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置换对象及条件
⒈自行拆除现有所有房屋(含地面所有构筑物及附着物),退出现有宅基地并承诺永久放弃宅基地使用权的农户。
⒉符合农村私人建房条件并承诺永久放弃宅基地使用权的无房户。
⒊特定置换区块(指整村或整自然村搬迁、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区、连户连片10户及以上、连户连片拆除占地面积1亩及以上等)涉及的非农户和户籍不在本市的农户,自行拆除现有所有房屋(含地面所有构筑物及附着物),并将其全部宅基地无偿退还给所在村集体的。
三、入围顺序
对自愿申请并符合条件的置换对象,按所在地域和现有住房等具体情况,分别确定为四个类别,按下列先后顺序逐一入围置换:
⒈整村或整自然村、经省政府批准实施的农村土地综合整治项目区块、连户连片10户及以上等进行置换的农户(以上含该置换区域内非农户); ⒉高山移民、市级及以上重点工程建设被征迁户、地质灾害避险户、住房困难户(现有房屋且人均占地不到15平方米或建筑面积不到25平方米)等进行置换的农户;
⒊连户连片拆除占地面积1亩及以上进行置换的农户(含该置换区域内非农户); ⒋符合条件的其他置换农户。
当同一序列的置换对象超出存量房源时,组织摇号入围,直至房源分配完毕。 四、置换区块、房源、面积、套数及价格
⒈置换区块。本办法中城市吸纳型农民集中居住区特指本市百丰公路梁湖工业区段南侧的“水岸新城”。 ⒉置换房源。房源为“水岸新城”内3#、5#、6#、7#、10#、11#、12#、15#、16#、20#、21#、23#、25#、26#、27#、28#、31#、32#、33#、35#、36#、37#、38#等楼房(以地名办编制为准)。共702套置换房,其中40平方米120套,80平方米286套,120平方米296套,实际建筑面积以房管部门核准的数据为准。
⒊置换面积。符合置换条件的农户每人可置换面积40平方米,每户置换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一户多套的需在可享受限额面积之内。
特定置换区块内涉及的非农户及户籍不在本市的农户,按现有房屋合法建筑进行等面积置换,置换面积不足40平方米或等面积置换后多余部分面积不足40平方米的,允许按市场价购买不超过40平方米的面积,但每户总面积不得超过200平方米。
4.置换套数。无房户每户置换房屋数量限1套,其他置换对象每户置换房屋数量不得多于3套。 5.置换价格。置换面积基准价多层为3300元/平方米、高层为3100元/平方米,因套型的实际建筑面积超出可享受政策之外面积仍按置换基准价计算,不足部分不作补偿。超置换限额部分面积按市场价计算。房屋实行一房一价(多层房屋楼层系数参照虞发改〔2012〕11号文件精神执行:一层0.945,二层1.005,三层1.055,四层1.045,五层0.95。高层以第四层为基准,每升一层加50元/平方米,每降一层减50元/平方米),附房及车库需另行购买,附房价格1500元/平方米,车库价格3000元/平方米。 五、置换工作机构
组建上虞市农村宅基地置换城市吸纳型农民集中居住区房屋工作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置换办),抽调市级相关职能部门的骨干力量并聘用专业人员,作为市置换办工作成员,负责置换工作的宣传发动、组织协调、初审指导、实地勘验、联席审核、实施置换、政策兑现等具体工作。
六、置换程序
⒈提出申请。有置换意愿的对象提出申请,如实填写好置换申请书和登记表,并将上述材料提交到户口或房屋所在的村委会。
⒉资格初审。村委会负责对申请对象的人口、现有全部房屋等情况予以审核,并在资格审核表上签署同意意见后连同申请书和登记表一并送交所在乡镇(街道)。乡镇(街道)组织相关部门对申报对象的立户条件、户籍人口、房屋情况进行审核,确定入围顺序并汇总上报市置换办。
⒊确定入围对象。市置换办对乡镇(街道)上报的申请对象按本办法规定的入围顺序依次分批确定入围对象(操作办法另行公告),并将入围对象的名单返回到所在乡镇(街道),由乡镇(街道)组织入围对象填写审批表、作出置换承诺,并提供相关的证明材料。 ⒋乡镇(街道)联审。乡镇(街道)组织当地国土资源所、派出所、房管及计生等部门对入围对象进行逐户联审,审核内容主要包括立户条件、户籍人口、现有房屋(含地面所有构筑物及附着物)及合法建筑面积等。对审核合格的
入围对象进行村、镇两级公示,公示时间各为七天,经公示无异议的对象,乡镇(街道)在其审批表上签署审核同意意见后汇总报送市置换办。
⒌复审。市置换办组织对入围对象进行复审,复审合格的确定为拟置换对象。
⒍公示。对拟置换对象在市级主要媒体上进行公示,公示时间为七天,公示内容包括户籍人口、现有房屋及合法建筑面积、置换套数及套型等,经公示无异议的,报送上虞市农村宅基地置换改革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同意。
⒎签约。市置换办组织置换对象签订置换协议,同时交纳履约保证金、上交房屋权属证明原件(农村宅基地集体土地使用证、建房批复、房产证或相关证明材料)。 8.实施置换
①择房并交纳房款。置换对象凭通知按时到指定地点参加择房并签订购房合同,并按购房合同交清房款;需要办理贷款的,按有关房贷政策办理相关手续。
②拆旧退宅。置换对象择房后一个月内自行拆除现有所有房屋(含地面所有构筑物及附着物),并自行解决过渡住房。市置换办组织财政、国土、住建等职能部门进行联合验收。验收合格后注销该户的农村集体土地使用证、房产证。
③兑现政策。对旧房拆除验收合格的置换对象,根据《上虞市农村宅基地置换改革试点工作暂行办法》(市委办〔2010〕69号)文件精神,将补助资金发放到户。
④交房。向退出宅基地并交清购房款的置换对象办理交房手续。在规定时间内未拆除现有所有房屋(含地面所有构筑物及附着物)的,则解除置换协议,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 七、产权取得和上市交易制度
⒈置换对象与市置换办签订置换协议、付清全部房款并按规定缴纳相关税费后办理房屋所有权证、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土地性质为划拨)。
⒉置换的房屋属于政策性住房,自核发产权证之日起三年内不得上市交易。
⒊如需办理土地性质为出让的国有土地使用证,需按建筑面积补交17元/平方米的土地出让金。置换对象在2013年12月31日之后补办土地出让手续的,土地出让金补交按之后的相关政策执行。 八、强化监督管理
对弄虚作假、骗取置换的,取消置换资格,限期依法收回所取得住房、奖励补助资金等。情节严重的追究相应的法律责任。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工作人员,严格依法追究责任。
九、其他事项
⒈置换过程中现有房屋权属确认参照《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上虞市集体土地范围内农村房屋登记工作的实施意见》(虞政办发〔2011〕338号)、《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抵押农房所占集体土地使用权流转处置及变更登记的若干意见》(虞政办发〔2011〕353号)和《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上虞市农村宅基地土地使用权登记的若干意见》(虞政办发〔2011〕354号)执行。未报批用地审批手续的房屋,按乡镇(街道)核发的《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面积执行。
⒉置换对象立户条件和人口认定按照《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私人建房管理的意见》(虞政办发〔2012〕45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⒊城市吸纳型农民集中居住区(水岸新城)隶属于梁湖镇人民政府管辖。 ⒋置换申请时间及其它相关工作安排以市置换办公告为准。 十、附则
⒈本办法由市农村宅基地置换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 ⒉本办法与其他文件有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⒊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上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私人建房管理的意见
二、严格户籍审查,明确建房人口和分户界定
5、因本村集体土地征收农转非的,自办理失地、失海农民养老保险之日起十五年内按农村常住户口计算。超过十五年的原则上允许旧房原基翻建整修,但不再享受农村私人建房扩建和异地新建等政策。 11、成年子女与父母在2006年11月21日前已经公安机关批准立户的,且户口均在本行政村内的,可依户申请建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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