其父对此不满,5月6日一大早就到学校问缘由。校方作出解释后,郑某仍然不理睬,在学校内拨通关山镇教育组的电话,破口大骂教育组工作人员,还当场撕毁了区教育局文件,连续吵闹1个多小时。

扰乱了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教学秩序。关山派出所依照《教育法》第72条第1款

规定,将郑某传唤至派出所,并对其治安拘留14天处罚。

案例8:两名中学生星期天在居民区空地上踢足球,在争球时,不慎将球踢到邻居阳台上,不仅造成阳台玻璃破碎,而且使阳台一名儿童被玻璃划伤。

问:邻居财产损失及人身被伤害的民事责任应由谁承担?由两名学生的家长(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民法通则》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有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

教育法的作用教育法的作用也可以从两方面进行分析:一是教育法的规范作用,二是教育法的社会作用。 ⑴、教育法的规范作用

①指引作用。法对社会关系的调整是通过法律规范实现的。法作为人们的行为规范明确的规定了人们的行为规则。它明确地规定了人们应该怎样行为、禁止怎样行为和可以怎样行为,从而为人们的行为指出了方向

②评价作用。法律作为一种行为规范,它是判断、衡量人们行为是否合法的标准。 ③教育作用。法是人们的行为规范,它对于人们应该做什么,不该做什么都具有鲜明的教育作用。 ④预测作用。由于法具有严格而稳定的规范性,这样可以使人们预先知道从事某一种行为或不从事某种行为将必然发生的法律后果,从而调整人们的行为。⑤强制作用。法律的强制作用具有两方面的含义;其一,法对人们应该做什么,禁止做什么和可以做什么加以规定,而且还要使人们必须去接受,这体现了法的强制性特征;其二,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要受国家强制力的制裁。 ⑵、教育法的社会作用

教育法有着其独特的社会作用,其表现在以下五个方面: ①保证我国教育的正确方向。我国教育法的首要作用就在于通过立法的形式切实保障教育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的方向,也就是要保障我国教育的社会主义性质,保障党对教育事业的领导,保障培养出适合社会主义建设需要的人才,提高劳动者和全民族的素质。 ②保障和促进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教育法保证了我国公民受教育的权利与义务。教育法对我国教育事业的发展起着重要的保障与促进作用。③保障按教育规律办教育。由于我国教育法的社会主义性质与教育的客观规律在本质上是完全一致的,所以教育法应该是教育客观规律的体现,通过教育立法将按照教育规律办教育的一般要求转化为法律规范,以避免教育工作中的随意性。它可以保障我们在教育活动中按教育规律办事。 ④保障有关各方在教育上的合法权益。教育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和保障与教育相关各方的权利与义务。在教育活动中,各方享有什么权利,承担什么义务,教

育法作了具体规定,这样教育法就可以保障有关各方在教育上的合法权益,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同时可以防止和制裁违法行为。⑤可以极大地提高教育管理的效率。教育管理是为了实现预定的目标,组织和使用人、财、物、时间、信息的过程,其目的就是设法提高被管理系统的功效。

3、谈谈教育法律法规与教育法、教育法律文件、教育法律条文之间的联系与区别?(思考题2)P22页

教育法律法规与教育法、教育法律文件、教育法律条文之间既有联系又有区别。总的说,教育法律法规是教育法、教育法律文件及教育法律条文的内容,而教育法的各种规范性文件或法律条文是教育法律法规的载体,它们之间是内容和形式的关系,

⑴、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的区别。教育法是指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教育活动中全部行为规则的总称。教育法律规范是一种特指的行为规范,而不是行为规范的“总和”。二者在逻辑上是从属关系。教育法是种概念,它的外延大于教育法律规范,教育法律规范是属概念,全包含在教育法概念的外延之中。

⑵、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律文件的区别。教育法律规范是教育法各种规范性文件的基本内容,但不是全部内容。

⑶、教育法律规范与教育法条文的区别。教育法律规范要用教育法条文来表现,但教育法条文不一定就是教育法律规范。有的教育法条文不包括规范。 4、我国教育法的主要渊源有哪些?(思考题4)P24-28页

法律的渊源是指法的效力的渊源,即法律规范的外部表现形式,它们是由不同的国家机关制定或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教育法的渊源是国家根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关于教育方面的规范性文件。我国教育法的主要渊源有: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规章以及教育条约和协定。

⑴ 、宪法 ①宪法规定了教育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和教育立法的基本原则。宪法是一国之根本大法,它规定了一国的根本制度和任务,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制定一切法律法规的依据。原则性规定了教育法的指导思想。 教育立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一切权利属于人民、社会主义公有制、坚持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宪法至上。

②宪法规定了教育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一是规定了发展教育事业的目的、形式和任务。二是规定了公民受教育的权利。受教育是每一个公民的权利。三是规定了从事教育工作的公民有进行创造性工作的自由。培养人的创造性能力是教育的重要原则。四是规定了父母或监

护人的具有义务。养育子女是父母应尽的义务,所以父母有责任和义务保证自己的子女受教育。五是规定了教育管理的权限。现代教育主要是由国家推动的,为了保证教育的有效发展,国家必须重视对教育的管理。

⑵、教育法律、 ①教育基本法律是依据宪法制定的调整教育内部、外部相互关系的基本法律规范,可以说是教育法律体系的“母法”。教育基本法律通常规定国家的教育基本方针、基本任务、基本制度以及教育活动中各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如:《教育法》

②教育单行法律教育单行法律是国家根据宪法和教育基本法律的原则制定的规范和调整某一类教育或教育的某一具体部分关系的教育法律。 我国已经制定并公布实施的单行法律有五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五常13)1980年12月12日通过,1981年1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六常4)1986年4月12日通过,1986年7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八常4)1993年10月31日通过,1994年1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教育法》(八常19)1996年5月15日通过,1996年9月1日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九常4)1998年8月29日通过,1999年1月1日施行; ⑶、教育法规①教育行政法规 教育行政法规是指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实施、管理教育事业,根据宪法和教育法律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教育行政法规一般有三种:一是条例。它是针对某一方面的教育行政工作比较系统、全面的规定。 二是规定。它是指对某一方面工作部分规定。三是办法或细则。它是指对某一项行政工作的较为具体的规定。 ②地方性教育法规地方制定的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地方性教育规定是我国教育法的重要渊源之一。从立法目的和立法的依据上划分,可以分为两种:第一种是执行性、补充性的地方性教育法规。第二种是自主性的地方性教育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与一般性的教育法规比较有其特点:一是与国家的宪法,教育法律法规保持一致,不得违背或有抵触;二是只在本地区适用,在其他地区则不适用;三是更具有可操作性。 ⑷、教育规章

按制定发布机关的不同,教育规章可分为两类:一类是国家教育部制定的教育规章,称部门教育规章,经常称之为:规定、办法、规程、大纲、标准等。另一类是省、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 它在范围上只局限于本行政区域, ⑸、教育法的其他渊源

教育法律的渊源还有行政法、民法、刑法等。教育政策、教育判例也是教育法的渊源。 5. 法律关系、教育法律关系的含义及特征

法律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生活中,依照法律的规定在相互之间所形成的一定的社会关系,即法律规范在调整人们的行为过程中所形成的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关系。法律关系的形成必须以法律规范为前提,不由法律规范调整的社会关系不是法律关系 社会生活中有各种各样的关系,政治、经济关系,家庭、爱情、邻里关系,师生关系等等,只有由法律所调整的,才具有法律关系的性质

教育法律关系,是指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表现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联系的社会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的特征:①教育法律关系是依教育法形式的社会关系,是教育法律法规在教育活动中的体现。教育法律关系与教育法律规范有着不可分割的联系。②教育法律关系根植于社会物质生活条件,并由教育关系和教育法律的性质和内容所决定。③教育法律关系是由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的社会关系,对违反和破坏教育法律关系的行为,予以相应制裁。④某种教育法律关系的存在,总是以相应的现行的教育法律为前提。 6、简述教育法律关系的类型P24-28页

教育法是调整教育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就其性质而言,可分为两类。一类是纵向性的法律关系,一般称教育行政法律关系;另一类是横向性的法律关系,一般称教育民事法律关系。

⑴.教育行政法律关系是国家行政机关在教育行政过程中发生的关系。反映的是国家与相对人的纵向关系,其实质是国家如何领导、组织和管理教育活动。这一关系中,国家教育行政机关是最主要的当事人,与国家教育行政机关相对的另一类当事人则主要是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职员、学生及其家长、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民个人等;这一关系中,国家教育行政机关与其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是不平等的。国家行政机关处于管理的、领导的和主动的法律地位,而其管理的相对人处于被管理的、被领导的和被动的法律地位。 ⑵ .教育民事法律关系是不具有行政隶属关系的学校与行政机关、企事业组织、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个人之间在教育活动过程中发生的关系。这类关系是共同意思表示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这是一类具有教育特征和民事性质的教育法律关系,随着教育民主化的发展,这种平权性的教育法律关系的范围将会逐步扩大。 8、简述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P24-28页

教育法律关系由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教育法律关系客体、教育法律关系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第一、教育法律关系主体 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即在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利和

承担义务者,是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之一。可以成为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自然人和法人有:教育行政机关,其他国家机关,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育者、学生及其他受教育者、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其他公民等。在华的外国人、无国籍人,财团法人也可以成为我国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

作为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具有教育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教育法上的权利能力,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能够享受教育法上的权利和履行教育法上的义务的一种资格或者能力。教育法上的行为能力,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能够以自己的行为,依法行使教育法上的权利和承担教育法上的义务的能力。如教育者在教育法上的细微能力除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外,还应该具有相应的学历并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如果相对人不具法定的相应学历或未通过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即不能通过自己的行为来行使教育法上教育者的权利和履行教育法上的教育者的义务时,也就不具备教育法上的教育者的行为能力。

国家教育行政机关是依照组织法建立起来的行使教育行政管理职权的行政主体。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是具体组织教育者和受教育者实施教育活动的社会组织,个人捐赠成立的以发展教育科技为宗旨的教育基金会其性质属于财团法人、在教育法律关系中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属于教育法律关系主体。任何一种教育法律关系,没有享有一定的权利和承担一定的义务的主体参加,都不能构成。

第二、教育法律关系客体 指具有法律关系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即教育法律关系客观化的表现形式,是教育法律关系构成的要素之一。一般包括物、行为、与人身相联系的精神财富等。

⑴ 物:物可分为不动产和动产两大类:①、不动产。包括场地、房屋和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场馆等, ②动产。包括资金、教学仪器设备等。

⑵ 行为:行为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实现权利义务的作为与不作为,主要包括:①行政机关的行政行为。包括行政立法行为和行政执法行为。行政立法行为从狭义上讲,专指行政机关制订有关教育行政管理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活动。广义则指国家机关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订有关国家教育行政管理工作的规范性文件的活动。②、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行为。包括制订学校或机构内部管理规范的行为;具体组织教学科研活动行为;决定给予违纪教育者或受教育者一定的教育纪律处分,接受被处分者申诉的行为;决定给予工作出色、成绩优秀的教育者或受教育者一定奖励的行为;对修业期满,符合国家学历水平要求的受教育者发给毕业证书或学位证书的行为等。③、教育者与受教育者之间的教育教学行为。还有学生家长、各种社会组织参与、支持教育活动的各种行为。

⑶、精神产品和其他智力成果:它是智力的创造性活动的结晶,属于非物质财富。主要是包括各种教材、著作在内的精神产品和智力成果,各种具有独创性并行之有效的教案、教法、教具等的发明。

第三、 教育法律关系内容

教育法律关系内容,是指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在依法成立的法律关系中享有的某种权能和应承担的某种必须履行的责任,它由法律规范所确认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是教育法律关系的重要构成要素之一。

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核心,没有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则无所谓法律关系。 法律上的权利,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享有的某种利益或资格,表现为权利享有者可以作出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一切法定的权利,国家都以其强制力给予保障,当法定的权利受到侵害时,权利的享有者有权向有关国家机关请求法律保障

法律上的义务,是指法律关系主体依法承担的责任。表现为义务承担者必须依法实施一定的作为或不作为。一切法定的义务,国家都以其强制力强制其履行,当义务的承担者拒绝履行时,就会受到相应制裁。

案例10:无证学校 违法招生在广州市花都区狮岭镇有一所民办学校。场地不达标、消防未通过、法人资料缺、办学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区教育局不给学校发办学许可证。然而,主办想先开学,再补办。2004年9月在开学初,投资方却无视教育行政部门的劝阻,大张旗鼓违法招生和办学。

由于,在前进村附近的工厂里有很多外地打工仔,加之该学费相当便宜,比附近学校收费少一半,其他学校一年级一个学期每人学费1000元,而该校只收600元。所以有很多家长把孩子送到该校读书,生源充足。9月3日,区教育局对该校进行检查发现问题,于7日给该校下达了整改通知书,指出该校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办学的行为是违法的,并要求整改完成后于13日交齐办理办学许可证的证照和资料,否则将发通知责令停办。(2004年9月14日 《南方日报》)

案例中的办学者在场地不达标、消防未通过、法人资料缺等办学条件不具备的情况下,擅自办学,且无视教育行政部门的劝阻,大张旗鼓地违法招生,是一种违法行为。 分析本案中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法律关系的主体:办学者、学生、学生家长、教育行政部门, 法律关系的客体:未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办学行为、教育行政部门查处行为。法律关系的内容:学校的办学及其对教学的组织管理。

9、如何理解教育法律权利和义务的关系?(思考题7)P24-28页

①、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法律是规定人们权利和义务的行为规范。其最主要的是强调权利与义务的统一性。公民要正确对待权利义务关系,既要依法行使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也要履行法律赋予公民的义务,我们在形成正确的公民意识,以社会主义法律为武器,捍卫自己的正当权利,在享有个人所拥有的权利时,不忘记尊重和承认他人的合法权益,不忘履行对国家,对社会,对他人的义务。同时,我们大学生应培养法律与自由相统一的观念。在行使自己权利时要慎重考虑自己的言论、行为的社会效果,不得损害国家、集体的利益和其他全民的合法权益。

②、权利和义务是辩证统一的关系。它们相互对应、相互依存、相互转化、密不可分。任何一项权利都必然伴随着一个或几个保证其实现的义务; 义务的存在是权利存在的前提, 权利人要享受权利必须履行义务; 法律关系中的同一人既是权利主体又是义务主体, 权利人在一定条件下要承担义务, 义务人在一定条件下要享受权利。 案例分析

案例1:杜某,男,19岁,2009年10月因其结伙打架,被甲中学开除,之后转入乙校学习。94年10月22日晚9点左右,窜入甲校男生宿舍,在9:20—10:30期间内,先后强行进入10个寝室,口称借钱,出言不逊,利用威胁、恐吓手段,向十几名学生索要人民币800多元,对不拿钱者拳打脚踢。一名已经入睡的学生被打得头痛难忍、耳鸣不止,当晚在同学护理下去市医院进行检查、治疗,花掉医疗费、车费700余元;另一名学生左腮被打一拳,致使面颊内侧被牙垫破;还有一学生左眼被打青,造成眼内淤血。事发后,学校及时将情况反映给上级各有关部门,三天后区公安分局将杜某收审,责令其退还了强行索要的人民币,赔偿了伤者的医药费和其他费用,并处以15天拘留。

案例1:问:⑴、本案中,存在哪几类法律关系?有两类:杜某与受害学生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杜某与治安管理机关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 ⑵、这些法律关系的主体分别是谁?

多个主体:杜某、受害学生、治安管理行政机关都是法律关系的参加者,皆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其中杜某,每个受害学生为个人主体;治安管理行政机关为集体主体.

从杜某与受害学生法律关系看,杜某和受害学生间是平权型的民事法律关系,都为主体,受害学生为权利主体,有权利要求杜某不侵犯自己的财产权与人身权,杜某是义务主体,有义务不侵犯他人财产权与人身权.但杜某向受害人索要人民币并将人致伤,客体为学生的财产(100多元人民币)和身体健康.杜某违反了禁止性规范,应对受害学生承担民事法律责任,具

体方式是:返还财产,即退回要的100多元钱;赔偿损失,赔偿医疗费和相关一些费用如营养费等

从杜某与治安管理机关的法律关系看,都为主体,治安管理机关是权利主体,有维护社会公共秩序的权利;杜某为义务主体,有不扰乱公共秩序的义务,客体就是公共秩序,具体就是学校正常的生活秩序.杜某与治安管理机关之间属于隶属型行政法律关系,杜某应对公安机关承担行政法律责任,具体方式就是接受行政拘留15天处罚。

案例2:现年13岁的王玲玲在某小学学习。2002年9月下旬的一天,上数学课时,数学教师赵某在课堂上向王玲玲要数学作业,因王站在座位上未动,赵老师便又重复喊了一声,让王玲玲把作业交上来。但赵老师看到王玲玲还没有做完作业时,一气之下就把作业摔到地上,并对其来回推搡,接着又照王玲玲同学的脸上打了几耳光。当时,王感到头晕眼黑,第二天开始出现高烧症状,接着出现恶心、头疼、头晕、呕吐、不能走路尿床,神志不清等症状,后经司法技术鉴订为阻塞性脑积水。

问:(1)、本案涉及的是何种类型的法律关系?参考答案:是教育行政法律关系。 (2)、该校数学教师赵某应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参考答案:应该承担王玲玲身体受到伤害后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补助费、交通费、鉴订费的民事法律责任。 案例3:刘芳是初二年级学生,家住农村,离学校较远,每天上学要走好长一段路程。一天,爸爸突然对她说:\"明天你不要去上学了,到小卖部给你妈帮忙吧,你妈一个人忙不过来。\"刘芳听了后,伤心地哭了。她想念书,她舍不得学校的老师和同学们。但是,她又不能不听爸爸的话,只好不去学校读书了。老师了解到刘芳的情况后,找到了刘芳的爸爸,劝他让刘芳继续上学。刘芳爸爸说:\"女孩子比不得男孩子,读书多了也没什么用,还不如让她在家里干点活呢。再说了刘芳是我的女儿,让不让她上学得由我说了算。\" 请问:(1)、小芳爸爸的说法对吗?

参考答案:不对。(2)小芳的爸爸都违反了哪些规定? 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使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按时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九条规定: 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应当尊重未成年人接受教育的权利,必须使适龄未成年人按照规定接受义务教育,不得使在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未成年人辍学。 案例4:2010年5月20日中午,某小学9岁的一年级学生黄某和阿敏一起离开学校,来到学校附近的津头砖厂一水坑游泳,黄某在游泳过程中溺水身亡。黄某死亡后,学校支付了1000多元丧葬费,另外给了家长4000元。此后,黄的父母与学校双方未能就赔偿数额达

成协议,黄的父母将学校告上法庭,请求法院判令赔偿20年的死亡补偿费112680元。问:(1)、本案涉及的是何种类型的法律关系? 参考答案: 教育行政法律关系

(2)、本案中学校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参考答案:学校在当年招生简章中承诺免费专车接送学生回家,家长送其子到学校就读,表明家长接受了学校提供的专车接送学生回家的服务,双方之间已就此达成约定。黄某未满10周岁,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但学校未能按照约定在放学时将学生集中点名后用专车接送回家,而是任由黄某私自离开学校,导致黄某在校外游泳溺水死亡,对此,学校是有过错的,应承担赔偿责任。2003年6月25日,该法院一审判决新城区某小学赔偿黄某死亡补偿费112680元。

案例5:2010年6月,某小学三年级两名学生(均为9岁)在课间休息时,在操场上相互嘻闹,学生甲将学生乙摔倒在地,致使学生乙脊椎受伤,当时学生乙下肢不能活动。其他同学将此事报告了班主伍老师,伍老师立即与学生乙的家长取得了联系,要求其迅速到学校未处理此事。家长来到学校后立即将学生乙送到医院治疗。乙住伤治疗了26天,共花医疗费8674元。出院后,学生乙的右腿仍行走不便。学生乙的父母以学生乙作为原告,将学生甲的父母、其所在学校列为共同被告,向人民法院提起了民事赔偿诉讼。要求技告承担医疗费8600元,护理费1200元,伤残补助费10万元,精神损害赔偿费10万元。问:(1)、本案涉及的是何种类型的法律关系?

参考答案: 教育民事法律关系(2)、本案中学校是否应该承担法律责任?

参考答案:学校不承担法律责任。根据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9条明确规定了学校承担学生伤害事故责任的情形,对于不属于该条规定的情形,学校不承担责任。学生乙虽然是上学时间在学校受到的伤害,但是伤害事故的发生原因在于学生甲、乙之间的喀闹,学校没有过错,学校不承担赔偿责任 (3)、学生乙的父母提出的民事赔偿诉讼要求合理吗? 参考答案:不合理。根据《民法通则》第13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60条的规定,法院判决学生甲的父母承担部分赔偿责任,赔偿医疗费4300元、护理费600元、伤残补助费2万元。

教育法律法规试题及答案:第三章 第三章 学校、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1、法学视角上学校的概念是什么?学校的法律地位如何?联系实际谈谈自己的认识(思

考题1) P36---37

案例11;1995年9月开始,在一无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无合格的教师,三无标淮的教学场所,四无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济未源的情况下,未经县教育行政部门批淮,以营利为目的,在其住处办起了\"太平社区联户家庭辅导学习室\"。后改名为\"蒲江书院\",据初步调查:从1995年下学期至1997年上学期4个学期,李某其向学生收取75380元,除去4个学期支出部分,李某私人办学违法所得达25000元。对李某以营利为目的非法办学的行为,县教育局于1996年4月和1997年4月两次发文,责成李某停办\"家庭辅导学习室\"。但李某置若罔闻,拒不执行,因此,县教育局于1997年4月中旬申请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人民法院于5月4日依照法律程序,对李某私人办学实施强制停办。 问:县教育局为什么要责成李某停办“家庭辅导学习室”?

分析:⑴、,实体要件不具备;《教育法》26条规定“设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有组织机构和章程;(二)有合格的教师;(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⑵、没履行程序;《教育法》第27条 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⑶、,以营利为目的 《教育法》25条第三款规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举办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⑷、,承担的法律责任《教育法》75条规定\"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举办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由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撤销;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①、法学视角上学校的概念,是指经主管机关批准设立和登记注册的教育机构,是享有一定的权利并承担一定义务的组织。正确理解法学视角上学校的含义,应注意三点:第一,学校是法律调整的对象。第二,必须经主管机关批准设立和登记注册,否侧不能成立。第三,学校以经批准设立和登记注册,就享有自己的权利和义务。

②、 学校的法律地位 我国学校的法律地位。从我国现行行政法、民法的视角出发,我们认为,学校具有三种不同身份与地位。第①、学校是法律、法规的授权组织。学校在实施教育教学和教育管理活动中,拥有很多职权,学校在行使这些职权时与教师、学生形成不对等的法律关系。具有行政主体的资格。学校是享有国家权力的法律、法规的授权组织;学校能以自己名义行事行政职权;学校能独立承担行政法律责任。

第②、学校具有民法上的法人地位。学校作为事业单位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事业单位法人,自成立之日起取得的法人资格,独立进行民事活动并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有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行为能力、责任能力。学校作为专门培养人的教育机构,属于事业单位法人,

不同于以盈利为目的的企业法人。第③、学校是行政相对人。在行政法律关系中,学校具有两种主体资格,它既是法律法规授权的行政主体,又是行政主体实施行政行为的行政相对人。学校作为行政相对人应有以下权利:排除违法行政的请求权和行政介入权;参与制定教育法规或计划的权利;听证的权利。

2、设立学校的基本条件与程序 P39-40

“学校”是指经主管机关批准或登记注册,以实施学制系统内个阶段教育为主的教育机构,“其他教育机构”是指经主管机关批准或登记注册,实施非学历性教育的教育机构,一般情况下,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法律地位和权力义务是相同的,只是在涉及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以及国家对学校有特殊优惠政策和特别要求是,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的区分才具有实际意义。

学校设立的基本条件

《教育法》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设立学校应具备组织、人员、物质、经费等四方面的基本条件。(1)组织机构和章程。组织机构和章程是学校设立的必要前提,举办者申请拟设立的学校,应当有权责分工明确的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以保证机构的正常运转。(2)合格的教师。设立的学校应当有可靠的教师来源,同时,教师必须由合乎一定的资格,并经主管机关认定的人员组成,即具有法定的教师资格,取得教师资格证书。(3)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是办学必备的物质条件,也是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保障。(4)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济来源。学校的设立与运行需要不断的投入流动资金,所以,应保证机构设立后有稳定的经济来源

设立学校的程序《教育法》第二十七条明确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审核、批准注册或者备案手续。我国现行对学校设立、变更和终止的管理,根据机构性质的不同,分别实行审批制度和登记注册制度。审批制度一般适用于各级各类正规学校、独立设置的职业培训机构等。主管机关根据设置标准和审批办法,有权决定是否准予办学。

3、学校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P41---43

⑴、学校的权利学校作为依法成立的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专门机构,为完成其基本职能,必须拥有相应的权利。我国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享有的具体权利可以概括为如下方面:①按照章程自主管理。学校章程是指为保证学校工作正常运行,就办学宗旨、内部管理体制及各项重大原则制定的规范性文件。②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组织实施教育教学活动是学校的职责和权利。③招收学生或者其他受教育者。④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者处

分。⑤对受教育者颁发相应的学业证书。⑥聘请教师及其他职工,实施奖励或者处分。⑦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⑧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对教育教学活动的非法干涉。⑨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案例12:1996年某市进一步深化学校内部管理体制改革,实施 教育行政部门聘任校长,学校聘任教师,校长负责制,教师聘任制为主要内容的聘任制.1997年暑假前,某小学公办教师陈某向市教委申诉,说他所任教的小学提前终止聘任合同,解除对他的聘任,侵犯了其本人的合法权益.

市教委组织调查小组,到该校调查,事实如下:陈家住学校附近,盖有两层楼房,利用底层开了一间杂货店,96年9月,学校分别与全校教师签订了任期3年的聘任合同,合同明确了学校与教师双方的职责,义务和权利,合同签订后,陈经常骑摩托车为家里进货,骑车载客,一学期里陈因进货或载客而15次迟到半小时以,,影响了学校正常教学工作,学生家长意见很大。陈作为教师,业务水平不高,学校检查备课工作时,发现陈有10多节课无教案且教案写得过于简单,不少教案不足100字,期末考试中,陈所教四年级语文科平均分比同年级成绩低14分。96年底,学校给陈的年度考核结果为不合格,按市有关文件规定,对考核不合格者可作试聘处理。97年春节后,学校对陈改为试聘,时间半年,不发奖金和聘金。陈在学校的收入从1300多元减至850元,试聘期间,陈以各种理由请假。97年3月,学校发现陈两次请假后去进货,以后就很少批准其请假要求。陈继续经常早晚骑车载客,中午进货,这个学期,陈27次迟到半小时以上。学校领导听陈的课,发现其多次没备课就去上课,对学生作业批改马虎,期末考试,陈所教的班该科成绩比其他同级科成绩平均分低15分。10多位家长向学校提出。不让陈再教他们的孩子。97年7月学期结束,学校对陈的考核结果仍为不合格。决定解聘陈。在教师大会上宣布,并将陈在试聘期的表现写成书面材料,向镇教办报告。

陈在申诉中认为:(1)学校与他签订了聘期3年的合同,签约1年就解聘,侵犯了其本人作为教师的合法权益。(2)现在社会上从事第二职业的人比比皆是。自己过去是民办教师,直收入很低,转为公办教师后,近几年待遇才大幅提高,家庭经济还有困难,利用工余时间通过劳动增加收入,虽然对教育教学工作有点影响,但也不应被解聘。

学校认为:(1)陈只顾经营家庭的杂货店且早晚又去载客,不履行教师义务和职责,属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并且给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造成了损失,(2)陈在学校的收人与当地其他行业同等学历或同等专业技术职务档次的人比较已属中等偏上水平;即使陈不参与经营家庭杂货店,不早晚载客,陈的家庭收人在当地也属中等偏上家庭,不算生活困难,陈忙

于从事第二职业,经多次教育后仍不改正,给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不可原谅。按照教师法第37条的规定,学校有权解聘陈。

学生家长认为:陈只有一半心思在学校工作,另一半心思搞个人创收,这样的教师误人子弟,不应继续留在学校任教。

上述事实表明,教师与学生不得从事商业性活动;陈没有履行聘任合同中规定的职责和义务,应负不履行合同规定职责、义务的法律责任,合同的一方发现另一方不履行义务时,经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有权提出终止合。.因此,学校可提出终止聘任合同。《教师法》第5条第三款规定,“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根据国家规定,自主进行教师管理工作”。确定了学校与教师之间的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根据《教师法》第37条规定,学校解聘陈并没有违法,也没有侵犯陈的合法权益

分析:在该案例中,尽管合同规定学校对陈某的聘期为三年,但学校提前将陈解聘却并未侵犯陈的合法权益,因为陈并未履行一个教师应履行的义务,学校的行为是依法治校的正当行为。

⑵、学校的义务学校有一系列的权利,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义务。我国《教育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义务:①遵守法律、法规。②贯彻教育方针、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③维护受教育者、教师及其他职工的合法权益。④为受教育者及其监护人了解情况提供便利。⑤遵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并公开收费项目。⑥依法接受监督。

4、学生法律地位的确立对保障学生的权利有哪些作用?(思考题3) P45---46 ①、使师生关系由尊卑发展到平等。学生不是被动的受教育者,而是学习的主体,尊重学生权利的实现和主体性的发挥。②、学生观的转变。民主、平等的师生关系建立,学生逐渐被视为是有思想、感情、意志、需要的主体,并在法律上对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做了明确的界定。③、学生自身法律意识的提高。学生在社会生活中,特别是在学校生活中,逐渐意识到他们是拥有权利的,而且其权利受法律保护,不得随意侵害。④、通过立法确立学生的法律地位。法律对学生的权利和义务做出了规定,确立了学生的法律地位,使学生权利的保护有法可依。

5、学生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有哪些?请结合实际,谈谈自己的理解。(思考题4) P45---46

⑴、学生的基本权利:《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四十二条 受教育者享有下列权利:

①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②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获得奖学金、贷学金、助学金;③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④对学校给予的处分不服向有关部门提出申诉,对学校、教师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等合法权益,提出申诉或者依法提起诉讼;⑤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对学生具体权利的规定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①有参加教育活动并使用教育资源的权利。②、享有国家给予的物质帮助的权利。③、享有公正评价并获得相应资格证书的权利;④享有申诉权;⑤享有人身权;

案例2:某电视台在新闻节目中这样报道:\"今天上午公安机关破获一起入室盗窃案,2名犯罪嫌疑人是我市南山中学初三年级学生李××、赵××并将2人接受警察讯问的正面图像一同播放。电视新闻这样报道可以吗?答:不可以。根据《预法》规定对未成年人罪犯案件,新闻报道、影视节目,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照片及可能推断出该未成年人的资料。 ⑵、学生的基本义务:我国《教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了受教育者应当履行下列义务:(1)遵守法律、法规;(2)遵守学生行为规范,尊敬师长,养成良好的思想品德和行为习惯;(3)努力学习,完成规定的学习任务;(4)遵守所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的管理制度。 学生权利和义务实施中应该注意的问题:(1)、年龄特点,义务教育的对象是中小学生,在这个阶段,他们的思想观念、价值观念、人生观等不成熟。 (2)心理特点。初中生的心理特征主要表现在认识能力、情感、意志和自我意识上不成熟。(3)生理特点,主要表现在身体形态、体内机能、神经系统和性成熟。了解这些特点,正确的行事权利和履行义务。 6、学校有关的法律关系P51—53

学校与教育行政部门的关系主要表现为政府依法对各级各类学校进行行政管理、行政干预和施加行政影响,学校则处于服从地位,必须履行行政命令所规定的义务。同时,学校可以依法享有独立自主的办学权利,并可以对政府行使以批评建议为中心内容的监督权。学校与政府的关系具有不对等性。

学校与社会的关系 主要表现为学校与不具有隶属关系的企事业单位、集体经济组织、社会团体、个人之间,既有相互协作、相互支援的关系,又存在复杂的民事所有和流转上的关系。在这些关系中,学校是以独立的民事主主体的资格参与其中的。

学校与教师的关系 是一种由权责分配和学校工作的特性所决定的管理关系。学校与教师的关系是领导者与被领导者之间的支配与服从的关系。但是,由教师可以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行使民主权利,参与学校管理。

学校与学生的关系 是教育与被教育、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学校对学生的管理,其目的在于使学生既有良好的学习习惯、生活习惯和行为习惯,具有基本的自理能力、自治能力和独立生活能力,同时也在于营造学校良好的教学环境和浓厚的学分,使学生愉快地学习,健康的成长。同时,学校也负有保证学生身心健康和人身安全的责任。学生在学校享有充分学习和发展的权利。

7、特殊学生群体由哪几个部分构成?他们分别享有哪些特殊教育权利?(思考题5) P48

特殊学生群体主要有女生、家庭困难学生、残疾学生等。他们享有的特殊教育权利是: ①女生。法律规范对子女受教育权予以保护显得尤为重要。我国《教育法》、《妇女权益保护法》规定,学校和有关行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保障女子在入学、升学、就业、授予学位、派出留学等方面享有同男子平等的权利。在教育、管理、设施等方面保障女性青少年身心健康发展;父母或监护人要保障女性青少年身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②、经济困难的学生。为了保证家庭困难的学生也有平等受教育的机会,国家通过立法机关对这些学生进行经济资助。《教育法》第三十七条规定:“国家、社会对符合入学条件、家庭经济困难的儿童、少年、青年,提供各种形式的资助;”补助或者减免学费;社会团体、组织、个人提供的助学金,对经济困难学生帮助;

③残疾人。残疾人是社会的一个特殊群体,国家有责任保障这部分人受教育的权利得到实现。《教育法》第三十八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根据残疾人身心特性和需要实施教育,并为其提供帮助和便利。”《义务教育法》第九条规定“举办特殊学校(班)”《残疾人保障法》第十八条规定“国家、社会、学校和家庭对残疾儿童、少年实施义务教育,免收学费和杂费,设立助学金,帮助贫困残疾学生就学。 案例分析:

案例1:2010年夏, 某县教委实行机构改革,将原来的勤工俭学管理站改为县教育服务公司,并决定于2010年6月18 日上午(星期四)举行挂牌仪式。为了营造热闹氛围,县教委提前半个月通知县城内各小学腰鼓队排练节目,届时到场助兴。6月18 日上午,教育服务公司挂牌仪式如期举行,县城7 所小学的小学生共计200多人次参加典礼,一时鼓乐喧天、歌舞翩翩,县教委的领导们十分满意,感觉效果好极了。

问:⑴、本案中,县教育局的行为侵犯了学校的哪项权利?侵犯了学生的哪项权利? 参考答案:县教育局的行为侵犯了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县教育局的行为侵犯了学生的受

教育权(上课权)

在这个事件中,县教委以县教育行政机关的名义下发通知,让所辖的县城小学学生在正常的学习时间内停课参加商业庆祝活动,严重的干扰了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侵害了学校的办学自主权和学生的受教育权(上课权)

⑵|县教育局应该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哪一种法律责任?

教育局应当承担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责任形式为赔礼道歉,赔偿

案例22004年《中国教师》杂志对儿童的生存状态进行了调查。调查发现:833名从小学一年级到高中三年级的学生中,有47%的学生认为自己的童年不快乐。主要表现是:受考试折磨、没有自由、压抑、紧张、忙碌。学生的年龄越高越觉得自己的童年不快乐。 问题:⑴、就上面调查的数据进行分析,学校教育中是否有不合法的现象?是什么原因导致的?

从调查数据以及上面的案例 ,学校教育存在着不合法的现象,就是以发展人的单方面素质为根本目的的教育活动或以帮助学生通过选拔考试为根本目的,忽视了学生的个性特长。其原因就是应试教育所致,应试教育把单纯提高学生的应试能力,作为学校的唯一追求而成为片面教育,成为学生各方面素质发展的绊脚石

⑵你认为,在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今天,学校的教育教学过程中还存在哪些问题?纠正这些问题应采取怎样的措施?

在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今天,学校的教育教学过程中还存在以下问题:一是重智育,轻德育、体育、美育。 二是重考试科目学习,轻非考试科目学习。三是重文化知识传授和应试技巧培养,轻综合能力和创新精神培养。四是面向少数升学有望的学生而忽视大多数学生的发展。五是学生课业负担依然过重,影响了学生身心健康。六是学生体质和健康状况不容乐观,部分指标有所下降。

纠正这些问题应采取以下措施:其一,提高认识,加强对实施素质教育的领导。 其二,坚持德育为先,构建全面育人的工作机制。 其三,积极推进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其四,深化招生考试和评价制度改革,探索建立科学的素质教育评价机制。 其五,规范办学行为,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 其六,提高教师实施素质教育的能力。培养适应新课程和素质教育需要的师资。

是搞应试教育还是搞全面素质教育,决非教育学术观点之争,而是对我们国家民族的前途命运是否真正负责的大问题。

第四章 教师的权利和义务

1、教师的法律概念与法律地位各是怎样的?(思考题1)P56

⑴、“教师”是指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对教育法上教师的概念,要侧重从以下几个方面理解。 一是、教师是了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这是教师地位的本质特征、是教师概念的内涵。①履行教育教学、教书、育人职责是教师的职业特征。只有直接承担教育教学工作职责的人,才具备教师的最基本的条件。②专业人员是教师的身份特征。教师是一种从事专门职业活动的专业人员。“专业人员”包括三层含义:一是教师要达到符合规定的相应学历;二是教师要具备相应专业知识;三是教师要符合与其职业相称的其他有关规定, 二是、教师必须从教于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 三是、教师具有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在法律上,教师具有两种身份(双项),一方面,他们是普通公民;另一方面,他们是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①在教育教学活动中产生并由教育法律规范所设定。②与教师职务和职责紧密相连。它具有两层含义:一是教师的权利义务始于其取得教师资格并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任职,终于解聘。二是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其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要求和基本保证。③是一定社会物质生活条件能予以保证的。 ⑵、我国教师法律地位 ① 教师的法律地位就是通过立法确立的教师的职业地位。《教师法》明确规定“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全社会都应当尊重教师。”“教师的平均工资应不低于或者高于国家公务员的平均工资水平并逐步提高,”从法律上来说,教师是一个专业人员,他承担着教书育人,提高民族素质的重要历史使命,应具有很高的社会地位。②、教师法律地位主要通过教师的权利与义务体现出来。教师的权利和义务从本质上确立了教师作为履行教育教学职责专业人员所特有的政治、经济地位和职业声望。①我国教师的政治地位通过其享有的政治权利体现并受有关法律的确认与保护。②我国教师的经济地位通过法律所规定的收入水平和其他物质待遇来体现。③《教师法》的颁布确立了教师的职业声望。教师的职业声望是教师职业的声誉和名望的总称。 2、教师的权利和义务分别是什么?请举例说明。(思考题2)P59

案例14:张某系某第一高中教师,在教育战线上奋斗了二十余载。由于他对工作认真负责,刻苦钻研业务,努力提高自己的教学科研水平,先后在教育报刊上发表论文若干篇,探讨教学方法的改进。其中某篇论文主张在根据学生的性格特点、学习基础上因人施教,教学工作要有针对性,而不能不顾对象,千人一面,千篇一律,生搬硬套,那样只会把工作搞砸,误人子弟。此文见报后,受到教育界同仁的一致好评,被评为教学论文二等奖。

张某本人不仅刻苦钻研理论,更重要的是他能把自己的科研成果付诸实践,他利用自己的心得体会,在班上因材施教,对症下药。张某某以自己的言传身教在学生中树立了崇高的威信。

由于张某在工作中取得了巨大的成绩,2005年他被评为县模范教师,获得县教育局颁发的荣誉证书和奖金500元。

2005年底,县教育局某位领导找到张某,想让他的侄子进入张某任教的毕业班,但由于该领导侄子的成绩较差,张某按照学校的规定婉转地拒绝了该领导的要求。

事隔不久,某县教育局突然收回张某某所获的模范教师称号,收回所得奖金,理由是教学模式老化,学生反映意见挺大,张某不配得模范教师称号。

张某得知此事后大为吃惊,立即找县教育局交涉,要求县教育局承认自己的教学科研能力,保护自己辛苦得到的荣誉称号。但县教育局不予理睬。张某所在学校议论纷纷,人们传说张某出了问题,要不怎么回被剥夺“模范教师”称号?张某为此精神恍惚,精神压力很大,以至住院月余,花去医疗费500余元。 张某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称县教育局非法剥夺自己的荣誉称号,给自己造成了精神损害和经济损失,要求人民法院判令县教育局返还荣誉证书及奖金,并在原有范围内消除影响,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抚慰金。

县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对工作认真负责,刻苦钻研,勇于探索,在长期的实践中摸索出一套成功的方法,用它来促进教学水平的提高,效果十分显著。这已经被实践所证实。张某所撰写的教育方面的论文,受到广大教师的好评,具有一定的科研价值,对实践有较好的指导作用。他提出的因材施教,有针对性地教育学生的观点,发展了前人的理论,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和实用性,其已在实践中得到广泛应用、重视,证明是可行的。县教育局所说的“张某撰写的论文哗众取宠,没有实际效果;张某教学模式老化,学生反映意见挺大”的观点,是站不住脚的。县教育局未经认真调查,只凭领导个人好恶(本案中所提到的领导在剥夺张某荣誉的称号过程中起了决定性作用),未依法定程序便剥夺张某的模范教师荣誉称号及奖金,构成对张某荣誉权的侵害,应当承担侵权的民事责任。判令:县教育局返还张某模范教师的荣誉证书及奖金500元;在原有范围内为张某消除影响,恢复名誉,并赔偿经济损失和精神抚慰金4000元等。

教师依据法律规定享有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这是国家赋予教师职业的特定权利,任何人都无权干涉或阻挠。本案县教育局的某领导打击报复教师张某的行为,侵犯了教师享有的合法权益,县教育局对此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⑴、教师享有的权利。

①、教育教学自主权。是指教师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的权利。包括:自主的组织课堂教学;按照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其教学内容和进度,并不断完善教学内容;针对不同的教育教学对象,在教育教学的形式、方法、具体内容等方面进行改革、实验和完善。

②、学术自由权。是指教师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的权利。包括:有权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咨询等创造性劳动;参加有关的学术交流活动;在学术研究中发表自己的观点,开展学术争鸣的自由。

③、管理学生权。是指教师在教学活动中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定学生的品行和学生成绩的权利。包括:教师有权依据学生的身心发展状况和特点,因材施教,指导学习;教师有权对学生的思想政治、品德、学习、劳动等方面给予客观、公正、恰如其分的评价;教师有权运用正确的指导思想、科学的方式方法,使学生的个性和能力得到充分发展。 ④、获取报酬权。是指教师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受国家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带薪休假的权利。包括:教师有权要求所在学校及其主管部门根据国家教育法律的规定、按时、足额的支付工资报酬;教师有权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 ⑤、参与教育管理权。是指教师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管理的民主权利。包括:教师享有对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工作的批评和建议权;教师有权通过职工代表大会等组织形式以及其他适当方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⑥、培训进修权。是指教师参加各种培训和进修的权利,该权利体现了终身教育的理念。包括:教师有权参加进修和接受其他多种形式的培训,提高自己的思想品德和业务素质;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采取各种形式,保证教师进修培训权的行使。⑦、申诉权。教师的申诉权是指教师的权利受到侵犯时教师有权向所属机关或者上级机关提出申诉要求做出相应的处理。包括:教师有权对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政府部门以及社会的有关侵权行为或不公正处理提出申诉;受理教师申诉的机关必须对教师提出的申诉做出客观公正的裁决;教师的申诉必须向主管机关提出,不可向行政机关个人提出,以免造成延误。 案例15:某中学,因翻修校舍,急需一部分资金,1990年扣留了全体教师从7月份到9月份的全部工资款额共计4.32万元。全体教师对学校的行为极为不满,联名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其申诉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33条:“国家保护教师的合法权益……教师的工资报酬、福利待遇,依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7条第4款规定:教师享有“按时获取工资报酬、享有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带薪休假”的权利。要求学校马上归还扣留教师的全部工资。问:学校侵犯了教师的什么

权利?教师的申讼能得到县教育局的支持吗?为什么?如何处理?

教师获取报酬权被学校侵害。教师的请求能得到县教育局的支持。原因是

拖欠教师工资,违反《教育法》、《教师法》,是侵害了教师合法权益的行为。它不仅侵害了教师获取劳动报酬的基本权利,危及教师及其家庭生计,还严重影响了教师队伍的稳定和教育教学工作的正常进行,不利于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

处理:经县教育行政部门深入调查,查明该校拖欠教师3个月工资的情况属实。县教育行政部门责令该校及其责任人限期归还被挪用的教师工资,修建校舍的经费由该校另行解决。并决定对该校领导及其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⑵、教师的义务

《教育法》第8条规定了教师的六项义务:

⑴、遵纪守法义务。教师应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包括以下几层含义:①教师必须遵守宪法、法律。培养学生的法制观念、民主意识,使每个学生都成为遵纪守法的好公民。②教师作为“人类灵魂的工程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

⑵、教育教学义务。教师应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含义:①教师在教育教学活动中,应当全面贯彻培养德、智、体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的方针,对学生进行全面指导。②教师应遵守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制定的教育教学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③教师应当履行聘任合同中约定的教育教学职责,完成职责范围内的教育教学任务。

⑶、政治思想品德教育义务。基本含义包括:①教师应自觉的结合教育教学业务特点,将思想政治、品德教育贯穿在教育教学工作全过程之中。②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品德教育,要遵循宪法确定的四项基本原则。把学生培养成具有社会公德、文明行为习惯的遵纪守法的好公民。③教师应当有意识的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弘扬中华民族精神。

⑷、尊重学生人格义务。决不能采取简单粗暴的办法,不能侮辱、歧视他们,不能泄露学生隐私,更不能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因侮辱学生影响恶劣或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泄露学生隐私的,造成的后果,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⑸、保护学生权益的义务。教师应对有害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制止,批评和抑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其包含两方面含义:①教师制止的范围是特定的。教师在学校工作和教育教学工作相关的活动中,对侵犯其所负责教育管理的学生

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给予制止。②教师批评和抑制的范围是一般意义上的。保护学生的合法权益和身心健康,是全社会的责任。

⑹提高思想觉悟水平义务。教师应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 案例16:某校化学教师赵某参加了县教育学会组织的为期一天的学术研讨会。事先未向学校请假,也没有和教同班课程的其他教师串课,致使他所任教的两个班各有一节化学课没有上。学校按旷职论处,按照本校的有关规定,扣发其当日的工资和本月全勤奖,并在全校职工大会上提出批评。教师赵某对学校做出的处理决定不服,向这所学校的主管部门提出了申诉。其申诉理由是依据《教师法》第7条第2款规定,“教师享有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的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的权利。”要求返回扣发的工资和资奖金,在全校职工大会上取消对其所做的批评。

教育行政部门经调查,教师所述所情况基本属实。但认为,教师既享有法律赋予的权利,也应当完成法律规定的义务。《教师法》第8条第2款规定教师应当履行“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的义务。赵老师只强调了权利的方面,而没有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执行教学计划,没有很好地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学校做出的决定符合权限和程序,适用法律法规正确,事实清楚。因此决定:维持学校原处理结果。教师赵某内未向有关部门提起行政复议和诉讼。 教师参加学术研讨会是正当的一项权利,也是教师法中所予以保障的,但任何权利的行使,不是没有条件的,应在完成本职工作或不影响正常教育教学的前提下,否则,这种权利的行使是得不到法律保护的。本案中教师赵某因参加学术研讨会,而使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受到影响,其行为就不受法律的保护。 3、当前我国有关教师的法律制度

当前我国有关教师的法律制度通常由教师资格制度、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聘任制度、教师培养与培训制度、教师考核与奖惩制度、教师待遇制度、教师申诉制度等组成。 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对教师实行的一种特定的职业许可制度,一般包括教师资格基本条件、资格认定、丧失和撤销的原则以及认定教师资格程序等内容。教师资格一经取得,即在规定范围内具有普遍使用的效力,非依法律规定不得丧失和撤销。《教师法》以及《教师资格条例》中,规定了在各级各类学校实行资格制度,对教师的资格分类、教师资格条件、教师资格考试、教师资格认定都有具体规定。

教师资格分类。主要分为幼儿园教师资格、小学教师资格、初级中学教师资格、高级学,中等学校教师资格、学生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高等学校教师资格。

4、取得教师资格的法定条件有哪些?(思考题3)P62

它包括六个要件:一是必须是中国公民。这是成为教师的先决条件。二是必须具有良好的思想道德品质。这是取得教师资格的一个重要条件。三是必须具有规定的学历或者经国家教师资格考试合格。四是必须具有教育教学能力。五是身体素质。教师工作特点,从客观上要求教师的身体状况应符合有关规定。六是心理素质。教师工作繁重复杂,常常会遇到挑战与挫折、成功与失败喜悦与悲伤,还要承担来自各反面的压力,所以作为教师要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以便从容面对挑战,更好的完成本职工作。

5、教师的任职条件是什么?教师聘任的形式有哪几种?(思考题4)P65

教师的任职条件是:担任一定的教师职务,必须具备相应的任职条件。 一般包括如下几个方面:一是具备各级各类相应教师资格;二是遵纪守法,具有良好的思想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三是具有相应的教育教学水平、学术水平,能全面、熟练地履行职务职责;四是具备学历、学位及工作年限要求;五是身体健康。

②教师聘任的形式。教师聘任形式依据其聘任主体实施行为的不同可分为四种形式:一是招聘。即用人单位面向社会公开、择优选拔具有教师资格的人员。二是续聘。即聘任期满后,聘任单位与教师继续签订聘任合同。三是解聘。即用人单位因某种原因不适宜继续聘任教师,双方解除合同关系。四是辞聘。即教师主动请求用人单位解除聘任合同的法定行为。 6、谈谈教师培养和培训的意义何在?(思考题5) P66页 《教师法》以教师为立法对象,把国家尊师重教的方针上升为法律,体现了全国人民的共同愿望和意志。总则第一条对其立法宗旨作了明确规定:“为了保障教师的合法权益,建设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促进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发展。《教师法》,以法律的形式确定实行教师资格制度,对教师的任用、培养、培训、考核等作出规定,使提高教师队伍素质的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严格按照法律规定的措施、标准,优化教师队伍,以尽快在我国建设一支具有良好思想品德修养和业务素质的教师队伍,适应教育事业发展的需要。 案例分析(P70-71页)

案例1:2009年12月15日上午,育才学校的老师刘某在检查作业时发现学生小雨做错了一道很容易的题,并且这道题曾经讲过,就很生气,于是朝小雨腿上踢了一脚,没想到一脚下去之后,小雨一直喊疼,被同学扶回家。次日,小雨家长将小雨送往某社区卫生院进行诊治,后因疼痛并伴有高烧于2009年12月19日转入巩义市人民医院进行治疗。小雨家长和刘某的丈夫达成了给付全部治疗费2000元和其他费用3100元的赔偿协议。

2010年3月19日,小雨因右腿疼痛加剧再次入住某市人民医院,2010年4月5日被医

院诊断为右股骨血原性骨髓炎,因为该病,小雨于2010年7月3日入住某部队医院进行治疗,前后共花去医疗费9425.43元。经法医临床司法鉴定,小雨右腿软组织受伤是血原性骨髓炎的诱因,二者具有因果关系。

随着治疗费的增加,小雨越来越感到此前签订的赔偿协议不公平,遂于2010年7月28日诉至法院请求撤销该协议,请求被告育才学校和被告刘某共同赔偿各项损失12380.69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刘某作为被告育才学校的老师,在教学活动中踢伤原告,与造成原告血原性骨髓炎之间有因果关系,被告育才学校应承担被告刘某给原告造成的相应损失。但鉴于血原性骨髓炎系原告自身血液中带有细菌所致,且原告受伤后,治疗的不及时、不彻底导致损失扩大,育才学校承担全部损失17505.43元的30%即5251.63元为宜,扣除被告刘某代为支付的5 100元,应再支付151.6元。

问:⑴、在这一案例中,教师刘某的行为合法吗?为什么?

刘某的行为不合法,因为他违背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规定。⑵、在这一案例中,学校为什么要承担一定的法律责任?

案件中刘老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采用粗暴的方法,踢打学生,造成学生小雨身体伤害,应对小雨生命健康权的侵犯以及所造成的危害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为教师刘某是在学校的教育教学管理过程中发生的侵权行为,属于职务行为,故学校要对此行为承担责任。⑶、如果你是一名教师,应该如何认识自己的职业?怎样正确处理与学生的关系?

①教师是了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这是教师地位的本质特征、是教师概念的内涵。履行教育教学、教书、育人职责是教师的职业特征。只有直接承担教育教学工作职责的人,才具备教师的最基本的条件。为此,教师要达到符合规定的相应学历;具备相应专业知识; 符合与其职业相称的其他有关规定。

教师具有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在法律上,教师是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与教师职务和职责紧密相连,教师的权利义务始于其取得教师资格并在学校或其他教育机构任职,终于解聘。教师的权利和义务是其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要求和基本保证。 ②、正确处理教师与学生的法律关系一般包括两个方面:

一方面是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师与学生之间的管理关系,一是基于教学的宗旨和任务,即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执行国家教育教学标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维护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实现这一教育目标,教师必须享有一定的对学生的管理权限,二是基于教师的权利和

义务。这些权利和义务的履行,实际上具体规定了教师对学生管理的内容。另一方面是平等的关系。首先是教师与学生在人格上是平等的。虽然学生在教育活动中居于受教育者的地位,但人格尊严是不许侵犯的。其次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个性,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将学生的个性发展与全面发展结合起来。再次,学生有权要求教师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公正评价,教师评价不公正,学生有权向学校要求更正。

案例2:王某从某师范院校毕业后,被聘为某校初中数学教师。一年后,其所教班级的教学成绩明显下降,学生对他意见很大。教研组多次找他谈话,但王某态度消极,在成绩评定时,把对他有意见的学生的成绩评定为不及格。学校根据这种的情况,经研究,认为王某不再适宜当教师,决定调他负责学校的治安、收发工作。王某不服,于是,向教育局提出申诉。

问:⑴、本案中,学校是否侵犯了王某的教育教学权?为什么?

在该案例中,学校没有侵犯了王某的教育教学权。①因为王某虽然学历达标,但由于专业知识、能力、品德等方面的限制,不能尽—个合格教师应尽的义务,不能履行—个教师的法定职责,因此,王某就不应再拥有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权利。②学校不让李某担任教学工作而改任其他工作是依法实施的学校行政管理行为,并没有侵害李某的“教育教学权”。 ⑵、通过这一案例,你从中受到什么启示? 作为一名合格的教师,就必须履行《教育法》第8条规定了教师的六项义务:⑴、遵纪守法义务。应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⑵、教育教学义务。应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遵守规章制度,执行学校的教学计划,履行教师聘约、完成教育教学工作任务

⑶、政治思想品德教育义务。 应自觉的结合教育教学业务特点,将思想政治、品德教育贯穿在教育教学工作全过程之中。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民族团结教育、法制教育,弘扬中华民族精神。把学生培养成具有社会公德、文明行为习惯的遵纪守法的好公民。 ⑷、尊重学生人格义务。决不能采取简单粗暴的办法,不能侮辱、歧视他们,不能泄露学生隐私,更不能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

⑸、保护学生权益的义务。教师应对有害学生的行为或者其他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进行制止,批评和抑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⑹提高思想觉悟水平义务。教师应不断提高自身的政治觉悟和教育教学水平。

教育法律法规试题及答案:第五章

第五章教育法律责任

1、教育法律责任的概念及特点是什么?(思考题1)P72-73

⑴、教育法律责任的概念 法律责任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法律责任和法律义务是同义语。狭义的法律责任是指法律关系的主体实施了违法行为而必须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教育法律责任是教育法律关系主体因实施了违反教育法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应当承担的否定性的法律后果。从法律意义上理解教育法律责任,应当注意:①、教育法的法律责任与违法行为紧密相连。存在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是教育法的法律责任的前提。②法律后果的承担者,是有遵守教育法律、法规义务的特定教育法律关系主体。③教育法的法律责任与法律制裁紧密相连,表现为一种否定性的法律后果,是国家对违反教育法律、法规行为的不赞许态度。

⑵、教育法律责任的特点:教育法的法律责与其他社会责任相比,具有以下特点: ①必须有法律明文的规定。也就是说对教育活动中的哪些行为应当追究法律责任,由谁追究,以及法律责任的种类,都必须在有关教育法律、法规或其他法律、法规上有明确的规定。 ②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对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的追究是以国家强制力来保证实施的,并对所有的违法者和一切违法行为都普遍予以制裁。③由违法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所承担。无论是自然人和法人,均必须是处在教育法律关系中,其行为侵犯教育法上规定的权利和违反教育法上的义,才能导致教育法律责任。

④由国家专门机关或国家授权机关依法追究。对违法行为追究责任的主体,必须是法律、法规授权的特定的国家机关或组织。

案例17:某小学校长王某,曾因该校教师袁某调离时带走了公物,按学校管理规定,对袁作出扣工资25.50元的处理。袁的夫兄张某道听途说,不辨是非,先后四次对王校长进行威胁,多方寻衅。在此之后,王路过张家附近,张某再次上前侮辱,并喊来10多个家人将王围住大打出手,王当即被打得鼻子出血,口吐白沫,倒在地上不省人事。过路群众再三劝阻,张某等人才住手,扬长而去。王被送进卫生院,经抢救两个小时后才苏醒,后又转区、市医院治疗37天,共花去医疗费、护理费4000元。后经市级法医所鉴定王校长的伤势为:脑震荡,多发性软组织挫伤,现有脑外伤综合症,影响工作。 问:王校长被侵害的责任由谁来承担?应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根据张某及其家人对王校长的侵害程度,分别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是一起本校教师勾结他人殴打校长的事件。王校长按本校规定严格管理,扣了袁某的部分工资以抵偿他带走学校公物所造成的损失,是完全正确的。张某及其家人应赔偿王校长

受伤的各种损失。王校长可以向公安机关反映情况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判决违法者赔偿损失并根据刑法的有关规定追究其刑事责任。

2、教育法律责任的主体有哪些?(思考题2)P31页,80-82页

教育法律责任主体是指承担教育法律责任对象。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可能成为教育法律责任主体的有:①教育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行政机关;②教育行政机关和其他行政机关的工作人员; ③实施教育教学活动的学校、校长 ④教师;⑤就学学生⑥义务教育阶段的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 ⑦其他负有遵守教育法义务的公民和法人。 3、教育法律责任的种类 P73-75

教育法根据违法主体的法律地位和违法行为的性质,规定了承担法律责任的三种主要方式,即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

⑴、行政法律责任指行政法律关系主体由于违反行政法律规范,构成行政违法而应当依法承担的否定性法律后果。违反教育法的行政法责任的承担方式主要有两类,(双项)即行政处罚和行政处分。

①行政处罚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对违反行政法律规范的组织或个人进行惩戒、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②行政处分是根据法律或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的规章制度,由国家机关或企事业单位给予犯有违法失职行为或内部纪律的人员的一种制裁。行政处分有时也称“纪律处分”,共有8种: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降职、撤职、开除留校察看、开除。

⑵、民事法律责任 是指行为人由于民事违法行为而承担的法律后果。民事责任的重要特点之一是它主要表现为一种财产上的责任。教育法上的民事责任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破坏了平等主体之间正常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依法承担的民事责任,是一种以财产为主要内容的责任。在义务教育方面,应承担相应的民事法律责任的行为有:(1)侵占、破坏学校的场地房屋和设备的;(2)侮辱、殴打教师、学生的;(3)体罚学生的;(4)将学校校舍、场地出租、出让或者移作他用、妨碍义务教育实施。

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案例18:依法维护学校的土地使用权

某校周围皆为居民住家,私房甚多,某日校长发现学校东边围墙被扒开一个豁口,约

20平方米空地被丁某占为房基,且打下了基脚。校长即领人前去察看,丁某毫不掩饰,并说此地原为其祖业,对此校内议论纷纷,一种意见认为学校权益不容侵犯,应当夺回;一种意见认为丁某为当地一小霸,学校难以斗过地头蛇,况且这块空地学校用处不大,且人家说是祖业,难辨真假,让他家占去算了.校长认为,纵是再小一块地方,也不容他人侵犯,于是,组织了四五个人去丁某家再次交涉,希望他停止侵占学校用地的行为,并出示当年建校图纸,足以证明该地为学校所有。但丁妻当即撒泼,又哭又闹,并操起凳子向校长劈去,校长在扭打之中头部受伤,校长回校后向当地公安局派出所报了案,要求对丁某非法侵占、破坏学校场地围墙的行为予以处罚并赔偿损失,对丁某和丁妻故意伤害他人的行为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并应赔偿医疗费用。公安机关通过取证调查,依法对学校提出的要求进行了及时处理。 问:⑴、村民丁某的行为性质是什么?造成了哪些危害后果? ⑵、村民丁某应该承担何种法律责任?

村民丁某的行为属于民事侵权行为。造成了学校围墙被扒开,学校场地被侵占和校长被打伤的危害后果。

根据《教育法》28条7项“管理,使用本单位的设施和经费。”《教育法》72条“侵占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的校舍,场地及其他财产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规定。在本案中,学校资产是国家所有,所有权在国家,学校对其占有的场地依法享有使用权,并受国家保护,任何个人和组织都不得非法侵占。

村民丁某应该对学校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恢复原状。并予以治安管理处罚并承担校长的医疗费用的民事责任。

⑶、刑事法律责任 指行为人实施刑事法律禁止的行为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 教育法的刑事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实施的违反教育法的行为,同时触犯了刑法,达到犯罪的程度时,所必须承担的法律后果。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行为有以下6种:(1)侵占、克扣、挪用义务教育经费;(2)扰乱实施义务教育学校教学秩序,情节严重的:(3)侵占或者破坏学校校舍、场地和设备情节严重的;(4)侮辱、殴打教师、学生情节严重的;(5)体罚学生情节严重的;(6)玩忽职守致使校舍倒塌,造成师生伤亡事故情节严重的。追究刑事法律责任往往表现为给予行为人以刑事制裁,即人民法院依法对犯罪人运用刑罚。

我国刑法规定的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两类。主刑包括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和死刑五种;附加刑包括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三种。 ●4、简述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思考题3)P75-76

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行为人承担教育法律责任须具备的标准或必要条件。教育

法律关系主体只有具备教育法律责任的归责要件,才被认定为教育法律责任主体,承担相应法律后果。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①、有损害事实。即有侵害教育管理、教学秩序及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客观事实存在。这是构成教育法律责任的基本前提条件。

②、损害行为必须违法教育法。即责任人实施了违反教育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这是构成教育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

③、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这里的过错是就行为人造成他人损害时的心理状态。它是构成教育法律责任的主观要件。过错分为故意和过失两种。

④、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具有因果关系。违法行为是导致损害事实发生的原因,损害事实是违法行为造成的必然结果,二者之间存在着必然的因果联系。前者决定后者的发生,后者是前者的必然结果。

5、学生伤害事故的概念、类型、原因各是什么?P89页(思考题4) ⑴、学生伤害事故是指学生在校期间所发生的人身伤害事故。

⑵、学生伤害事故的类型① 运动伤害 上体育课,进行课外体育活动,由于多种原因引起的伤害。②课余伤害课余时间学生在操场、走廊和楼梯旁嬉戏玩耍,或是自己不小心,或是他人推搡打闹,引起伤害。③、校外活动事故 与学校其他事故相比,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发生的事故上升的最快。 ⑶、学生伤害事故原因分析

①制度不严,管理不善。是导致学校事故发生的重要原因之一。 ②设备陈旧老化,未及时修复或拆除。这就为学校带来事故隐患。

③玩忽职守,工作责任心不强,这二者属于不同性质的行为,前者为渎职行为,通常要承担法律责任,后者属于认识问题,主要给予批评教育。

④体罚或变相体罚。学校相当一部分事故是教师体罚或变相体罚行为所致的。体罚构成的伤害,一般属于故意行为,必须由教师本人承担责任。

案例19:陕西一教师“体罚”学生过火被判刑 2003年10月23日下午,绥德县某乡镇中学初二年级英语竞赛中,马某为监考老师。临开考马某强调考场纪律时,考生景某突然发笑。马某随即将该生叫上讲台,问其笑因及名字未果的情况下,马某恼羞成怒在景某的左右脸部大扇耳光。马某发完试卷后又带景某来到其办公室,继续施暴。考试结束后景某感觉病情严重,到榆林市第一医院治疗。住院6天后,景某被家人送往西安交大第二医院治疗。因诊断与榆林第一医院相同,景某又被安排回绥德县一医院住院19天。后经榆林中院法医鉴

定为左耳鼓膜外伤性穿孔。

问:你认为马某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马某应该承担故意伤害罪的刑事责任,受害学生还可以提出附带民事赔偿.

2004年8月17日,绥德县法院一审因马某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由马某及绥德县中学赔偿景某治疗及各种费用39152.19元。

这个案例告诉我们,教师体罚学生造成严重伤害,不仅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还要承担刑事责任

⑤安全保护措施不力。体育课,课间活动以及学校组织的课外活动,常常因为保护措施不力而引发事故。

⑥学生体质特殊或疾病。有些事故由学生体质特殊或疾病引起,对此学校一般不承担责任。

⑦自尊心较强,心理承受能力低。有些学生自尊心过强,或是心理承受能力低,在家备受宠爱,到校后违反有关纪律,受到教师批评,一时想不开,走上绝路。学校和教师按规定办事,没有过失,不负任何责任。

6、监护职责与教育保护职责的区别表现在哪些方面?(思考题5)P92页 监护职责与教育保护职责的区别。

一是、监护和教育保护的主体和对象不同。监护的主体为自然人、与监护人有关系的社会组织;教育保护的主体则为国家和学校。

二是、监护和教育保护产生的根据不同。监护制度主要以亲权和亲属关系为基础,以血缘和身份关系为纽带,以民法为根据;教育保护则主要以学校与学生的教育关系为基础。 三是、监护和教育保护的法律关系的性质不同。监护为私法范畴。监护人和监护职责可以依法转移。教育保护为公法范畴,国家、教育行政机关和学校都不得放弃、转让教育保护职责。 四是、监护和教育保护职责的产生方式不同,监护有法定和指定两种。教育保护职责只有法定这一种方式。 五是、监护和教育保护的内容不同。监护包括对被监护人的人身和财产的监看和保护,包括保护被监护人的身体健康,照顾被监护人的生活,代管被监护人的财产,代理被监护人进行诉讼。教育保护为随附义务,一般限于对学生的人身健康的关照,并无代管学生财产。 六是、监护和教育保护的手段不同。父母对未成年人的监管享有实际上的惩戒权。学校对学生的教育管理只能依法采取劝导,批评和行政处分手段,禁止体罚。 七是、监护和教育保护的责任不同。监护责任为无限责任,实行无过错原则。教育保护为有限责任,只有当学校教育管理有过错才承担相应责任。 可见监护与教育保护是两种性质不同的法律

制度。

7、《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的基本内容(思考题6)P97-99页

教育部制定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自2002年9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的基本内容有:①、关于学校责任范围的界定。所谓学校责任范围,就是在什么情况下发生的伤害事故要界定为学生伤害事故。《办法》对学生事故作了如下界定,学生伤害事故是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了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这一概念首先从空间和时间两个方面,明确了学校管理职责的范畴,而与管理职责无关的学生伤害事故,不属于学生伤害事故。同时,这一概念也将伤害事故的概念限定在造成人身损害后果。其他校园事故或者教师个人的侵权行为,排除在学生伤害事故的范畴之外。有关问题将通过制定其他的相关法规或规章,予以规范和解决。

案例20:王某,男,9岁,山西省某市某小学五年级学生。父母均为工厂职工,自小对王某管教比较严格,所以王某学习成绩一直比较优秀,觉得老师喜爱。王某上五年级后,因与王某同桌的李某爱好玩电脑游戏,经常怂勇王某和他去街上网吧玩游戏,王某渐渐地玩上了瘾,逐渐地经常和李某逃课出去玩电脑游戏。对此有的任课老师向该班班主任张老师反映过,但张老师认为现在学生不好管,而且学校也不指望每个学生都有个好成绩,就对王某逃课睁一只眼闭一只睁,听之任之。这样一个学期下来,王某成绩一落千丈,后王某父母才明白王某学习成绩下降的原因,这才对王某严加看管,每天上下学由父母轮流接送,但由于王某沉溺于电子游戏太深,难以控制自己,仍然偷偷溜出学校玩游戏,晚上在家时,精神不振,无精打采,不但功课不想做,而且身体也一天天地差下去。其父母为此专门带王某去看过几次心理医生,并花费不少。王某父母觉得,要是学校早点将王某逃课的情况向其父母反映,好让父母早日管教,那王某也不至于落到现在这个地步,他们认为学校应当为此负责,于是他们找到学校,要求学校为王某补上落下的功课,而且要赔偿为王某花去的心理咨询费。学校认为他们只负责教育在学校内的学生,学生出了校门,他们管不着。双方争执不下,王某父母于是将学校诉至法院。

第一、学校与王某之间的法律关系。学校有义务保护在校学生的人身安全和身体健康,有义务保障在校学生的受教育权,如果学校违反了这些义务,那么就要承担相应的责任。第二、学校应对王某受到伤害承担责任。本案中学校虽然虽知王某经常逃课,却没有对他进行管教,也没有向王某家长反映,致使王某因缺课太多而成绩一落千丈,难以跟上教学进度,

对此学校应承担责任。学校以不作为的方式侵犯了王某的健康权。健康权是自然人依法享有的以保持其身体机能安全为内容的权利。虽然,传统上健康多指身体健康,但在现在社会,心理健康越来越受到人们重视,侵害心理健康可能是对健康权的更大侵害。本案中,学校对王某逃课行为听之任之,致使王某迷恋上了电子游戏而不能自拔,这对于一个正处于成长阶段的未成年人来说,负面影响是相当大的。因此,学校应对此承担责任,即学校应部分赔偿王某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住宿费等经济损失。

②、《办法》适用的范围。各类学校,即大中小学都适用。幼儿园对幼儿的看护义务,按照《幼儿园管理条例》规定了较为严格的责任。

③、关于学校责任的性质。明确了学校与学生之间的关系本质上是教育关系,不是基于民法和血缘关系形成的父母与子女之间的监护关系。根据有关规定,明确学校的责任是对学生进行教育、管理和保护的责任。同时,依照《民法通则》及有关规定,确定学校按照过错责任原则承担事故的责任,如果学校未履行规定的义务与职责,有过错的,造成了学生的伤害,则需要承担相应责任;如果学校已尽到相应义务,无过错的,则无责任。

④、关于伤害事故的责任类型。一是学校责任事故,即由于学校过错而造成的事故。二是学生责任事故,即由于学生本人或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的过错造成的事故。三是其他相关人员的责任事因与学校或学生个人活动有关的其他个人或组织的过错造成的事故。四是混合型责任事故,多方当事人的共同过错而造成的事故。处理中,责任者根据自身过错程度的比例,承担与过错相应的责任。实践中也会有学生伤害事故是由于不可抗力或意外因素造成的,或者在学校的管理职责范围之外发生的,办法也做了相应的规定。

案例21:四川某小学校的两个学生课间休息时,在学校空置的教室内玩耍。下午1时40分左右,学生玩耍的教室房顶突然坍塌,造成1人死亡,3人重伤,18人不同程度的伤害。事故发生后,学生得到及时的救治,所有受伤的学生病情得到稳定。 分析本案的责任类型及承担的法律责任.

本案属于学校责任事故。该学校的教室明显有不安全因素,同时,学校也没有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以致学生能够在该不安全的教室玩耍而造成严重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有关人员的行为明显构成了教育设施重大安全事故罪,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予以处理,同时,学校还应当对受害学生或其家属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对于刑事责任按照刑法进行处理。这里主要分析民事赔偿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19条的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可以肯定,学校对伤害事故应当

承担民事责任,即学校是该伤害事故的赔偿主体

⑤、关于学生伤害事故的处理程序。《办法》规定学生伤害事故主要由学校进行处理,教育部门予以指导、协助和调解。《办法》在具体规范教育部门的调解程序时明确规定,调解需由学校及学生家长双方共同提出申请。教育部门起居中调解的作用,根据有关规定提出意见供双方协商。如果双方协商一致,可以签订调解协议,双方达成不一致,可以终止调解,进入诉讼程序。

⑥、关于学生伤害事故的赔偿原则与经费的来源。明确学校应根据其在事故中所负的责任,承担相应的赔偿。解决赔偿经费来源及筹措的问题,《办法》设计了三条途径:一是学校筹措,学校无力筹措的,由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者举办者协助筹措。二是县级以上有条件的教育行政部分可以通过设立学生伤害赔偿准备金等多种形式筹措。三是鼓励学校、学生参加相应的保险,包括学校责任保险等。 案例分析P102

班主任苏老师以所带班级一名16 岁的女生与同班一名男生关系密切为由,在课堂、教研室和家长问捏造、散布虚假事实,并当众翻她书包,强迫她交出日记,还将部分日记和信件在班上公布,在不同场合进行辱骂 。在长期压力下,这名16岁女中学生于2000年6月4日离家出走,6月8日才被从南京找回,但因此患上了忧郁症。

16岁的女中学生以自己的人格受到侵犯为由,将班主任和学校告上法庭。并最终赢得官司。当地人民法院经审理后认定:苏老师在对学生的教育管理中,确有翻看书包、日记等歧视性行为,侵害了学生的人格尊严;苏老师的行为和学生离家出走、精神抑郁有因果关系,并造成了一定的损害后果。因此,法院一审判决,苏老师和学校向这名16岁的学生赔礼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3000余元,精神抚慰金500元

问:⑴、在此案中,班主任苏老师应该承担什么法律责任?

应该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的民事责任,同时还应该赔偿经济损失3000余元,精神抚慰金500元

⑵、你认为作为一名教师,应该怎样处理这一类问题 不倡导,不反对,不超越\"底线\",加强正面引导中学生心里很脆弱的、这个年纪正是对感情最敏感的时候、不能太严的处理、但要让他们知道早恋的危害、如何控制早恋。最好从轻处理、正确看待,充分理解,让他们明确现阶段人生的主要任务是学习,交往有利于学习和发展的允许他们保持亲密友谊,让感情冷冻,不再升温,将来到大学或工作岗位上解冻或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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