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监理协调工作内容
工程监理协调工作内容提要:协调工作是使监理系统内部人员工作积极性达到最高,使监理系统外部环境运转达到最佳,创造出良好的工作氛围,使工程建设系统作用规模远大于各单位独立作用之规模。
协调工作将贯穿于本工程全过程。我们将把协调工作分为三类进行协调管理:第一类是监理组织系统的协调;第二类是监理组织系统与建设、承包、设计等其他有关系统的协调;第三类是建设、承包、设计等有关系统之间关系的协调。
监理组织系统与建设、承包、设计等各有关系统间的协调
本项目监理要使”四控、两管”得到落实,就需要通过项目监理机构全体人员与外部有关单位发生各种工作关系,其协调内容主要是因业主与其它各单位的合同关系或因工程的环境条件约束,使业主的工程项目建设与各非合同关系单位发生的工作关系,监理要尽最大努力做好这一部分协调工作,特别是与业主有合同关系的近外层协调。只有这样,才能使各方相互配合,顺利履行合同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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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建设单位之间的协调工作
监理单位接受业主的委托对工程项目进行监理,因此要维护业主的法定权益,尽一切努力促使工程按期、保质、尽可能低的造价建成,尽早使业主受益。因此全体监理人员应充分尊重业主,加强与业主及其驻工地授权代表的联系与协商,听取他们对监理工作的意见,在召开监理工作会议、延长工期、费用索赔、处理工程质量事故、支付工程款、设计变更与工程洽商的签认等监理活动之前,应征求业主的同意。当业主有坚持不正当的行为时,监理工程师应采取说明与劝阻的方式,不可采取硬顶与对抗的态度,必要时可发备忘录,以记录在案并明确责任。监理单位应坚持原则,业主对工程的一切意见和决策必须通过监理单位后再实施。否则监理单位将失去监理协调工作的主动权。监理单位以自己的工作及成果赢得业主支持和信任。
2、与设计单位之间的协调工作
监理单位与设计单位之间虽只是业务联系关系,双方在技术上、业务上有着密切的关系,因此设计工程师与监理工程师之间,总监理工程师与工程项目设计主持人之间,应互相理解与密切配合。监理工程师应主动向设计单位介绍工程进展情况,充分理解业主、设计单位对本工程的设计意图,并促其圆满地实现,如监理工程师认为设计中存在不足之处,应在取得总监理工程师的批准后积极提出建设性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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供设计工程师参考、监理工程师无权修改设计,而必须通过设计单位,同时监理工程师应配合设计单位作好设计变更,工程洽商工作。
3、与承包单位之间的协调工作
监理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是监理与被监理的关系。监理单位按照有关的法规及监理合同中规定的权利,监督承包单位认真履行施工委托合同中规定的责任和义务,促使施工合同中规定目标实现最佳状态,在涉及承包单位的权益时,应站在公正的立场上,维护承包单位的正当权益,在施工过程中总监理工程师应了解和协调工程进度、工程质量、工程造价的有关情况,理解承包单位的困难,使承包单位能顺利地完成施工任务。对工程质量必须严格要求、一丝不苟,凡不符合设计文件及施工技术规范要求时,一定要拒绝验收,监理工程师应拒绝支付工程款。各专业监理工程师与承包单位各专业施工技术人员之间,总监理工程师与项目经理之间,都应加强联系、加强理解、互通信息、互相支持、但应注意限度,保持正常工作关系。
4、与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之协调工作
监理单位与政府建设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之间是监督与配合的关系。工程质量监督部门作为政府的机构,对工程质量进行宏观控制,并对监理单位行为进行监督与指导,监理单位应认真执行工程质量监督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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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的各项工程质量管理的规定,监理工程师应及时、如实地向工程质量监督负责人加强联系,尊重其职权,双方密切配合。
5、与供货单位之间的协调工作
在现在体制下很多工程建设项目的大宗材料设备均由建设单位采购,两者间有合同关系。这就要求总监理工程师与供货单位发生关系,首先要以监理合同为依据,分清是否是委托监理范围之内的验货,若是应由业主在签订采购合同时,明确监理责权,监理单位按正常监理的范围应协调供货单位与承包单位的各种关系,如进场时间、场地、垂直运输、保管、防护等。应要求双方签订配合协议,并依此进行协调。
业主、承包单位、设计单位等各有关系统之间的协调
本项目要涉及很多单位,它们均各成系统,工程建设项目是一个典型的开放系统都有各自的目标和任务,要使每个单位都从整体利益出发,理解和履行自己的职责,只处理好监理单位与各单位的关系协调还远远不够,还应处理好各有关单位间的关系协调,特别是业主与其近外层单位的协调,这样才能使整个工程建设处于有序的良性状态。
、业主与承包单位关系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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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主与承包单位负有共同履约的责任,工作往来频繁,由于其各自利益不同,对一些具体问题产生意见分歧是正常的。鉴于二者是工程建设项目的主体、协调二者的关系就显得十分重要,监理单位在不同的建设阶段,协调业主与承包单位的工作内容也不尽相同,如在招标阶段,重点是合同洽谈和签订的协调;施工阶段,重点是包括解决进度、质量、签证、索赔、合同争议等的协调;验收阶段,重点是理解合同和验收标准及最终结算方式的协调。无论在哪一个阶段,协调业主和承包单位的关系监理单位必须处于公正的第三者,本着充分协商的原则,耐心细致地处理各种矛盾,否则将直接影响”四控、两管”,使工程建设监理目标不能如期实现。
2、建设单位与设计单位关系的协调
本工程业主与设计单位签有合同,监理与设计单位无直接合同,而建设单位又未委托设计监理,这种情况下要协调好二者的关系难度较大。监理单位主要是从业务上进行具体协调处理,按有关法规处理涉及设计方的事宜,通过向业主建议,与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多沟通,创造良好的业务关系。
3、设计单位与承包单位关系的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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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本工程项目建设中,承包单位与设计单位没有合同关系,其关系建在业主与二者均有合同关系上,且受国家有关法律规章制度的约束,设计单位必须参与施工的全过程,如进行设计交底,重点阶段验收,设计变更洽商,质量事故处理等。这就使二者成为较紧密的业务关系,由于设计与承包单位均可能在设计施工过程中出现一些问题,由于二者的利益不同,分歧自然很多,如承包单位倾向于最易施工的设计方案,但设计则要求功能要好,安全度要高,较少考虑施工难易度,每一次合理的承包单位的洽商建议引起的设计变更,其中均有总监的协调工作。监理单位还要尊重设计的意见,督促承包单位按合同,设计图纸及有关设计要求施工,协调二者在验收认识上的分歧,从而使二者共同顺利履行合同。
4、承包单位与各分包单位、供货单位关系的协调
监理单位在协调承包单位与各分包单位、供货单位的关系,亦应区别对待,一种是业主直接分包和指定供货的,一种是承包单位自行发包和招标供货的。对前者,监理法规中,尚未完全明确监理的控制深度,总承包单位的责、权、利尚不清晰,协调难度最大,监理单位应建议业主,就直接分包和指定供货与承包单位签订配合协议,明确各自责、权、利,使协调工作内容清楚有法可依。对后者按现行法规,监理单位对承包单位的分包单位和供货单位有确认权和清场权,但在无原则问题时,应以分包合同,供货合同为依据,站在公正的立场上协调好它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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与承包单位的关系,避免承包单位以大欺小,导致工程建设因分包单位或供货单位的不合作影响设的总体预期目标。
本工程项目
工程监理协调工作内容提要:协调工作是使监理系统内部人员工作积极性达到最高,使监理系统外部环境运转达到最佳,创造出良好的工作氛围,使工程建设系统作用规模远大于各单位独立作用之规模。
建设是开放系统,与业主有关的单位范围很广,无法一一列举,除合同上正常较多的以上各单位外,还有很多非合同的方方面面需要对其进行组织协调,如政府建设主管、公安消防、与交通环保等部门,检测机构单位。这就要求监理单位抓主要矛盾,[[在某一阶段针对工程项目建设起着一定或决定性的控制、监督、支持、帮助的关系,必须认真协调,否则工程项目实施可能严重受阻。处理好与周边单位的关系,求得谅解,因施工方案不合理,措施不利引起纠纷,影响工程建设顺利进不胜枚举。这就要求监理单位能随机应变,协调好各种关系,建设单位涉及外部协调较多,监理单位的外部环境协调工作还会增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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