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文章属性
• 【制定机关】杭州市人民政府
• 【公布日期】1998.09.08
• 【字 号】杭政[1998]19号
• 【施行日期】1998.09.08
•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 【时效性】失效
• 【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
正文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通知
(杭政[1998]19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土地管理切实保护耕地的通知》(中发[1997]11号)和省政府浙政发(1998)112号文件的部署和要求,我市自去年以来组织开展了农村宅基地专项整治工作。结合整治工作的实际运行情况,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市农村宅基地管理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深入开展农村宅基地专项整治工作
自去年8月在萧山召开全市农村宅基地专项整治工作现场会议后,我市的农村宅基地专项整治工作由点及面,全面铺开。今年4月又在富阳召开了全市建设用地工作会议,对农村宅基地专项整治作了具体部署。到目前为止,整治工作取得了一定进展,但各地的进度很不平衡。主要问题:一是重清查轻处理,光有声势未出实效;二是抓点不铺开,进展迟缓;三是重点不突出,目标不明确;四是清查后新的违法用地事件时有发生。
针对上述情况,今后我市农村宅基地专项整治要突出抓好以下工作:第一,继续抓好清查回头看,查清底子不留死角。要求以村为单位查清建新不拆旧、一户多宅、超面积建房建围墙等情况,并登记造册,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第二,制订处理政策。根据调查摸底情况,由区、县(市)土地管理部门结合当地实际,提出处理意见。原则上建新必须拆旧;一户多宅的,多出的宅基地要依法收归集体所有;超面积建房建围墙的,能够拆除的部分必须拆除;对因结构等原因一时难以拆除或暂不能拆除的超面积部分用地,实行有偿使用,直至拆除为止。第三,突出重点,抓处理促实效。这次农村宅基地专项整治的重点是超面积部分用地,各地要制定计划,积极推行萧山市“党员干部带头拆,一般群众自
觉拆,该拆未拆强制拆”的经验,分期分批实行整治。第四,严肃查处新发生的违法用地,尤其是违法占用耕地的,必须责令退地还耕。以上工作具体分三个阶段实施:一是再宣传再发动阶段。9月上旬之前,各地要对农村宅基地专项整治再进行一次大宣传,大发动,为全面铺开这项工作打好舆论基础。二是调查摸底、制定政策、实施处理阶段。11月底前,各地要完成制订处理政策,并在原有基础上全面开展工作。三是总结提高阶段。在1998年年底前,完成专项整治的总结和建章立制工作。
二、切实抓好村镇规划的编制和修编工作
村镇规划是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的重要基础工作。各级政府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省政府关于搞好村镇规划的文件精神,根据“统一规划,合理布局,节约用地,方便生活”的原则,切实抓好新一轮村镇规划的编制和修编工作。
村镇规划在农村宅基地布局时要与旧村改造相结合,提倡多户联建,逐步向公寓过渡,做到少占土地,节约用地,尽可能不占耕地。村镇规划的编制要与同级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基本农田保护规划相衔接,做到四图合一,期限一致。对村镇规划中的主要指标如村镇建设用地规模、人口发展规模等,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的实际,实事求是地测算和确定。人均用地必须控制在省政府规定的定额指标范围以内。
村镇规划的编制工作由各区、县(市)政府统一部署,建设、规划、土管等部门负责业务指导,乡(镇)政府负责具体编制。对已到期的村镇规划,要及时进行修编。村镇规划经建设、规划、土管部门审查后,杭州市区范围内的,报市政府批准,其余报所在县(市)政府批准实施。各地要在1998年年底之前基本完成村镇规划的编制工作。对尚未完成村镇
规划及村镇规划未经批准的乡村,一律暂停办理该村镇建设用地项目和宅基地审批。
三、积极探索农村宅基地整理的经验
我市人均耕地少,耕地后备资源不足,实行农村宅基地整理是集约利用土地、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的重要措施。各地要立足于土地利用的长远规划,根据“合理用地,保护耕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原则,按照规划有步骤地开展农村宅基地整理工作。
农村宅基地整理主要通过零散村落撤扩并、闲散废弃地复垦、“空心村”整治及田、水、路、林、村综合整治等方式进行。各区、县(市)政府要在分期分批制订农村宅基地整理规划的基础上,选择1-3个有代表性的乡村,开展宅基地整理试点。要充分利用省政府的鼓励政策,努力提高土地利用率。对通过整理新增加的耕地面积,可按30%的比例用于前期整治建设的启动指标,该指标主要用于规划确定的交通道路、基础设施及迁建项目等必须占用的耕地;还可按净增耕地面积的70%置换为用地指标,用于规划批准的建设用地,该用地指标单独建立台帐,在当地有偿调剂使用。
四、继续冻结农村居民建房占用耕地
各级政府必须严格按照中共中央、国务院“两办”的通知精神,贯彻落实冻结政策,坚决制止占用耕地建房的违法行为。对因自然灾害造成毁房而又必须实施全村或局部连片迁建而需占用耕地的,可结合农村宅基地整理和村镇规划的编制进行选址。只要选址合理,人均用地在50-60平方米之间,区、县(市)土地管理部门可先行落实救灾安置用地,事后以村为单位,参照冻结规定中解困房项目用地审批办法,按级报省土管部门补办用地
手续。对上述占用耕地建房的审批,必须由建房户提出申请,村委会集体讨论,经所在乡(镇)政府审核后,报县(市)土管部门。由县(市)土管部门会同乡(镇)政府实地踏勘、拍照、初审,对符合建房条件的,在当地张榜公布,群众无异议的,按法定程序审批并报上级土管部门备案。零星倒房户的救灾用地,原则上不得新占耕地。对国家和省重点建设项目拆迁户需占用耕地建房并符合村镇规划的,可作为重点建设项目配套工程或采取用地“置换”方式,按现行审批程序报批。对弄虚作假,将耕地作为非耕地审批、未批先用、少批多用及非法买卖等违法行为,要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从重从快,严肃查处。
五、严格规范农村居民建房用地的审批
1、加强村镇规划管理,严格控制占用耕地建房。宅基地选址应结合旧村改造和“空心村”整治,尽量利用原有宅基地、空闲地和非耕地。同时不得在埋设水管、电缆、煤气管道等地下管线的地块上或铁路、公路、河道及绿化带的预留用地上选址建房。
2、对农村建房用地实行计划管理。乡(镇)政府应根据上级下达的年度用地指标和各村建房的实际需求,落实指标到村。县(市)土管部门和乡(镇)政府在审批建房用地时,要严格把关,不得突破上级核定的年度建房用地指标。
3、坚持一户一宅原则,严格控制宅基地面积。农村每户只能有一处不超过标准的宅基地,多占的宅基地要依法收归集体所有。坚持建新必须拆旧,旧房宅基地由村里收回统一安排使用,能复垦的尽量复垦。新建、翻建和迁建住房(包括附属用房和庭院面积)都不得超过规定的宅基地限额标准。
4、进一步规范审批程序。农民要求建住房,必须由本人提出申请,经村委会集体讨论,张榜公布无异议后,逐级上报审批。使用非耕地建房,由乡(镇)政府按法定程序审批并填写预报表,县(市)土管部门核对用地指标并派员实地踏勘用地情况,若符合规定手续和建房条件,由乡(镇)政府批准,并报县(市)土管部门备案;使用耕地建房,由乡(镇)政府提出审核意见后,报县(市)土地管理部门批准。
5、坚持“四公开、四到场、一监督”制度。乡(镇)村居民建房要增强透明度,做到:建房用地指标公开,建房用地审批程序公开,建房用地条件及申请名单公开,建房用地审批结果公开;定点到场,放样到场,砌基到场,竣工验收到场;自觉接受全体村民的监督。
6、大力推行农村宅基地的有偿使用。各地要通过改革积极摸索宅基地有偿使用的经验。当前要重点抓好一时难以拆除或腾出,而确需缓拆的所建房屋和围墙超面积部分用地的有偿使用工作。农村宅基地有偿使用费标准,由各区、县(市)土管部门负责制订,报区、县(市)政府批准后执行。有偿使用费由乡(镇)土管部门负责收取,收取的费用除上交有关规费外,70%留给村,30%上交乡(镇)财政,主要用于村镇道路等公用事业建设和土地资源的开发。收费和使用情况应定期张榜公布,接受群众监督。
7、加强农村宅基地权属管理,逐步实行以证管地。各地要切实采取措施,加快农村宅基地土地登记工作步伐。所有宅基地都必须登记造册,已建立农村地籍的地方,要建立土地证书定期查验制度,逐步推行以证管地、持证用地。
六、进一步加强对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的领导
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量大面广,政策性强,各级政府要将其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成立相应的领导小组和工作班子,加大领导力度。该领导小组可与非农建设用地清查领导小组合署办公。同时,要把农村宅基地管理工作列为区、县(市),特别是乡、镇、村以及有关部门领导工作目标责任制的重要内容,对其进行定期考核。对成绩显著的,要给予表彰奖励;对管理混乱的,要重点整治,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各地要及时调处宅基地纠纷,维护宅基地管理的正常秩序和农村社会稳定。乡镇土管所和土管员要定期对宅基地使用情况进行巡回检查、监督,加强宅基地的动态管理。要积极开展无违法用地、无违法批地、无违法管地的“三无”乡镇活动,并将农村宅基地整治工作作为今后几年“三无”乡镇活动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努力防止各类土地违法案件的发生。要加大宅基地管理的宣传教育力度,利用多种形式,加强土地管理法律法规、政策的宣传。通过宣传教育,增强群众珍惜土地的意识和法律意识,为加强农村宅基地管理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
一九九八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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