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技术
1. 出土车应有指挥引车,严禁超载。在轨道终端,必须安装限位装置。 2. 麻绳正常使用时允许承受的最大拉力为许用拉力。
3. 为了保证吊装的安全,钢丝绳根据使用时的受力情况,规定出所能允许承受的接力,叫作钢丝绳的允许拉力。
4. 钢丝绳破坏原因:截面积减少;质量发生变化;变形;突然损坏;
5. 钢丝绳报废现象:波浪形变形;笼形变形;绳股挤出;绳径局部增大严重;绳径局部减小严重;已被压偏;严重扭结;明显的不易弯曲。 6. 吊车吊钩偏角不应大于3º。 7. 爆破拆除工程分为A、B、C三级。 8. 按行走装置不同分为履带式和轮式推土机。
9. 按传动形式分为机械传动、液力机械传动、全液压传动三种。 10. 按发动机功率分为轻型、中型和大型推土机。 11. 按用途分为通用型和专用型。 12. 按工作装置形式分为直铲式和角铲式。
13. 不得将铲斗提升到最高位置运输物料。运输物料时,应保持臂下饺点离地400mm,以保证稳定行驶。
14. 搅拌机就位后,放下支脚将机架顶起,使轮胎离地。在作业时期较长的地区使用时,应用垫木将机器架起,卸下轮胎和牵引杆,并将机器调平。
15. 料斗提升时,严禁任何人在料斗下停留或通过。如必须在料斗下检修时,应将料斗提升后,用铁链锁住。
16. 搅拌机在场内移动或远距离运输时,应将进料斗提升到上止点,用保险铁链锁住。
17. 接送料的工作台面应和切刀下部保持水平,工作台的长度可根据加工材料长度决定; 18. 截断木料和锯短料时,应用推棍,不准用手直接进料,进料速度不能过快。下手接料必须用刨钩。木料长度不足50cm的短料,禁止上锯。
19. 塔式起重机是一种塔身直立,起重臂回转的起重机械。塔机主要由金属结构、工作结构和控制系统组成。
20. 塔式起重机使用时当风速超过6级时应停止使用。
21. 施工现场装有2台以上塔式起重机时,2台塔式起重机距离应保证低位的起重机臂架端部与另一台塔身之间至少有2m;高位起重机最低部件与低位起重机最高部位之间垂直距离不小于2m。
22. 上下限位开关必须为自动复位型,上限位开关的安装位置应保证吊笼触发限位开关后,留有的上部安全距离不得小于1.8m,与上极限开关的越程距离为.15m。
23. 扣件螺栓拧紧扭力矩应在40-50N.m之间,以保证脚手架的节点具有必要的刚性和承受荷载的能力。
24. 双排脚手架应设剪刀撑与横向斜撑,单排脚手架应设剪刀撑。
25. 高度在24m以下的单、双排脚手架,均必须在外侧立面的两端各设置一道剪刀撑,并应由底至顶连续设置,中间每道剪刀撑的净距不应大于15m。
26. 门洞桁架下的两侧立杆应为双管立杆,副立杆高度应高于门洞口1-2步 27. 搭设过程中的注意事项:
(1)脚手架必须配合施工进度搭设,一次搭设高度不应超过相邻连墙件以上两步; (2)严禁外径48mm与51mm的钢管混合使用;
(3)扣件螺栓拧紧扭力矩不应小于40N.m,且不应大于65N.m; (4)立杆,纵、横向水平杆,连墙件等的搭设必须符合构造要求;
28. 洞口作业的防护措施主要有设置防护栏杆、栅门、格栅及架设安全网等多种方式。 29. 悬挑式钢平台的搁支点和上端拉结点,都必须位于建筑物的结构上,不得做在施工设施上;
30. 支模、粉刷、砌墙等同时进行上下立体交叉施工时,任何时间、场合都不允许在同一垂直方向操作;
31. 贯穿试验:将1.8m*6m的安全网与地面成30º夹角放好,在网中心上方3m处,用一根Φ48*3.5的5kg重钢管,自由落下,不破为合格;
32. PE线要作重复接地(功能性接地);电气设备外露可导电部分要通过PE线接地(保护性接地)。
33. 加装N、PE接线端子板设置规则为:N、PE端子板必须分别设置,固定安装在电器安装板上,并分别作(N、PE)符号标记,严禁合设在一起。
34. 室内配线必须采用绝缘导线或电缆。其选择要求基本与架空线路或电缆线路相同。 35. 三相母线的相序和色标依次为L1(A相)-黄色;L2(B相)-绿色;L3(C相)-红色。 36. 乙炔瓶储存时,一般要保持直立位置,并应有防止倾倒的措施,严禁与氧气瓶、氯气瓶及易燃物品同间储存。
37. 吸入含有游离二氧化硅(原称矽)粉尘而引起的尘肺称为矽肺。 38. 储存物品的火灾危害性分类表 乙级:闪点≥28ºC至<60ºC的液体;
爆炸下限≥10%的气体; 不属于甲类的氧化剂;
不属于甲类的化学易燃危险固体; 助燃气体
常温下空气能缓慢氧化、积热不散引起自燃的物品;
39. 窒息灭火法:把不燃的气体或不燃液体(如二氧化碳、氮气、四氯化碳等)喷洒到燃烧物区域内或燃烧物上;
40. 坑、沟边上部,不得堆积过多的材料,雨期前应清除沟边多余的弃土,减轻坡顶压力。 41. 雨期开挖基坑(槽、沟)时,应注意边坡稳定,在建筑物四周做好截水沟或挡水堤,严防场内雨水倒灌,防止塌方。
42. 几种常见气瓶漆色:氢,深绿色,字样红色;氧,天蓝色,字样黑色;空气,黑色,字样白色;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1. 行政法规是由国务院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分布后在全国范围内施行。《立法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国务院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
2. 四不放过:事故原因未查清、责任人未处理、整改措施未落实、有关人员未受到教育。 3.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管理规定》于1991年12月5日由原建设部第15号令发布,自1992年1月1日起施行。
4. 建设单位应当将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建设单位应当在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5. 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 6. 施工单位应当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应立即制止。
7. 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安全生产承担连带责任。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不服从而导致事故的,由分包单位承担主要责任。 8. 脚手架工程属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9. 国家对严重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料实行淘汰制度。
10. 安全事故分为四个等级:二级重大事故是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任,或5000万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11. 事故发生后,人关人员应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应当于1小时内向有关部门
报告。
12. 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的,应当及时补报。
13. 事故调查中需要进行技术鉴定的,事故调查组应当委托具有国家规定资质单位进行技术鉴定。
14. 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调查报告,延长期60日。 15. 发生一般事故的,处上一年年收入30%的罚款。
16. 建设文件是工程建设的主要依据,经批准后,不得任意变更和修改。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
1. 只要消除了人的不安全行为或物的不安全状态,伤亡事故就不会发生。 2. 伤害事故的原因归结为“不正常,不希望的能量转移”。
3. 施工现场应按工程项目大小配备专(兼)职安全员,建筑面积1万m2以下一名;1万m2以上2-3名,5万m2以上按不同专业组成安全管理组。
4. 新工人三级安全教育:公司级、项目(或工程处、施工处、工区)级、班组级。 5. 上岗交底,交当天的作业环境、气候情况、主要工作内容和各个环节的操作安全要求,以及特殊工种的配合。
6. 特种作业操作证2年复审一次,10以上员工经用人单位进行知识更新教育后,复审时间延长至4年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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