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安全管理制度
制度名称 员工安全管理制度 第1章 总则 第1条 目的 为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加强公司人身安全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第2条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各部门。 第2章 安全管理组织机构设置 第3条 安全管理小组 1.安全管理小组为公司安全管理机构。 2.安全管理小组组成成员包括: (1)组长:总经理。 (2)组员:副总、总工程师和各部门经理。 第4条 安全管理小组主要职责 1.贯彻国家安全政策,负责公司安全制度体系的建立与完善,制定、执行各类安全管理措施。 2.负责对本部门安全工作进行考核、检查,督促不安全措施的整改落实。 3.出现安全事故,及时组织人员对公司重大安全事故的调查,并拟订可行性处理方案。 4.组织公司安全教育培训,安全大检查等安全管理工作。 第3章 安全管理责任 第5条 安全管理责任人 1.人身安全的最高责任人为总经理及各部门第一责任人。 2.各级管理人员在各自管辖范围内,对员工的人身安全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第4章 员工人身安全事故预防 第6条 生产安全事故预防 1.责任划分: (1)由于设备的维护和保养以及操作工的培训不到位而造成的安全事故,动力设备部负主要责任,生产部门负次要责任。 (2)由于现场安全管理不到位造成的安全事故,生产部门负主要责任,动力设备部负次要责任。 2.责任要求: (1)各部门必须遵守生产安全管理制度,包括配电房、用电管理制度,机械设备、设施维修保养管理制度,以及安全生产检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管理制度、仓库安全管理制度、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建筑施工安全管理制度等。 (2)各部门必须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建立安全网络图并落实相关管理人员及具体的岗位职责,制定重点设备及区域的相关应急预案并定期进行演练。 (3)各部门必须有专人定期检查安全生产(每月不少于两次),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进行整改。 (4)动力设备技术人员必须定期对生产、工程设备进行维修、保养,特种设备、设施,压力容器必须到当地技术监督局备案,定期进行年检,确保车间机器设备的正常运转。 (5)动力设备技术人员必须对车间设备、压力容器、用电等的安全定期进行检查、整改。 受控状态 编 号
(6)动力设备技术人员必须对车间员工提供设备操作规范培训并及时纠正违章操作。 (7)叉车工、电工、制冷、电梯操作工和行车工等特殊岗位必须持证上岗,无证人员一律不得上岗操作。 (8)新员工、转岗职工上岗前必须经过生产技能培训,同时各部门必须定期进行安全教育培训。 违反以上条例的单位,对责任部门总经理索赔100元并限期整改。 第7条 消防安全事故预防 1.责任划分:EHS部负责消防设施的检查、整改,各部门负责消防设施的及时更换并协助EHS部进行消防安全管理。 2.各部门必须遵守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动火、用火管理制度,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安全管理制度,以及消防器材维护、保养制度、消防安全检查、管理制度、每日防火巡查管理制度、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制度等。 3.各部门必须明确安全生产责任人、专(兼)职的安全管理人员及具体的岗位职责。 4.各部门的安全管理人员每周必须对所在单位的消防器材和消防设施定期进行检查,发现火灾隐患要及时整改。必须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教育。 5.灭火器必须时刻保持正常使用,且保持压力正常,同时消防水枪、水袋必须配备齐全,应急灯必须保证正常使用。 6.灭火器材必须按规定予以配置、摆放。严禁在消防器材和消防设备旁堆放物品。消防器材要做到四防,即防雨、防晒、防潮和防冻。 7.从事或雇请电工、烧焊工、易燃易爆等特殊工作的人员,必须持证上岗,并严格按照消防安全操作规程进行作业。 8.各部门必须对重点消防部位设立明显防火标志,并设置相应的消防设施;各部门的疏散标志和事故应急照明设置应符合规范。 9.各部门必须保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严禁占用疏散通道,严禁在安全出口或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等影响疏散的障碍物。 10.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必须有专用的库房,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设施,仓管人员必须由消防安全培训合格的人员担任。化学性质相抵触或灭火方法不同的易燃易爆化学物品,必须分库存放,且必须分类、分项储存。 11.各种电器、电线必须定期检修,最好每月不少于2次。 12.任何部门、个人不得损坏和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消防栓,不得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堵塞消防通道。 13.违反以上条例的部门,对责任部门经理索赔100元并限期整改。 第5章 工伤事故的处理与医疗费用报销 第8条 工伤安全事故的申报及规定 1.工伤安全事故的处理: (1)在工作场所和工作时间内因公致伤的,应先予以处理。 (2)处理原则是尽快安抚和救治伤者,预防类似事件再发生。 (3)工伤安全事故事后对事故当事人的处理包括:按个人的责任,其承担一定比例的责任医疗费用;公司保留追究其过失所致的财产损失的权利;凡因过失致使公司损失超过1万元人民币的员工,公司可予以辞退;有总经理特批的,按总经理批示执行。 (4)对事故部门主管的处理包括:部门各级主管对本部门的每起工伤安全事故负有领导责任。所属员工凡出现一次工伤安全事故,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的,对其直接主管予以警告一次并处罚200元;如果所属员工出现一次工伤安全事故,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上的,对其直接主管予以留岗试用并罚款500元处理。有总经理特批的,按总经理批示执行。
第9条 工伤医疗费用的报销 1.申请报销时必须准备以下资料准备: (1)工伤事故当事人的身份证明。 (2)安全管理小组的事故分析报告。 (3)本部门出具的意外伤害事故报告(如出外出差的交通事故与安全事故,还需出具交通部门或公安部门的报告)。 (4)县级以上公立医院或保险公司或公司认可的医疗机构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 (5)病历。 (6)医疗、医药费原始单据。 (7)费用结算明细表。 2.报销额度的规定,适用于公司支付部分。 (1)安全管理小组的事故分析报告判定为公司或设备所致的工伤事故,公司将全额支付剩余部分。 (2)安全管理小组的事故分析报告判定为公司和事故当事人双方对工伤事故均有责任的,公司按应承担的责任比例予以支付剩余部分;有总经理特批的,按总经理批示执行。 (3)安全管理小组的事故分析报告判定为事故当事人自己所致的工伤事故,公司原则上不予支付,剩余部分由事故当事人自行承担;有总经理特批的,按总经理批示执行。 (4)当确定为因本人粗心疏忽等其他主观因素所致的工伤事故,公司只承担相关治疗、住院、交通、抢救等费用在保险理赔后的余额的20%~70%;对由当事人造成的他人伤害;由其自行承担相关责任。 (5)如因员工本人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或不服从上级的工作安排等原因而发生工伤事故,并且给公司造成了损失的,公司不承担责任,同时根据当事人行为造成的对公司利益的损害程度,对其进行行政和经济处罚。 (6)工伤争议:当因判断是否为工伤事故而出现争议,并在公司内部进行协调后无效时,当事人在事故发生后30日内可向劳动部门的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劳动仲裁,经仲裁机构判定后仍不服从,可向法院提请诉讼。 第6章 附则 第10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执行。 第11条 本制度的编写、修改及解释权归人力资源部所有。 执行部门 监督部门 编修部门 编制日期
审核日期 批准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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