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产权理论的体育赛事转播权开发研究
2022-01-21
来源:易榕旅网
基于产权理论的体育赛事转播权开发研究 于晗 ,金雪涛 (1.北京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北京100044;2.中国传媒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北京100024) 【摘 要】对体育赛事转播权的细分和深度开发是促进体育组织利益最大化的有效手段。文章以产权理论为依 据,对体育赛事转播权的法律性质以及权利归属进行了界定;阐述了国际上较为流行的几种体育赛事转播权的营销模 式;在此基础上分析了我国体育赛事转播权开发存在的问题,包括法律性质及产权归属认识不清、市场化程度低,中介 机构不健全等方面。最后,从体育赛事转播权的法律保护、合作开发、第三方营销、产权细分以及提高体育赛事水平五个 方面提出有针对性的建议。 【关键词】产权;体育赛事;转播权 【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2768(2013)06—0074—04 斯认为法定权利的最初分配从效率角度看是无关紧要的,只要 这些权利能够自由交换。【 在科斯之后,阿尔钦首先赋予了产权 以经济学的含义,产权是一种通过社会强制而实现的对某种经 济物品的多种用途进行选择的权利。哪其后德姆塞茨在此基础 上进一步提炼出产权的经济学含义,他认为产权意指使自己或 他人受益或受损的权利,产权作为一种社会工具,其重要性就 在于事实上它们能帮助一个人形成他与其他人进行交易时的 合理预期。[41菲吕博腾和佩乔维奇认为产权不是指人与物之间 的关系,而是指由物的存在及关于它们的使用所引起的人们之 间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或承担不遵守这种关系的成本,产权 是一系列用来确定每个人相对于稀缺资源使用时的地位的经 济和社会关系。15]根据大家的研究成果,巴泽尔明确指出应将所 有的产权都定义为个人占有的权利,个人对资产的产权由使用 这些资产、从这些资产中取得收入和让渡这些资产的权利或权 力构成。 我国在研究产权经济学的领域还处于起步阶段,诸多学者 翻译或介绍一些国外优秀的产权经济学文章。同时也出现了以 张五常、黄少安、张军为代表的优秀经济学家结合中国实际情 况对产权经济学进行了系统的研究,并对国外的产权经济学理 论提出一些质疑。其中,黄少安总结了前人的研究成果,将产权 定义为对财产的广义所有权——包括归属权、占有权、支配权 和使用权;它是人们围绕或通过财产而形成的经济权利关系; 其直观形式是人对物的关系,实质上都是产权主体之间的关 系。他认为产权作为人与人之间围绕财产而建立的经济权利关 系,具有排他性、有限性、可交易性、可分解性等内在属性。同 时,他认为产权的内在属性决定了产权的外在特征。产权的构 成包括所有权、管理权、使用权、收益权、资本的权利、安全的权 利以及转让权。其中,所有权、管理权、使用权和收益权构成产 权的基本特征。 (二)体育赛事转播权的界定 体育赛事转播权的存在离不开电视媒体的出现与发展。伴 随传播渠道技术的创新和人们对于体育娱乐消费的增长,目前 体育赛事转播权不仅包括电视媒体对有关体育赛事的现场直 播,还包括转播、新闻报道等,也包括其他媒体(广播、网络、手 机等)xq其进行的传播活动(现场直播、转播、点播、新闻报道 等)。 近些年,由于体育赛事带来的高额转播权收入,体育组织 更是利用各种措施来对体育赛事的转播权进行多种开发与营 销,于是便出现了包括体育赛事组织集中销售、运动员组织自 行销售、中介组织出售、打包出售、集中竞卖及独家转播协议等 多种类型的转播权营销模式。在体育赛事转播权的营销实践 中,体育赛事组织者或运动员组织可通过对体育赛事转播权进 行多种细分,并重新组成不同的转播权组合,促进体育赛事转 播权原始权利者(即体育赛事组织者或运动员组织)的利益最 大化。 本文以产权理论为依据,对体育赛事转播权的法律性质以 及权利归属进行了界定;在总结欧美国家的体育转播权营销方 式的基础上,指出我国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符合我国国情及体 育赛事水平的转播权开发策略。 一、产权理论与体育赛事转播权的界定 (一)产权经济学研究历史和现状 所谓产权,广义地讲,就是受制度保护的利益。它与传统社 会主义经济学中的物质生产资料所有权不同,既包括物质资 产,也包括人力资产,既包括有形资产,也包括无形资产。产权 制度既涉及对产权的界定,又涉及对产权的保护。l J]不同的领域 根据自己的研究范围和研究方法,对于产权的定义有所不同。 本文主要运用制度经济学中的产权特征和产权功能理论来分 析体育转播权营销模式的产权交易特征问题。 1960年,经济学家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中首先引入了产 权的经济学研究,引发了经济学界对产权问题的研究热情。科 【收稿日期】2013—03—29 【基金项目】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项目(1275SS08093) 【作者简介】于晗(1981一),女,吉林人,北京交通大学经济管理学院博士研究生,中国传媒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讲师,研究方向:产业经济学 金雪涛(1973一),女,河北唐山人,中国传媒大学经济与管理学院教授,研究方向:产业经济学。于晗为通讯作者。 74 体育赛事转播权在国外有多种称谓,如体育广播权(spots broadcasting rights)、体育赛事电视权(TVfights of spots events)、 体育赛事广播权(broadcasting ifghts of spots events)等,与中文 比较接近的说法是体育赛事广播电视转播权(television broad— casting ifghts of spots events)。但是,国外相关的权威资料或官 方文件中,尚未有对电视转播权的权威定义。本文将从以下几 个角度对体育赛事转播权进行界定。 1.体育赛事转播权的法律性质。在体育赛事转播权开发的 早期,无论是俱乐部还是法院,都把转播权识别为“赛场准人 权”(arena rights);这一权利来源于一条民法原则,即比赛的主 队享有拒绝他人进入其场地的权利。根据“赛场准人权说”,体 育赛事的电视转播权的存在没有任何财产权利,也谈不上产权 的界定和归属,它的存在只能依附别的民事权利,是由体育场 二、体育赛事转播权的营销模式 (一)按体育赛事转播权所有者的立场划分类 1.体育赛事组织集中销售(CoHecifve selling)。体育赛事转 播权由赛事组织机构或俱乐部联盟代表各参赛成员单位来销 售给媒介机构,取得收入后,再重新分配给各参赛成员单位。 2.运动员组织自行销售(Individual selling)。体育赛事转播 权由体育俱乐部或体育队伍直接销售给媒介机构。 3冲介组织出售(Use ofintermediaries)。体育赛事组织者或 俱乐部把转播权出售或授权给专业中介组织,然后再由专业中 介组织将转播权销售给媒介机构。 (二)按照体育赛事转播权权利分解的角度分类 1.集中竞卖。体育赛事组织者将其一定时期内所有的体育 赛事转播权组合在一起,销售给传媒机构的行为。集中竞卖包 馆所有权或占有权引申而来的。由于“赛场准入权说”没有反映 电视转播权的经济价值,因而后来被“娱乐服务提供说”(pro— viding of entertainment services)所取代。这一理论认为,体育比赛 像戏剧、音乐会一样,提供了娱乐服务,提供者有权收取服务费 用。不难看出“娱乐服务提供说”承认了体育赛事转播权的产权 意义,并且认为这一产权的所有权主体是比赛组织者或参赛俱 乐部,体育赛事转播权的交易正是这一产权主体与电视媒介之 间的交易。但这种“交易”只是让记者得到了进人体育场馆的复 合权利,而并未细化到产权中的全部产权项或部分产权项的让 渡。近来,欧美很多国家在对体育赛事转播权法律性质的认知 上转变为承认其是一项“财产权利”,认为体育赛事转播权是一 项“企业权利”。这种理论认为比赛的举办者或组织者从事的是 一项经济活动,承担着财务上的风险,因此体育赛事组织者是 “企业家”,其企业活动就是举办体育比赛。“企业权利说”承认 转播权的法律地位,更有利于对其加以保护和规制。 2.体育赛事转播权的归属。虽然目前体育组织者和参与者 在转播权的权、责、利界定上尚存争论,但其发展趋势为体育赛 事转播权由体育赛事组织者和体育项目俱乐部共同拥有。 3.体育赛事转播权所有者与“邻接权人”权利关系。从法律 的角度看,体育赛事本身并不受著作权的保护,而将体育比赛 通过技术手段制作成的电视节目或其他类型的传媒内容产品 则是著作权保护的客体。获得转播权的媒介机构可作为“邻接 权人”享受录制、传播的权利。 从体育赛事传媒内容产品的生产来看,是体育竞赛组织者 或运动员组织授权电视节目制作者或传播者将竞赛场面制作 成各种视频节目并按条件传播。基于这样的委托关系,体育赛 事组织者或运动员组织必然是体育赛事转播权的所有者,即版 权主体。但若媒介机构在剪辑等方面进行了独创性劳动(如赛 事集锦编辑等),则这种传媒内容产品的第一权利主张人应为 传媒机构。所以委托方和受托方经常要通过合同来约定各方对 于这种独创性劳动的权利。 体育赛事组织者或运动员组织与获得转播权的传媒机构 的关系如图1所示。 图1 体育赛事转播权所有者与邻接权人的关系 括两种形式:一种是对于当届各种体育转播权的产品包集中竞 卖;另一种是对于多届比赛的集中竞卖。 2.打包销售。指体育赛事组织者将体育转播权进行分割,根 据不同的媒体性质、体育比赛的特点和受众细分进行重新组 合,打包出售的行为。 3.独家协议。体育赛事组织者对于其体育转播权使用权的 出售采取了“独家”转播的方式。即将转播权转让给一个媒介机 构,由这个媒介机构再将体育比赛转播包装成自己的商品,并 对其进行再开发销售。 (三)体育赛事转播权营销模式产权交易特征分析 产权交易。可以是完整产权交易,也可以是部分产权项的 交易。在营销过程中,产权的细分越明确,则可以针对的目标市 场越多,收益空间也会越大。对于体育赛事转播权而言,产权的 分割和重组在营销过程中表现尤为明显。 产权分割和重组在体育赛事转播权几种营销模式上的不 同反映详见表1。 表1 体育赛事转播权营销模式的产权交易特征 体 权 体育赛事转播权营销模式产权交易特征描述 营销模式 赞争将馏仪。吕稍 广性x而。忖仳佃址 ~ 体育赛事组织者完全拥有体育赛事转播权,独享处置权、转让权和收 _=二 益权;为了提高收益可以针对不同的媒体、地域、转播权的不同类型 从体 : 进行不同的打包;可能与转播机构共享转播著作权。 育赛 体育赛事组织者与运动员组织共同拥有体育赛事转播权,独享处置权 事转 /转让权或与运动员组织共享处置权/转让权(按照不同的产品包细分 播权 化分权利),并共享收益权 所有 运动 运动员组织完全拥有体育赛事转播权,独享处置权、转让权和收益权; 者的 员组 为了提高收益可以针对不同的媒体、地域、转播权的不同类型进行不 角度 织 同的打包。 划分 自行 如果是多个运动员组织联合销售,则依然存在不同的产品包形式,并 销售 且各项权利在不同运动组织之间共享 中介 体育赛事转播权主体将转播权支配权、使用权、让渡权授予中介机构 代理 由中介机构对转播权的使用权进行开发 三、我国体育赛事转播权开发存在问题及建议 相对于西方发达国家,我国体育赛事职业化、产业化起步 较晚,目前主要通过广告置换、货币支付、联合营销等方式来获 取转播权收入。由于我国广播电视业行政性垄断的特征依然存 在,在体育赛事转播权的交易中,体育部门屡占下风。 (一)主要存在的问题 1.对体育赛事转播权的法律性质及产权归属认识不清。目 前我国还没有制定体育比赛电视转播权有偿转让的法律性文 件。tsl((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没有明确提到对体育转播 权的保护,而《著作权法》中与转播权有偿转让最接近的条款 为:广播电台、电视台进行的广播制作、电视节目,应当与表演 者订立合同,并支付报酬。由于该法中对于体育比赛是否属于 著作权没有定义,极大地加大了体育组织机构和转播机构的交 体育组织自己进行谈判。目前我国体育组织的经营水平还不 高,对市场的了解有限,在营销和交易领域更是缺乏经验,亟须 专业化的中介机构来协助其共同开发和销售体育赛事转播权。 另外,体育赛事转播权开发产生的利润分配不尽合理;买方市 易、谈判成本。 场、卖方市场不够明晰;对于体育赛事转播权的产权细分和延 在我国,除了界定和法律保护不力之外,体育赛事转播权 伸产权开发重视不够等,都是制约我国体育赛事转播权有偿转 的归属也很不明确。中国足协制定的《全国足球甲级队联赛章 让的瓶颈。 程》中第22条规定,联赛电视转播所有权归属中国足球协会, (二)本研究提出建议 全国性电视转播,境外电视转播由中国足球协会负责转让。各 赛区电视转播,由中国足球协会授权主场俱乐部向当地电视机 构转让。从该规定中不难看出,中国足协是比赛转播权的所有 者,而各俱乐部只有在中国足协的授权下才可以出售自己主场 比赛的转播权。一直以来,中超联赛的转播权都是由中国足协 1.结合我国国情加强对体育赛事转播权的法律保护。修改 和完善《体育法》等相关法律,将“体育赛事转播权”作为一个明 确的概念列入《体育法》中,使其规范化。首先要明确作为产权 的体育赛事转播权的归属,建议体育赛事组织者和运动员组织 共同拥有体育赛事转播权。其次,处理好体育赛事转播权与基 统一开发的。如果电视台想要购买本地甲A俱乐部的主场比赛 转播权,就要与中国足协谈判,而不是和该俱乐部谈判。转播权 转让的大部分收益归中国足协所有,而实际上俱乐部支付了联 赛顺利进行所需的主要成本,也承担了相应的运营风险,而中 国足协在不承担风险的同时却得到了大部分的收益。这显然是 不合理的,也是对前述产权理论中的“企业权利说”的违背。因 此,中国足协并不具备独揽中超联赛的转播权的权利。除此之 外,其他的体育赛事也存在类似的问题,这也是我国体育赛事 转播权产权归属不合理的具体表现。 2.体育赛事转播权开发的市场化水平较低。目前我国体育 赛事转播权交易大部分还处于市场化的低水平状态;近年来, 尽管我国体育赛事电视商业转播市场的开发进程迅猛,但迄今 为止我国除少数个别项目之外,大多数大型赛事的电视转播权 仍未能销售出去。 我国体育赛事组织者向媒体转让转播权的时候,往往得到 的并不是直接的货币,而是采取广告置换的方式,这一做法导 致体育组织在转播权收入上处于被动的地位,收入也含有不确 定因素。这种通过广告置换的方式,是非市场化的集中体现,也 体现了我国体育组织在与转播机构谈判时的被动地位。转播权 交易非市场化同样体现在传媒机构的购买上,受到体制因素的 影响,中央电视台拥有大量的资源,这使得其实际上处于一种 垄断地位,体育赛事的组织者所面临的只有一个客户——中国 中央电视台,还不能称其为“市场”。这使得体育比赛组织在与 其谈判交易转播权的时候处于被动地位,不能以合理的价格出 售。2000年1月24日,国家广播电影电视总局更是下发了《关 于加强体育比赛电视报道和转播管理工作的通知》。该通知规 定:奥运会、亚运会、世界杯足球赛、全运会、城运会和少数民族 运动会在我国境内的电视转播权统一由中央电视台负责谈判 和购买;其他体育比赛的电视转播权,各电视台应本着公平、合 理的原则购买或转让。这一规定增加了央视在转播体育比赛上 的行政力量,也损害了其他转播机构购买体育赛事的平等机会 和正当的转播权收益。 3.体育赛事转播权开发的中介机构不健全。中介结构不够 完善,导致我国在体育赛事转播权开发和经营上,常常不能严 格遵循市场经济规律。西方发达国家的一些体育赛事之所以闻 名全球并且收益较高,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其采用了市场化的现 代经营方式,并且运用先进的营销手段。例如,美国NBA职业 篮球联赛,每年除了本土的电视台转播外,还有数以百计的各 国电视台对其进行转播。国际成功的赛事,转播权交易通常是 授权体育组织统一负责,体育组织通过控股或是出售给中介公 司,再由中介公司统一与各大媒体进行谈判,并最终达成协议。 虽然现在我国也有一些中介结构代售转播权,但是大部分是由 76 于体育赛事而产生的传媒内容产品传播的邻接权问题,保护体 育赛事组织者和运动员组织在有关体育赛事传媒内容产品再 开发中的利益。最后,为了降低开发成本,增加转播权交易谈判 力度,当前应由体育赛事组织者代表运动员组织集中销售,然 后制定合理的转播权收入分配方案。 2.提高体育赛事水平。体育赛事的水平直接决定了电视转 播权的价值,体育赛事的水平越高,转播权的价值也就越高。国 际上很多体育赛事为了吸引观众,实现转播权价值的最大化, 在比赛形式、规则等方面都会根据转播媒体的不同特点和需要 来设置。体育赛事的包装和宣传也倍受重视。相比之下,我国的 体育赛事的观赏性和吸引力都明显不足。其实,我国的体育赛 事资源也很丰富,综合性的有全运会、城运会、农运会等,还有 各单项锦标赛。体育主管部门应当充分利用这些赛事资源,有 计划地将各项赛事进行开发和包装,顺应观众的喜好和转播媒 体的要求,赢得市场。例如,在中超和CBA等职业联赛中,应从 赛制、机制以及分配制度等方面进行改革,使参加比赛的各支 队伍的实力趋于均衡,从而使比赛更加激烈,可观赏性更强。通 过提高各种体育比赛的水平和质量,吸引更多的观众,形成规 模化的观众群。另外,对于非职业化的单项比赛协会,也要提高 对比赛质量的重视程度,通过有效的包装和宣传,提高比赛的 关注度。在市场开发方面,由体育主管部门实施统筹管理,实行 整体包装、整体推进,逐步培育市场,为走向市场创造条件。 3.培育体育赛事转播权的中介机构代理机制。在市场经济 中,中介机构是不可或缺的中间环节,是联系供需双方的桥梁, 在各行各业发挥出不可替代的作用。体育中介机构有很多种 类,与体育赛事转播权相关的中介机构旨在帮助体育组织进行 市场调研;对目标市场和受众进行定位和细分;设计和优化体 育赛事的营销组合;实施整合营销策略等等。许多国际级的单 项体育比赛和国家协会都采取由中介组织代理开发和销售体 育转播权的办法,取得了良好的效果。这种委托代理机制使体 育赛事转播权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实现分离,促进了专业化分 工,提高了体育赛事转播权在营销和出售方面的效率。因此,我 国应加大对相关中介机构的培育,排除各种行政干扰,降低进 入体育中介市场的门槛,消除对体育中介组织和从业人员的各 种限制,营造规范而宽松的市场环境。同时,要完善体育中介市 场,培养中介服务人才,加强监管力度,使中介机构真正具备代 理体育赛事转播权的能力。鼓励体育组织以及各协会委托具备 专业化操作能力的中介机构,按市场经济的运行规律对体育赛 事转播权进行合理的开发和销售,充分发挥中介机构的优势, 实现体育转播权的最大价值,获得更多的收益。 4与电视机构共同开发,实现双赢。共同开发是体育赛事组 织者与媒体之间达成协议或成立赛事公司,共同拥有体育赛事 转播的所有权,并对其实施统一营销。这种模式很适合于经济 欠发达的发展中国家的体育赛事转播权开发和销售的初期,因 此比较贴近我国国情和我国体育赛事的发展水平。合作开发实 现的具体方式可以是契约式的,既通过一系列合约规定双方的 义务和权利,以及投入和利润分成的比例;也可以是股权式的 合作开发,即赛事组织者和传播机构共同人股成立转播权开发 公司,按照股份公司的规范化的企业制度以及操作模式进行运 营,按股权比例划分利润所得。契约式的往往比较灵活,可以是 一晰,市场化程度不高。这主要是由于我国在转播权主体的界定 以及法律的制约上存在着一定的缺陷,使得体育转播权的销售 不规范,开发产生的利润分配不尽合理,而且我国尚缺乏经验 丰富的中介代理机构。要促进我国体育赛事转播权的开发,首 先要在产权的归属上明确体育转播权的产权主体,更要用制度 的形式约束产权主体和产权行使者的行为,从而降低体育转播 权交易过程中的交易费用,促进体育转播权的开发。其次,要培 育本土的高水平品牌体育赛事。同时,我们也应该充分利用转 次合作,双方的约束比较松散;而股权式是以资本为纽带的 播权的产权特征,对转播权的权利束进行合理的开发和利用,合作模式,一般适用于长期稳定的合作。 通过细分产权打开更多的媒体市场。不仅要开发电视转播权, 5.细分“产权”,打开更多媒体市场。从产权交易的角度看, 还要开发网络和新媒体转播权,这样才能促进我国体育赛事转 根据不同的媒体情况,传播地区,比赛的赛制特点、精彩与否, 播权合理、有效的开发和利用。 受众偏好、参赛者情况等条件,可以对体育赛事转播权的使用、 【参考文献】 处置、收益、让渡条件等进行多种细分,并重新组合,从而实现 针对不同媒体、不同受众、不同地区的多种产品包,促进体育赛 事转播权原始权利者——体育赛事组织者或运动员组织的利 益最大化。[91 体育赛事转播权衍生出的一个最重要的权力(邻接权)就 是体育赛事转播者的录制权和播放权。得到体育赛事组织或运 动员组织“特许”的媒介组织可以通过对体育赛事直播的录制、 传播等邻接权的再开发衍生出很多类型的传媒内容产品和传 播渠道(比如新闻报道、赛事集锦、付费点播的全程转播/射门 集锦等节目,获得赛事转播权的媒介还可以向其他媒介机构进 行转播权再出售等)。而当体育赛事被转化为传媒内容产品之 后,体育赛事组织者或运动员组织很难再介人体育赛事转播著 作权的开发,所以要事前通过权力细分把“体育赛事转播权”的 盈利空间做大。 [1】盛洪.现代制度经济学(上卷)[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8-9. [21罗纳德・科斯.社会成本问题[M】.//盛洪等,译.论生产的制度结构.上 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版社,1994:156—160. [31阿门・阿尔钦.产权[M].//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大辞典(第三卷)【c].北 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6:l101. [4】德姆塞茨.关于产权的理论[M】.//刘守英,等译.财产权利与制度变 迁:产权学派与制度学派译文集.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 版社,1994:97. [5】菲吕博滕.产权与经济理论[M].//刘守英,等译.财产权利与制度变 迁:产权学派与制度学派译文集.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人民出 版社,1994:204. [6】巴泽尔.产权的经济分析[M].费方域,等译.上海:上海三联书店,上海 人民出版社,1997:3-14. 四、结论 我国是体育大国,但是我国体育产业的发展却处于起步时 期,体育赛事水平较低,转播权的产业化开发仍然不是十分清 [7]黄少安.产权经济学导论【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96—100. [8秦德平,8]刘刚.中国足球职业化改革的代价及其控制[J】.北京体育大 学学报,2010,33(8):19—22. [9]金雪涛,于晗.英国体育赛事转播权营销分析【JJ.体育文化导刊,2011 (9):88—92. (责任编辑:Z校对:Q) (上接第70页)网行业的竞争秩序。互联网企业也不能凭借其 www.CS.corn.en/xwzx/jd201302/t20130201—3847903.htm1. 7】中国互联网反垄断第一案开战[EB/OL].网易科技:http://tech.163.com 技术领先优势,肆元忌惮地排挤竞争对手或采取不正当竞争 [/12/0419/06/7VEET9B1000915BF.htm1. 行为,妨害互联网行业的有序竞争。 81117】许波.反垄断司法审判中的法律适用——以“百度案”和“网通 中国的问题只有在发展中才能得到解决,这是改革开放三 [案”为视角 电子知识产权,2010(5). 十多年来,人们逐渐达成的共识。同样道理,只要坚持促进互联 [9]黄勇.新经济时代的创新与竞争[J].电子知识产权,2011(3). 网行业创新发展这一根本目的,积极适用《反垄断法》规制互联 网行业就不会犯错误。当经营者、行业协会、政府及其所属部门 源为视角fJ].朝阳法律评论,2012(1). 都能自觉遵守竞争法律制度,我们就能建立起完善的有序竞争 [11]奇虎诉腾讯垄断民事侵权纠纷案民事起诉状[EB/OL].中国竞争法 环境和格局,培育出健康的竞争文化,进而推动中国社会主义 网,http://www.competitionlaw.cn/show.a px?id=6343&cid=34. 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与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_l91如此,则中国 [12】腾讯公司发给和讯网的新闻稿[EB/OL].和讯网:http://tech.hexun. com/2012/360qq/. 成为现代市场经济大国将指日可待。 【参考文献】 【1】倪光南.抓信息化服务的制高点[M].//互联网实验室.第三浪:互联网 未来与中国转型.北京:华文出版社,2009:200. 【2]吴宏伟.竞争法有关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0: 153. [1O]蒋岩波,章俊琪.互联网产业中相关市场的界定——以企业利润来 [13]杨东.互联网信息服务市场支配地位的认定及法律调整『J】.政法论 坛,2012(1). [3]王艳林.再论中国竞争法立法例之选择[M].//王艳林.竞争法评论(第 卷).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5. [4】王晓哗.反垄断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2011:39. [5】李剑.双边市场下的反垄断法相关市场界定——“百度案”中的法与 经济学【J1.法商研究,2010(5). 【6】奇虎360不正当竞争,遭工商部门行政告诫[EB/OL].中证网:http:// 一[14]叶明.互联网垄断:防范马太效应[N].法制日报,2012—05—02(7). [15】薛兆丰.商业无边界——反垄断法的经济学革命【M].北京:法律出 版社,2008:152. [16]吴宏伟,魏炜.论反垄断法的价值目标[J]癌 学家,2005(3). 【18]杨东,郑双十.新经济条件下相关市场界定的法律问题[J1.中国工商 管理研究,2011(7). [19]吴宏伟.竞争法律制度真谛探寻【M】.//北京市法学会.中国经济法三 十年,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8(1):659—666. (责任编辑:×校对: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