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环境权立法困境的法理分析———以环境权与财产权的关联为视角
2023-01-29
来源:易榕旅网
2014 No.1 北京城市学院学报 J0URNAL OF聊ING CⅡY UNIVERSITY (TotaI No.119) 2014年第1期 (总第119期) 我国环境权立法困境的法理分析 ——以环境权与财产权的关联为视角 徐 雅 (北京城市学院 北京100083) 摘要:目前,我国环境立法、司法以及环境保护的困境都要求环境权的法律确认,但是由于环境权的不确 定性、多元属性和权利对抗性导致了其进入立法的瓶颈。借鉴财产权的“权利束”理论,模仿建筑物区分所有权 创设环境区分所有权可能是解决以上问题有效路径。 关键词:环境权;环境区分所有权;财产权 中图分类号:D91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4513(2014)一0l一045—05 环境权利是“环境法的一个核心问题,是 和“公共信托论” 的基础上第一次提出环境权 环境立法和执法、环境管理和公众参与、公民 理论,该理论认为每一个公民都有在良好环境 诉讼和公益诉讼的基础,是构筑保障未来生态 下生活的权利,公民的环境权是最基本的权利 社会和绿色文明的环境法治体系的中心。”④而 之一,应该在法律上得到确立并受到法律的保 创制环境权利的学说中最有影响力的莫过于环 护。⑨可见,环境权从提出之日起就是作为一项 境权理论。 基本人权被规定下来的。此后,环境权被一系 环境权理论源于环境危机深刻化和人权观 列国际环境法律文件所确认,但也都是把环境 念的发展。第二次世界大战以后,西方工业化 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而加以肯定的。④至此,环 导致的环境问题,对公众造成重大影响。于是, 境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或是人类应当享有的应 大规模的环境保护运动兴起来反抗环境侵害行 有权利⑨或道德权利已经得到国际社会的普遍认 为对公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利益的损害,在此 可,很多国家也在国内宪法和环境基本法中对 背景下,设置一个新的法律权利作为公众在良 其进行了宣誓性的规定,但是很少有国家对环 好环境中生活的法律依据成为必要,这便是公 境权的内容或具体保障进行明确规定。这使得 环境权仅仅具有“应然权利”的意味而缺少了 众环境权。另一方面,欧美国家也在反思二战 法律权利所应具有的实质内容。环境权法律化 教训,认为蔑视人权是战争爆发的主要原因, 的真正实现要建立在环境权主体、客体、内容 再次重申法律上确认和保护人权的重要性,这 和法律属性等基本理论问题清晰、明确的基础 为环境权利的人权诉求提供了基础。1960年, 上。到目前为止,这些理论问题在我国学术界 原联邦德国一名医生以向北海倾倒废物的行为 尚未形成定论,我国环境权遭遇立法瓶颈也就 违反了《欧洲人权条约》中关于保障清洁卫生 不可避免。 的环境的规定为由,向欧洲人权委员会提出控 告,从而引发了是否将环境权追加进欧洲人权 清单中的热议。美国有学者在“共有财产论” 权利明确是权利法律化的前提,只有明确 一、环境权的不确定性、开放性 收稿日期:2013年11月12日 作者简介:徐雅(1981一),女,博士,北京城市学院讲师,研究方向:环境资源法,房地产法。 我国环境权立法困境的法理分析 的、具有可操作性的“应有权利”才能被法律 别。 此外,生态学原理及其解释也是人类解决 认可,不确定的、模糊的“应有权利”无法实 环境问题不可缺少的自然科学基础,法律的 现法律化。而环境权作为一种新兴的权利就处 “环境”也必须尊重和体现生态学基本原理。生 于未确定的状态,理论界对于该权利的主体、 态学强调环境资源是各种自然因素动态的统一, 内容等基本问题都尚未形成共识,这些不确定 而不仅仅是静态的累加。从这个角度讲,环境 给环境权法律化造成很大障碍。 是各种自然因素构成的“具有一定生态功能的 首先,环境权的主体不确定。关于环境权 物流和能流的统一体”。∞综上,法律上“环境” 的主体研究,国内法学界存在“国家、法人和 的概念可以定义为“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 公民说”、“公民说”、“人类说”和“自然的权 利理论”,虽然学者们做了很多论述,但各种学 说都存在一些偏颇,至今尚无通说。没有明确 具体的权利主体,权利也就失去了存在的价值 和依托。其次,环境权的内容不确定。环境权 究竟包括哪些权能,学者们的研究和争议不断。 同时,学者们又不断对环境权的内容进行演绎 和泛化 ,成了一项无所不包的权利。但是, “不管什么权利,如果说它什么都是,那就等于 宣布它什么都不是;如果它无所不在,那它就 IllUD也不在。”④ 其实,笔者认为以上环境权不确定性的根 源在于对环境概念的不确定。因为,环境权是 对环境配置的权利,所以环境概念不确定,环 境权的内容自然就无法清晰,权利的主体也就 无法明确。因此,要解决权利的不确定性,就 必须对环境的概念以及环境和资源的关系进行 深入的分析。“环境”一词在不同学科有不同的 定义。其中,环境科学和生态学作为现代环境 保护的两大自然科学依据,它们对于环境的定 义是环境法学必须着重研究的。生态学的“环 境”,是指以整个生物界为中心、为主体的环 境,围绕生物界的、并构成生物生存的必要条 件的外部空间和无生命物质;环境科学的“环 境”,是指围绕着人群的空间及其中可以直接或 间接影响人类生活和发展的种种自然因素的总 体。㈣像环境科学的“环境”这种以人类为中心 事物的环境亦称为人类环境,它以人类活动为 研究对象,其社会科学属性很强,较之生态学 上的“生境”,其与法学的“环境”在质的规 定性方面更为接近。所以,环境法的“环境” 必定以环境科学中的“环境”概念为依据,即 环境法的“环境”从本质来讲也应该是人类环 境。但是,环境法上的“环境”与环境科学的 “环境”在范围、研究角度上也存在着显著的差 种自然资源或自然因素(包括大气、水、海洋、 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动物、自然遗 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 市和乡村等)构成的具有一定生态功能的物流 和能流的统一体。”这一环境,为人类的生存和 发展提供了物质基础。人类为了维持生命就必 须对环境进行占有、使用等基本活动,而对环 境的占有、使用等权利是人与生俱来的“应有 权利”,并且每个主体在行使这些权利的同时都 不能排斥其他主体行使权利,这是由环境的生 态整体性所决定的。对于一国国内环境来讲, 所有公民共同享有这一“应有权利”,并且永远 不得分割。 环境概念如果不加说明,往往包含自然资 源。这里的自然资源(简称资源),是指自然界 形成的可供人类利用的一切物质和能量的总和。 厘清环境与资源的关系对于解决环境权的基本 理论问题至关重要,所以,本文从生态学和环 境科学的基本原理来着重分析一下。首先,从 生态学基本规律看,资源是环境的静态组成部 分。环境作为一个整体是由各种各样的资源以 及经人工改造后的资源构成,资源是环境的基 本构成要素。以往立法者只看重资源的使用性 和可开发利用性等经济价值,而将其纳入财产 权的范畴,并认为其与环境是截然分开的。其 实,某种单一的自然资源在提供人类社会生存、 发展对物质、能源需要的同时,还承载着广泛 的生态价值。环境的纳污能力、环境美学价值 以及生物多样性都由一定自然资源为环境整体 来提供。例如森林资源,它的林木、果实等可 以独立被分割出来实现不同的经济功能,但是 它也通过吸收二氧化碳、释放氧气实现着大气 环境功能。将环境和资源完全割裂开会导致具 有生态联系性、系统平衡性和功能协调性的自 然环境被人为分开,从而使体现在同一环境之 我国环境权立法困境的法理分析 上的各种利益无法得到平衡和协调,造成法律 环境局部的、可分割的、排他的经济价值,用 调整的冲突,也会加剧自然资源的破坏。所以, 以满足人类发展的需要。实现人类对环境这两 方面基于经济价值的资源与环境可以实现区 方面价值的有效实现,环境权利在配置上必须 分所有,另一方面基于生态价值的资源又必须 满足以下三个要求:一是要将维持在一定生态 一作为环境整体的组成部分。其次,从环境经济 水平的环境赋予全体公民共同共有,并且每一 学分析,资源所包含的价值是环境所包含价值 个共同共有人都能够独立地享受环境的全部; 的组成部分。关于这一点,学者们特别是传统 二凡是能够通过定价机制反映出经济价值的环 大陆法学者会认为环境要素是公共物品,不具 境(资源)都要明确界定产权,使其成为特定 有排他性,只有生态价值而不具有经济价值, 从而排除其对自然资源价值的包含。经常被提 及的例子就是大气环境,一个人生存就要呼吸, 但一个人自己呼吸的同时并不能排斥他人呼吸, 这种非排他性或不可分割性就决定了无法在大 气环境上建立财产权。以上结论在人类早期是 正确的,但是随着现代环境污染问题的深刻化, “环境”越来越呈现出稀缺性。这里的“环境” 严格来讲,指的是环境容量,即环境容纳污染 物的能力或者叫做对污染物具有的能使之无害 的净化能力的限度。环境容量概念的提出就意 味着一些主体获得排放污染物权利的同时,另 一些主体则不能同时获得甚至要失去曾经获得 的权利,否则就可能导致环境污染的发生。因 此,环境容量的稀缺性需要立法上予以衡量, 明确利益分配,决定将利益分配给哪一方主体, 在表现形式上就是赋予其权利。于是,环境容 量的稀缺性使它具有了和自然资源类似的经济 价值,成为环境容量资源。环境的价值也就呈 现出多元性,既有传统的生态价值,也包含环 境容量资源的经济价值。综上,环境无论是在 物质形态方面还是价值形态方面都是包含资源 的。资源基本状态往往是以单个要素且以物化 的形式存在,所以对资源的保护亦着眼于“量” 的状态的维持;而环境则是一个侧重于系统平 衡的生态性概念,是一个众多要素的综合体, 它的根本目标是维护人类环境系统的平衡,保 持生态环境系统的稳定,所以环境保护就要维 持环境“质”的状态,并且环境这种“质”的 维持是建立在资源“量”的维持的基础上的, 所以对于资源的利用程度必须以不影响环境质 量为限,这也是环境权利体系创设的科学依据。 综上,环境对于人类来讲具有两方面基本 价值:一是环境整体的、不可分割的、非排他 的生态价值,用以满足人类生存的需要;二是 法律主体财产权的客体来加以利用;三为了将 整体环境质量维持在一定水平,有必要赋予环 境共同共有人对环境相关事务进行管理的权利。 相对应地,我国环境权利的内容就应该包括三 种权利:一是所有公民对整体环境的共有权, 该权利的主体是公民,客体是国内环境,具体 权能可以按照环境要素分别确认,如清洁空气 权、清洁水权、宁静权等;二是特定主体对局 部环境(资源)的单独所有权,按照我国目前 的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现状,该权利的主体限 定为国家和集体,客体为自然资源和环境容量 资源,具体权能包括自然资源所有权和环境容 量资源所有权;三是所有公民对环境和环境事 务的管理权,该权利的主体是公民,客体是环 境相关的各种行为,具体权能包括环境知情权、 环境参与权、环境救济权等。 二、环境权的多元属性 一项权利的法律属性是否明确决定着这项 权利能否成为法律权利或能否得到法律保护。 环境权理论提出后,其法律属性就一直是学者 们讨论较多的一个问题。早期学者们更倾向于 将环境权的法律属性确定为单一属性。环境的 复杂性和价值多元性导致了环境权不可能是单 一属性,而只能是多元属性,这一点已经逐渐 被学者们所承认。例如,有学者认为,环境权 具有人权属性、私权属性、公权属性、生态属 性、法定权利属性等5种权利性质。 也有学者 从“综合性理路”出发,根据环境权的属性、 特征,主张环境权不仅是人权和普通权利的复 合,而且是接受权和行为权的复合,是贯穿应 然权利、习惯权利和法律权利等三种权利形态 的复杂性权利。 但是,复合权利说只是将有关 环境权的多种认识综合起来,从而试图纠正有 关环境权理论的缺陷。显然,这种努力是不成 我国环境权立法困境的法理分析 功的。结合前文分析,这个逻辑基点可以被确 资源的独有权也存在对抗性。一方面,公民基 认为环境及其对权利主体的价值,从而整合出 于生存权共同共有环境整体,并有权要求环境 环境权的三方面属性: 质量维持在一定水平,这是人之为人的“应有 第一,环境权具有人权属性,但不限于人 权利”,但是当资源主体过渡利用自然资源或环 权属性。人类对整体环境的共有权具有明显的 境要素资源时导致环境污染或破坏时,就会阻 人权属性,环境资源为每个人的生存和发展提 碍这一权利的实现;另一方面,资源主体特别 供了必要条件和物质基础,利用环境资源是每 是企业,他们利用资源进行生产,创造社会财 个人与生俱来的天赋人权。所以,环境权具有 富,促进国家经济发展,在不违反环境相关法 人权属性这一判断已被国际社会普遍接受,但 律规定的前提下,这种资源的利用权应是正当 是只把环境权看作人权,就只能在法律中进行 宣誓性的规定,所以需要法律确认其他环境权 利将环境权具体化。第二,环境权兼有私权和 公权属性。环境权中每个人都享有生活在良好、 健康、舒适的环境中,并且合理利用环境资源 的基本权利,具有显著的私权性;但是,环境 的公共物品属性会导致“公墓悲剧”等外部性 出现,于是根据“公共信托理论”,公民把个人 对环境的管理权委托给国家代为行使,国家的 环境行政管理权体现着环境权的公权属性。第 三,环境权实体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兼备。而 环境权主体程序性权利的确认,比纷繁复杂、 含混不清的实体性权利更容易被立法者接受。 综上,环境的价值多元性决定了环境权法 律属性的多元性。根据传统大陆法的思维,多 元权利很难通过单个权利把他规定在法律中; 环境问题的复杂性也绝非传统的财产权、人格 权等权利理论与制度的某一种或几种所能胜任 的。所以,以保护公民健康、实践环境保护为 己任的环境权,只有借鉴“权利束”理论,用 一组具有权利表达才能体现其多元属性,不仅 如此,这组权利间存在的冲突与对抗,也给环 境权法律化增加了更大的难度。 三、环境权的对抗性 环境权的多元属性不可避免地会导致环境 权内部的权利对抗性存在。具体到环境权问题, 由于其内部的各项权能都指向环境这一共同对 象,或是其整体或是其局部,或是其生态价值 或是其经济价值,于是各种权利在具体适用时 彼此之间会发生限制和阻碍。科恩曾指出:“部 分主体对于环境的财产权的确立保障了财产拥 有者的自由,同时也限制了其他人的对于环境 财产权的自由”。@相类似地,环境的共有权和 的、不应受非难的,但是由于环境问题的复杂 性,即便不存在违法,该行为仍然可能会导致 公民人身权或财产权受到侵害,于是当公民应 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向该企业主张赔偿时就会限 制资源利用权的实现。不仅如此,环境权内部 的其他实体权利与程序权利、公权和私权也存 在着冲突。这样,环境权就根本不可能进入立 法者的视野了,这是不能容忍的。所以,有必 要使权利从对抗冲突走向和谐有序的状态,实 现这一状态的关键在于抓住环境权利体系的逻 辑结构以清晰界定各个权利的权利边界。 综上,造成环境权法律化的瓶颈的理论原 因在于:环境的复杂性和多元价值导致了环境 权主体的广泛性和内容的不确定,进而决定了 环境权的多元属性,于是传统的、单一的权利 类型无法概括环境权的全部属性,环境权只能 由一个权利组构成;另外,由于环境权的权利 冲突性,要求法律在创设这组权利时必须充分 考虑彼此之间的逻辑关系,最终形成具有逻辑 结构的权利束。至此,借助财产法“权利束” 原理构建环境权应该成为最佳选择。 后记 环境权法律化究竟如何才能真正实现呢? 彼得・斯坦曾指出,“权利的存在和得到保护的 程度,只有诉诸民法和刑法的一般规则才能得 到保障” 。正如前文所述,如果可以借助财产 法中的权利束原理创设环境权,就能够规避单 一权利的缺陷,特别是人权的大而空,转而赋 予公民实实在在的财产权利和管理权利,这不 仅有利于激活公众参与环境保护的热情,而且 有利于引入发挥市场机制在环保领域的灵活性。 环境权立法的具体实现路径,综合性环境 法是以环境权利为核心构建的权利义务的总和, 我国环境权立法困境的法理分析 ・49・ 所以环境区分所有权顺理成章应该在环境保护 法中首先得到确认,但是环境权是否需要人宪, 以何种性质权利人宪,以及入宪后如何与目前 规定的国家环境保护职责相协调等一系列问题 都还要深入论证,所以要待到条件成熟时才能 将环境权写入宪法。 注释: ①蔡守秋.环境法教程.北京:科学出版社, 2003.48. 领、法律原则加以宣布的、以规范与观念形态存在 的权利”。现实权利“即主体实际享有与行使的权 利,亦称‘实有权利’。现实权利是权利运行的终 点,又是新权利运行的起点。”参见张文显.法理 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3,113. ⑥吴卫星.环境权法律化实证研究.青海社会科学, 2006,(03). ⑦徐祥民.质疑公民环境权.法学,2004(02). ⑧参见中国大百科全书(环境学卷).北京:中国大百 科全书出版社,1993,154. ⑨所以环境科学中所研究的一切与人类生存和发展有 ②美国密执安大学教授约瑟夫・萨克斯教授提出的环 境“共有说”和“公共委托说”备受推崇。他认 为,空气、阳光、水等人类生活所必需的环境要素 不应视为“自由财产”,不应成为所有权的客体, 而应是全体国民的“公共财产”,任何人不能任意 对其占有、支配和损害。为了合理支配和保护这一 “共有财产”,共有人将其委托给国家进行管理。国 家作为全体共有人的委托代理人,必须对全体国民 负责,不得滥用委托权。 直接或间接关系的环境要素不可能全部进入法律上 “环境”的范围 ⑩常纪文.环境与自然资源权的实之对比分析.可持 续发展:跨世纪环境资源环境法学的思考与探索 ——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第一次会员代 表大会暨可持续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交流论文,转 引自吕忠梅.沟通与协调之途——论公民环境权的 民法保护.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5,17. ⑩吴国贵.环境权的概念、属性——张力维度的探讨. 法律科学,2003(4):68—73. ③金瑞林.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 版社,2006,114. ⑥王小钢.揭开环境权的面纱:环境权的复合性.东 南学术,2007(3):138—140. ④其中最为经典的是《人类环境宣言》原则一的表述, “人类有权在一种能够过尊严的和福利的生活环境 中,享有自由、平等和充足的生活条件的基本权利, ⑩王小钢.论环境公益诉讼的利益和权利基础.浙江 大学学报,2011,(3). 并且负有保证和改善这一代和世世代代的环境的庄 ⑩[英]彼得・斯坦,约翰・香德.西方社会的法律价 严责任”。 值.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989,173. ⑤法定权利“是通过实在法律明确规定或通过立法纲 A Jurisprudential Analysis of the Bottleneck Forming in the Legislation of Environmental Rights in China ——Relationship between Environmental Rights and Property Rights XU Ya (Beijing City University,Beijing 100083,China) Abstract:At present,the environmental legislation and jurisdiction as well as the dififculties in the protec— tion of environment all call for the legal confirmation of environmental fight.However,due to the uncertain— ty,multi—properties and antagonism of the environmental fight,the legislation of it faces a bottleneck.One effective path to so]ve all the above-mentioned problems is to create the ownership of environment distinction through the reference to the theory of bundle of fights in property fights as well as the imitation of the owners’condominium fights. Key words:environmentl faights;ownership of environment distinction property fights;property fights (责任编辑:冯秀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